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民爵的承袭与削除
——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

2016-03-18 19:35晁辽科
安康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爵位律令汉简

晁辽科

(延安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西汉初期民爵的承袭与削除
——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

晁辽科

(延安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西汉初期是秦汉爵制内部变化的重要阶段,随着大规模战争的结束,以军功为主的二十等爵逐渐由功绩制向身份制转变。伴随着爵位承袭的明确以及政府普遍赐民爵的频繁,民爵中高爵的获得逐渐普遍。为了不影响政府徭役的征发,西汉政府一方面不断提高免除徭役的爵位等级,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削减民众所获得的爵位。随着爵位所带来的利益的不断缩减,以及政府频繁的普遍赐民爵,爵位在中后期逐渐走向泛滥。

民爵;《二年律令》;袭爵;削爵

爵位作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划分标准,广泛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夏商时期的爵制现已不可考,但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后,爵位作为礼乐制度的一部分便为后世社会所承袭。同“礼不下庶人”一样,爵位在周代仅被用于贵族及上层政治人物。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创立军功爵制以后,爵位向政府所控制的所有编户齐民开放,爵位从贵族走向了平民。军功爵制随着秦朝的统一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十等爵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西汉建立后,为了重建社会基层管理体系,沿袭了秦朝的二十等爵,并有了一定的发展。秦汉爵制既不同于周代的五等爵制,也与之后历代的各种爵制都有着明显的差别。秦汉时期爵制的独特性,早已受到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①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已有大量的成果,系统性的论著有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等;论文有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 《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等。。大量秦汉简牍的出土对于研究秦汉时期的爵制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本文试图以张家山所出汉简《二年律令》为基本资料,结合部分史料对西汉初期民爵的转移与削除问题予以阐述。

一、西汉初期民爵及其所附带的利益

战国时期,商鞅为鼓励秦国百姓勇于杀敌、安于农耕,创立军功爵制。百姓通过耕战获得爵位之后不仅能得到政府所赏赐的田宅与奴婢,在犯罪之后也能用以减免刑罚,甚至在爵位达到一定等级后还能免除徭役。因此与爵制相挂钩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益。20世纪80年代,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中出土了500余支汉律竹简,经整理,这批竹简被命名为《二年律令》,律文涉及西汉社会、政治、经济、地理等多方面内容,而其中关于爵律的记载,更是为西汉初期爵制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笔者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爵位的记载摘抄、整理,并结合部分史料,对西汉初期民爵所带来的利益作了如下分类:

(一)爵位可以用来减免刑罚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邢及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二年律令·具律》[1]73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

《二年律令·贼律》[1]34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汉书·刑法志》[2]1091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行未报者,毋刑。有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

《二年律令·钱律》[1]139

(二)爵位可以用来减免徭役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裊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裊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二年律令·傅律》[1]222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二年律令·傅律》[1]224

(三)有爵者可以获得国家赐予的田宅,优先租种国家的土地,甚至可以获得供其役使的依附农民

关内侯九十五倾,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二年律令·户律》[1]196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武帝)令命家田三辅公田。

《二年律令·户律》[1]197

《汉书·食货志》[2]1139

(四)有爵者可以优先拜官除吏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韩非子·定法》[3]

(五)其他优惠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裊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二年律令·傅律》[1]220

赐棺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二年律令·赐律》[1]190

从出土的简牍资料看,西汉初期爵位所带来的政治与经济效益非常丰厚,而且爵位越高,所带来的利益越大。这与西汉初期的政治、经济情况密切相关。经过秦末的战乱,西汉初期百废待兴,为了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政府试图通过爵位所附带的巨大政治、经济利益促使流亡的百姓重归政府的户籍管理体系。汉高祖五年,刘邦在即位诏书中便以爵位作为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户,勿事。[2]54

从这段记载来看,西汉建立之初,七大夫以上的爵位便可以食邑,解甲归田的军吏卒最少都获得了大夫爵位,且都免除了徭役的负担。当时的爵位所带来的利益还是非常诱人的。汉初爵位的巨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西汉初期政府手中握有大量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赐予相对应田宅完全可以做到。但最迟至文景晚期,随着社会的稳定、人口的增加以及赐民爵的频繁,按爵位赐予田宅的做法已经丧失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实际上已经被终止,爵位所带来的利益也逐渐有所缩减。因此,纵观两汉将近四百年的历史,西汉初期爵位所带来的利益是最为丰厚的。

二、西汉初期民爵的继承与转移

在中国古代社会,爵位是可以通过父子关系相继承的。但在秦汉时期,民爵是否可以继承,成为学界研究秦汉爵制的一大问题。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最直接的史料支持。关于爵位的继承问题,李均明、臧知非等学者都曾有所涉及①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的西汉继承制度初论》等文章对秦汉爵位的继承问题都有所涉及。,而王彦辉的《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的几个问题》一文尤为详细[4]。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对秦汉时期的爵位继承做一说明。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

疾死置后者……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裊,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裊后子为公士,其无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二年律令·置后律》[1]226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父母同居数者。

《二年律令·置后律》[1]227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簪裊;卿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裊,他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他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及上造子为公卒。

《二年律令·傅律》[1]223

从出土的简文中可以看出,西汉初期对民爵的继承与转移有着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民爵在继承过程中有以下特点:

第一,爵位由爵位拥有者所“置后”承袭,并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正常死亡者。此种情况下,民爵的继承并非是完全的承袭父辈爵位,而是有条件的继承。根据简文分析,在爵位的继承过程中,需要减二等爵位承袭。公乘爵位的继承者,只能得到官大夫的爵位,以此类推。簪裊以下的爵位便不再承袭。二是死于公事者。“置后”直接承袭其爵位,不用减爵继承,甚至对于没有爵位而死于公事者,政府还会赐爵一级给其嫡长子。

第二,爵位的继承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爵位的继承过程中,对合法继承人顺序有着明确规定。即子男、女、父、母、同宗兄弟、同宗姐妹、妻子、大父母。继承顺序的完整规定,充分体现了西汉初期父系家长制下各人在家族中的地位。

第三,除爵位拥有者所“置后”外,有爵位者的其他儿子也可以得到政府爵位的赏赐。但这项权利在民爵之内仅限于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四级爵位。其中,公乘、公大夫除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可得到上造的爵位,官大夫与大夫除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可以得到公士的爵位。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他子的爵位并不是承袭父爵而来,而是政府因其父亲的爵位等级而给予的赏赐。

从出土的简牍资料我们可以明确,西汉初期爵位尤其是民爵是可以继承的,而且爵位的继承有着一整套的法律规定。因此,爵位在西汉初期的继承不仅普遍而且获得了政府法律上的认可。杨眉在《秦汉民爵获得途径述略》一文中,对民爵的获得方式总结为军功获爵、事功受爵、国家赐爵三大类[5]。笔者以为,爵位继承不仅仅是秦汉爵位获得的一个方式,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种途径。

三、西汉初期民爵的削减

秦汉时期,普通民众得到爵位的途径很多,主要分为继承、军功、事功以及国家的赏赐四大类。关于爵位的获得方式,学界已有较多论述,但针对爵位的削减问题,目前尚无专门的文章和著作予以论述。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主,结合部分历史文献,试图就西汉初期民爵的削减问题作一探讨。根据笔者的统计与分类,西汉初期民爵的削减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卖爵

秦汉时期,若逢天下饥荒或赋税不足时,往往会出现买卖爵位的现象。爵位买卖不仅仅局限于官方,甚至民间也可以进行爵位买卖。《汉书·严助传》所记淮南王刘安给汉武帝的上书中就有因连年饥荒,民不得不卖爵来维持生计的记载;《汉书·食货志》也有令民买爵以增加赋税的规定。《史记·孝文本纪》载:“天下旱,蝗。……民得卖爵。”同条《索隐》引崔浩语云:“富人欲爵,贫人欲钱,故听买卖也。”[6]值得注意的是,西汉初期,民间买卖爵位的活动是受到政府严格控制的,只有在政府的同意之下,民间爵位的买卖活动才能得以开展。

(二)削爵、夺爵

爵位既然可以不断的叠加,当然也面临着削减的问题。削爵是秦汉时期法律活动中的一大现象。《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1]128汉代之削夺爵位,亦屡见史载,如《汉书·景帝纪》:“吏迁徒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颜师古注:“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者,言从士卒之伍也。”[2]140从律文及史籍所载,可知汉初之削、夺爵位已成为处罚的一种方式,并纳入刑罚体系中。

(三)以爵抵罪

以爵抵罪也是秦汉时期爵位削减的主要方式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以爵抵罪与上文所提到的削、夺爵有着本质的不同。以爵抵罪属于一种主动以爵位减免刑罚的行为;而削、夺爵位则是政府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处罚方式,无可变通,也不容更改。此外,汉代以爵抵罪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拥有爵位者本人,还包括其亲族。而且因其犯罪程度不同,减免的刑罚及数量也有所差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记载:“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1]139以爵抵罪是秦汉时期爵位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之一,也是爵位消化的重要手段。

(四)脱离政府的户籍体系

秦汉时期,爵位的授予对象是政府的编户齐民,因此户口登记在册成为拥有爵位的基本前提。根据出土的居延汉简反映,汉人的基本户籍信息包括郡县、乡里、爵位、姓名、年龄等,因此爵位的占有情况与汉代民众户籍紧密相关。因此,在汉代一旦脱离政府户籍,爵位也就自动消除。秦末社会的大动乱,使得政府的户籍体系趋于崩溃,大量民众脱离政府户籍管理。汉高祖刘邦在其即位诏书中也曾明确说道:“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2]54汉高祖刘邦以“復故爵田宅”为条件,要求脱籍之人重新向政府申报户籍。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西汉初期脱离政府户籍体系管理的人数之多,已经达到了皇帝在即位诏书中不得不重点指出的地步。由于秦汉时期爵位与户籍紧密相连,因此人数众多的民众脱离户籍体系,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爵位也不复存在。

秦汉时期,爵位的高低与徭役等问题紧密相关,爵位达到一定的等级,即可免服徭役。以爵免役的标准在秦汉时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秦国(朝)为四级不更,汉高祖初年为五级大夫,吕后时期这一标准提升到了七级公大夫,文景时期免役的标准被定为第九级五大夫,并最终成为定制,终两汉四百余年而不改。鉴于西汉初期民爵可以继承的原则,因而通过高爵达到免役标准的人必然不在少数。但徭役的征发是封建政府运作的基础条件,如何避免以爵免役成为汉代政府的重要问题。东汉明帝在即位诏书中,就明确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公乘以外多余的爵位,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兄弟子侄。对民爵最高等级的限制以保证政府的徭役征发,避免更多的人因高爵而免役。但这是东汉时期关于民爵最高等级的规定,且与两汉时期爵位的泛滥有着密切关系。西汉初期对民爵是否有最高等级的限制,我们不得而知。但考虑到西汉高祖到文景时期,免役标准的不断提高,西汉初期并没有民爵最高等级的明确限制。西汉初期应对高爵免役问题主要采取了两种措施:第一,不断提高免役爵位的标准;第二,通过各种方式消化民众所获得的爵位,避免其获得高爵。但由于西汉中后期爵制的泛滥,这一避免高爵的努力最终宣告失败,到了东汉时期不得不明确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此来限制普通百姓高爵的获得。从避免民众获得高爵到限制民众获得高爵的转变,充分体现了秦汉爵制逐渐衰败的趋势。

四、结语

秦汉时期的民爵制度是当时地方基层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政府通过授予爵位的高低来划分基层社会的高低贵贱、尊卑等级,试图以民爵制度为手段,重新构建春秋战国以来已经崩溃的地方秩序。为了充分发挥民爵的作用,秦汉政府将民爵的高低与身份等级、礼仪刑罚、田宅多少、徭役的征发等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当时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二年律令》所代表的西汉初期,是秦汉爵制尤其是民爵制度发展、转变的重要时期,研究这一时期民爵的继承、削减问题对于研究整个秦汉时期爵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1]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4.

[3]韩非子.韩非子[M].陈秉才,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239.

[4]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的几个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2):132-136.

[5]杨眉.秦汉民爵获得途径述略[J].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4,17(4):13-17.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4:432.

【责任编校 龙 霞】

The Inheritance and Cut of the Nobility in the Early Western Han Dynasty with Case-Study

CHAOLiaoke
(InstituteofHistorical Culture,Yan’anUniversity,Yan’an716000,Shaanxi,China)

Thebeginning of Western Han Dynasty is a very important period for the Qin and Han Peerage system,with the end of many largewars,thepromotionanddemotionsgradually changedfromthemilitary exploits tohereditary inthedegreepeerageperiod.Withthe makingof titleinheritanceexplicit,andthegovernment givingmoretitles tonormal people,especially thehightitle,in order not toaffect theamount of thefree labors,the government gradually increase the level of no-corvee.On the other hand,the government cut the nobility downthroughavariety of means.Withthebenefitsfromthetitleof nobility reducing,andwiththeincreasingof theamountof the titleofthenormal people,thepeeragesystemgraduallybecomerampantinthemidtolateperiod.

nobility;SecondYearLaw;inheritanceofnobility;cutofnobility

K234.1

A

1674-0092(2016)06-0096-04

10.16858/j.issn.1674-0092.2016.06.021

2016-06-01

晁辽科,男,陕西礼泉人,延安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秦汉史、陕北历史文化研究。

猜你喜欢
爵位律令汉简
永不褪色的武威汉简
居延汉简所见戍卒问题琐议
《肩水金关汉简》(壹)(贰)释文校订
两件《天盛律令》未刊残页考释
两则未刊俄藏《天盛律令》残片考释
从国君称呼看春秋战国时的“礼崩乐坏”
再论《天盛律令》的修纂
居延新简所见的一条律令目录
世袭制的起源和确立
银雀山汉简兵书出土30年回眸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