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与创新探究

2016-04-11 11:22魏莲芳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魏莲芳(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与创新探究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内容摘要:四川藏区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浓厚的宗教氛围,其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比其他地区更为严格,任务更为艰巨。目前,四川藏区涉爆案件屡次发生、管理漏洞仍然存在、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较多等突出问题仍然呈现,创新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非常必要。可以通过规范管控主体、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创建“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运作模式、成立专职搜爆队和构建数字化无线远程监控系统来促进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创新。

关键词:四川藏区;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第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与社会经济建设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物品,一但管理不善或者被恐怖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极易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各地公安机关枪爆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管辖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工作。四川藏区包括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木里藏族自治县,共计32个县,是全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区,藏族人口占了总人口的60%[1]。藏区的稳定,将直接关系到全国的稳定;藏区不长治久安,全国就难以保持社会稳定[2]。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对藏区的稳定来说非常重要,深入调查、研究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及其创新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它也是社会治理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一、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现状

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使用途径较广,公安机关的管理难度相当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点加以说明:

(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需求量大,管理任务非常艰巨。

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日常需求量本身非常大,其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建水电站、修路和开矿三大用途。在藏区,水流资源非常丰富,加之地势险要和水流落差较大,非常适合建水电站,因此,水力发电成为四川藏区的常见现象。目前,藏区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大大小小水电站不下百个,能充分满足当地居民的用电需求。如:中国藏区规模最大、投资达664亿元的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就是位于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的境内。行路难一直是四川藏区的突出问题之一,藏区山高路险,加之经济迅猛发展的需求,其高速公路的建设近些年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隧道的修建工程量非常大。如:中国国内投资最多、修建难度最大的二郎山隧道,其始于四川省甘孜州天全县两路乡的长河坝,终于泸定县五里沟。四川藏区的矿产资源也较为丰富,规模大小不一的矿山非常多,矿山作业极为频繁。上述三种情况都要用到大量的雷管、炸药、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据阿坝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2104年年底统计数据表明:阿坝州是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大州,共有16家爆破作业单位,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有79个,其中小型炸药库就有56个,全州炸药使用量年均达到1万余吨。民用爆炸物品拥有如此广泛用途和大量需求,使藏区的民用爆炸物品涉及管理环节多、经手人员复杂,加之地广人稀、爆破作业点分散,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任务非常艰巨。

(二)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浓厚的宗教氛围,民用爆炸物品管控更严格。

一方面,四川藏区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它地处长江、黄河源头区域,在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的过渡带上,与藏族聚居地的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紧密相邻。藏民族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形成了适应高原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生存方式、价值观念,包括道德、风俗、法律、艺术、语言及其创造物质成果[3]。这种传承不会因为四川、青海、甘肃和西藏分属不同省、自治区而有地域差异,使藏族聚集地的藏民很容易形成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由长久的历史渊源和浓厚的民族文化逐步发展而来,因而具有不易改变性、排他性,藏民很容易被鼓动而一呼百应,这在某些重大事件上藏民的态度有所体现。

另一方面,四川藏区宗教信仰氛围非常浓厚。宗教在藏区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刻的影响,该地区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四种宗教并存,但大多数农牧民群众信奉藏传佛教。藏传佛教在四川藏区有1300多年的历史,伴随着藏族历史的发展而同步发展,形成了分布广、教派全、寺院多、影响大的显著特点[4]。一般地,有经济条件的藏民在家修经堂,天天进行供圣水、点酥油灯、念经等宗教活动;经济条件差点的藏民,也常常到附近寺庙从事转经、敬拜、请喇嘛念经等活动。可以说,藏区的宗教色彩非常浓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各项改革措施逐步深入,藏区的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四川藏民的宗教活动也体现出私人化、世俗化、功利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化等重要特点。但是,不管宗教活动形式怎么变化,宗教信仰已经深深地影响着藏族居民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在四川藏区,农牧区的藏民之间容易发生草山纠纷,进而引发打架、伤人甚至杀人事件。由于信奉藏传佛教,藏族居民之间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他们往往会找活佛帮忙私下解决,而不是到公安机关报案找警察。现实生活中,从民间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代表民间纠纷私力救济的有“活佛调解”、“长老调解”等方式,其比通过法律的方式更能合理、合意地解决矛盾。可以说,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在藏区的影响力和执行力与宗教代表人物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这就不可避免出现“约束藏民行为法律规范不如活佛一句话管用”的现象,从2010年发生在四川甘孜州各地的“戒杀生”事件中可见一斑。

藏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结构,形成了特殊的民族、宗教问题,使其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敌对组织和敌对势力“西化”、“分化”、“弱化”的战略目标。四川藏区被达赖集团归为其“大藏区版图”,一直是藏独分子活跃的区域。他们随时不忘策划大大小小的分裂、暴乱、骚乱等活动,而惯用自焚和爆炸的手段,严重破坏了藏区的稳定、和谐,极大阻碍了藏区的法治进程。因此,四川藏区的民用爆炸物品比其他地区的管控更加严格,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更为明显,当地公安民警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不定期地排查和收缴非法枪支、民用爆炸物品成为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常规性工作。

二、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四川藏区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区域,其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与藏区的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虽然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下大力气采取了多项举措,但是目前面临的管理问题仍然较多,甚至有些问题还屡禁不止。

(一)涉爆案件屡次发生,查处力度不够。

近年来,为了维护藏区的稳定,特别是为了有效管控危险物品,四川藏区公安机关响应公安部的号召,大力声援全国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积极强化了猎区、牧区、林区、矿区等区域的检查、整治力度,收缴了大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这种长期、高强度的打击态势下,藏区的爆炸犯罪案件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但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藏区发生了好几起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涉爆案件,甚至有些案件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在如此高压态势下,涉爆案件仍然屡次发生,不得不引发当地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管控的深入思考。

当前,四川藏区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基本处于常态化,许多民警产生了厌战情绪和懈怠思想,工作措施一般化、工作对策常态化、信息上报被动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效果可想而知,藏区非法制造、持有和贩卖爆炸物品、实施爆炸活动等涉爆类犯罪又呈现多发的态势。然而,涉爆类犯罪在藏区往往具有明显的语言、地域、技术等限制,“追上线、打下线”查找犯罪证据更需要大量基础外围的调查工作,侦查周期较长、见效慢、成果较少。同时,缉捕涉爆逃犯难度大,案件难破,有的案件抓住了嫌疑人但因其相互推诿而难以认定,造成涉爆案件打击处理困难。因此,藏区民警对侦破不易和追缴难的涉爆案件,往往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查处,导致民用爆炸物品收缴不及时,流入社会后引发更多的涉爆案件。基于藏区涉爆案件的屡次发生,公安机关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模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治安形势的需要。如何有效地管控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流通,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人们日常生活所需,又不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是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二)警察维稳态任务繁重,弱化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大局主要由改革、发展和稳定三个部分组成,而稳定是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5]。藏区的维稳是藏区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有序的保障,是藏区各级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目前,四川藏区维稳工作缺乏长效机制,基本上是“上面一个命令,下面系列行动”,维稳工作随意性、临时性和规模性明显,导致公安机关的维稳任务非常繁重。藏区公安机关维稳内容涉及突发事件处置、重点人员管控、违法犯罪打击处理、社会面防控等多方面工作,并且工作内容还有扩大化的趋势。什么事情只要冠上“维稳”的名头,公安机关就得派人、花时间尽心尽力去做,否则就是破坏“维稳”,责任谁都承担不了。在四川藏区,警察的维稳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不仅寺庙、政府驻地是公安机关维稳工作的重点区域,而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人口聚集场所、市场等场所的反恐维稳工作都不可忽略;不仅僧侣是警察维稳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而且普通藏族居民的异常举动警察都要随时留意;不仅突发事件警察要及时有效地防控和处置,而且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开展(比如:县政府召集乡镇干部开会)都要纳入安保工作的范畴。据甘孜州公安局2014年统计数据表明:藏区警察中治安、特警、巡警等警种的维稳工作量占了其总工作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总工作量的80%。如此繁重的维稳任务,使治安管理日常工作被边缘化,平时的防、控、管工作极为薄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工作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缺乏实际的管控措施和效果,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影响藏区的稳定大局。

(三)管理漏洞存在,民用爆炸物品流失严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机构不仅仅只有公安机关,还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各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有效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需要各监管机构共同参与,随时通报信息和密切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突出,工作联系不紧密,信息互通不够。民用爆炸物品的这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现象,反映出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联系和合作制度,以及严格的交接制度,使得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环节衔接不够,容易造成管理脱节,管理存在漏洞。

单就公安机关这个监管机构的内部而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也存在不同警种协同作战能力差、打击不及时、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用,实现了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全程监控,使该系统成为各监管部门依赖的主要管理手段。但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本身还是有缺陷的,比如审批与监管信息脱节、不具备网络流转审批功能、信息资源缺乏共享等[6],导致部分纳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民用爆炸物品出现漏管现象。同时,尽管近些年公安机关定期开展多次声势浩大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但是在“低成本、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非法制贩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群等空间发布贩卖民用爆炸物品的信息,然后再私下里交易,而这样的民用爆炸物品并不能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漏洞的存在,使得部分合法和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必将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

(四)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较多,监管不到位。

爆破作业单位,又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7]。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爆破作业是一个极易发生爆炸物品流失和严重涉爆案件和事故的环节[8]。在四川藏区,爆破作业单位参与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多个环节,其爆破作业点往往处于山高路远、人烟稀少的地方,且流动性极大、作业环境非常复杂,也决定了作业点每天的民用爆炸物品实用实领、归库管理不太现实。于是,爆破作业单位为了图方便和节约成本,或者为了民用爆炸物品够用而不停工影响工程进度,往往存在对民用爆炸物品超量领取、作业点存放过夜、无人值守等违规行为,极易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的被盗事件。如:2014年发生在四川甘孜州康定县的“7·13”康定联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雷管被盗案,被盗雷管达到1652发,案情重大惊动了公安部,而该起被盗案的起因是矿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临时存放在矿洞点过夜,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案件的发生。对于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管问题一直是藏区公安机关头痛的重要问题,当地公安机关也不定期组织人手去查处和整顿,但是基于山高路远、警力不足等特殊条件限制,公安民警常常觉得力不从心,监管不能够到位。因此,藏区爆破作业单位的违规行为呈现屡禁不止现象。如何构建适合藏区爆破作业的全程监管模式,是藏区公安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创新四川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举措

四川藏区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受其特殊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限制,与藏区的维稳大局密切相关。公安机关现有的管控举措,虽然有一定成效,但也引发不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问题,明显已经不能满足藏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求,创新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势在必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可以从管控主体、模式、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

(一)规定公安机关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主体。

在藏区,可规范公安机关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主体。美国一贯采用烟酒火器局主管、运输部和炸药制造商协会协管的做法,强化民用爆炸物的管理。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主体。具体来说:应修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机构的相关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公安机关为主要的监管机构;规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等所有管理环节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来负责查处,对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火灾和爆炸事故有管辖权,以及各个管理环节的许可证件有发放权。公安机关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主体,可以很好地杜绝民用爆炸物品各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避免出现多个监管机构交叉而脱管的问题。可能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法律一旦做出如此规定,无疑增大了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与当前行政机构的“限权”大背景相违背。学者和专家们的这种担忧是必然的,但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因为,“限权”往往在权利机构不会或者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权力为社会公众服务,甚至权力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情况下出现。而上述法律规范的做出,是把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关的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权力集中到公安机关手里,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须知,法定权力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法律这样规定也使公安机关履行监管权力的同时承担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自己一家管理的情形下出现了管理问题,以及涉及渎职、滥用权力的行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就不可能出现以前各监管机构相互推诿的局面,当然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样责权统一、界限明确,更有利于职责的有效履行。同时,藏区公安机关还应积极引导和发挥当地爆破工程协会的作用,与协会负责人长期保持合作关系,使其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当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藏区政府可出文规定协会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使协会成为协助公安机关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力助手。

(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一是研发并实现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网上审批、发证和监管功能,将信息系统建设到公安派出所一级。在四川藏区,现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仅仅建设到了县(区)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却不能直接从网上实时掌控相关许可证件的审批情况,不能实现与具有审批权限的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的互动,达到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相关证件的审批、发证和备案,而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虽然公安机关内部的这种明确分工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但是审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能否及时沟通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试想,监管者不知道审批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就不能达到有针对性地及时监管,而审批者不能知晓监管者清楚的、与审批内容有关的具体管理信息,当然不能作出有事实依据的审批,这样的审批就是走过场,是糊里糊涂的审批。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公安派出所,并积极完善其网上受理、审批、发证功能,以及开发基层派出所民警参与网上监管功能,真正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全程化网络办公和监管。

二是整合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公安信息系统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目前,全国公安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除了建成八大公安信息资源库外,全国已建、在建的各类公安业务信息系统达二十多个,甚至有些部属单位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开发的系统或平台也不在少数[6]。比如:四川省公安机关自2014年初开始的“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就是为四川公安建立人口信息系统打下坚实的基础。四川藏区各涉爆单位都安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的采集、录入、修正等工作都开展得较为顺利。公安机关的其他业务信息系统,比如枪支管理系统、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等基本实现了安装和使用,可以说藏区的公安信息化建设也紧跟着全国的步伐。但是,已建、在建的信息资源库、系统或者平台之间大都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整合藏区现有的公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功能,不但可以大力提升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效果,而且也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三是通过强化新技术的研发,逐步实现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标识管理,并将其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化学示踪和溯源技术是世界各国正在研发的民用爆炸物品新技术。政府应正确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带有明显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比如数码电子雷管、带有定位功能的炸药等,增加其密码控制、专用起爆、GPS定位等多种功能,可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的“事前控制”和“事后追溯”功能。即使发生了有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也能使不法分子拿着它们而“炸不响”,或者“一旦炸响就被警方定位锁定”,使不法分子不敢用,甚至放弃不法企图,减少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后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这类带有明显标识的、在信息系统里有详细信息流向监控的民用爆炸物品,必将成为未来世界各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的最爱和追逐目标。

(三)创建“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运作模式。

推进民用爆破行业的结构调整,是当前和今后时期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的主线,也是保证民用爆破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任务[9]。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民用爆破企业普遍存在“小、散、弱”,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不达标,爆破作业现场监控难等诸多问题[10]。藏区基于“地广人稀、山高路远、爆破作业点非常分散”等原因,民用爆炸物品的终端流向监控尤为困难,爆破作业单位违规操作问题表现得特别突出。这种民用爆破行业混乱的局面是造成藏区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案件、事故屡次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运作模式可大大减少了涉爆企业、相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机会,净化了爆破作业环境,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问题,避免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所谓“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运作模式是指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配送、爆破作业等都由爆破作业公司一体化经营,爆破作业公司为爆破服务接受单位提供有偿的爆破作业服务,而爆破服务接受单位不参与任何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爆破作业的一种服务模式。爆破作业公司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拥有优良爆破作业队伍的公司组建而成,具体组建条件可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一个地区爆破作业公司不宜太多,这样有利于组建后的爆破作业公司集中更多的优势资源和提供更优质的爆破作业有偿服务。爆破作业公司应组建专门的爆破服务队,专门实施爆破作业服务。爆破服务队根据爆破服务接受单位的爆破申请,安排押运员、保管员、爆破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领取爆破器材,然后前往爆破服务接受单位指定的爆破点实施具体爆破作业。当爆破作业完成后,由爆破服务接受单位和爆破员共同签字,保管员负责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回收。爆破作业公司可定期按公司的需求计划向地方县(区)级公安机关申请并购买各种类型和数量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储存在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派专人守卫。爆破作业公司对其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不流失负有监管责任。地方县(区)级公安机关与各爆破作业公司签订责任书,爆破作业公司与爆破服务接受单位、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制,对没有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可防性涉爆事故和案件的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实行严格的资格证制度。地方县(区)级公安机关应组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发放相关的资格证书,以提高爆破行业的整体操作和管理水平。培训的对象主要为拟从事爆破作业的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员,即通常的“四员”培训。同时,各县(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专管民警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信息管理员也应纳入培训计划。地方县(区)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检查爆破作业公司的资质是否齐全、储存仓库技防设施是否齐备、安全规章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等情况,严格执行没有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押运、保管、爆破等行为的规定。

(四)成立专职搜爆队伍,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网络查禁功能。

一方面,藏区公安机关要成立专职搜爆队,并大力提升技术搜爆的能力。受高额利益的驱使,非法制造、买卖、私藏民用爆炸物品等现象在中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而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几起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所查获的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惊人就是最好的证明。藏区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也存在类似问题,私藏、私造等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在藏区屡禁不止,查禁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藏区地方公安民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查处手段主要依赖线索举报,然后靠人工的方式去搜查,效果往往不是很理想。必须更新和大力提升现有民警查禁民用爆炸物品的手段。藏区公安机关可抽调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性能和查控经验丰富的公安民警成立专职搜爆队,应以州为单位成立一支搜爆队,搜爆队人数以10人左右为宜(本着不在多而在精、宁缺毋滥的原则选人),专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查禁工作。同时,通过购买经过专门训练的搜爆犬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搜索,以及利用远距离炸药探测仪、金属探测器、便携式痕量爆炸物检测器等先进仪器进行炸药和雷管的探测,来武装和提升搜爆队伍的技术搜爆能力。

另一方面,藏区公安机关应积极提升网络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查禁能力,拔除网络制贩民用爆炸物品信息赖以生存的土壤。州和各县(区)网络情报中心要强化互联网的监控,可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搜索、网络中心网站举报线索、访客贴吧留言等方式,发现网上非法制贩民用爆炸物品的信息。对于互联网上涉爆的信息,要落实专人深挖源头及下线,查清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挖出隐藏在网络背后的非法制贩民用爆炸物品案件。其中,对于涉嫌网上贩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犯罪线索,公安民警可采用虚拟身份注册、QQ聊天、网上订购等形式,积极渗透到网络制贩民用爆炸物品的内部,获取网上贩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买卖渠道、交货的形式、在线或者银行支付方式等深层次的情报信息,以此直接获取犯罪证据和锁定犯罪嫌疑人。

(五)构建适合藏区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点的视频监控方式。

当前,四川藏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水电站建设单位、矿山企业、修路的建筑公司等都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其爆破作业点又普遍存在“地广人稀、点多线长、路险交通不便”等不利因素,因此,藏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控(尤其是爆破作业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终端监控)变得非常困难。虽然,有些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但是藏区许多存储库都在城镇的郊区,网络基站建设较为落后,设备的信号非常不稳定,监控设备常常出现画面不清晰或者没有监控图像的情况,监控图像的参考价值不大,起不到实时监控的效果。同时,基于非人为原因而使信息延时上报被锁卡现象,是藏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给各个使用单位带来非常大的困扰,也使藏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实时监控成为一句空话。比如:春节放假时手持机断电时间过长,造成数据上报时间延迟锁卡;雷雨季节时矿山公路垮塌交通中断,数据不能及时上报导致锁卡;手持机使用无线平台上报雷管、炸药等物品的入库数据时,由于无线平台天线损坏,造成网络故障、入库数据上报超时被锁;偏远山区无线数据传输信号不稳定,工作人员不能检查数据是否传输成功,致使信息系统被锁;高山滚石将变压器、电线杆砸坏,导致移动基站供电中断无信号,数据上报不成功被锁卡等。可以说,藏区视频监控系统的低质量监控图像和信息系统的常锁卡困扰,促使藏区现有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终端监控系统必须加以改善。

首先,藏区可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数字化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视频监控图像无线远程传输系统建设工作。该监控系统可建立州、县(区)、公安派出所三级传输平台,可借助藏区进一步完善“天网工程”、“平安四川”的建设契机,争取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为了克服藏区无线远程传输带来的信号干扰、信号不稳、信号受阻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将无线信道均衡技术、传输自适应技术,以及低精度量化通信系统接收技术用于藏区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点的视频监控系统中是个不错的选择[11]。其次,应强化“一体化”爆破作业有偿服务运作模式下建立的爆破服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点的技术防范手段,将爆破服务公司的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的三级传输平台实行联网,特别是与具有直接监管职能的县(区)、公安派出所传输平台联网,使监管民警能随时调取和监控各个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点的情况,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不出现漏洞,避免民用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违规存储等现象发生。最后,要注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藏区气候多变、环境恶劣、自然灾害较多,视频监控系统的远程无线传输易受其影响,系统的维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争取爆破服务公司资金的持续投入和专人维护,以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数字化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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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方中)

Sichuan Tibetan Area Civil Explosives Managementand Innovation Research

WEI Lian-fang

Abstract:Sichuan Tibetan area has a special geographical position and strong religious atmosphere,control of the civil explosive goods than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untry more stringent,the task more arduous. At present,Sichuan Tibetan area has so outstanding problems that explosion related cases occur frequently,regulatory loopholes still exist,and blasting operations units more violations.It is very necessary innovation of Tibetan civil explosive goods management. By standardizing the control subject,perfect information system function,the creation of“integration”blasting paid service mode of oper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full-time search explosion team and build a digital wireless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We can strengthen the innovation of Tibetan areas in the management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Keywords:Sichuan Tibetan area;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007-08

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创新研究》(SCZA14A002)

收稿日期:2015-03-13

作者简介:魏莲芳,(1975-),女,四川眉山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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