摘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法定职责”的关键措施规则,既宏观上履职治党,又微观上提供建党、党建的行为规则,更在精神层面提供法治理念,对法治政党组织建设和法治政党社会构建“功不可没”。
关键词:廉洁自律;法治理念;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6)04-0025-06
作者简介: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主要从事法治理论研究。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自律和他律性党纪法规,前者中蕴涵着法治理念,后者体现刑法理念;前者是倡导,后者是处理;前者是向上的积极追求,后者是不容触底的党纪“红线”;前者倡导全体党员主动遵循,领导干部更要率先垂范,后者禁止全体党员触碰,高压处置所有违纪党员。其实,准则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法定职责”的关键措施规则,既宏观上履职治党,又微观上提供建党、党建的行为规则,更在精神层面提供法治理念。原因在于: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修订后的准则,作为面向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规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1]。准则的核心精髓集中于法治理念,既作为制定来源根据,又作为规则的指导原则,还作为善良理性的判断标准,更可以作为“思想路线”和“技术支持”;既有宏观性,又有微观性,共同构造法治理念。
一、统一:整体法治理念
准则是源于治党实践的理论结晶,是全党共同努力追求的智慧成果,从统一性的内外属性中归纳出整体观念,整体理念来源于统一思维,统一又为整体法治服务,进而为法治准则提供精神支持。
1.统一政党的法治理念。中国共产党是全球最大的政党,是全党高度统一的政党,既有统一的政党组织,又有统一的政治追求,还有统一的政党规则,更有统一的治党理念。准则是统一政党组织的政治追求,遵循政党规则,寻求统一的全面从严治党理念,蕴涵统一的法治理念。
2.4×3的统一整体格局的法治理念。准则的整体结构来源于三大布局,每个布局都有四个具体要素,即“4×3”格局: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共同构成统一性和整体性特色,在统一结构下打造整体法治理念,既呈现整体格局,又展现法治理念。
3.统一根据的法治理念。准则是政党的自律性规则,需要理论根据支持,其中统一的理论根据是核心,实践根据是补充。坚定理想信念必须有理论的支撑,特别是作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哲学理论支撑(前言)[2]。可知,准则缺不了哲学原理支撑(统一性根据),尤其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哲学底蕴和方法论的指导,它们既是最低要求,又是较高的价值追求,在统一根据下逐渐形成法治理念。
4.统一标准的法治理念。作为自律性规则具有准则属性,统一的规则标准构建法治理念,在统一区分标准衡量下形成法治标准。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导向、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3]。准则标准是多层次、多方面和多视角的,理想信念和优良传统作风是根本,廉洁自律是主旨,正面导向是方向,全体党员和关键少数是对象,自律是行为方式,立德是最终追求目标,多位一体共同构建统一标准以此显现法治理念。
5.统一规范的法治理念。规范是规则的核心,规范价值是法条的精神理念,统一规范更是法治理念。规范价值理念成为修法的重要标志。换言之,立法修法中蕴含着丰富的规范理念,构成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4]。通过类比借鉴,准则中同样蕴涵着丰富的法治理念,尽管名为准则,实质上是规范,既是名词性的规范规则,又是动词性的规范行为,共同彰显统一规范的法治理念。
6.统一目标的法治理念。准则既有追求,又有统一目标。准则的整体法治理念在于党共同追求的目标统一,在于政党组织统一,在于政党行为统一,在于政党规则统一,在于规范行为方式统一,等等,最终集中于统一的法治目标,形成法治整体,呈现统一和整体的法治状态。
由此可见,准则的体系结构具有外观和内在精神的统一性,在统一基础前提下形成整体法治理念,在法治运行过程中提升法治质量。上述法治理念并不能涵盖全部,事实上不可能包涵周延,只能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以此为突破口显现整体法治理念。
二、范围:全面法治理念
整体法治理念是全面法治理念的前提基础,反过来,全面法治理念又是整体法治理念的继续发展。准则的覆盖范围明显擴大,从局部扩大到整体全部,将个别对象扩充到全体对象,诸多方面都体现法治理念,构筑出符合时代意义的法治理念。
1.主体全面的法治理念。准则的主体是全体正式和预备党员,并重点突出党员领导干部,他们既要遵循全体党员的自律规范,又要遵循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全体党员主体范围的全面性、整体性和无遗漏性,共同构造全面法治理念。
2.行为全面的法治理念。全体党员自律要求:划清公私界线、尚廉拒腐、崇俭禁奢和先苦后乐;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要求:既有传统的从政行为,又增加了用权行为,更将修炼个人素养和治家管家的行为纳入其中。准则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律行为具有全面性,包括生活工作中的诸小事项,共同构成全面性的法治行为,全面展现现代法治理念。
3.内容全面的法治理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方方面面。例如,日常生活、传统作风、人生价值、从政用权、个人修养、治家理政等,详细规范了全体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体现行为内容的全面性,为全面法治提供了具体范例,在规范引导时起到良好的法治效果。
4.对象全面的法治理念。准则针对的对象无所不包,并不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而且包括所有党员同志,甚至可以扩展到入党积极分子(学者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即所有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都应成为适用对象,体现全面的法治理念。
5.目标全面的法治理念。中国共产党有原则、有立场和有方向,当然会有明确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肩负着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充分利用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自觉建立起一种现代化的制度体制,促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职责[5](P464)。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利用执政党的平台,建立体制机制,推进中国梦的现代化进程。准则所确立的宏观目标正好契合之,双方共同构造目标全面的法治理念。
6.主体法定的全面法治理念。准则中主体被限定为全体党员,并重点突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强制适用于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志(包括其他党派、无党派同志和广大群众)。准则确立了主体法定理念,非法定主体不能适用之,共同构筑全面法治理念。
由此可見,准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全面,全面是法治的重要价值,上述要素分别从不同视角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即在法治中夯实全面,在全面推进下铸就法治理念。
三、从政到自律:法治方向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横向扩张和纵向深入,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要求和新思维,原准则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准则是在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出来的最新成果。据此,准则运行了法治思维,坚持了明确的法治方向,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到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从党组织的强制要求廉洁从政彻底转变为廉洁性自律,即将他律转变为自律;从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到要求全体党员,彻底由党仅管领导干部延伸到党管全体党员的新领域;从高层、上层管理彻底扩展到高层、上层、中层和基层的层层管理;从为官执政、为官行政扩充到普通党员的日常自律自觉自愿管理;从重视违纪处理到事先抓早、抓小的防范性转变;从从政禁令彻底转变为个人生活、齐家治国和从政用权。诸如此类都能部分代表准则最突出的是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从政禁令到廉洁自律的彻底转向是正确的法治方向,是坚守法治立场的必然趋势,总体上要求主动自律,要求自觉廉洁,要求从绝对禁止到自愿遵循转变,要求从封闭圈子禁为到放开圈子自觉自律行为,要求从法律性向道德性转变,这些都是坚持法治方向的“幼小分枝”,但其核心精髓在于主动“自律”。据之,向法治转向是中国共产党“有方向”的现实表现,依据“圆心”原理向道德靠拢,道德自律是“火车头”,主动遵循“法治轨道”。根据道德自律原理推论,道德义务是人的理性自律,人性在于理性,理性在于自由意志,而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要实践道德法则。只有出于自由意志的自律,才能成为道德法则[6](P336-337)。据此,准则以“自律”为核心目标,从廉洁从政彻底切换至法治轨道,导致廉洁自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主题。
四、4×3:法治立场、法治原则和主动法治理念
“4×3”是简单的数学运算,更是准则的“形象代表”,代表准则由三组四要件构成,即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它们分别各有四个具体组成要素,各自有不同的法治内涵。
(一)“四个必须”:法治立场
1.“四个必须”的内涵。准则以“四个必须”开篇,坚定法治立场,连续强有力的四个“必须”将理想信念(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传统作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和道德情操(高尚道德情操)整合为坚实的整体,成为不得任意破坏的法治立场,分别以坚持、继续发扬和自觉培养为法律行为要求,形成完整详密的理论体系。
2.“四个必须”的理论根据。“四个必须”的法治立场具有理论根据:坚持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7]。“四个必须”是坚持“补钙”的立场,坚决不能“缺钙”的立场,坚持将“补钙”(理想信念)与根本宗旨、传统作风和高尚情操有机协调起来,在共同协调统一过程中夯实法治立场。
3.“四个必须”的理论特色。“四个必须”为坚定法治立场既有理论根据,又有鲜明特色,还有法治理念上的契合或融合,为构建特色性法治要素提供理论素养;既是全体党员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又是鼓励追求的理论渊源,还是自律规范的行为方式,更是马克思主义精髓,为形成党内善良道德规则提供精神动力支持,为保持政党躯体的廉洁性、纯洁性和先进性打造坚定立场,为“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提供立场平台。
(二)“四个坚持”:法治原则
“四个坚持”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甚至还成为行为合理性与否的判断标准。
1.坚持为公拒偏私原则。根据党章党性规则,全体党员首先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将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将自我利益向后靠,划清公私利益界线,保持公私分明的边界,公不能任性侵犯私的利益,谋求私的利益不能以侵犯公的利益为代价,即以公优先为原则,以避免偏私为制度保障。
2.坚持廉洁拒绝贪腐原则。廉洁是正面清单,贪腐是负面清单;积极追求正面清单,拒绝负面清单。坚持共同推进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原则,增加正面清单是为了减少负面清单,拒绝负面清单是为追求正面清单服务,最终合力形成廉洁自律治党的善良目标,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3.坚持倡俭禁奢原则。节俭是中国千百年来长期保留的优良传统作风和文化精髓,中国共产党更应秉承优良作风,要在既坚持节俭的同时反对奢侈浪费,也正好契合“反四风”中的奢靡之风。其实,倡俭禁奢从正反两个方面把握法治方向,夯实了法治理念基础,丰富了廉洁自律规范的法治内涵。
4.坚持苦乐相承原则。党在中国革命实践中形成了优良传统,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继续发扬光大,即必须做好吃苦的准备,既在事实上吃苦,又在苦后思甜、品甜,才能真正体现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本色,形成苦乐先后相随的优良新传统,打造法治相传的优良习俗,为丰富法治理念准备历史材料。
(三)“四个自觉”:主动法治理念
“四个自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主动性要求,属于道德性的积极规则,是倡导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履职,在依法行政的轨道上发扬法治精神,主动自觉履职的法治理念。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律既要服从外在道德,又要服从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又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前者是人类生存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必须用法律手段来禁止人们违反义务的道德;后者是高层次的、值得鼓励和称赞的美德,但不能用法律手段来禁止人们违反义务的道德[8]。据此,“四个自觉”更类似于“追求的道德”,属于积极追求的鼓励对象,属于社会美德的善良规则,在积极道德价值鼓励促进下,引导主体自觉追求。其中,最核心的是“主动行为”,属于主动法治范畴,与法治共同打造出符合法治理念的道德价值。
1.道德義务的法治追求。“四个自觉”属于主动追求的道德义务,完全是主动追求的必然结果,与法治的积极追求方向完全相通,在没有外在力量强制下自觉运行,既是道德的追求,又是法治性追求,总体上属于道德义务的法治追求。
2.政治道德自觉的主动法治追求。准则既属于党内政治范畴,又属于政治道德,更是主动法治追求。政治的道德自觉,是指政党超越一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道义精神与使命感,以及基于这种道义精神与使命感的政治实践[5](P461)。“四个自觉”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组织的道德自觉,只有自己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主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追求社会道义,追求社会正义,一切都基于主动追求,一切都是主动意愿,一切都基于道德自觉,最终归属于主动法治的积极价值追求。
3.以上率下的法治动力。以上率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由领导以主动行为带领下属“跟着学”或者“跟着不学”,形成上行下效的无形法治合力。正如孔子名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者的形象,就是最好的榜样,领导者的行为,就是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以上率下,其力无穷。执政者的表率作用,是清廉政治的最好榜样,对下能产生不可替代的感染力、执行力。以上率下,带头示范,是时代的召唤,是政治责任[9]。可知,以上率下是四个自觉的外观形象,彼此之间有相同或相似的基因,是在主动法治共同推动下的必然结果,并在形成法治合力状态下的继续发展,形成主动法治的共同体。
4.榜样示范促进主动法治。党员领导干部的正面引导属于倡导追求,改变了禁令性传统,以榜样示范为核心,以促进为纽带,以主动为意愿,以法治为最终价值目标。其实,以上率下发挥主动示范作用,示范的核心在于“主动”,而主动是法治的重要特征,主动遵守是法治的最佳状态,事实上无须外在强制力可以自发实现法治目的,这是法治理念的精髓之所在[10]。通过榜样示范作用促使主动法治既是积极追求的目标,又是积极的正面倡导,还是主动行为的发展趋势,更是社会正能量继续发挥效用的新常态。
由此可见,“4×3”既是理念融合的整体,又是相互独立运行的个体,还能相互渗透发挥效用,共同彰显法治理念。从宏观上说,“四个必须”是前提,“四个坚持”是基础,“四个自觉”是关键;从微观上说,“四个必须”是法治立场,“四个坚持”是法治原则,“四个自觉”是主动法治。
五、廉洁与自律:核心法治目标和追求道德价值
廉洁与自律是准则的主题,廉洁是价值目标,自律是积极追求的道德价值;廉洁是目的,自律是手段;廉洁是崇高理想,自律是实现理想的工具;廉洁是道德底线,自律是道德底线的保障力量;廉洁是法治目标,自律是法治价值;廉洁是禁止触碰的红线,自律是避免触碰红线的“绝缘体”。
1.廉洁:核心法治目标。准则是正向积极追求,是以廉洁为主题,是以廉洁为主体目标,以廉洁为追求目标,以廉洁为价值取向,以廉洁为价值判断标准,以廉洁为技术参数,以廉洁为思想路线,以廉洁为核心构建整体系统。宏观主题是廉洁,分项主题同样是廉洁,在主动追求廉洁的过程中逐渐显现法治意蕴,构建核心法治目标。廉洁是法治的核心追求目标,既是法治的积极价值目标,又是党努力积极向上的必然结果,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根本价值取向。
2.自律:追求道德价值。自律并非来源于法律强制力,而是在倡导鼓励下的主动追求行动,符合社会主体价值的正能量,是实现廉洁法治价值目标的有效措施,与道德义务论和道德自律论有非常紧密的理论关联。“道德义务论的普遍主义,依其发出义务命令或者普遍得以确立的依据。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突出了道德行为的自律性、自觉性,并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了真正配得上善的是自律自觉”[6](P332-333)。可知,自律归属于道德价值,在主动法治的影响下具有普遍性效力,效力来源于道德自律,重点突出道德价值的自律性和自觉性,构建全新状态下的自律自觉新常态。另外,道德自律论认为法律和道德并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善,是一种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道德起源于道德自身,起源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道德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11]。由此可推知,自律是基于道德而生的必要的善、必然的善、内在的善和自身的善,以“善”为价值核心,道德品德源于自我品牌需要,必然是自律的结果,这些成为自律主动积极追求的道德价值,属于鼓励性并为之努力的“奋斗目标”,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精髓。
由此可见,廉洁与自律既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个体,又是共同发挥效用的整体,更是彰显法治理念的“圆心”。廉洁既是共同的追求目标,又是重要的价值衡量标准;自律既是追求廉洁目标的工具手段,又是廉洁目标的价值动力。廉洁与自律,拥有相同的法治基因,拥有共同的法治目标,拥有共同的法治理念,分别构成核心法治目标和追求道德价值。
六、行为与目标:法治行为与法治目标的统一体
法治理念还体现为行为与目标相结合的结构模式,尤其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完全按照行为与目标的模式构筑。例如:国家制度终极价值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和根本价值标准(公正与平等)以及最高价值标准(人道和自由)是衡量各种国家制度好坏的标准[12]。据此推理,准则的终极目标应为调节每个党员的利益问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政用权过程中的利益增减问题;根本价值标准应为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价值,是否符合平等价值标准;最高价值目标是追求符合人性道德目标,完善党内理性标准,综合衡量法治价值,评估规则的好坏,只要符合法治理念就必定是优秀的和进步的,就必定要紧跟法治社会发展的步伐。
高兆明先生认为,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秩序,又是一种社会理想或社会意识。制度公正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状况,是一种现实秩序,作为人们的自觉要求与价值目标是社会理想。作为社会理想的制度公正,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反映[5](P31)。据之推论,准则既要制度公正,又要追求公正秩序,还要创新公正价值,努力追求社会秩序的善良价值,其中既有自觉行动构成自律,又有制度规则的价值目标追求,以此共同构建法治行为和法治目标的有机整体,共同打造法治理念新常态,共同创新法治新发展,共同创建法治挑战新可能。
七、道德:法治衡量尺度
准则是以德治党的法治行动,其中的“德”包括:中国特色的理想信念、优良传统作风、传统美德和道德情操等方面共同构成道德标准。道德成为法治优良、善恶和理性的衡量尺度,是法治价值的重要判断标准,法治必须信赖于道德的价值衡量。
1.道德自律衡量。道德需要自律,自律也是道德行為。自律是道德的行为方式,道德成为自律的结果。例如,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13]。可知,准则的思想来源是道德,通过道德的正面倡导,主动积极追求廉洁自律,既用道德要求自律,又用自律衡量道德;既是道德价值判断,还是自律道德的法治价值。
2.道德价值衡量。道德既具有法治价值,又成为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道德价值判断具有客观性与真理性,这种客观性与真理性是普遍性、必然性、本真性,是人学本体论或历史的普遍性必然性与本真性。在这种客观性与真理性中,蕴含着道德判断与历史判断的统一性”[6](P81)。据此推之,准则仍然有道德法治价值,道德既是准则合法性、善良性、理性的衡量判断标准,又是善良理性道德追求的必然结果。在根据道德价值标准制定出来的准则中,道德是价值衡量的尺度,彰显现代法治理念价值。
3.道德伦理衡量。用道德伦理衡量法治既是道德的扩展进步,又是法治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所关心的不是行为的目的与成效,而是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良知与善良意志,是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善良意志就是无条件的善,就是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6](P338)。道德伦理的重点并不在于行为的目的与成效,而在于主体内心的善良意志,作为感性和理性的判断标准。善良意志用来衡量善良法治,判断法治的伦理价值,正好同步准则的道德伦理价值,夯实了道德衡量法治的根基。
由此可见,道德作为衡量法治的实在标准,作为法治的衡量尺度有理念精髓蕴涵,既是道德的法治功能延伸,又是法治内在的迫切要求。道德法治化运行是道德和法治的共同进步,共同促进道德和法治的理论进步,法治理念隐藏运行是重要特色。
八、规范与准则:法治运行规则和党纪戒律的法治禁令
准则既是规范性规则,又是准则性规则;既能引导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准则规范做事处事,又能为其设置禁令性准则不被突破;既是倡导性规则,又是禁止性命令规则;既是积极追求的价值规则,又是避免触碰的价值禁令;既是努力的正面清单,又是禁为的负面清单。诸如此类有机协调共同构建出符合法治理念的规范与准则,健康党内的规则秩序,逐渐形成良性的法治价值体。
1.规范:法治运行规则。道德是公认的非成文规则,能够发挥规范调节作用,指引法治运行,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运行规则,具有规范的法治价值。道德必定是社会公众认可的,而“应该”未必是社会认可的,道德是社会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14]。道德理论上由社会制定或认可,中国共产党根据公认的道德规范制定了准则,将社会道德成文化形成书面的道德规范,具有法治运行价值,理应成为法治运行规则,为丰富法治理念“添砖加瓦”。
2.准则:党纪戒律的法治禁令。准则的基本属性是准则性的,即从道德上说是道德准则;从准则上说是不能触碰的党纪戒律;从法治上说是法治底线,属于法治禁令规则。例如,道德行为法则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6](P338)。准则应属于道德行为准则,不仅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而且是道德强制性的命令,甚至是禁令性规则,显现法治的强硬特性,为法治的良性运行提供保障力量。
由此可见,规范与准则分别是法治运行规则和党纪戒律的法治禁令,是对准则的宏观客观定位,既在总体上区分为倡导性规范规则和戒律性禁止规则,又明令禁止不当作为树立“法治红灯”,违者必罚。规范与准则体现法治意蕴,共同构建法治整体环境下的“两驾马车”,共同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党和法治国家提供法治元素,打造相得益彰的良性状态,共同推进法治秩序常态化、科学化和理性化。
综上所述,准则中的法治理念要素诸多,虽然不能列举全部,但可挑选重点,通过代表性的法治理念阐明主题。全面从严治党迫切需要正面导向,即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包括统一是整体法治理念(前提性基础);范围体现全面法治理念(范畴要素);从政到自律是法治方向(路径要素);“四个必须”是法治立场(立场要素);“四个坚持”是法治原则(原则要素);“四个自觉”是主动法治理念(主观要素);廉洁是核心法治目标(目的要素);自律是追求道德价值(价值要素);法治行为与法治目标相统一(结构要素);道德是法治衡量尺度(标准要素);规范是法治运行规则(规则要素);准则是党纪戒律的法治禁令(禁止要素)。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创新发展,理论根据在于诸多法治理念,蕴涵于其中。虽然不直观,但所发挥的法治功效是不可估量的,对于法治政党组织建设和法治政党社会构建“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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