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菊香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南宁530007)
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互动关系
刘菊香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南宁530007)
摘要: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现代国家治理高度契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之间也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协商民主是参政党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参政党建设的价值选择和制度选择,为参政党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另一方面,加强参政党建设对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关键,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能为协商民主提供政治和智力支持。因此,要充分发挥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参政党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1];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强调“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2];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3]。协商民主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国家治理高度契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之间也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要发挥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主体作用,弄清楚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的关系很有必要。
协商民主是参政党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参政党建设的价值选择,为参政党自身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因此,协商民主为参政党自身建设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协商民主是参政党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是现代政党政治体制运行的重要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民主政治就是协商的政治”[4]。尽管不同国家因政治制度的不同,政党政治参与方式有差异,但政治协商却是其共性,差别只在政治协商程度的深浅。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型政党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最典型、最具效能的一种协商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其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其重要的政治参与形式。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5]。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参政党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和形式。目前,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渠道和方式除政党协商、政协协商这两种基本方式外,还广泛参与到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基层协商等协商渠道中,在多条协商渠道中发挥作用。
(二)协商民主是参政党建设的价值选择
维系参政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提升其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参政党建设自然要有一个价值目标,而这个价值目标实际就是协商民主。从参政党自身的性质和定位来看,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明确了参政党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性质定位决定了参政党建设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服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6]。在我国目前两种重要的民主表现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中,显然参政党建设的价值选择应是推进和发展协商民主。实际上,民主党派自成立以来的价值追求就是政治民主,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再到新世纪新阶段都是如此。从中国宏观政治发展进程来看,参政党建设的价值目标是要体现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核心价值,促进其价值功能的充分发挥。无论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发展的历史还是从其创设初衷来看,无论从其功能上还是从其实践来分析,民主都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核心价值。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主体,其自身建设价值目标理应通过推进和发展协商民主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三)协商民主为参政党建设提供制度资源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政治协商。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虽未明确提出,但在政治实践中已是以“参”、“代”、“改”为职能的“参政党”,民主党派不需像西方在野党那样为寻求进入政权而斗争,参政党发挥功能有制度支撑,自身建设也有制度支撑。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的14号文件,成为较长一段时间内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2005年中共中央又颁发了5号文件,进一步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2015年,中共中央正式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有了根本的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单一政治协商发展到今天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不仅要求参政党顺势而为加强自身建设,而且也为参政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制度支撑。
参政党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在实践中,加强参政党建设对发展协商民主有重要的价值,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要求和衡量尺度,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保障,能为协商民主开展提供政治和智力支持。
(一)加强参政党建设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化解中国当代社会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矛盾,积极应对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多元诉求,党和政府在社会各个层面倡导协商民主,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从单一集中型政治协商逐渐发展成为双向多元互动型协商民主,参政党也已从单一的政治协商主体发展成为多渠道协商的协商主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这种发展变化要求参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参政党协商民主意识、提升参政党协商能力、加强参政党自身制度建设等,承担起多元互动协商民主的责任和使命。在实践中,参政党自身建设相较于执政党建设尚有差距,导致参政党通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等途径履行参政党基本职能、参与协商的作用大打折扣。正如一学者所言,“对于民主党派来说,协商民主是体,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是两翼,只有真正履行好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7]。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对参政党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加强自身建设。
(二)加强参政党建设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协商民主虽在我国已有长期的实践,但制度化建设仍在不断完善和探索中,只有健全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机制才能保障协商的实效,才能为协商民主的开展提供优质的运行轨道。在开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既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样的实体制度,又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程序制度。目前,《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已经印发,制度化建设刚刚起步,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相应的文件从制度建设上规范各类协商。如政党协商,虽是多条协商渠道中最成熟、最具典型性的协商渠道,也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保障,但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的不完善,其现实作用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参政党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等。其中,加强参政党的制度建设能更好地保障参政党成员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在参加各条渠道的协商活动中提升协商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阐述“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时,明确提出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等自身建设就体现了这点[9]。
(三)加强参政党建设能为协商民主开展提供政治和智力支持
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需要良好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也需要参与协商的主体有理性反思、合理批判、理智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协商民主是一种“治权民主”,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保证了协商的正当性和政治合法性。中国共产党很重视协商民主,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都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为协商民主发展创设了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只有从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与执政党建设相得益彰,与执政党一起为协商民主开展创设更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协商民主的开展离不开协商主体的理性反思、合理批判,否则协商民主将无法开展。参政党本身就具有人才智力优势,高智力、高技术结构,有相当一批人是各行各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如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九三学社等的高级知识分子比例分别达到64.6%、87.1%、49.7%、85%、83%、97%[10]。但在实践中,参政党的这种人才智力优势在协商民主中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11],参政党应加强自身建设,集聚参政党的人才智力优势,提升理性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为协商民主开展提供智力支持。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关键是不断提升广大参政党成员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在协商民主视域下加强参政党建设的路径主要有: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加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提高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民主意识;以突出特色为核心加强参政党组织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民主价值功能;加强参政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
自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来,协商民主已由功能性的政治协商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协商民主,已由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制度建设是参政党协商民主实效得以发挥的根本保障,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宏观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参政党自身的制度等。
要加强对协商民主的宏观立法,使协商民主获得法制保障。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从宏观上立法明确了其地位,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也应从立法上明确其地位,有法制保障。虽然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纳入宪法,有了法律保障,但政党政治协商只是协商民主多条协商渠道之一,也就是说多党合作制度入宪并不等于协商民主有了立法保障。因此,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首要的问题就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民主法》,使参政党参与的各类协商民主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12]。
建立和健全多党合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0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协商民主的开展作了全面部署,参政党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主体,既通过民主党派组织直接参与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又通过其成员间接参与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参政党直接参与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虽有多党合作制度作保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着政治协商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发展,但目前参政党政治协商无论是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成果的报送反馈、协商成果的落实等都还只是文件上的宏观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至于其他渠道的协商民主,有些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些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专门的协商制度。因此,应在人大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民主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出台《政治协商规程》、《人大协商规程》、《政府协商规程》、《基层协商规程》、《人民团体协商规程》等各条协商渠道专业性的、可操作的协商制度。
参政党自身制度建设也是参政党协商民主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参政党自身制度化建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从保障参政党履行职能匹配的角度来看,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参政党有必要对照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要求,对自身的思想、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加强参加各类渠道的协商的工作机制建设。
(二)加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提高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民主意识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虽然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了全面总体部署,但增强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民主意识不仅要继续加强对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民主理论培训、加大对协商民主的宣传力度,从而深化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化言传为身教、化被动接受为主动追求,加强参政党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这样才能逐步将协商民主精神内化为参政党成员的意识、外化为行为习惯。
加强参政党理论建设的研究。政党理论建设“是一个政党建立主动性和发展多党合作必不可少的”[13]。参政党理论建设是参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也是参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参政党理论建设必须自成体系且具有特色,才能使协商民主真正发挥主体作用。但在实践中,参政党理论建设的研究远比执政党理论建设落后,影响了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民主意识及协商民主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充分利用拥有众多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等的人才优势,培育一支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参政党理论研究队伍,加强参政党自身理论建设的研究,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参政党理论建设的基本规律,将民主政治理念与民主党派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深化对参政党历史定位、纲领目标、协商民主方式与参政协商规律的探讨和研究,力求构建具有相对独立目标、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研究思路等较系统、科学、规范的理论体系。加强参政党理论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参政党不断强化和提高其成员参政党意识和协商民主意识的过程。
加强对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内在关系的研究。我国虽然有长期的政治协商实践,但协商民主的概念却是西方首先提出的,这就导致到目前为止,对协商民主与参政党自身建设的研究不深,成果不多,只是从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协商民主对参政党建设的意义、协商民主视域下加强参政党建设的途径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综合来看,目前对“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内在关系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多为描述性诠释,论证不够系统和深入,对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两组概念的关系存在理论定位模糊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对协商民主视域下参政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进行探索。因此,参政党应深化对协商民主与参政党自身建设内在关系的研究,在研究中深化参政党成员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提高协商意识。
(三)以突出特色为核心加强参政党组织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民主价值功能
特色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要求,也是事物发展的生机所在。早在1950年,周恩来在《处理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四个关系》中就曾指出:“有人要求各民主党派都和共产党一样,如果一样了,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又何必联合呢?正因为有所不同,才需要联合。如果各民主党派的思想作风都和共产党一样,又何必有这几个党派存在呢?”[14]2009年,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同志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秋季开学典礼上谈到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时也强调应“准确把握内涵,体现党派特色”[15]。同年,农工党中央主席桑国卫在农工党中央十四届六次中常会上更是明确提出,“保持界别特色,既是参政党存在发展的依据,也是参政党发挥优势、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基础”[16]。因此,参政党应以突出特色为核心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民主价值功能。
组织建设是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基础,在组织建设中增强参政党的界别特色和组织特色关系到参政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参政党协商民主价值功能的发挥。各民主党派最鲜明的特色集中体现在组织发展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即界别特色。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就是建立在它们各自界别特色的基础之上,即通过合理利用参与民主政治的资源提出各具特色的建设性意见,在协商民主中发挥有特色的建设性作用。针对民主党派界别特色日趋淡化将弱化参政党特色、影响参政党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各民主党派中央可根据新形势,在坚持以往组织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协商确定各民主党派的发展范围和对象,既保持历史特色又与时俱进地增强现实的界别特色。在此基础上,根据1996年《各民主党派关于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9年《各民主党派关于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和200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的精神,在组织发展中各党派严格恪守协商确定的界别,确保本界别成员达到70%以上,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发展成员要尽量发展那些贴近党派自身特色或与党派特色领域有联系的人,尽量避免各党派成员结构趋同、“八党一面”现象的产生。此外,参政党发展成员还应注意坚持发展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承认民主党派章程、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代表性人士,注重成员质量,以在保持特色的基础上保证成员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参政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国以才立,业以才兴”,这是古往今来颠扑不破的一条经验。在2006年两院院士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尤其在创新型科技人才。”[17]同理,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关键也是人才,尤其是具有高素质、强协商能力的人才。没有一支协商能力强、协商水平高的参政党人才队伍作支撑,参政党要在协商民主中充分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因此,参政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参政党成员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加强参政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参政党整体的素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之所以能在第一届联合政府里担任重要职务和占据近半壁江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主党派拥有较多的知识型专业人才,正是这些人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能肩负起协商建国、协商治国的重任。民主党派成员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万多人发展到今天的84万多人,数量增加了80多倍,人才队伍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看,与执政党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也与履行参政党职能对人才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一方面,参政党人才队伍建设要严把“准入关”,在发展成员时要注重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也要考虑发展对象的专业协商优势与能力,发展一些高素质、有代表性、有协商素养的综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参政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机制,通过各类培训、协商知识讲座、协商实践活动等增强参政党成员的参政党意识、协商意识、责任意识,使其能自觉履行协商职能。
提升参政党成员的协商能力和水平,在协商中彰显参政党参与协商的主动性。参政党在参与协商民主中能否平等对话、有效协商议事与参政党成员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水平的高低有很大关系。参政党参政议政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政治协商来实现,民主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政治协商中,因此,参政党政治协商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参政党能力的高低。要在提高协商理论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收集社情民意等提高参政党成员的学习和调查研究能力,提高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参政党成员专业献策和协商优势,将其专业能力转化为综合的协商能力;要通过挂职锻炼、跨岗交流等在实践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行政协商能力;要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参政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提高参政党整体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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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凤)
作者简介:刘菊香(1976-),女,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教研部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11-23
基金项目:2014-2015年度广西全区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招标课题《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研究》(项目编号:ZB2014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11(2016)01-0039-06
DOI:10.3969/J.ISSN.1672-0911.2016.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