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基于对G省实践的调查

2016-03-19 09:15:25潘建雷马俊达
地方治理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

潘建雷,马俊达

(1.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会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2.民政部 办公厅,北京 100721)



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基于对G省实践的调查

潘建雷1,马俊达2

(1.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北京100044;2.民政部办公厅,北京100721)

[摘要]政府向非营利性组织购买服务是当前政府实行简政放权和治理变革的实践尝试和制度设计,更是加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社会事业转型的重要路径选择,对当代中国政社关系的调整与社会治理体制的转型意义重大。本课题以地方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情况的实际案例为基础,剖析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结构性原因及其相关政策的探索过程,梳理本土社会服务供给的流程建构过程,以期对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设计的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政府购买

政府向非营利性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是当前我国政府实行简政放权和治理变革的实践尝试和制度设计,更是加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社会事业转型的重要路径选择。如何更好地推进政府向非营利性组织购买服务,构建合理的需求设定、流程控制、程序管理与评估反馈机制,是当前政府、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从目前来看,各方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理念、制度、操作等各领域都有待形成共识,围绕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定位、政府的合理职责、扶持社会组织的限度、购买服务的边界、社会企业的法人地位与承接资格、科学有效的效果评估机制等问题的争论还比较突出。政府、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点也有较大不同。学界与社会实务主体更注重社会组织与专业化、职业化队伍的建设及其规范化;而从政府推行社会政策的角度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立足点和终极目标是提升社会福祉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于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多元治理乃至政社分开本身都是过程性目标。

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现象,政府购买非营利性组织社会服务呈现各式各样的分歧与问题原属正常。从社会与历史转型的视角来看,传统中国“强政府、小社会”的政社关系向现代中国“强政府、大社会”的政社关系转型,是近代中国社会总体转型的重要一环。与其他要素的转型一样,政社关系的调整本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在实践中磨合,逐步形成统一的理念认识与制度框架[1]。

本文尝试以G省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为研究对象,从社会需求定位、购买流程控制、契约管理与评估机制等若干方面,剖析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理念、规划、政策与操作等不同层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与操作流程提供咨询支持。

一、社会服务购买的需求定位

(一)面向社会服务对象的需求征集

1.问政于民。G省相关地市通过面对面沟通、电话访谈、广播电视节目互动等方式,了解基层大众的服务需求。十八大以来,G省各地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了“问计问需”的针对性。

2.专题调研。GZ等地市发挥传统体制优势,下沉基层社区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工作台账和岗位需求,了解开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困难与需求,间接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

3.发挥民意代表作用。SZ等地市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方式,跟进关注相关民生问题,及时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决策范围。同时,新闻媒体包括网络自媒体、“市长信箱”也成为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

4.信访渠道。GZ等地市通过群众信访工作,掌握访民情况及群体诉求,有针对性地依法依规“对症下药”。

5.第三方评估。DG等地市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面向社区居民或业务办理对象,进行需求调查和评估;结合“满意度”调查,开展群众需求征集和评估。

(二)面向非营利组织的需求建议

从理论上说,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提供方,主要受托满足社会服务对象的需求,不应有自身的诉求。但在政府购买服务初期,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对服务项目把握不全面,也需通过非营利组织反映公众需求,以及这些组织能向公众提供哪些社会服务。通过非营利组织“由下到上”的项目建议,使政府部门能更精准地设计购买服务的项目框架。

G省相关地市的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启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深入到民办社工机构,倾听他们的诉求与呼声,有针对性地设计购买服务项目,提高机构与项目的匹配度。在日常沟通交流外,SZ、DG等地还发起了公益创投活动,开辟了民办社工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提出项目建议的通道。自2009年起,SZ市每年举办公益项目电视大赛,采用公益创投、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方式,鼓励服务机构发掘民众需求、筹集公共资源运作项目,获取持续发展能力。DG市于2011年投入1000万元开展首届公益创投活动,在资助的28个公益项目中,由社工机构策划和实施的项目有17个。这些活动既给非营利组织及民间有识之士提供了展示需求与创意的平台,也给政府提供了更多社会服务需求瞄准的机会和载体。

(三)公共部门主导的购买服务目录编制

“菜单化”的目录管理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制定购买服务目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购买服务目录是在听取公众诉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职能,以制度化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官方需求,明确“应当”和“可以”的购买事项,将“权力”和“资源”放在阳光下运行。实质上,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清单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目录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的前提是政府向社会过渡、下放和转移职能目录清单的制定,将政府职能通过委托或授权方式赋予非营利组织,确立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当前G省及相关地市推行购买服务的普遍做法是在购买服务的目录指南上下功夫。纵览G省及所辖SZ、DG、GZ等市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都事先或同步启动了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行“简政放权”的目录清单。其特点如下:

1.依法依规执行。G省各地市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时,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DG、GZ等地还根据不同服务人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确定服务内容和重点。

2.保障底线,兼顾全面。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目录制定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抓住重点、逐步拓展,并基于需求的多元性和复杂度,对需求进行排序,首要考虑弱势人群需求满足,利用有限资源实现最大化服务成效。实践中,G省相关地市把购买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残障人服务等社会工作项目放在优先位置,较好地体现了“底线公平”的导向。

3.重在引导,鼓励创新。在社会服务及社会工作的初始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设计宜相对宽松,具有一定弹性,不宜过于细致、约束性强,以减少自上而下推进中可能产生的“纸上谈兵”“吹毛求疵”等负面效应。G省的省级目录重在方向引导,让渡操作空间给地市、区县部门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他们基于本地情况和专业需要进行创新。

4.禁止购买法定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执法等法定事项,禁止购买服务。G省相关地市结合政府职能改革、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及权力清单建设,逐步理清了必须由政府自为的服务项目清单,并禁止向政府购买领域渗透。

二、社会服务购买的流程控制

G省坚持市场化导向的购买服务机制,把非营利性组织视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与竞争实体,以防止其变异为新的体制附庸。过程控制是其中的关键步骤。社会服务的竞争性购买有其自身特点:第一,独特性。社会服务是无形的,只能感知而无法提供物的形象;是短时间的,服务过程即是消费过程,服务质量难以全程同一;是非存储的,若未合理使用,服务资源就会闲置。这些方面都与工程、货物有明显区别。第二,专业性。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必须遵循价值伦理、专业手法和工作流程。第三,薄弱性。所谓薄弱性,是指社会服务相对其他服务业态尚不成熟,较之市场主体、专业机构还比较单薄。这些特点给竞争性的服务购买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要求投标评审既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普遍原则、程序与机制,也要在规程设计上与其特性相呼应。G省社会服务购买的评标评审使用了以下方法与程序。

(一)阶段审核制

分资格审核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资格审核为第一阶段,资格评审主要就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历史、治理机制、制度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对不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参与正式评审的资格。

(二)比例分值制

质量和数量是标书评审的两个基本要素。在分值设定上,宜把握“质量优先、兼顾数量”,质量所占分值应高于数量设定分值。在这方面,G省相关地市坚持“质量优先”原则,SZ市等地着手考虑质量和数量分值比例为8∶2或者7∶3。通过此举,可有效防止恶意投标、滥竽充数等情形发生。

(三)分专业建立若干公益招投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

DG等地围绕政府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由财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建立不同领域的公益招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一方面提升公益招投标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让公共财政的扶持变得更加透明有效;另一方面让各业务部门更广泛地参与到公益招投标的过程中,提高各部门公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专家库

SZ市等地成立由熟悉慈善公益项目评估、运作和管理的专家,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熟悉本市情况、社会责任感强的市民,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的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委库,负责评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应标方案及推荐接受资助的组织。每个购买项目在开标前从该评委库中抽签产生专家和市民代表,并会同需求单位代表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另外,G省相关地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的作用,尊重并体现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尽量压缩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例如,GZ市公布的购买服务评审专家名单,全部都是有社会工作专业教学或实践背景的人士,其中约50%的人员既是高校专业教师,同时也是社工机构负责人。

(五)资金比例制

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性,是保持其民间独立性的基础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组织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率是100%,保持其独立性地位以及其专业化服务理念是很难的。当前,G省各地区考虑到非营利组织发展滞后、社会捐助不足的现状,把社会资金比例都定得比较低,通过招投标环节的资金比例要求,可以引导非营利组织重视自身“造血功能”的发挥。

三、社会服务购买的契约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是典型的契约管理,遵循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实际过程中,合同订立是服务供应链和社会服务供给网络形成的基础,严密的合同内容拟定和严格的合同履行是购买服务契约管理的关键。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1.契约平等和意志独立。在法律地位上,社会服务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一方不得违反对方意愿,强求对方从事某项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2.合同内容。在服务购买的具体实践中,政府部门通常关心服务条款及其数量、质量要求,非营利组织更多关注费用给付和绩效评估。是侧重数字管理,向数字要效益,还是侧重服务质量的提升,向无形的社会效益要结果?对此,G省正在探索服务承诺制这一新方式。结合招标公告和中标机构的投标书,非营利组织必须承诺按照申明的服务质量和数量提供服务,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提交服务表现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和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可执行与可覆盖。

3.合同形式。一些在社区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合同条款之外的任务分配和工作要求,减少了开展专业社会服务的时机和投入,不利于文本合同的履行和最终服务效果的检验。对此,GZ等地探索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用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一些需要追加的工作内容,实现“家综”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动态化与全面性,保证社会服务始终围绕居民需求转。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诚信管理中,最大风险便是政府的拨款机制。按照现行的政府拨款程序,每个财政预算年度财政资金到款时间与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及放款时间并不对应,使承接机构提供服务与薪酬发放不能很好地衔接,期间出现若干空档期。G省各地市都或多或少出现过这一问题。有鉴于此,G省相关地市正积极推动落实公益性社会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和实施;协调财政部门提高政府拨款的审批效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的,实行缴交滞纳金;积极拓宽社会资源投入渠道,通过公益创投、项目推介对接等形式,引导基金会、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开展社会服务。

四、社会服务购买的绩效评估

衡量购买行为的价值,判断服务行为的品质,需借助一定的评估手段与量化方法,以清晰了解社会服务的过程与结果,及时发现社会服务的瑕疵与问题。实际上,非营利组织自身也“需要更多而不是更少的管理,因为这些机构并没有盈亏平衡点来衡量其绩效。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产品’必须清晰地定义出来,并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绩效评估”[2]。

从评估主体来说,对社会服务的评估无非是政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两种。这两种评估模式各有优劣。政府评估侧重宏观层面,聚焦管理本身,忽略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质量等微观层面;第三方评估机构往往存在评估过程模式化、重统一标准而轻特色活力等缺陷,其具体选择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评估对象与角度的把握

社会服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服务状况、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机构自身三大部分。在G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体系中,社会工作服务的测评占主要地位,对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评估基本都围绕社会工作服务展开。

1.对社会工作服务进行评估。这部分一般是由购买方组建考核评估团队,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各方代表以及专家学者,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具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日常管理等。

2.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主体一般是社会工作协会、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具体使用社工服务的用人单位、社工督导、社工机构所在社工及社工机构,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管理、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对外管理和服务量及服务成效等方面。

3.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一般由社工所在机构组织实施。评估主体一般是社工机构、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

4.基于以上的综合评估。鉴于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涉及主管部门、服务购买者、提供者、享用者(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多个群体,对其评估可以是以上述主体中的某一个为主体的单方面评估,而综合性、整体性的评估,实施主体则应为能够对六大主体进行整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绩效反馈是绩效评估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绩效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度至关重要。非营利组织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但也面临“志愿失灵”风险和私人利益驱动,使得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背弃服务宗旨和组织使命。企业绩效评估通常有一套相对规范的操作流程与清晰可量化的指标。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个性化社会服务,产出的通常是无形产品,另外还涉及公平、责任和道德等因素,造成指标设计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在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评估对象的相关绩效信息也难以收集,其质量的好坏也很难进行标准化评估。这些都使得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变得更困难,因此,不要盲目追求普适而精细的评估指标体系与一整套规范的操作流程。鉴于此,G省相关地市在建立绩效评估框架及指标体系时,重点把握了“三个兼顾”。

1.兼顾发展性视角与问题导向。从动态发展及过程视角评估社工服务的实施状况,探索社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及策略;以解决当前社会工作服务开展及缺乏评估等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建构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并提高G省的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及效率。

2.兼顾系统性与灵活性。绩效评估框架不是简单、机械地拼凑,而是系统、合理的逻辑架构,同时具有灵活性,各指标与维度之间互相独立,共同构成整个框架及指标体系。

3.兼顾全面性与可行性。绩效评估框架的制定,尽可能全面涉及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各个方面,以及服务开展过程要关注的各个要素和问题。

在具体指标体系设计上,G省各地市有所区别,但总体思路相对一致。其中,SZ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包括组织基础、内部治理、服务管理、财务运营、外部关系、服务成效等6个一级指标、29个二级指标、98个三级指标和2个附加指标,总分为1000分。目前,该体系不仅在SZ市得到运用,其改良后的指标体系在DG市也得到很好运用。

(三)评估流程及结果的运用

综合SZ、DG、GZ等地的实践,社会服务购买的评估流程大致可分为五个环节:

1.评估立项。由相关利益主体成立评估组,研究制定评估计划和量化评估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原则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讨论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在立项之初,注意财政预算,以保证评估有充足的经费支撑。

2.评估准备。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方案,确定评估时间,提前将评估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告知参评机构、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

3.评估实施。现场查阅各类文案,从中找寻到可供评估使用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对象发放不同版式的评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填写好的评估表;与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线社工、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谈话,了解情况;召开小组会议,收集信息等。

4.评估总结。召开分析讨论会,评估组对收集来的各种资料进行统计汇总,给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与公示。

5.评估反馈。向被评估主体反馈评估结果,引导服务提供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采取多种措施,改进服务;对政府部门展示评估结果,并提出建议等。评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绩效评估,重在结果运用与激励。当前,出于促进社会工作及其机构发展的考虑,G省相关地市在评估结果与项目招标相挂钩的机制尚未健全,“黑名单”制度也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

五、政策建议

G省的服务购买实践注重引进现代国际通行的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契约化管理与竞争性参与关系,用制度化手法明确二者在社会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升了民办社工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当然,也还存在很多不足,这要求我们在发展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等环节不断完善,在历史传统、当下现状与国际经验之间做进一步的科学剖析、取舍融合,以确立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向与体制机制。

(一)转变理念

1.改造与健全中国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将其纳入执政党的理论体系。转型时期,应当建立中国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体系,主动把社会工作的经验、思想及力量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群众路线,转化为社会主义执政党的理论体系,掌握新时期社会领域与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主动权。

2.发挥联动作用。首先,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在运用经济领域的思维、方法和资源服务与支撑社会发展的同时,挖掘社会领域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混合福利与混合经济的融合。其次,促进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推动互联网、物联网时代的“熟人社会”重构。最后,以服务购买为契机,推动社会力量与专业资源下沉到基层服务治理领域,推动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一站式”服务,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三社联动”,发挥各类社会要素的最大合力。

(二)明确规划

1.立足“十三五”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争取创建与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相平行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在制度上梳理、归拢和健全基本社会服务的部门职能,设立社会工作职能机构,加强基本社会服务运作及资质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指导。

2.优先建设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体系,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制。建议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外延扩大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平行,单独构成一类。社会服务机构须具有助人自助宗旨及专业力量配备,但不只是开展“量贩式”“巡诊式”“专科式”人力输出,也提倡“家综类”运营、“院舍式”建设、“坐诊式”服务、“全科式”办理。同时,政府应建立与非营利组织的对话机制,建立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与治理的备案和统计制度;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地方治理和社会服务。

(三)创新政策

1.改革非营利组织登记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制度,发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和登记主管的“双主管”作用。依托街道与社区,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推进简政放权,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社区公共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非营利组织。建议从国家层面研究制订转移社会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

2.健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尽快从中央层面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体系,将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将采购法中的“服务”扩展到公共服务,明确社会服务的优先权属,做到服务购买有法可依。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政府购买资金,列入部门常规预算,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完善契约管理与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国家层面星级评价标准,明确补助原则、监控机制、评估指标、奖惩规定和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完善财税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建议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建立财税制度改革与非营利组织改革的联动协调机制。一方面,给予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流转税等税种优惠以鼓励发展、激发活力;另一方面,梳理和规范非营利组织经济行为的税收征管和票据使用,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社会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也不能完全拘囿于购买服务项目及政府财政支持,要开拓市场,进行商业化运作,应以其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身份进行公益性认定,分类核算纳税额度及减免抵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福利混合经济的作用,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

(四)完善操作流程

1.党政的推动与支持。党委和政府在推动社会服务发展过程中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规划,加大人财物资源投入,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与监管评估,推进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2.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循序渐进。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社会工作起步阶段,政府可投入较多的人财物资源,对原有社会服务体系注入社工专业元素、实行社工化改造,同时大力培育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建设专业社工服务场地设施,并逐步加大力度,扩大规模,构建体系。在经济社会相对落后地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和需求,适度投入,初期阶段可侧重于宣传发动,培训相关人员,向原有社会服务体系注入专业社工元素,同时整合现有场地的设施与资源,探索向民间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路径,并逐步加大比重。

3.改造旧有体系与推进民间化运作相结合。民间化运作是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的重要方向。新增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应尽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民间机构承办的方式。在增量部分实行民间化运作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存量部分。可对原社会服务体系进行社工化改造,包括对员工进行社工知识培训、设置专职社工部门或岗位、引进专业社工人才等。

4.坚持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社会工作可低端起步、逐步提升,但一定要坚持专业化、职业化方向。这就要求政府提高社工专业人才的待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价格水平决定着社工队伍的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及行业前景,要摈弃把专业社工人才等同于低成本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和想法,适当提高专业社工的待遇。

5.岗位购买、项目购买与实体化相结合。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岗位购买占主导。项目购买是境外国家和地区社工服务的主导形式,也是我国今后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应积极探索并逐步加大比重。重要的是,应建立项目购买的规范标准、程序和办法,形成良好机制,为大规模实施项目购买创造条件。社会服务机构也应朝实体化方向努力。

6.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坚持选用竞争性购买方式,围绕招标、投标、竞标、评标等环节,建立并实施严格规范公正的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兼顾“谁购买谁评估”“第三方评估”“多主体评估”等模式,制定社会服务分类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细化相关参数,提高考核评估标准的专业性、公正性与实效性。建立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奖惩机制,奖惩方式包括资金物资奖励、提高或降低购买费用标准、增加或减少购买数量、精神荣誉奖励。对严重违规者,应按规则清除出局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1]潘建雷,张子谏.“强政府、大社会”: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思考[J].中国社会组织,2013,(11).

[2]彼得·德鲁克.下一个社会的管理[M].蔡文燕,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魏佐国

[收稿日期]2015-11-10

[基金项目]民政部2015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课题“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问题研究”(2015MZR001-37);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15JDSHC006)。

[作者简介]潘建雷(1982-),男,社会学博士,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古典社会理论与社会转型研究;马俊达(1982-),男,社会学博士,民政部办公厅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社会组织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243(2016)02-0019-08

猜你喜欢
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
浅析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协同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人间(2016年30期)2016-12-03 19:52:54
非营利组织的营销分析
浅析社会工作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东方教育(2016年16期)2016-11-25 01:11:39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困境与突破
商(2016年32期)2016-11-24 15:04:17
中外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比较
商(2016年32期)2016-11-24 14:53:08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从眼动实验看中原服饰文化传播与社会服务
艺术科技(2016年9期)2016-11-18 16:00:35
浅谈高职院校经济社会服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