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波,钟志奇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402160)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路径研究
文晓波,钟志奇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402160)
[摘要]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高度一元化社会管控阶段、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趋于解体阶段、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阶段和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制度化阶段。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理念滞后、管理法规缺乏、管理主体单一、管理载体模糊、管理方式呆板和管理人才不足等弊端。要使社会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主体和管理手段匹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念,确定市场机制导向,加快法治保障步伐,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新型社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关键词]社会管理体制;历史变迁;改革路径
近年来,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沿袭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一元化基础上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悄然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致命“短板”。“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的威胁释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P15)面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的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预防或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系数,确保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严肃的政治任务和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1949~1978年:高度一元化的传统社会管控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8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单位、个人”三位一体的一元化社会管理体系,而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城市建立起了以“单位制为主、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实现了对城市居民的控制和整合;在农村建立起了“议行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在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格局下,社会每个角落和领域都被纳入了行政权力的控制范围。城镇单位制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是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有效保障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但是,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牺牲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窒息了社会创造力,抑制了社会领域的个性化发展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遇。这种管理体制造成的制度性后果是:社会秩序完全依赖国家控制的力度,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同时,社会成员依附单位和人民公社,缺乏自由流动的空间和资源,产生了严重依赖性人格。
(二)1978~1992年: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趋于解体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1978年到1992年,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演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也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演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结构形式。随着经济体制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单位从社会控制细胞和福利供给者的角色演变为单纯的工作场所,加上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渐松动,社会成员流动加剧。另外,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组织形式的松散化、就业方式的多选择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整体性和平均化的社会利益结构被颠覆,利益主体开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高度集权的一元化社会管理体制失去了现实基础,而政府垄断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受到了严重冲击。
与此同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明显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城镇,随着《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城镇街道办事处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街居制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城镇“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为“单位制+街居制”。在这个阶段,政府和国有单位依然是社会事务管理的主要主体,而社会组织发育仍然受到严格的管控。在农村的社会管理体制中,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人民公社成为历史,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走上了时代舞台。但是,村民委员会明显的行政倾向、乡镇政府对农村管理的全方位渗透和农村村民自治缓慢的成长,产生并积累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三)1992~2002年: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阶段
党的十四大以后,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有企业开始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自主的、真正的经济组织,而民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社会管理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例如,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医疗产业化改革、教育产业化改革等。社会组织的管理也发生了变化,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例如,国家先后修订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步入快速转型时期,政府有意无意地淡化自身在公共服务中所应担负的责任,过于强调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商业化和社会化,导致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也带来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差别的不断扩大。另外,社会结构激烈、深刻和持续的分化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阶层数量的不断扩大,导致了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由于政府习惯于(擅长于)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权力资源,运用强制性的公权力梳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无力回应市场化、多样化的社会管理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依然受到了较多的限制和控制,无法发挥良好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2002年至今: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制度化阶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意味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制度化构建提上了日程。在这个阶段,政府职能明确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改革力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完善社会管理做出了专门部署和安排,要求做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工作。党的十七大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正式提上了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这标志着社会管理体制进入制度化建设的轨道。
二、我国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发展趋向
(一)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1.社会管理理念滞后。社会管理理念滞后的主要表现为:一是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社会管理。政府社会服务、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市场化进程,社会建设、社会发展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供给与民众的合理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视经济增长,热衷于招商引资、上大项目,忽视社会民生建设以及科学化、常规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二是轻视弱势群体权利、重视强势群体权利。有些执法人员在社会管理中“嫌贫爱富”,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就业、政治参与、社会保障、利益补偿、公共服务等)缺乏有效的保护,把执法和服务的天平倾向强势群体,甚至与强势群体成为利益联盟,损坏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没有保护个人权利,反而成为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2](P258)三是服务意识淡薄、管控思想严重。四是政府还不习惯于依靠市场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思想还有相当大的惯性,借助于社会机制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的任务任重道远。
2.社会管理法规缺乏。当前,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数量少和比重低。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步伐明显滞后于任务繁重、广阔多变的社会管理领域。例如,我国还没有出台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效力较大的规范社会舆论、新兴媒体、信访行为、城市管理以及有效保护公民社会权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社会管理主体单一。动态的、开放的社会需要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在很多地方,由大众参与和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还很弱小,政府仍然是包揽社会领域一切事务的唯一主体。很多地方政府面对新矛盾、新问题疲于奔命、不堪重负、束手无策,而社会管理的受众者不认可政府无力的社会管理措施。究其原因,社会管理主体的垄断地位造成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实际上,“公民参与将会增强公民对于政府行为的理解,从而会减轻人们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改善官僚遭到围攻的困境”[3](P181)。
4.社会管理载体模糊。单位体制、单位人既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进行社会控制、组织发动群众的重要手段。随着“单位人”逐渐变成“社会人”,各个单位逐步剥离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国家也就失去了管理社会的载体。实践证明,作为社会细胞的社区是进行有效社会管理的最基本的单元和最重要的载体。然而,我国推行多年的社区建设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一是个别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存在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二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强;三是大量游离于社区之外的农民工给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5.社会管理方式呆板。目前,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政府“角色缺位”“角色越位”“角色错位”现象还大量存在;市场竞争机制不明显、社会资本受到严格限制、民间力量失去应有效力;调动利益不断分化的市场主体动力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景令人担忧。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为了管理而管理、为了稳定而稳定,往往容易激化矛盾而非化解矛盾。“一个不能为设法纠正对少数群体权利的不当剥夺而努力改革的行政当局最终可能会习惯于压制少数群体。”[4](P5)
6.社会管理人才不足。目前,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专门人员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现象。2005年底,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员只有45.3万人,专业社会工作者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0.3‰,远低于日本(5‰)、加拿大(2.2‰)、美国(2‰)、中国香港(1.7‰)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另外,我国社会工作人员学历、专业水平较低,工作手段和方法比较落后,缺乏行业自律和评估,难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服务,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新的、复杂的社会问题[5]。然而,与专业社会人才不足相矛盾的是,我国高校培养的社会工作人才就业困难,而女性社会工作者远远多于男性。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向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意味社会管理体制要发生与之匹配的转变。
1.社会管理理念从社会控制向社会服务转变。“新公共服务表明,如果我们还不同时给予一个组织中个体成员的价值和利益以足够的关注,那么,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试图控制人类行为的理性做法很可能失败。”[6](P156)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三位一体的模式逐渐瓦解,政府开始放弃利用公权力对社会的强制干预,不再是简单的社会管控,而是为社会和民众提供更多有效、优质的服务,社会管理方式从以行政管制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2.社会管理主体从一元政府转向多元主体共同管理。“政府办社会”的“大政府”模式无法全部解决大量的、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和政府授权的公共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导致了公共政策的失效、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政府职能扩张以及权力寻租等弊端。随着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事务的多样化、复杂化,政府已经没有能力解决全部社会问题。因此,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民众以及志愿者组织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社区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社会管理资源投入和服务产出。
3.社会管理目标从社会稳定转向促进社会和谐。长期以来,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创造优良环境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社会建设”成为新时期的战略布局,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转变为:健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扩大社会自治领域和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所有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社会资源、社会力量的整合力度,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
4.社会管理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性手段。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中,行政手段是政府实现社会管制目标的主要手段。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单一的行政干预手段必然带来很多弊端:缺乏民主精神;挫伤民众的积极性;激发社会矛盾;导致个人专断、滥用职权、主观主义、腐败行为以及资源浪费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的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是特殊情况下“不得已”的方式。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向,社会管理要从以往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并将行政手段作为法律和经济手段无法解决社会问题时的过渡性、特殊性手段。
三、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一是转变社会管理理念。科学设置社会管理机构、划分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的权限,强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功能,避免对所有社会事务的“亲力亲为”,职权交叉造成的低效率、高成本等弊端以及“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7]。二是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依靠群众的思想,以社会和公民的满意程度为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三是加大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公共产品(制度和服务)力度。政府通过提高用于社会发展的财政预算,提供优质、高效的制度性公共产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满足公民和社会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四是努力创新管理方式。通过强化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提高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途径,建立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建立流动人口法律法规和动态管理服务体系,解决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棘手问题。
2.创新治理主体理念,加快法治保障步伐。完善社会管理主体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前提,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的社会管理格局成为必要。其中,党委领导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根本,发挥总揽全局、核心领导的作用;政府负责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前提,承担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主要责任;社会协同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依托,通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基础,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保障下的社会管理体制,才能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具体化和管理行为规范化,真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让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名正言顺、依法运行,保障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因此,要积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法治宣传,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3.确立市场机制导向,探索政府服务新形式。发达国家和地区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政府外包和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欧盟于1992年颁布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规定,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英国采取强制性竞争招标制,明确要求地方和公共结构在指定的领域实施竞争性招标[8](P141);美国联邦及州政府与私人监狱签订代管犯人协议,监管服务在美国已经形成为一种产业;香港将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服务、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部分公共职能转移给社区和社会民间组织并取得成功。拉塞尔·M·林登认为,现代高绩效、无缝隙政府振兴自我的共同特征是引入竞争导向的机制[9]。为了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与市场主体置于平等地位,积极探索以合同出租、公私合作、使用者付费和补贴制度等多种方式提供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并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制、体制和机制,使公共服务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二)统筹城乡协同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管理体系
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进入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1.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破解城乡分治难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推进与户籍政策相关的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是消除基于身份差异带来的权利不公平,不要让户籍制度承担过重的“赋权”角色,让户籍制度恢复“本来面目”,实现城乡均等享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相关制度要配套进行而不是“孤军深入”。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为载体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构建城乡统一并双向自由流动以及一致的住房保障等制度体系。最后,实行灵活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度。完善基于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合理、科学的外来人口准入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体系,实现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机制。
2.建立现代新型社区,发挥基层自治作用。社区是社会管理最主要的基层载体。充分发挥社区主体作用,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一是建立城乡联动、结对挂钩、共驻共享等机制。延伸社区服务到自然村落,开展面向农村、农民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构建更加完善、便利、有效的社会服务体系[10]。二是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按照需求导向、地域相邻、方便服务、节约资源、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商贸、行政、治安、医疗保健、文化、青少年或老年活动等服务中心,稳步推进镇(村)体制向街道(社区)体制转变。三是加强城乡社区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亨廷顿认为,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重要区分标志是民众参与政治组织和政治活动的程度[11](P28)。建立以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村委会(居委会)和自治经济组织为载体的社会工作格局,探索民情信箱、社区热线、网上论坛、社区听证会、恳谈会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形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参与居住地社区民主选举的方法,保障其民主权利,不断扩大民主范围。四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社区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推进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完善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是实现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一是要积极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民众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公民社会体系。二是加强社会工作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大力增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数量,另一方面还要改善社会工作人员的年龄、性别结构,推进社会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水平,落实社会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政策。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加社会组织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共享方面的话语权,建立向社会组织开放非基本的公共资源和领域的相关制度;拓展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和意见传递的渠道;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四是落实扶持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以引领、合作和改革的精神,落实会费收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水平。五是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设工作,建立社会组织的分类评估、失信惩罚、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体系,形成登记审批、公共服务、日常监管、违法审查等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三)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切实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
1.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提高公平正义程度。一是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通过正面思想引导,让社会公众明白,因主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适度贫富差别具有客观的合理性。二是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政府要利用“有形之手”调整“无形之手”的失灵,统筹协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维护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基本任务,这也是政府存在的惟一正当理由和原因[2](P254)。三是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政府要努力实现有瑕疵政策的积极因素和正义因素,并尽力校正公共政策的弱点、矛盾和过分之处,实现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4](P200)。因此,政府要妥善处理好土地征收、城市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建设性移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满足他们合理化的利益诉求。
2.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如果当事人既不能通过非正式制度,也不能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式制度化解面临的困境,他要么“知难而退”,要么采取过激行为释放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不满或反抗[12](P254)。因此,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沟通失灵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变量。一是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二是优化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要充分发挥信访接待“调节器”和“稳定器”作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桥梁作用,利用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听证会、市长信箱、官员上网、官方微博、公民参与立法等平台或形式,营造群众权益诉求、政治参与的氛围和途径。三是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充分倾听群众诉求和心声,及时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仔细分析群众的利益诉求,建立并完善群众利益表达诉求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畅通、有效。
3.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加强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把群众的生存发展、切身利益、所思所盼放在首位的理念,处理好市场主体多元化背景下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合理关系。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动态的社会管理方式以及有效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传递体制和机制,平衡和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做到心中有数、手里有招。三是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应急决策机制等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失。四是综合社会管理手段。改变单一的社会管理手段,综合运用教育、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符合现代需求的合理化手段,有效化解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另外,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资源共享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不断提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
4.健全权益保障机制,解决突出民生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及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二是保障就业。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面向社会创业者的优惠政策,完善再就业帮扶制度,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三是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向农村重点转移财政新增事业经费、固定资产投资增量、政府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缩小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四是保障受教育权。努力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4%;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城乡、贫富地区均衡发展的导向,并加大教育资源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倾斜力度。五是保障政治参与。加强对各级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理念的教育与培训,并扩大对民主理念的宣传,让民主理念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继续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满足新时期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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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业根
[收稿日期]2015-06-0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部地区科学发展观与体制机制创新研究”(11XKS004)。
[作者简介]文晓波(1972-),男,四川南充人,重庆文理学院副教授,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钟志奇(1956-),男,安徽郎溪人,重庆文理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243(2016)02-00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