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同时废止。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进行了修订。《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规定》指出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进行了规范: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规定》对监督保障工作也做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