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英
当前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付国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摘 要:互联网所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样性、即时性等特点,与协商民主理论有着天然的耦合之处,因此,它有着把协商民主理想进一步转化为实践的可能。但是,互联网在“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同时,随着网络作用淋漓尽致的发挥,人们也日益认识到网络协商民主存在的消极影响和困境,网络协商参与者身份的结构差异、协商过程中的群体极化现象,网络协商民主的低效度等问题困扰着网络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困境
协商民主理论是基于公民理性参与协商、讨论的一种对话规则,是一种基于公民参与而获得共识的政治实践,它强调偏好的转变而不是偏好的聚合,它不仅关注领导人的选择而且关注具体政策的制定。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对自由竞争式民主理论的发展,它为我们展现了一幅看似完美的公民参与协商政治决策的完美画卷。然而实际上,任何一种理论都有自身的缺陷,协商民主理论就面临着关于其过于理想化的指责。协商民主存在的困境有:协商民主理论过于理想化、协商过程中难以避免权威的干预、协商主体理性不足影响协商的效率、统一的价值共同体缺位削弱协商民主的可能性等诸多方面。同时,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实践协商民主的一种,它一方面既继承了协商民主的缺陷和困境。另一方面又继承了网络带来的弊端和困境。
(一) 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
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8%。决定是否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因素有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主要是指电脑、网络等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普及与覆盖率,软件则主要是指人们的媒介使用能力和素养。在硬件和软件方面条件不平等的人,在参与协商民主的机会和在协商过程中发挥的分量也是不平等。在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在学历高与学历低的阶层之间,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平等性就存在差距,这就是网络协商民主参与的平等性困境。网络协商民主中参与者的代表性问题无法解决,即使协商达到的共识来自于部分民意,它依然不能代表社会上全部阶层的利益,因此其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就存在质疑。
(二)协商主体忽略公共利益
在网络这种特殊的、自由的协商环境下,协商主体的自由性与责任性无法同时得到保障。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得以协商的话题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因此协商民主的一个原则是责任性,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而在网络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协商主体是自由的,参与协商的主体的背景是虚拟的,交流者的姓名、种族、职业等信息都是隐藏了的。网络协商参与主体的自由性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协商的责任性,这样的情况下,协商者就可能罔顾公共利益,提出一些不负责任的主张和建议,甚至发出一些严重违背网络伦理的言论。在自由的、没有节制、没有约束的网络社会中人声鼎沸、众声喧嚣,网络这一公共平台成了网民们舆论审判、道德绑架、情绪宣泄的场所。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协商使得参与者必须顾及他人的感受,提出令他人接受和信服的观点,同时在他人的监督和督促下,协商的参与者会主动或被迫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在网络协商民主,协商的参与者面对的是一台电脑,因而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表达看法,不必受他人的节制和约束。因此,网络协商民主的自由性与责任性的矛盾也是其发展的困境之一。
(一)参与协商的深度有待提高
网络协商民主极大地扩大了政治参与的广度,但是在政治学理论中,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往往被看成是一对不可兼得的范畴。萨托利在分析自治强度和空间广度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提出:“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需求的自治空间广度成反比。”通过网络公共论坛或是微博等平台进行协商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其即时性,即时性虽然有利于网民快速获得信息,有利于网民之间的对话、辩论,但即时性也使得网民在表达看法时并未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相反,诸如现实生活中的公民论坛或是民主议事会通常会在协商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协商的参与者会得到关于协商主题的信息,参与者也有充足的时间来审慎的考虑自己的偏好取向,这样的安排就会有助于提高参与的质量和民主的深度。
(二)协商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
作为虚拟空间, 网络协商民主具有自由性与包容性的特点。网络协商使所有网民隐匿现实中的真实身份来参加讨论、交流, 这有利于抛开真实身份的顾虑,自由地发表意见。但网络环境中的自由性给网络协商带来了一些隐忧:网络匿名可能使一些参与者不顾责任性的要求,发布一些无效、虚假、 甚至恶意的信息。而网络协商民主最终协商结果的有效性与正确性正是建立在正确的信息,即准确有效的民意的基础上。网络信息真实性若是存在问题,那么网络协商的最终结果也就是无效的,政府基于网络协商结果基础上而做出的决策也就存在问题。
(三)群体极化的影响
勒庞在写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时,曾指出:未来的社会不管根据什么加以组织,都必须考虑到一股新的、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 在网络这样的虚拟环境中,群体的形成更加独特,群体的影响力也籍着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便捷性而变得格外强大。“群体极化”是由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而群体并不总是维护正义的化身,并不总是理性的,维护公共秩序的。由于群体极化现象的存在,一些群体在网上发表意见时,存在暴力化、极端化和偏执化的特点,经常错置了批评的对象和空间。网民经过持续频繁的互动和沟通后,本就倾向于同一立场的群体中的成员会逐渐相信那种带有偏向的立场和观点,并由偏向走向极端,其最终结果就是群体极化和社会分裂。尤其是在诸如网络愤青、网络民族主义面前,群体极化的现象更容易形成,对社会的破坏力也更大。
网民参与网络协商的目的是表达自身的偏好和对于政治公共生活的态度,网民希望通过共同的协商达到的共识能够被政府感知并得到政府的回应。而网络协商结果不能很好地对政府产生作用,也即网络协商结果的效度低下是网络协商民主面对的最尴尬的困境。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公民共同协商以决定公共政策,治理理论即代表着权力垂直化、水平化重新分配,最终形成多个权力主体,形成制度化的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模式,形成多元民主协商机制。网络协商民主是否有效的一个判定标准就是协商形成的共识是否得到公共部门的注意或反馈,以及能否改变政府的政策议程。而近几年各类网络事件的发生正凸显出这个问题,一些网络事件得到政府的回应并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而一些网络事件随着公众注意力的转移和政府反映的冷淡,依然未得到解决。政府对网络协商民主的反馈机制的非制度化问题是网络协商民主发展遇到的巨大瓶颈。由于网络协商民主的非制度化,一旦网民的注意力转移,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就会被忽略,其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互联网,尤其是网络协商民主在政府传播信息、 履行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合法性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政府也在大力拓展和发展互联网。同时,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天生的非中心化、去权威化无疑会对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和政府职能产生相当的冲击。我国的网络建设和网络技术发展较晚,政府在治理网络方面积累的经验较少。对于网络协商民主这一内在地包含着去中心化、去权威化、分享权力的新方式,政府对其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网络是以自由性和平等性为其基本特征的,网民正是想借助互联网来自由地表达见解,然而自由发声也就伴随着虚假、煽动性信息的传播,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利用各种过滤技术对网络言论进行控制,而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网络协商的自由性;其次,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身影从未离开过互联网。在虚拟的世界中,政府的权力也运用的更加隐秘。一些政府不能客观理性地看待网络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惧怕网络舆论或是为达到引导控制网络协商舆论的目的,利用网络公关、网络炒作、网络水军、网络推手来左右公众的判断的案例并不少见。
此外,政府在治理网络协商民主时面临的最大是观念上的挑战。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以及人们通过网络协商而形成的观点和政策建议为政府对自身角色的界定,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动力。当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地发表对政治生活的看法并进行协商时,其可预见的结果就是削弱固有的权威中心,并构建多中心的权威体系。网络协商民主创造了新的话语权力,不断凸显社会的力量,并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政府的议事议程。这就意味着,在网络协商民主兴起的过程中,中国现有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格局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政府对自身角色的定位也会受到影响。政府如何应对网络协商民主带来的挑战,如何转变治理网络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
网络协商民主整体上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而出现的,这种非正式协商形式的发展和推进依赖它赖以存在的环境。网络协商民主所处的大环境一方面包括政府的正式制度所创造的制度环境,这依靠政府关于网络的立法;另一方面还依赖于网络协商民主中的网络伦理道德和网络政治文化。网络伦理道德和网络政治文化对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所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觑。任何一种新技术革命和社会革命都会对以往人们坚守的伦理道德带来冲击,互联网更为这样。互联网带来的道德冲击使得原有的道德伦理变得支离破碎,同时新的伦理道德约束体系并未形成。这样,规制网络协商民主的伦理道德约束就处于失序的状态,网民在参与协商民主实践时,并没有取得大家共识的、潜移默化的道德体系来约束网民的言行,这就造成了网络协商民主的伦理道德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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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培喜,安丽.从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角度探究互联网[J].网络传播,2009(12).
作者简介:
付国英(1989—),女,河南林州市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