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与对策

2016-03-04 15:57张丹丹张艳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学位论文研究生教育开发利用

张丹丹 张艳萍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与对策

张丹丹张艳萍

摘要:阐述了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介绍了国外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对规避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提出了对策,如完善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版权政策,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图书馆及学位论文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协作体系。

关键词:学位论文;开发利用;著作权风险;研究生教育

博、硕士学位论文作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文献价值的资源,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相比之下,我国却存在学位论文的社会化利用程度偏低,学位论文在数据库中收录滞后、收录不足等问题[1]。而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涉及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笔者曾围绕“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利用的现状”,对我国86所“211工程”高校展开过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学生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有抵触情绪,拒绝授权或者要求延后公开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政策法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学位授予单位面对此类问题的态度和做法不尽相同,总体上影响了我国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率。本文拟在分析学位授予单位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时面临的著作权风险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以促进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为目标,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学位授予单位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时的著作权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应当被认定为学生的个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学生,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导师等为著作权主体。在学位论文著作权属于学生的情况下,学位授予单位要对学位论文进行使用(包括授权第三方使用),需要获得授权,除非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著作权法中缺乏相关免责事由的规定,实践中,学位授予单位几乎都是基于授权协议使用学位论文的。而为了取得学生授权以及应对拒绝授权的情况,学位授予单位在授权协议的表述及签署等方面有着各自的对策,其中不乏一些有侵犯学生著作权之嫌的做法,即本文所述的著作权风险。

1.授权协议表述中的著作权风险

目前,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使用的授权协议并无统一格式。虽然授权协议大多涉及著作权归属、学校的使用权限等内容,但具体表述上却是差异纷呈,反映了不同学位授予单位对待这些问题的不同态度与做法。例如,从著作权归属的表述看,有的授权协议规定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生,有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有的规定知识产权单位为学校,有的规定由学校、导师、学生共有,还有的未作明确规定。其中,第二、三、四种做法容易引起著作权风险。根据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2]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其中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并不具备适用这些特殊规定的条件,即其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不能依约确定。

再结合学位授予单位使用权限的规定看,有的授权协议采用的是“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XX(使用的具体方式)”的表述方式,此种表述进一步强化了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利主体意味,弱化了授权协议的“许可使用合同”属性。也有的授权协议采用“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授权学校XX(使用的具体方式)”的表述方式,一方面强调权利属于学位授予单位,一方面又言明权利来自于学生,前后矛盾。除此之外,有的授权协议中规定“本人保证,毕业后结合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撰写的文章一律署名单位为XX大学”,有的规定“研究生毕业后发表的与此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时,应征得导师同意”。这些规定均是将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延伸到后续研究成果上,不仅于法无据,且难以操作。

2.授权协议签署中的著作权风险

知识产权为专有性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性权利控制的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使用时,主要涉及发表、复制、网络传播、汇编等受专有性权利控制的行为,需要取得学生的许可。基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学生许可学位授予单位使用其学位论文的意思形成与意思决定不应受到不当干涉,如果学位授予单位通过某种措施迫使学生违背真意签署授权协议,则学生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授权行为,相应的,学位授予单位使用学位论文的行为也存在侵权之嫌。

根据笔者之前做过的调研,受访的86所高校中有42所采取了强制学生签署授权协议的措施,例如不许答辩、不办理离校手续、拒发学位证书等,其中32所高校表示尚未出现学生拒绝授权的情况。与此不同的是,在授权问题上表示完全取决于学生自愿的高校中,全部出现了学生拒绝授权的情况。另外一些高校,当有学生拒绝授权时,校方会对他们进行劝说或者规定一些限制条件(例如要求导师及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对于满足条件的学生,学校会尊重其意愿),此类高校也大多出现了学生拒绝授权的情况,只是人数相对较少。不难推断,学生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多半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但是考虑到学校的强制措施或限制措施,他们不得不签署授权协议。然而,质疑或拒绝授权的情况有数量逐年增多、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这说明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生之间基于学位论文的管理利用产生的矛盾正日益突出。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社会中强制缔约及定型化格式条款普遍存在,按照豪普特(Haupt)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契约的成立取决于相关事实过程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无需考虑。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合意作为契约成立基础的观点。……此时的意思表示不再是单个个体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长期社会生活中主体的意愿以及政策上的考量而形成的抽象的意思表示。”[3]笔者认为,强制缔约作为特例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契约关系的创设方式,且强制缔约大多发生于涉及民生需要、医疗服务等欠缺真正缔约自由基础的场合,相关立法一般对之有明文规定,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尚不具备适用强制缔约的基础。

二、国外学位论文管理利用中的经验与启示

如何处理好生校之间因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引发的矛盾?很明显,拒发学位证书等强制措施因侵权风险较高而不足取。对此,国外的一些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值得借鉴,如果我们能将这些经验本土化、制度化,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学位论文的管理利用。

1.德国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德国的学位制度由来已久,在管理学位论文方面形成了从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到国家图书馆再到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较为完善的体系。其中,德国国家图书馆在该体系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馆自1912年诞生之日起就开始着手进行德国博士学位论文的采集、编目、存储与流通工作。目前,1913年以来所有的博士学位论文都可在德国国家图书馆进行检索[4]。该馆也极为重视纸质版学位论文的电子化转换,其所收录的电子版学位论文为欧洲之最。

德国国家图书馆采集学位论文的全面性得益于德国的学位授予与论文呈缴制度。在德国,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发表才能获得学位。发表的形式包括在出版社出版以及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提交缩微胶片、纸质版、电子版等。目前,越来越多的学位候选人通过向大学图书馆提交电子版的方式发表论文。大学图书馆则作为缴送方为德国国家图书馆传送学位论文元数据。德国国家图书馆由此成了德国学位论文的收藏中心。同时,德国在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上奉行透明原则,即学位论文发表后,被视为可以获取,大学图书馆不仅对本校学生也对社会公众开放,已经发表的学位论文作为图书馆的藏书可供借阅或复印、拍照。德国图书馆之间的馆际互借系统也非常完善,借阅人可以在线查阅其他图书馆的书目并提出借阅申请[4]。

总体上看,德国形成了以国家图书馆为中心的学位论文管理体系,建立了大学图书馆与国家图书馆通力合作的机制。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英国,也是以国家图书馆为主导管理利用学位论文的,早期通过英国国家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BLDSC)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的传递服务,后来建立了电子学位论文在线服务门户(ETHOS),目前与英国几乎所有的大学均有合作[7]。

2.日本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日本的情况与德国有相似之处,即国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日本《学位规则》的规定①日本《学位规则》第八条:大学及び独立行政法人大学評価?学位授与機構は、博士の学位を授与したときは、当該博士の学位を授与した日から三月以内に、当該博士の学位の授与に係る論文の内容の要旨及び論文審査の結果の要旨をインターネットの利用により公表するものとする。第九条:博士の学位を授与された者は、当該博士の学位を授与された日から一年以内に、当該博士の学位の授与に係る論文の全文を公表するものとする。ただし、当該博士の学位を授与される前に既に公表し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授予博士学位的时候,要在博士学位授予前的三个月内,对该博士学位授予的论文内容摘要以及审查结果的摘要公布在网上;被授予博士学位者,必须在该学位授予之日起一年内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但在授予学位前就公开发表了的不受此限。据此,发表是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作者自己选择发表途径,著作权属于个人。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负责收录、向社会提供博士学位论文。日本也有与德国不同之处,即各大学图书馆负责收录本校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仅对内提供查阅、复印等服务。日本各大学也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本校学位论文会在其数据库系统里公开(通常基于许可协议),但对下载及商业利用有所限制。另外,关系学校(姐妹校联盟)之间可以互相查阅学位论文②笔者对日本的一些大学进行了调研,受访的北海道大学、筑波大学、九州大学、广岛大学、日本齿科大学等都是这种情况。。

总体上看,日本对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硕士学位论文由高校自行管理,博士学位论文则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实行集中管理。另外,日本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要求很高,相关审查制度极为严格,基本可以杜绝学术不端的情况。相比之下,国内不少学位授予单位支持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的原因之一是:希望引入社会监督,作为防止学术不端的另一道防线。

3.美国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美国学位授予单位也普遍要求公开学位论文,这主要是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自己的版权政策规定的。例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规定,当研究生部将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到大学图书馆装订和归架以供公共利用时,就构成了论文的出版。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规定:学位论文如果不是限制在学生所在机构或限定范围的用户群体获取,就认为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布朗大学规定所有受大学资助的研究应不受限制地自由出版,并自1954年起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出版[8]。在学位论文的电子化利用方面,美国学位授予单位的版权政策普遍要求学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必须签署授权协议,允许ProQuest公司(原UMI公司)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PQDD)复制和传播其学位论文。该数据库收录了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1000余所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和使用最广泛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而它运营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它的授权模式。ProQuest公司进行商业利用的学位论文中除学位论文作者主动申请出版之外,大多数是与美国国会图书馆和国家版权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授权的[9]。这种从有权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取得授权的模式,避免了与各个学位授予单位分别签署授权协议伴随的协商成本偏高、授权率偏低等问题。

归纳起来,美国学位授予单位秉承“学位论文应该对社会知识有所贡献”的理念,普遍采取了促进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的措施,包括:通过明确的学位论文版权政策,突破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的观念;强调国家图书馆、版权行政部门等机构在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主导地位;通过统一的数据库系统整合学位论文资源;采取行之有效的授权模式等。

4.国外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上述国家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有趋同之处,即将学位论文的公开制度化,采取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数据库系统相互协作的管理模式。从实践效果看,这样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同时,由于突出了国家图书馆在学位论文管理利用中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的著作权风险明显降低。由此,我们得到的启示是:解决学位授予单位著作权问题的对策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制度之外。那么著作权制度内部是否有解决办法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归根结底是由著作权的专有性特点决定的。在著作权范畴内,专有性意味着:他人要想使用作品,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愿——取得许可;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权利限制制度)——无需许可。即,在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也可以使用其作品。所谓著作权制度内部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指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使用学位论文”的免责事由。但目前来看,这种可能不大,理由如下:①可以基于免责事由而使用的作品原则上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在我国,立法及学位授予单位的版权政策均未见将学位论文解释为已发表作品的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并未形成一致意见。②免责事由可以分为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种,前者大多涉及公益性使用,无需支付报酬。在我国,学位论文的电子化利用通常涉及商业性使用,难以构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有适用余地,但从著作权法的最新修订情况看,法定许可的类型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只是增加了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方式的限制性规定等。总体上看,法定许可制度正趋于体系化,但该体系目前并没有给学位论文的使用留出空间。③学位论文涉及的知识领域众多,不乏一些在内容或性质上不宜公开的论文。此种情况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另外,在应对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和媒体融合时代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方面,一些学者主张发挥著作权“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的作用。“选择退出”默示许可,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许可合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未声明不得使用,即视为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形式[10]。这值得我们关注。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制度构造及相关配套制度均在探索之中;作为著作权授权的一种特例,该机制目前主要应用于搜索引擎领域,能否适用于学位论文的授权问题尚需研究。总之,著作权制度内部的解决办法或存在障碍,或尚不成熟,因而并非当前的优选方案。

三、规避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著作权风险的对策

解决学位授予单位在开发利用学位论文中的著作权风险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决定权完全交给学生,但这显然不利于学位论文的有效利用,我们需要的是既能促进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又能规避著作权风险的对策。结合国外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调整学位论文管理利用的法规不仅匮乏而且滞后,大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这显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学位论文公开制度。要求学位论文公开发表或者将学位论文解释为已出版作品,在许多国家已有先例,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也为学位论文的利用创造了条件。要求发表不等于侵犯发表权。知识产权实际上是“禁止权”[11],作者享有发表权,意味着他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著作权法也仅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仅要求学生发表其学位论文,而没有主动实施发表行为,便谈不上侵权。但是,要求发表构成了对发表权的限制,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较好的选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作出相关规定,例如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要求发表,硕士学位论文允许高校自行决定。发表的方式等具体要求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

(2)完善学位论文的呈缴制度。国外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之一即集中管理,学位论文的呈缴是实现集中管理的重要一环。我国的相关立法仅对学位论文的呈缴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虽然国务院学位办曾于20世纪80年代发文要求将博、硕士学位论文按类别缴送,但文件颁布时间过早,一些学位授予单位质疑其效力,并没有按照规定呈缴学位论文。同时,在电子化学位论文的传递方面,我国也缺乏相关规定。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完善学位论文的呈缴制度:明确规定学位论文缴送的法律义务,对接受缴送的单位、数量、版本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应对电子化学位论文的呈缴作出相应规定。

(3)建立鼓励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的制度。例如,为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和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合作的义务。这种合作在欧美国家已经非常普遍,例如美国高校与ProQuest、英国高校与BLDSC之间的合作。合作能为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创造便利条件,也有利于节省磋商成本。如果国家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作为指引,不仅可以为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降低其著作权风险,还有可能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改进。

2.采用学位论文集中管理模式

我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起步较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收藏单位众多、商业性数据库公司过当竞争等原因,学位论文在资源建设、开发利用以及服务等方面与国际上部分学位论文收藏机构的实践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至今没能形成一个代表中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7]。另外,在学位论文的授权方面,我国目前采用“三方主体——两层授权”的许可模式,即学位授予单位先从学生那里取得授权,学位论文数据库再从学位授予单位那里取得授权,这实际是一种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导的学位论文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以及各学位授予单位认识不一等原因,不仅授权成本依然偏高,还极易导致授权主体不明晰、授权内容不清楚、协议签署不自由等问题,相应的,著作权风险直接指向学位授予单位。

纵观在学位论文的管理利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大多采用了学位论文集中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一般是以国家图书馆为主导、各学位授予单位共同参与;统一建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制作学位论文元数据,进行数据传递;采用统一的授权协议。例如在德国,许多大学图书馆接收学位论文时,会自动为国家图书馆形成电子报道。德国国家图书馆成为电子学位论文的报道中心、在线组织协调中心[5]。英国国家图书馆推出的电子学位论文在线服务门户,也是与英国126家高校共建共享的[7]。如果我们能在明确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主导、学位论文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协作体系,必将有助于解决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问题,极大地促进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

3.改进高校的学位论文管理措施

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及管理模式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学位授予单位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降低其在学位论文的管理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

(1)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或完善自己的学位论文版权政策。欧美高校普遍有明确的学位论文版权政策,详细规定论文的权利归属、提交保存、开发服务等内容。有些学校明确规定学生必须公开学位论文,授权学校对论文提供服务,授权商业机构对学位论文进行利用等。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的学位论文政策主要体现在论文评审、答辩、学位授予等程序方面,鲜有涉及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开发服务等内容,授权协议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也显得突兀。鉴于此,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应通过版权政策明确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生校双方在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权利义务等。这不仅可以为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及授权协议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可以产生公示力(报考本校意味着同意本校的相关版权政策),防止或减少日后因版权问题发生纠纷。

(2)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授权协议的内容。目前,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协议并无统一格式,不少授权协议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仍存在着不规范之处。例如,对学位论文的创作性质及著作权归属认识不准确,对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事项约定不明,对转授权的方式、用途、使用范围等约定不明,缺少对学生付酬的相关约定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授权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使用的具体方式(例如:保存、提交学位论文的复制件,进行必要的复制,提供检索、借阅服务等);转授权的权限、对象、使用方式、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及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而从发展的角度看,最好由相关机构统一制定授权协议。

实践中,基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处理好学生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缓解学位授予单位面临的著作权风险,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综合前文所述,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改进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等多方面入手,特别是应当着手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协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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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9.

(责任编辑周玉清)

作者简介:张丹丹,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春130012;张艳萍,吉林大学学位办公室副主任,副研究员,长春130012。

DOI:10.16750/j.adge.2016.06.011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项目“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编号:4500914A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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