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分析
——基于有效教学理论

2016-04-11 11:22张颖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有效教学有效性

张颖(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分析
——基于有效教学理论

张颖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内容摘要:追求教学的有效性是公安法学教学的现实需要,有效的公安法学教学应该是教学有效果、有效益、有效率,提高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需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需要建立有公安特色的教学模式,需要构建科学多元的教学评价体系,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关键词:公安教育;公安法学;有效性;有效教学

什么样的教学为有效?怎样教学才能有效?这一直是教育教学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公安法学教育作为公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安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安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探索提高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效教学是公安法学教学的价值追求

(一)有效教学是高等教育的永恒主题。

回顾现代学校教学发展的历史,质量和效益一直是学校教学追求的目标。西方近代教育理论的奠基者、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的扉页上提及:写作《大教学论》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并找到一种教学的方法,使教员可以因此少教,但是学生可以多学”[1]。“教学过程最优化”理论的创立者、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认为,教学过程最优化是指“从特定标准的角度,有科学根据地探索、选择并实施在这种场合是最好的教学方案”[2]。实质上教学过程最优化理论解决的就是如何提高教学的有效性问题;为了测验、评价教学的效果,增强教学的有效性,美国当代著名的教育家和心理学家布卢姆建立了教育目标分类系统,创造性地把教育目标分为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三个领域,并从低到高建立等级。这种思想使教师教学有了依据、学生学习结果有了评定标准,极大地推动了教学有效性的提升。到了上个世纪,在科学主义盛行的情况下,西方教育界掀起了教学科学化运动,人们认为教学不仅是艺术,而且是可以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研究的,于是围绕教学的有效性问题展开了诸多研究。起初研究者认为教学的有效性取决于教师的某些特质——教师的生理、心理特征和品质(如个人的外表、魅力、整洁、善良、亲切、机智、开放、热情、幽默等)以及与教学工作相关的特征和品质(如体谅学生、对学生有高要求、教学能力强、学科知识丰富、教学的适应性等)。随后,研究者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有效教学的行为研究,用“场景——过程——结果”作为基本框架,来揭示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业成就(结果)之间的关系,即教师在课堂上做什么才能促进学生的学业进步。近年来,研究者对有效教学研究的范围、视角进行了拓展,不仅研究教师,也研究学生的学习行为,并且探讨教师行为和学生学习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了有效教学理论。

有效教学即教师遵循教学活动的客观规律,以尽少的时间、精力和物力投入,实现教学目标和学生的个性培养与全面发展,取得尽可能多的教学效果。其包括如下三重意蕴:一是有效果,即对教学活动结果与预期教学目标的吻合程度;二是有效率,即以少量的投入换得较多的回报;三是有效益,即教学活动的收益、教学活动价值的实现,具体是指教学目标与特定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是否吻合及吻合的程度[3]。

(二)有效教学是公安法学教学的现实需要。

公安法学是公安专业的基础学科,担负着培养学生法律信仰、法治思维、执法能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责任感的重任。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公安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未来人民警察的素质,在公安教育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目前的公安法学教育由于多种原因,其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释放,存在着许多低效或无效的情况,主要表现如下:

1.教学目标低位达成。教学目标责任制是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学目标的达成程度是衡量教学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公安法学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公正的执法品格,具备丰厚的法律素养和灵活的法律思维。但目前公安法学教学在教学目标达成方面却存在“知识中心主义”、“简单实用主义”等倾向,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执法能力的培养;只重视目前警务实用技能的训练,不重视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致使教学目标在低位达成,抑制了公安法学教学应有的效果。

2.教学模式简单固化。当前,公安教育推行的教学模式是“教、学、练、战一体化”,由于目前对这一模式缺乏一个权威统一的解释,致使部分教师根据自己的理解,简单地把“教”、“学”两个环节合成为“教学”,把“练”、“战”合成为“练习”,重理论课堂讲授轻实践教学,重案例说明轻实战演练。虽然在公安法学教学中加大了案例教学的比重,但是在案例的选择、分析、总结等方面主动权依然掌握在教师的手中,仍然沿袭着师讲生听、师问生答、师演生看的路径,其实质不是教师主导下的“传授——接受”模式,没有发挥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激发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教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未来的人民警察,不仅要承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职能,还要担负大量的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因此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一方面应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先进的法治理念以适应现代执法的要求。为此,就需要以系统的法学教学为支撑,在内容上应完整、在体系上应完善、在结构上应合理。但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存在着重刑轻民、重知识传授轻理念、思维培养的倾向,特别是缺乏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造成公安法学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较差。

4.教学评价的偏颇。教学评价是教学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整个教学过程起到导向、校正的作用。在目前的公安法学教学中,重结果轻过程、重成绩考核轻发展性评价的现象仍大行其道。对教师的评价主要凭形式化的教学任务完成的数量指标和学生对教师的教后评分来进行;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依靠期未考试成绩与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情况来进行。这种教学评价指向的偏失,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教学的实际效果,让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存疑。

公安法学教学低效或无效情况的存在,直接降低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提高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已成为必须而且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公安法学有效教学的核心要义

什么样的公安法学教学才有效?它应该具有什么典型特征?只有搞清了这个问题,公安法学教学改革才有正确的指向。笔者认为有效的公安法学教学应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安法学教学要有效果。

效果,是指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公安法学教学是否有效果,应考察公安法学教学的实际结果与预期设置的教学目标的吻合程度,吻合度越高效果越显著,它强调的是教学的“合目标性”。公安法学教学有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上有收获。通过公安法学教学,学生能获得系统而牢固的法学知识,这种知识不仅是单一的课程知识,还包括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说明法律理论的陈述性知识,还应该是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性知识;不仅是获得法学知识的量,还应该是获得如何获取法学知识的方法。公安法学教学,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由被动接受知识的受体成为自主建构知识、生成知识的主体,这样的教学,才具有促进学生发展的意义。

2.能力上有提高。通过公安法学教学,学生在一般能力和专业能力上都能实现提高,一是学习能力的提高,形成自主学习、探究式学习,以问题解决为中心的学习;二是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养成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的能力;三是执法能力的提高,熟练掌握公安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执法模式;四是创新能力的提高,习惯于在个别的法律问题、司法活动中努力发现一般法律规则、司法经验及规律。

3.价值观有提升。通过公安法学教学,学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具有科学精神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正确认识个体价值,能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具有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

(二)公安法学教学要有效益。

效益,是指教学及其结果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求是否吻合以及吻合的程度。教学有效益,强调的是教学活动及其结果要与教育目的、教育价值相一致,体现的是“合目的性”、“合价值性”。公安法学教学有效益,就是要求公安法学教学要与公安教育培养的目标一致,要反映公安教育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的根本属性。

1.养成警察意识。公安法学教学的对象是未来人民警察,公安法学教学必须按照公安院校培养目标的要求,牢固树立学生的警察意识:一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追求,强化理想信念,把握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真正做到党在心中、祖国在心中;二是具有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依法治国,自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扛起公平正义的天秤,真正做到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三是具有崇高的宗旨追求,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需求,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真正做到人民在心中。

2.实现全面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我国教育目的是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公安法学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体需要的必然要求,一是要育德,公安法学教学要充分利用法学教学活动中包含的德育资源,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完美学生的道德人格,实现学生法学知识增长、能力提高与健全人格养成同步发展;二是要育智,公安法学教学要用丰富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引导学生认识世界、探索真理,促进学生的智力开发和智慧增长;三是要育美,公安法学教学要以法学知识体系中蕴含的美育价值来陶冶学生的情操,引领学生去发现美、欣赏美,自觉地去追求美。

(三)公安法学教学要有效率。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投入越少、产出越多,效率就越高。教学效率追求的目标就是减少投入、增大产出。公安法学教学有效率,就应该体现教学投入少,学生发展进步快的特点。

1.精确定位。准确定位是公安法学教学提高效率的前提和基础。公安法学之于公安专业来讲,它是一门基础性学科,是为学生的专业发展服务的,因此,它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开设多、课时充足、法学教学涉及面宽而深。公安教育的职业化属性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公安法学教学应该抛弃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一般模式,建立具有公安特色的、与公安实际需要相符合的教学模式,重树教学理念、整合教学内容,减少浪费、节省投入,实现高效率。

2.精准施教。精准施教的核心是协调教与学的统一,实现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公安法学教学,要在准确把握学生发展需要和学生学习的起点状况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精心加工教学内容,精选表达方式,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学生认知能力、情感态度相适应的差异化教学,动态协调学生认知结构与教学知识结构之间的关系,实现教学过程和学生的学习过程和谐平衡,增强教学效率。

3.优化学习。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活动的有效性决定于学生学的结果。公安法学教学要提高教学效率,重在优化学生的学习,提高学习的有效性。一是培养学生积极的学习态度,要在教学中,让学生体验到公安法学的价值,感悟到公安法学对于社会、个人发展的积极意义,形成全身心投入、自我负责的学习状态;二是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在教学中帮助学生寻找有效的学习方法,削除平时不努力、临时抱佛脚的不良学习行为;三是增加持续学习能力,要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体验到学习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三、公安法学有效教学的实现路径

有效教学,既是一种理念,又是一种实践。公安法学有效教学的实践,需要教学活动的相关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合力推进。

(一)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学生有无进步和发展是衡量教学有没有效果的唯一指标[4]。公安法学教学需要坚定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的思想,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才能实现有效教学。一是树立以学生发展进步为中心的教学观。衡量公安法学教学的成效怎样,是以学生的发展状况为评价标准,公安法学教学的理念、路径和方略,都应以此为指向。始终致力于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法律素养的提高;始终致力于让学生具有适应当前特别是未来职业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的能力;始终致力于让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以促进学生不断地完善自我,使其今天的发展成为日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促进学生个体以及学生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持续发展。二要夯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主体地位确立的外在表现是学生主体活动动力的增强。公安法学教学一定要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激发学生的主动学习的热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体积极性,实现由“他育”向“自育”的转变。三要强化服务学生意识。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教师教学、学校教学管理必须凸显服务理念,强化服务功能,实现从“教育为主”到“服务为主”的转变,保证学生成为公安法学教学的权益主体,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公安法学教学的价值。

(二)创新公安法学教学模式。

公安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需要构建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学模式。一是切实把握公安教育“教、学、练、战一体化”模式的内涵实质。公安法学教学必须改变原有教学中对此模式的简单片面的理解,反对将教、学、练、战孤立、割裂的倾向,形成以“教”为知识基础平台,以“学”为承接转化枢纽,以“练”为技能提升手段,以“战”为职业认同方式的一体化教学体系,让学生思想意识、知识技能在自主学习和实践中融会贯通,全面发展。二是构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开放性教学内容体系。公安法学教学要打破传统的以学术为主导的教学内容体系,建立从学生的身心特征出发,从公安机关人才需要出发,以问题解决为特征的应用型教学内容体系,一定要让教学体现法学发展的时代脉搏,解决公安实践出现的现实课题。三是实施参与式教学方法。公安法学教学中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贯彻主体性与实践性的原则,废除单一灌输式模式,注重引导与互动相结合,让学生主动融入教学过程的全过程。如在教学过程中,先以公安执法中出现的现实案件为导入,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再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执法过程,加深学生内心体验,最后由教师归纳总结实施理论讲授,这种把“现场”变“课堂”、把“案件”变“课件”的教学方式,可以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四要引入先进的教育手段。当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正深刻地改变着整个人类社会的面貌。公安法学教学如果不从信息社会的时代特征出发,就会失去手段、失去学生、也就失去有效性。公安法学教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教学空间,积极引入“微课”、“幕课”扩大教学资源,引导学生正确地利用网络信息,学会选择进行自我教育,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犹如一根“指挥棒”,评价的重心在哪里,教学的方向就往哪里去。公安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需要有正确的教学评价体系作保障,要改变过去那种以考定评、一考定终身的状况,彻底解决重结果轻过程、重分数成绩考核轻发展性评价的问题,就必须建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多元化教学评价体系。一是评价主体多元化。要将教师、学生、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安机关用人部门纳入到评价主体范围内,从不同需求角度对公安法学教学提出评价标准,让公安法学教学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二是评价内容多元化。学生的发展、进步体现在知、情、意以及人格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公安法学评价的内容不仅要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学习能力,更要评价学生法治意识、执法品格的形成状况;不仅要评价学生对课本内容的掌握程度,更要评价学生实践能力,特别是公安执法能力的形成状况;不仅要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情况,也要评价学生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情况。三是评价方式多元化。要做好以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为主的诊断性评价、以鉴定、甄别为主的总结性评价外,更要注重形成性评价,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全面收集学生发展的信息,给予评价,及时指导学生更好地发展。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学的第一资源,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学。公安法学教学的有效性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首先,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公安法学教学中的主导性。教师的职责、知识水平、角色、生活阅历决定了他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学生虽然是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但他们只是不成熟的、正在发展中的人,没有教师的引导,他们自己不能很好地发展,因而在“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下,教师的主导作用不仅存在,而且还需要发挥得更高明,更得体。在公安法学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的育人作用;表现为在对法学知识系统讲授中对学生法学学习的开路和引导作用;表现为组织学生自学、讨论等过程中对学生的领导和启发作用,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全体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主动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其次要丰富教师的公安实践经验。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经典的话“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一定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公安法学教学的教师必须是既懂法学理论,又具有丰富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公安法学教师应该主动与公安实战单位对接,以“校局合作”为平台,主动到公安实战部门参与执法办案、参与执法问题研究,掌握公安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基层实践先进经验,并把典型案例及时扩充到教学内容之中,做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真正成为“双师型”教师。再次,要努力提高公安法学教师的施教能力。施教能力是保证教学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公安法学教师需要不断提高教学理论素养,遵循教学规律,炼好“内功”,提高自己的施教能力。一方面,公安法学教师要善于“以学定教”,准确把握学生的发展状态,及时了解学生对法学知识和能力的需求状况,将公安法学的前沿思想和观点及时反映到教学内容之中,增加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另一方面,公安法学教师要善于“以教导学”,要以自身丰富的学科知识和良好的学术精神感召学生,并通过良好的教学设计和较强的教学驾驭能力,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提高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

[2]当代国外著名教育家教学论思想编写组.当代国外著名教育家教学论思想[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52. [3]姚利民.有效教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13.

[4]张亚星,胡咏梅.国外有效教学研究回顾及启示[J].课程·教材·教法,2014(12):111.

(责任编辑:赖方中)

Efficiency Analysis on Public Security Law Education: Based on Effective Education Theory

ZHANG Ying

Abstract:Pursuit of teaching effectiveness is the realistic need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ducation. Valid public security law education should be effective,profitable and efficient.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ducation needs to set up students-oriented concept,establish a teaching mode with public security characteristics,build scientific and diverse teaching evaluation system,and build a specialized teachers team with high-quality.

Key words:police education;public security law;effectiveness;effective 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103-06

收稿日期:2015-12-23

作者简介:张颖,(1976-),女,四川雷波人,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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