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人文教育

2016-04-11 11:22廖巧媛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文教育情怀法治

廖巧媛(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410138)



公安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人文教育

廖巧媛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内容摘要:法律是以规范、以制度的形式出现的,但是,这些看似冰冷的条文后面,关注的却是整个人类,尊重人性、人权和人的自由的人文精神,是法治的内核,缺失人文精神的法治,势必是不健全的,缺失了人文教育的法治教育也是不健全的。公安法治人才培养中,人文教育如果缺失,势必会背离法治建设精神启蒙的历史担当,进而影响国家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公安院校应转变法治教育观念,彰显法学的光辉人性,塑造法治人文精神,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和法治职业伦理。

关键词:法治;人文教育;情怀;职业伦理

当今科技进步了,社会发展了,知识被细化、专门化,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技能的掌握,却日渐忽视了人文精神,实用主义盛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对于人格的培养与技能的获得未能两全,往往“成才”、“成器”者大大多于“成人”者。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此种弊端尤为突出:重知识、轻文化;重就业、司法考试的功利主义导向,忽视全面素质的培养;强调军事化院校的共性制约,忽视学生自由个性的发展等等,无形中抛弃和远离了人文教育。在远离人文的同时,摒弃了法学教育的精神启蒙主旨,背离了法治建设的历史担当。

一、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重要性

要论人文教育的重要性,需要弄清法治与人文精神的关系。

法治,表面是一种制度,其实质却是产生于精神。在西方,无论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制度,法治都是起源于人们对生命的关怀,对价值的理解,对意义的认知。从普罗泰戈拉基于“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提出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的尺度;到苏格拉底在其“美德就是知识”论断的基础上,提出正义是法律的一种美德;从柏拉图构建的法治国家的蓝图,再到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的法治学说,都反映了西方古典法治理念与学说离不开古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影响,处处体现着一种人文关怀。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为了反对神的权威与封建专制,“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思想产生了,社会价值指向对人的个性的关怀,对人权的张扬,提倡宽容与理解,反对暴力与专制,可以说直接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与法治国家诞生的基础:人文精神关注人,关心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须保障人的平等,维护人的自由,不管是意识观念的萌生萌芽,还是法律的制定,再到法治的健全,都是围绕于对人的深切关怀。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处处闪耀着人文主义的光辉,不论是孔子的讲“仁”讲“礼”、“为政以德”,还是孟子的民贵君轻、“仁政”“王道”,以及老子的“清静”“无为”,墨子的“尚贤”“节用”等等,无不以人为中心来考虑问题。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我们没有像西方那样建立健全自己的法治,相反却培育了一个人治的温床?其中缘由非常复杂。一方面,通过与西方欧洲的知识阶层比较,我们会发现,中国的知识分子,从春秋以后,很大一部分成为了以“智”为谋生手段的阶层了,他们有“恒心”而无“恒产”,对王室权贵与政治权威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不敢对封建制度本身产生任何质疑,他们所倡导的“人文”,讲究的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关注的是自身如何安身立命,而缺乏一种精神与灵魂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区分与对立,说明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自然科学的不重视。中国第一位崇尚科学理性的启蒙大师当属墨子,其理论却被人视为“贱人之言”“役夫之道”,由此可见,我们的人文精神看似以人为中心,,却更多关注人的情感意志、伦理道德,缺少理性主义,而理性主义正好是启蒙运动之精髓,是西方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西方需要用理性主义来反对宗教蒙昧主义、专制主义,我们更需要理性主义,摆脱情感与伦理的约束,摆脱人治。

法治与人文精神的关系,决定了缺失人文精神的法治,势必是不健全的,同理,缺失了人文教育的法治教育也是不健全的,如何缩小我们与西方英美国家的法治建设差距,还要从人文精神这里寻求突破。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政治上的出路,经济上的出路,不得离开那固有的文化的出路,亦是自明之理。因为问题之演成,原以固有文化为背景,问题的解决天然就不能外于它的解决。”[1]在哪里丢失的,就在哪里找回来,寻找流失的人文精神,作为培养法治人才最重要的高等学府——公安院校责无旁贷,意义非凡。

二、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内容

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决策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提到了历史新高度。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依法治国将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保障和推动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对此,教育界特别是高等教育该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应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明确指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培养法治人才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使命,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紧迫任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则是提高法学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2]可见,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复归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实乃当务之急。

(一)彰显人性,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法律不是条条框框,而是以最严肃的态度对待人的学问,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思想是对人和人性的最深刻最本质的理解。学生只有在人文知识准备充足、人文思想基本成熟时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3]人文精神强调的是对人的尊重,尊严和价值不可忽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必须彰显,而在此土壤上孕育发展起来的人类法治的实践表明,法治要以人为本,正视人、关怀人,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确保人的自由,而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首先自己要先成人,一个具有独立思想和健全人格的人。

心理学将人格定义为人的心理与行为特质的总和,既包括一个人外在的行为及其表现,也包含内在的心理与精神状态,而健全的人格则是指这种心理行为物质处于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应包括崇高的人生理想,正确的人生态度,客观的自我认知和评价,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健康的身体心理素质,和谐的人际关系,乐于求知,勇于探索等等,所有这些,正是人性中最闪耀之光辉。培养大学生健全人格,一言以蔽之,就如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黑格尔所说的真正使其“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二)培养情怀,重塑法治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缺席,必然导致人文情怀的缺失。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是人文情怀的缺失;为人类共同的灾难“9·11”欢呼,是人文情怀的缺失;马加爵犯案后,千夫所指,众叛亲离,身后事无人料理,这还是人文情怀的缺失。同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时,凶手赵承熙也被一起悼念,因为在美国人心中赵承熙不仅是犯罪份子,同时,他也是一个人,他同样失去了生命,告别了青春,也是社会的受害者,同样也应得到哀悼,这就是一种尊重生命、理解人性、包容彼此的人文情怀。

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的缺失,让我们或多或少地缺少一种对此生此世活着的责任感。多年来,影响知识分子的是“修身”、“慎独”、,是人伦道德,但是一旦道德沦丧,底线失守,就会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如果这种人还掌握着科学知识、法律文化的话,后果将更加可怕。2012年北京大学钱理群教授在武汉大学老校长刘道玉召集的“《理想大学》专题研讨会”上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振聋发聩,一针见血,指出了我们高等教育人文教育缺失的现象。

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说,当我们将学过的东西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东西就是教育的本质了。技能,知识,都有可能被忘记,只有将其内化为一种精神、一种情怀,才永不遗忘。所以,培养法治人才,不仅要教授法学知识与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一种人文情怀,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对世事、对世人,怀有悲悯之心,这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中之重。

(三)公平公正,培养法治职业伦理。

美国著名律师罗伯特·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通过对法律职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向我们传达了法律职业独特的精神内核,也揭示了法律人自身神圣的历史使命:他们无视阶级和等级,无论贫穷或贵贱,都以真正的职业态度平等对待。这样的法律人薪火相传,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持法律、正义和秩序的目标,从而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4]。

但是,近些年来,国内一些法律从业人员表现出来的职业伦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从2004年的“刘涌案”,到2008年的“法律人腐败窝案”、“黄松有案”、“郭京毅案”,到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十佳律师与涉黑法官性丑闻”等事件,再到2013年“上海高院法官涉嫌集体嫖娼”等等,都折射出职业精神的缺失。分析其原因,既有传统文化伦理的消极影响,也有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法律监督存在的漏洞,当然更有教育环节的薄弱造成的影响等等。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因为法治建设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其中就包括人们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信任。在许多国家,法律从业人员被视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守护着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如美国第一届大陆会议,大部分州派来的代表是该州最优秀的律师,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中,有多位总统都是律师出身,这个国家对法律人的信赖、重视,以及从中折射出来的法治精神是如何地深入人心,可见一斑。

法治职业伦理是指法治工作者所共同具有的坚定的法律信念、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既包括精良的法律业务素质,更指向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现代法治理念、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为目标的职业价值追求。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就应该将这样一种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伦理深深地植入学生的内心最深处,以期待他们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能够秉持和彰显法律的价值与理念,从而造就培养学生从业一生中的职业精神与担当。

三、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途径

(一)转变法治教育观念,树立人文教育新理念。

原华中理工大学校长杨叔子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一打就垮;但如果没有优秀传统和人文精神,会不打自垮![5]对于公安院校,我们的人才培养,要彻底摆脱以往的功利主义教育,绝对不能一味偏重专业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教会学生如何做事,让学生成器成才,但我们不能忘记,成器成才之前须先成人,人文素质才是立世之本,要让学生首先学会做人。所以,我们一定要树立育才先育人的人文教育新理念。我们说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从业人员往往是知识精英,高等院校对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往往定位为“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既然如此,作为社会精英,首先必须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学专门人才之前,要先培养有文化的人。这里的文化与文凭、与学历无关,文化文化,重点在于“化”——通过学习,通过熏陶,唤醒良知,化解外在的困境与内在的烦恼,从而保持内心的纯粹。古希腊,人文学科是公民们的必修课,主要包括文法、逻辑和修辞,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很好地思考关于人的一切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法学,更是关乎人的学科,要解决其中问题,更需要一种人文情怀。所以,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培养有人文情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该成为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理念。

(二)以人为本,营造浓厚的人文氛围。

有人将教育比喻成农业,农业需要培育农作物,教育需要培育心灵。肥沃的土地,必然产出丰硕的产品,良好的人文氛围,才能培育出有文化的人。培养人才的高等学府,就应该将自己打造成一片肥沃的土壤,为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营造深厚的人文氛围。

1.优化环境,打造人文校园。如果说法律是以规范、以制度的形式出现的,但是,这些看似冰冷的条文后面,关注的却是整个人类。公安院校在进行校园建设时,可以优化整合,积极彰显人文教育理念:一是合理布局,既要彰显大学校园的青春朝气和文化气息,可以选择一些兼具人文与法治内涵的雕塑与标志、诗词书画与格言警句,营造一种法治与人文共存的氛围;二是在制定实施学校制度时,以生为本,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刚柔并济,人情与法度并举,让学生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养成自觉遵守校园制度的习惯,步入社会,才能做到以尊重他人、关心他人为前提,去维护法律制度。

2.借助经典,培养学生人文情怀。道德的养成,有时需要模仿的对象,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也不例外。人文情怀的产生,可以来自对生活和命运的领悟,可以来自对人世种种情状的理解和同情,在大学校园,我们还可以借助经典,触动学生的灵魂,帮助学生培养人文情怀。经典,可以是影视作品,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文学作品,之所以成为经典,因为它们大多是伟大心灵在经历了人生的种种之后留下的伟大杰作,无数后人可以通过解读它们,获得人生的智慧与心灵的滋养。我们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对经典的解读,唤醒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身份意识与责任精神,更重要的是唤醒学生的内在情感,激发其对善与美的追求,树立一种终身的人文情怀。

3.发掘课程,构建人文教育课程体系。当代著名教育家张楚廷教授说:“增强人文课程就是直接增强人类自身;削弱人文课程就是削弱人类自身。”[6]课程是知识的载体,人才培养中,不管是专业,还是人文,课程始终是基础。首先,课程设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方式、思维方式、情感经验,给学生鲜活感与亲近感;其次,课程设置要坚持专通结合的原则,即专业课与通识课相结合。在美国,法律学习是要在完成本科教育之后才来进行。很多高校在专业教育开始之前,都必须学习政治类、经济类、文学艺术类、语言类等等一系列的通识课程,这些都有助于人的培养;第三,积极发掘各种隐性课程。笔者比较认同傅建明的观点:“隐性课程是学生在课堂内外无意间习得的,由老师以特定方式呈现的文化序列”[7]。这个概念指出了隐性课程的两个特点:一是学生是无意间习得的,既是无意习得,那定然是自觉的,愉悦的,影响也必会持久,甚至是终身的;二是对于老师而言,是有意而为之却无所不在,老师治学为人的态度、教书育人的方法、品质与人格,学校校长的学识与风度,管理人员的言谈举止,每一所大学,都应充分发挥隐性课程的人文教育优势,让学生在有意无意之中收获人文素养。第四,开发体现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各个大学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和形成了一些影响深远的隐性课程,时机成熟的话,完全可以将这些隐性的课程变为显性课程,形成能体现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如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校风、校训、办学历史、优秀校友等,我们以课程的形式,既可以向学生介绍学校,更可以此为契机,向学生传递其中的文化传统与意蕴。

4.重视教师,打造高水平的人文教育师资队伍。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学校人文教育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有一种观点,人文教育是人文学科教师的职责。其实不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都具有可暗示性的先天品质,年轻的学生就更容易受人影响,特别是受到教师的影响,所以每一个高校教师,都应该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样,你想把学生教育培养成什么样的人,你就得先成为什么样的人。一个教师,渊博精深的知识、兢兢业业的教学态度、严谨勤奋的治学习惯、诲人不倦的育人品德,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身教很大程度上大于言传,趣味低俗、道德平庸的老师培养不出具有人文情怀的学生。现在很多高校的道德课堂,达不到效果,甚至适得其反,不是道德本身的问题,而是很多老师,言行不合一,趣味低俗,功利投机,没有亲和力,没有感召力,更谈不上以人格魅力、道德品格来影响学生、教化学生。所以,我们要通过制度、政策的激励,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教师自觉提高自身的人文修养。而且公安院校要打破行业办学的壁垒,积极与一些人文底蕴深厚的高校合作,将一些人文大师、名师请进来,将学校教师送出去,为教师的人文素质培养提供多种渠道。

刘献君教授认为:“起于知识、启迪精神、渗透关育、行为互动、营造氛围、以悟导悟、以人为本、提升境界”[8]。在法学教育中,我们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律工匠,也不仅仅是培养法科精英,我们更要培养学生高贵的法律品格,塑造学生高尚的灵魂,要实现这一目标,一定要回归人文教育,这样,公安法治院校才能源源不断地为社会输出充满人文思想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些人不仅掌握了法学学科的知识、社会的常识,更具备法律的道德、人文的情怀,他们才能真正,拥有解读法律、宣扬法律、执行法律甚至是制订法律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上海:上海书店,1989.

[2]张大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N].中国教育,2014,(3).

[3]蔡剑桥.神与法之中的人性彰显[J].高等教育研究,2014,(8):105.

[4][美]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杨叔子.现代人学与人文教育[J].高等教育研究,1999,(4):5.

[6]张楚廷.课程与教学析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7]傅建明.隐性课程辨析[J]课程·教材·教法,2000,(8).

[8]刘献君.科学与人文相融——论结合专业教学进行人文教育[J].高等教育研究,2002,(5).

(责任编辑:李宗侯)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113-05

收稿日期:2015-12-18

作者简介:廖巧媛,(1975-),女,湖南警察学院教务处高教研究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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