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界首中学 龙基明
以练导思,培养创新
——谈高中数学分层教学中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
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界首中学 龙基明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我国教育事业也出现了另一番景象,通过对教育制度的改革,涌现出了许多全新的教学理念。其中分层教学的理念以广泛应用于学校高中数学教学过程中,使传统笼统的教学模式得以改变,让高中学生都得到了成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全体学生。本文中,笔者浅谈高中数学分层教学中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
改革;理念;分层教学
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因此存在个体差异,高中生也不例外。个体的差异使得学生在学习兴趣以及接受数学知识能力上都不尽相同,因此,学生之间个性与发展的方向也不相同。针对数学,学生都有自己的认知。因此,将分层教学模式应用到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师生都有较大的帮助。
教师在教学高中数学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了解学生,通过观察他们学习数学的态度和能力,了解学生本身智力以及对数学的掌握程度,将学生科学合理地分为优、良、差三个层次,针对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制订不同的教学目标。例如:在面对优等生时,除了要求其要全面掌握数学知识外,还要通过努力,找出更多的解题方法和思路。针对初中良这一层次的学生,教师应要求其掌握数学基础知识,并且要顺利完成课后练习。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多启发这类学生,鼓励他们,使其学术成绩得以提高,向优等生靠近。而针对基础较差的学生,教师应让其多联系一些基础知识,使其能掌握书中的基本公式并在题目中运用,与此同时,教师应给予更多的鼓励,通过简单的习题练习逐渐使学生建立其学习数学的信心,继而提高其解题能力。
例如:在学习“指数函数”的内容时,首先老师则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学生分为优、良、差三个层次,然后老师再让三个层次的学生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从而逐渐提高高中学生的个人能力。
教师通过观察将学生进行分层后,以学生的能力和特点为基础,为其量身定做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方案,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例如,在进行“三角和差的三角函数公式”教学过程中,要求处于第三层次的学生首先将公式牢记,学会套用公式解决简单的三角函数;针对成绩良的学生,要求其能推导公式,并借用公式熟练解答具有综合性的问题;针对成绩优秀的学生,教师则要求其在前两者基础上进行升华,并能解决难度相对较大的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培养学习能力较弱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在掌握基础知识后通过有针对的习题来巩固自身所学,从而缩小与中层次学生之间的差距,而学生能力良好的学生,在前者基础上能使其思维能力得到强化,继而产生更严谨的思维,加上一定的联系,使数学能力不断提升;而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努力解决难度较大的习题,能将其学习的潜能进一步挖掘,并培养其创新与独立思考的能力。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给予学生评价,且评价标准也与分层标准相同,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如以差等生的标准评价优等生,会让优等生产生自负情绪继而影响学习,而用优等生的标准评价差等生,则会严重影响后者的学习兴趣,继而打击差等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在进行评价时,也应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评价优等生时,应注重评价其能力与创造性思维方面,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评价中等生时,才用适中的原则,在评价学生学习能力的同时评价其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而评价差等生,教师应以鼓励为主,使学生的自信心得到提高,教师的正面评价能使学生产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为日后学习以及成绩的提高提供了帮助。
例如:在学习“正弦定理和余弦定理”的内容时,当数学水平较低的学生能够掌握正弦定理的内容及其证明方法时,老师便可以使用肯定的语言表扬学生;当中等学生能够正确运用正弦定理与三角形内角和定理来理解斜三角性的两种基本问题时,老师便可以鼓励学生,充分调动起学习的积极性,以便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取得更大的进步;当优等生能够解答已知两边和其中一边的对角解三角形时准确判断解的个数时,老师则可以使用鼓励性的语言,让优等生不自满,不断突破自我,从而有效提升各个层次学生的学习能力。
通常情况下,教师在高中数学课堂教学后都会留下一定量的作为帮助学生进行巩固学习的作业,在此过程中,教师也要让分层教学的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可以为学生提供选择,以必做题与选做题的方式布置作业。必做题围绕课本基础知识点,以训练学生基础数学思想为主,务必让学生掌握;选做题则设置稍有难度的题目,以此使学生学习的主动热情得以调动,并提高其数学思维能力。
总而言之,将分层教学模式应用到日常高中数学教学中,对提高高中数学教师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分层教学模式,遵循了新课改的教学理念。广大高中数学教师应积极探讨与研究,并大力推广,为高中数学教学贡献自己的力量。
[1]沈爱华.分层教学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管窥[J].数理化解题研究:高中版,2013(7).
[2]山中莲.分层教学与高中数学创新教学模式研究[J].考试周刊,2015(78):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