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泽
摘要: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创新地提出“五个发展理念”: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其中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目的和归宿,是以共享作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障。如何实现城乡共享发展,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共享发展;路径障碍;对策分析;收入分配
共享发展是由全民共同参与的,共同建设的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和完善,是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全体人民群众的福利整体得到改善发展理念。共享发展理念对于解决城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社会发展不应由少数人民建设和享受的,而是社会每一个个体。共享发展是指发展为了人民,把人民作为发展的功力,同时做到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通过制度安排和创新,保证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参与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共同享有发展所带来的福利的提升,从而增加人民的获得感。
共享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把关注点从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转向确保每个个体都能够享有发展成果,通过人民福利的提升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共同富裕的实现。坚持共享发展就要实现城乡共享发展,时刻关注并积极改善农村的发展和贫困人民的生活,努力实现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一、共享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双重人口难题的挑战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众多即使优势也存在劣势。一方面,城乡二元分割造成我国实际有效的劳动力下降。二胎政策的时滞性,以及抚育后代高额教育成本等,造成人口红利的丧失,影响了社会的共建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弱势群体大幅增加,但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的养老和医疗制度仍不健全,政府不得不把更多的发展成果分配过这些弱势群体,这对政府的财政状况造成巨大医疗,限制了政府行为和其他目标的实现。人口的双重压力是政府不得不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城乡共享发展的顺利实现。
(二)城乡共享发展中的公平问题
城乡共享发展要求城乡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通过再分配拉平城乡差距。但政府建立有效机制提高农村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可以有效地实现公平协调,进而消除城乡两极分化,促进公平的过程。城乡共享发展不仅是要求政府通过再分配来实现全民共享,更多地提高农村贫困者在初次分配获得收入的能力。城乡共享发展为解决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指明了方向,政府应注重向城乡全体人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从源头上实现公平,而不仅仅是关注发展成果公平分配这一过程公平。
(三)城乡共享发展要更加注重“城乡共建”
城乡共享发展要求城乡居民都参与到共建共享中,没有共建的共享会造成部分人民“搭便车”行为,不利于激发人民的创造热情,还会加大对政府的依赖。我国长期以来将关注点放在共享社会成果上,一味地强调对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对落后地区的扶持,造成农村发展过度依赖政府的财政支出,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状况,因此城乡共享发展要将目光转向“城乡共建”上来,通过城乡共建来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激活农村生产力,增强整体发展动力。
二、实现共享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建立合理的初次收入分配体系。为实现城乡共享发展,不仅需要保证收入增长比率与经济增长比率同步,还需要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高生产率同比率增长,提高劳动贡献所获得的收入比重。加强再分配在缩小收入差距之中的作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要求的人手中,同时加强监督,杜绝滥用、挪用、冒领扶贫资金现象。发挥社会慈善等三次分配的潜在作用。运用政府的力量通过发挥富人的慈善行为来资助农村,改善农村的生活水平,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充分运用三次分配的潜在作用。
(二)加强教育和就业
教育与就业应作为城乡共享发展中确保起点公平的重要手段。政府首先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城乡合理配置,增加农村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实现城乡教育的公平性。通过农村教育的普及和公平分配,确保每个居民获得参与社会发展的知识和技能,为城乡共享发展机会提供基础,缩小城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的差异,从而实现城乡发展机会共享和发展成果共享。积极建立现代农业。激发农业的发展潜力,加快我国经济建设,还能够增加农村的就业岗位,增加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吸收量,从而提高就业率,减少农村人员的闲置。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及国家要保证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及服务供应得全覆盖、均等化以及可持续性,提高财政支出中对农村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升级,从而达到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共享发展。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低保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和跨地区执行,并提高城乡社会保障的标准,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改善民生,促进城乡共享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03):32-36.
[2]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