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特点、侦查难点及措施

2016-06-30 07:29杜航辽宁警察学院辽宁大连116036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防范对策特点跨境

杜航(辽宁警察学院 辽宁大连 116036)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特点、侦查难点及措施

杜航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大连116036)

内容摘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为新兴犯罪,犯罪主体大部分是有组织的跨境犯罪团伙,现阶段缺少成熟有效的应对机制,导致侦查工作难度巨大。应摸清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现状及特点,从中提取出现阶段侦查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并针对该犯罪的弱点和趋势,总结出具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不但要从自身的侦查手段、行业监管中寻找突破口,也要快速有效地建立起多边外交协作机制,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遏止跨境诈骗犯罪的蔓延趋势,减少此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特点;侦查措施;防范对策

跨境电信诈骗是一种新经济形态下的犯罪模式,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危害程度更大、范围更广、潜伏更深,且往往直接侵害虚拟经济,并且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发展,让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低迷的经济局势雪上加霜,也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威胁。此类犯罪中的电信指的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地区之间传送信息,其包括了电话、电视、无线电、计算机网络等一系列远距离通讯方式。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正是利用各种发达的数据通讯方式,在境外骗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此类犯罪现已成为了世界经济领域的公害,犯罪波及人数甚多,破坏经济市场秩序,以境外作案人单独作案的单方向形式或与境内犯罪势力勾结的双方向形式进行诈骗,诈骗所得数额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亟需破解的难题。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增强,中国在国际经济中既有活力又有潜力的市场也吸引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目光,将经济犯罪触手伸入国内市场。2012年5月23日,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警方联手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斐济、斯里兰卡、柬埔寨六国统一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了“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482名,捣毁犯罪窝点35处,缴获手机、手机卡、电脑、网络平台服务器等大批作案工具,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共510余起[1]。6月11日,“3· 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77名大陆籍犯罪嫌疑人由印度尼西亚被押解回国。这是中国警方与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警方共同成功摧毁的特大跨国电信诈骗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达598人,缴获大量作案工具,捣毁诈骗窝点106处[2]。2011年,中国警方与菲律宾、越南、新加坡等东盟八国共同行动,摧毁两个特大跨国电信诈骗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捣毁犯罪窝点162处,破获电信犯罪案件多达1800余起[3];2015年11月10日,中国民航包机四架将254名大陆犯罪嫌疑人从印尼、柬埔寨被中国警方押解回国。至此,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首战告捷,涉及内地20多个省区市以及香港的4000余起特大跨国跨境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近年来,在中国警方与境外警方的联合出击下,破获了多起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遏制该犯罪势在必行。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广泛,为各国警方侦查取证造成诸多困难;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由于所在地域的不同,导致传统的侦查方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捉襟见肘;同时涉案人员需要移交本国警方,过程手续繁复,众多犯罪嫌疑人的押解工作成本高、时间紧、路程长;赃款金额动辄上亿元,给各个国家和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跨境电信犯罪案件的发案数在近年来呈高发态势,跨境诈骗犯罪侦查不仅考验了各国警方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也考验了各国警方统一协同作战能力。

面对日益严峻的跨境电信诈骗形势,公安部开展了多次研讨和专项行动。于2009年6月12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为期4个月的集中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共摧毁电信诈骗集团1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000余人,破获案件28000余起;2015年专项行动再战告捷。系列诈骗犯罪团伙跨境作案特点突出,很难连同境外犯罪嫌疑人连根拔起,新的境内“合伙人”、“代理人”仍层出不穷,使得此类犯罪死灰复燃,这也是公安机关近年来与电信犯罪团伙做斗争中最为被动之处。因此,面对日趋严重的金融犯罪形势,在世界经济市场体制内应对多国电信诈骗犯罪,快速形成系统有效的打击、防范对策是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选择。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

1.利用短信或电话通过发送虚假信息方式作案。这是最传统的跨境电信诈骗模式,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利用电话或短信方式以虚假信息或假冒名号进行诈骗,而VOIP网络电话①的兴起也为诈骗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利用电话或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其使用的电话号码通常为境外号码,而且大部分不显示号码,即使显示了详细号码也很难进行境外追查。随着智能手机成为进入通讯市场,手机网络也日渐发达,而3G、4G网络的全面普及使大批手机通讯软件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兴作案工具。利用手机社交软件散播虚假信息进行经济诈骗的行为,其信息的准确内容难以追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位工作更是一筹莫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为通讯载体的一系列沟通方式,冒充受害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身份,谎称受伤或出现意外事故需要医疗费、赔偿费等经济援助,骗取受害人钱财;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假冒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以银行账户涉及洗钱、非法收入等一系列名目,要求受害人转移存款至特定账号进行诈骗;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广告、编造绑架情节或恐吓其人身安全等行为进行诈骗。

由于智能手机应用的广泛,导致手机病毒软件也悄然兴起,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外研制的手机病毒攻击国内用户智能手机中的支付软件或手机银行软件,在受害人进行资金转移时窃取其账号密码,或将受害人所支付的资金秘密转至犯罪嫌疑人账户。利用手机应用病毒是新兴作案方式,在侦查中需要专业性极强的手机网络技术人员,由于手机病毒传播速度快、对象不特定,案件的侦查周期长,以现有侦查条件很难准确找出境外手机病毒的传播源。

2.利用网络平台以虚假信息的方式作案。(1)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创建特定网站,以虚假的信息骗取受害人财物。以电话的形式告知受害人中奖或缴税、虚假贷款信息、招聘信息等,令其登陆网站并骗取手续费、保证金。此犯罪方式存在境外单向作案,在调查取证和冻结涉案财产方面难度极大。同时,境外犯罪分子还通过电子商务及购物平台等发布虚假产品或代购信息进行诈骗,侵害对象主要是中青年人群,其利用公共的网络购物平台或自建网络购物平台为渠道,将自称的进口产品实为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消费者骗取钱财。境外犯罪嫌疑人利用身处国外的地域条件发布商品信息,出具外国发票、照片等信息,诱导受害人支付款项后再由自身或境内的合伙人,邮寄虚假产品给受害人。这种犯罪方式往往具有一次性,当调查时网络购物平台已无犯罪嫌疑人所售商品信息,或自建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注销,又因犯罪嫌疑人注册公司地址在境外,因此,对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2)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中介信息,例如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的留学诈骗,作案人建立虚假留学中介网站,谎称可以代替受害人申请国外学校,诱使受害人交付学费和中介费,当受害人转出款项后,作案人就将网站关闭;另一种作案手法是作案人在网站上发布卖房、卖车信息,价格十分低廉,当与受害人谈妥后,则要求受害人预先垫付订金,并通过转账骗取钱财。这些犯罪往往潜伏十天以上才被受害人察觉,使调查取证错过了最佳时机,在同一时间段内会有多名受害人,危害十分严重,并且有些作案人和作案网站的服务器架设于境外,使警方侦查的难度急剧上升。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团化、系统化、跨国化。由于是跨国作案,犯罪主体往往人数众多并且国籍不同,内部分工明确。如(图1)所示,从近年来破获的跨境电信诈骗案来看,其犯罪团伙内部呈现了严密的组织性,分工明确,统一指挥,联系密切,互相独立。整个犯罪团伙以(图1)为基本成环形扩散,每个群组的成员内部仍有分工,最后成一个庞大的网状犯罪体系,内部成员数量众多。

图1 跨境电信犯罪组织结构示意图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作案过程分散,很难有效开展并案侦查,大大降低办案效率。此类案件的犯罪窝点众多,境内遍布国内外各地,即使摧毁了几个犯罪窝点,也无法停止整个跨境电信诈骗集团的正常运作。同时,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新兴经济犯罪,很多人利益驱使,犯罪集团吸纳新成员的难度低,速度快。由于跨境电信犯罪集团核心成员多数在国外,受他国法律制约以及当地警方办案信息反馈的延时性,公安机关抓捕任务异常艰难。

2.犯罪手段日趋科技化,计划更加周密,更新更加迅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涉及一些尖端信息领域,比传统犯罪更加陌生也更加棘手,一般侦查措施对其针对性不强,打击力度不够。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前只会对下属成员进行基本的实践演练,可以在短时间内针对电信渠道批量训练犯罪分子,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与长时间的系统培训方可胜任,这也导致在与犯罪集团的斗争中战力失衡。同时,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或一部分成员处于境外,利用国内警方并不熟识的科学技术,并且以国内的侦查技术在境外很难适用,例如网络追踪,电话定位、信息拦截等传统措施很受限制。

由于犯罪团伙组织的严密性和内部分工的系统化,使得作案流程也更加复杂,并设置多重保障和备用计划,具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外围保护和内部替身利用频繁,公安机关很难从中找出破绽。同时,由于境外犯罪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我国公安机关只能依靠当地警方进行协助,因此在打击过程中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多国警方协同侦破案件,由于国家体制不同和执法方式不同等多种原因,也使得协同作战难度加剧。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段更新频率快,当公安机关对一种犯罪手段研析透彻,新的犯罪手段便已成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效果却不显著。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周期性地会针对当时侦查力度和措施衍生出反侦查全新的犯罪模式,这种变种犯罪手段传播迅速,而各地警方的侦查成果经过共享后,还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侦查实验,确保符合本地法律制度,成果的研究周期长而应用时效短。

3.涉案金额数目庞大,赃款转移迅速,控制追回难度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主体呈现普遍集团化,犯罪分子、犯罪窝点数量众多且犯罪目标具有不特定性,同时此类犯罪可以由作案人远距离控制的,与受害人不进行直接接触,一个犯罪分子可以同时进行多个犯罪进程,这些都导致受害人的基数很大,因此涉案金额也是一个庞大的数目。据统计,在已侦破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赃款数额普遍在亿元以上,犯罪分子骗取的可能是受害人的网络银行密码、信用卡账号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资金账户信息,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损失。

同时,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有很大部分属于虚拟经济财产,而犯罪分子也利用了虚拟经济财产转移迅捷的特点,依靠网上金融账户具有的转账功能将受害人资金转移至多个虚假身份办理的各个银行账户,再通过全国各地的ATM机将赃款取走,经过境内洗钱组的漂白,再由境内和境外的取钱组接应,将赃款输送至境外。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赃款的控制和追缴问题也是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难题。首先,当犯罪分子获得诈骗赃款后会将资金进行拆解,并分散至数十乃至百余个虚假身份办理的资金账户,这使得警方对资金流向的调查难度大大提升,当某条资金链流向境外账户时,则需要与目标地的政府金融部门进行一系列的交涉,而在交涉期间,资金在境外仍会被拆解分散,甚至流向第三方国家。当诈骗赃款流向国外后,对于赃款在境外的控制和追缴需要繁琐的外交途径,而且相较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司法协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问题,追缴赃款更难实现,据以往案件统计,能够退回的赃款数额与涉案数额相差悬殊,其原因既有现实经济利益关系,也有犯罪嫌疑人在境内与境外获得赃款后的报复性挥霍,种种原因构成了对于赃款追缴问题协调的僵局。

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跨境侦查难度大。

1.案发地处于各国管辖权之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案发地界定也成为各地警方所棘手的问题,某些犯罪分子会在国与国的交界甚至公海进行远程遥控犯罪,这种处于各国管辖权之间作案的行为,使得各国警方在案件所属界定上出现分歧。国家间的法律法规不同,导致对于案件的所属问题也会产生争议,特别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多国管辖缺口的情况。还有某些犯罪分子在通过偷渡等非法手段出入国边境时进行作案,也使得侦查归属问题复杂化。

同时,随着经济贸易发展更加迅速,交通更加便利,财物交易更加频繁,许多犯罪分子流动于国与国边境之间作案,甚至在跨境交通工具上实施电信诈骗,妄图混淆境外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避开警务协作机制,打造多国共同犯罪市场。而且随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日趋成熟,其犯罪地域不断增大,并且与多种犯罪相互交叠,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内容呈现多元化,直接关系到各地区各部门管辖问题,多元化经济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安全。

2.各地法律规章制度有差异。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各个地域的司法政体均十分重视,由于犯罪的行为常常涉及两个或多个地域,互相之间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在各地警方的司法协助过程中,经济犯罪是最敏感的领域,而且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赃款,牵扯到庞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也是各个地域侦查互动中最需谨慎处理的地方,一旦处理失误,极易引发分歧,直接影响双方协作的积极性,对侦查结果具有破坏性的打击。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订的《南京协议》中,对双方共同协作侦破的犯罪类型、协作程序、协作内容进行商定,但对犯罪案件管辖权一直存在争议。

(二)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部门监管缺失,监督不利。

1.电信运营商监管不力。首先,电信运营商由于缺乏系统的监管措施,导致目前市面上流通大量非实名制电话号码,同时,一些显示为“未知号码”、“私人号码”等隐藏具体数字的电话号码也大量存在,这些都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使公安机关无法获知犯罪嫌疑人信息和动向。有些电信运营商甚至为了经济利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交换平台、通讯线路、服务处理器等硬件设施,直接或间接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

2.银行部门监督存在缺口。有些金融机构对大额存汇款审核不严,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洗钱和转移赃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据统计,大型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洗钱组及取款组往往持有数百张虚假身份银行卡,这些充分说明了银行审查的缺口以及银行部门对于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安全保障没有健全,而其对于后续升级维护方面管理不力也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机会。而且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的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病毒或手机病毒窃取用户的支付密码后,经层层转账,不用花费多长时间,庞大的资金就能被分拆,流通了许多账户,为追查赃款流向增加了难度。

四、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一)加强相关行业监管力度与提高侦查效率。

1.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减少犯罪空间。督促电信运营商对所有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进行实名登记,对于不配合相关工作的用户号码停止服务,收回运营商私自售卖的服务器、交换平台等硬件设施,并进行严格登记,加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便于查询的号码信息检索系统,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号码位置,电信运营商应协助公安机关准确截获犯罪分子联络信息,有助于快速破案。对于VOIP等网络电话的监督力度也要加强,电信运营商应扫除网络电话“透传”死角,建立一个多方位监管系统。同时,工信部也应督促电信运营商,加强对非法短信的拦截以及骚扰电话的屏蔽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2.加快相关案件的立案及初查速度。公安指挥部门在接到有关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报警后,第一时间提取保存诈骗电话中作案人的性别、是否有地方口音、电话号码所属地域、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地址、网络诈骗的交流信息、诈骗终端的IP地址等关键证据。立即与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银行进行交涉,及时冻结被诈骗的赃款。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与银行、通讯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也应快速立案,通过电话归属地、银行监控录像、对作案人的基本信息了解,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开展深入调查。

(二)提升公安机关的侦查科学技术水平。

1.借鉴国际尖端科技成果,有针对性地升级侦查硬件。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智能化程度很高,犯罪工具属于国际先进科技成果,这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传统电话、网络追踪手段无法取得应有效果。对于专业领域的电信科研成果翻译所需时间长,翻译成果也受到翻译者专业水平的制约,导致我国公安机关获得国际尖端电信科技资料具有延时性,而这些科技成果的运用也受到地域的局限。境外犯罪分子可以根据自身语言、地域优势,直接将先进电信技术应用于诈骗领域,使警方防不胜防。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与国际电信科研机构密切接触,有针对性的升级自身的侦查硬件。

对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也需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紧盯取款下线向上层组织汇款所使用的银行账户,通过跟踪这类“回款”资金流向获取境内核心犯罪成员的身份信息及所处位置,同时也能通过信息交流,协助境外警方抓捕当地作案人。各地警方也应建立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地警方对于此类犯罪案件侦查情报的互通有无,同时开拓远程取证②的研发领域,应用于提高办案的效率。

2.加强公安队伍信息化建设,提升警察专业素质。加快对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侦查人员的录入和培训,定期对技术侦查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相关技术理论,熟练掌握电信侦查工具应用,快速地根据电话号码以及网络IP地址等虚拟犯罪痕迹,追查到作案人的身份信息与所处方位。同时,公安机关同电信部门与银行部门需要就反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达成共识,在必要时候提供技术协助,建立专门调查小组,共同调查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难题,电信部门与银行部门应主动解答,并加强自我监督,填补金融业务中的漏洞,提高自身对于电信类诈骗犯罪的免疫力。

(三)建立多国协作平台,提升整体侦查效率。

1.提供国际司法援助,协同开展打击行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危害的是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国籍数量多,涉及的赃款最后往往流向国外,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各国警方都需要国际司法协助。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期的、有效的战略协作平台其对于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意义深远,这个战略协作平台应包含各阶段侦查情报的共享,各地作案人基本信息及犯罪手段的交流,新型犯罪工具的介绍,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多国法律的冲突,也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研讨,制定最终执行措施。在共同打击犯罪过程中,各国警方都应积极应对,成立长期专案协作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多国专项打击行动最大限度遏制跨境电信诈骗。

2.深化合作机制,完善引渡、退赃政策。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国际合作机制也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其中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本方嫌疑人的移交问题一直是多国合作的壁垒。其中引渡犯罪嫌疑人的争议主要来自各国法律的差异与对人权不同诠释,导致各国很难共同达成一致的刑事诉讼移管协议。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赃款数额巨大,在多个经济体制内流动,直接影响各国的经济利益,涉及追赃、退赃问题也是合作机制中的难题,积极开展引渡合作是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的保障。

研究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及防范对策,是从源头上理清这种犯罪的来龙去脉,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极大地提高了警方的侦破效率,不仅节约国家资源,更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贯彻了“民生警务”的服务宗旨。对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也要向多方位、深层次实施各种有效措施,依法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才能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注释]:

①VOIP即网络电话,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将模拟的声音讯号引经过压缩与封包之后,以数据封包的形式在IP网络进行语音讯号的传输,通俗来说也就是互联网电话或IP电话。来源:百度百科。

②英国开发出的一种专门用来抵制网络犯罪的新式武器,警务人员可以用来远程检查犯罪分子的硬件系统,而没有必要亲临犯罪现场或将嫌疑犯的硬盘送到实验室去检验。来源:《科技日报》2007年8月30日。

[参考文献]:

[1]朱家春.129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集中宣判[N].检察日报,2013-08-16.

[2]汤一亮.“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大陆籍犯罪嫌疑人押送回京[EB/OL]. http://money.163.com/11/0612/05/ 76AUSCE800253B0H.html.

[3]闫柏宇.公安部联合8国警方共破特大电信诈骗案[EB/OL]. http://society1.people.com.cn/GB/223276/15779182.html.

(责任编辑:吴良培)

Features,Difficulties of Investig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ross-border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DU Hang

Abstract:As a newly-developed crime,most subj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crime are organized cross-border gangs. Lack of mature and effective coping mechanism leads to great difficulties in investigation. The key and difficult points of investigation on the stage should be explored on the basis of finding out current situation and features of the crime,and specific investigation measures aiming at weakness and trend of the crime should be adopted. Not only make breakthrough in detective ways and industry supervision,but also establish multi-lateral diplomacy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a fast and effective manner. Only by doing both can we curb the spreading of the crime effectively and reduce the danger.

Key words:cross-border;telecommunication fraud crime;investigation measures;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021-07

基金项目:2014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犯罪安全防范研究》(L14BFX018)

收稿日期:2015-12-15

作者简介:杜航,(1967-),女,辽宁人,硕士,辽宁警察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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