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怡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的日益进步,网络逐渐在人们生活中占据很大一部分,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它带给社会巨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孕育出了区别与以往的犯罪手段。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洗钱就是其中一种,通过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操作的便捷,违法犯罪者从弃传统的犯罪手段逐渐转变,进入了一个以网络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洗钱犯罪模式。由于网上银行不直接接触顾客,所以网上银行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信息,这也为银行核对客户身份带来了严重的阻碍。使我们认识到,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还要极力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以此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同时也为有效的减少网络交易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提供参考。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潜在洗钱风险 防范对策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弊分析
(一)现有的优缺点
首先,优点是即第三方平台提供了卖家与买家一个平台去完成出售与购物这一过程,完成互利共赢。这不仅有效的减少了网络交易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节约了交易的时间以及需要的成本,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快捷的购物结账方式。2001年开始,第三方支付业务打入中国市场,仅截止到13年,各种知名度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猛增,国内一线城市用户的增长率达到280.23%。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频创记录,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 2015年在11月11日当天,支付宝的交易额就突破了900亿,这种简便的交易方法深入人心。其次,缺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优点的同时,可以进行此交易的企业应有的资格和经营范围方面存在的风险,该项业务交易处于金融服务和网络运营之间,而在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尚不明确。尽管大多数第三方支付企图去显示自己只是为用户提供交易支付平台,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所有的第三方付平台实际进行的业务运行中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实际上几乎可以等同于结算业务。
(二)支付方式带来的隐患
首先,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在途资金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当中,由于卖家发货及买家确认收货的过程,该资金会停滞在第三方平台两三天至数周不等,而在途资金在这期间会源源不断的加大,从而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其自身所要承担的各种风险不断增大。
其次,在内部交易模式下,则关系到了虚拟币的使用以及发放。虚拟货币目前还没有被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范围,也不存在银行系统内,导致虚拟货币具体存在的管理体系不明,这种不明因素会对现实社会产生什么,尚待考察。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表现
(一)提供了资金的非法转移的隐蔽渠道
当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银行应当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却被阻挡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控制,银行需要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来进行资金的流转。在这一整个结算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掌控了卖家与卖家。
(二)给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提供了途径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资金是指持有该信用卡的人通过互联网建立虚假的交易,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的行为。而通过这一方式,持卡人可以经常骗取银行的资金,而又无需偿还利息,而第三方支付仅仅是被动地作为中介作用。
(三)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
现金的流转不再完全依赖银行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洗钱分子常常利用这一点。尽管客户不能向虚拟账户存取现金,但是,第三方提供的不记名的充值卡就可以实现一定货币金额的定向支付。通过这一特点,客户可将非法资金存入虚拟账号中用于支付或转账。经过这一个过程,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的行为就实现了。
(四)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由于不同客户结算的不同周期以及第三方支付有货款“担保”功能,不可避免的使在途资金留存。当这笔业务非常大的时候,沉淀下来的资金数额会非常可观。例如支付宝,根据测算,按照现时的$ 1.4十亿支付宝日交易量的尺度来衡量,考虑到资金的收益之间的时间期限和资金的区别,每月至少有100亿人民币沉淀下来。
三、现存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洗钱方式
首先是有着洗钱账户体系的运行模式,包含点对点洗钱和木马洗钱两种方式。对于点对点的洗钱大部分是产生在借贷的网络中介交易中的,其网站运行的目的就是作为中介来涉及到借贷的程序之中,先给需要资金的人贷款。再把这些账款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贷款人,这个过程中有隐藏了不少的风险。其次是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模式。一些棋牌类游戏平台利用“银子””欢乐豆”等虚拟货币作为游戏筹码,来谋取利益,游戏平台只出售这些虚拟币并不回兑。但平台上有一些玩家却回收这些虚拟币,然后来出售,因此出现了”银商”,把虚拟币与人民币联系起来,这使一部分游戏玩家在平台上进行类似赌博的活动。
除此之外,“跨境洗钱模式”买家事先将其境内的钱变为电子礼品卡,然后再在境外把礼品卡变成美元,这一操作就能促成资金的跨境流动。
四、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的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关于监管主体的选择
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业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由网络运营服务、兼得代理服务和与金融业务相关联的组织构成,一些监督部门以及银行其对第三方平台的某一业务可以开展监督工作。人民银行仅仅对清算支付予以督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建立第三方平台的过程中,银监会、信息产业部以及人民银行要切实负责,通过监管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来完善第三方体系。
(二)监管的切入点
面对监管部门和监管的切入点时,要有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负责监管的单位本身就要提升对本单位的监管力度,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在执行任务时,就要加大监管力度。第二,要对需要监管的单位的支付手段和支付途径监管,由于资金的累计会引起一定的金融风险以及其他的各方面的风险,更严重的可能会导致犯罪,即非法融资。而目前常见的犯罪行为的工具有现金和洗钱,因此,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要着重监管他们的资金流动方式,资金存储方式等,要确保他们交易的真实性。
(三)信息的披露制度
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主要有着两个方面的必要性,首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和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平台,应该及时、定期的向客户和银行提供运行的相关信息数据,例如平台管理层的变动、财务经营状况等,在内部的控制建设之中可以掌握到有用的动态信息。再者就是针对现代网络平台经常出现的洗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秦国荣,靳有强.电子资金划拨中银行的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3.
[2]唐应茂.网上银行的支付[J].金融法苑,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