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安琪
(湖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试论对新闻线人的安全保护
卢安琪
(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 要:媒体间竞争的加剧、受众本位的转变,导致“新闻线人”开始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存在。与“新闻线人”群体的庞大性和新闻线索的丰富性相比,“新闻线人”的自身安全问题不断被忽视。本文主要针对“新闻线人”的安全保护问题,从“新闻线人”自身、新闻记者以及法律三个层面探讨保护措施。
关键词:新闻线人;安全保护;法律规制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新京报》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和《南方周末》刊登的《廉价世奢会》中,存在多处言论无法证实、录音证据无法采用,最终判定媒体败诉;而在二审中,因为提供了确切的线人资料和证据,获得了案件的大逆袭,最终判媒体胜诉。
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起真正涉及秘密消息源作证问题”的媒体侵权案件,最后的两次判定结果多少有些讽刺,世奢会案件的新闻线人最后还是被公开。事后,《中国青年报》指出,之前在世奢会上提出质疑的人,大多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以最初怀疑世奢会的“花总”为例,事后经常在微博中遭到恐吓,家人也接到过类似的匿名电话。2014年10月28日,“花总”出庭作证后,在庭外遭受袭击。而世奢会也针对“新闻线人”发起了民事诉讼。当社会在不断强调新闻线人确保新闻线索真实性、独家消息源等自身义务的同时,却忽视了新闻线人受保护的权利。
在中国,保护消息源是新闻从业者的共识,但在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却无为新闻来源保密的规定,只有“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即为消息源保密是新闻媒体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面对突发状况,新闻线人是否可以得到保护要参照新闻从业者个人素质而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两条法律条文明确说明,没有人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必须要通过质证,证据才能被认可。如此一来,公民的作证义务与记者的保密义务出现了冲突——坚持消息源保密原则,最后因无法作证而败诉;或是在法律要求下放弃承诺,让秘密消息源出庭接受质证,使其身份大白。
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确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的信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该法规并没有在新闻线人保护上起到太大作用,但这一法律制度的修订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2003年8月10日,江西省宁都县年仅27岁的邱新荣和其同乡李永平躺在了广东普宁市的殡仪馆里。
广东省普宁市曾连续几年被列为全国烟草制假重灾区,1999~2000年每年都要打击收缴100余台非法卷烟机,卷烟机每台每日可以净赚3万元左右。李永平和邱新荣是专靠举报烟草制假、领取奖金谋生的职业新闻线人。虽然经常有“被揭发者”被打伤或被绑架,但此次两名打假“线人”竟是在暗访中被活活打死,残忍至此也让许多线人不敢再继续做下去。
(一)新闻记者如何保护新闻线人
不只在中国,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线人保护和违背法律作证义务的冲突,如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规定:“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指明消息来源。”美国是个遵循判例法的国家,记者一旦对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源做出承诺,就有保守这一承诺的义务。因此常常看到美媒不以牺牲新闻线人身份为其正名,也不对自己无法承担的安全保护随意冒险,这是一种紧密的互信互助关系。
在法庭上,知情不言违背法律,那么要是新闻记者自己都不知道新闻线人是谁,又怎么会担心保护不了线人?特别是网络时代的便捷,在很多方面为此方法提供了可能性。新闻线人通过邮箱、匿名信等方式向记者提供线索,新闻记者通过核查,线索一经采用,便网上支付其应得的报酬。一来一去,只要新闻记者有意避免对线人身份的核实,将更多时间花在新闻线索的核对上,就能够使得整个报料过程,只有新闻线人自己知道自己是谁。新闻线人的符号化和身份信息的空白,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增加新闻记者辨别信息真实性的难度。但是新闻记者可以建立线人代码管理系统,为每一个线人建立符号化的档案库,对于报料可靠的线人给予奖励、加强联系,对屡报虚假消息的线人则可以拉入黑名单。如此一来,时间越长,档案库的价值就越能显现。同时,就算系统被黑,也不用担心新闻线人的安全问题,因为档案记录中都是代码,连建立该库的人也不知道里面记录的是谁、有何种背景。
(二)新闻线人的自我保护
新闻线人数量的庞大、利润的可观以及入门的低门槛,使得新闻线人内部运作非常混乱,如何在众多线人中站稳脚跟又进行很好的自我保护,就对新闻线人的工作技能有了更高的要求。
周筱赟在上海同济大学演讲时谈到:“判断证据的真伪,一定要有法律专业主义的思维。”[1]如果能坚持在报料过程中搜集实物证据,不仅会让线索在众多报料中脱颖而出,被记者采信。更重要的是,即便事后被被报道方告上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简单地说,只要有确凿的实物证据,即使当事人不承认,媒体也有获胜的把握。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以实物证据为依据可用来单独定案,而言词证据则不行,其证明效力远低于实证。由此可见,在采集信息、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要提高自我的法律修养和工作意识,改变盲目的工作方法。只有有用的实物证据才可以对你进行自我保护,最大程度减少身份暴露的机会,做到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确凿。
隐藏线人身份对新闻记者和线人的职业素养要求很高,两方都需要有高度的新闻敏感度、社会责任感以及对新闻价值准确的判断。即便是在遵循判例法的美国,也有三种情况部分媒体不承诺为线人保密:第一,新闻线人提供的信息虚假或完全不可靠;第二,记者的生命处于生死关头;第三,依照法律必须说出消息来源。[2]
《中国改革》在2003年第七期发表了一篇名为《谁在分肥》的文章,对四个国有企业改制的个案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广州市侨房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等问题,对侨房公司改制方式进行了探讨。由此引发了广州市华侨房屋公司对《中国改革》的起诉。此篇报道的新闻线人多为举报线人,即为此公司职员。温铁军说道:“因为按照民事官司的要求,你必须让举报人到庭,否则你全部的材料,法庭不予以接受,这就是今天民事官司的条文,但是它对于媒体官司是一个最可悲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媒体在被诉侵权的案件中,败诉率达到了70%的原因。最后这个案件中线人自愿出庭作证,媒体胜诉。法院给出的判定标准是:“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如此看来,法庭仍然在强调消息源的重要性,判定的标准仍然需要新闻线人出庭作证才可以对媒体有利。因此,如何保护新闻线人,并不是一道司法可以解决的难题,而需要上升到立法角度。
(一)对新闻记者立法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情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消息源是新闻的始源,如果新闻记者违背诺言、出卖新闻线人,将其推入危险境地,只怕记者就再难获取真正有价值的新闻线索,新闻业也难以为继。借用普利策的名言:“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新闻业在发挥舆论监督和洞悉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此作用也来源于新闻行业的特殊资源,其中就包括新闻线人,拒绝作证是法律提供给记者保护消息源的有力武器。保护新闻线人首先要保护好新闻记者,将是否出庭作证作为记者可以选择的权利,这是大势所趋。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记者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州法就有此先例,记者对消息来源所作的在公开出版的新闻中不透露其姓名的承诺受法律约束。坚持以消息源披露为原则,为消息源保密是例外。
在提供给记者选择性作证的同时,也要对其义务给予更加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报道中对“据有关人员透露”、“知情者称”等匿名消息源的运用应更为谨慎,反复核准。对于一般的新闻线索报料更是不应随便承诺保密,但一经承诺,必须严格遵守约定。这样一来,不仅新闻线人自由言论的权利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发挥到极致,同时还可以切实保护新闻媒体业的资源。
(二)对新闻线人立法保护
从新闻线人立法保护来看,对于线人自愿或者在某些非常极端的情况必须作证时,应该采取不向原告暴露新闻线人身份的作证方式。从新闻线人的角度出发,他们通过给新闻机构提供线索以获取经济收益或是解决自身困境等,不管是从伦理道德层面,还是新闻职业要求上来说,新闻线人的生命安全都需要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由于法律要求和新闻线人群体的特殊性,出庭作证本身变得更为复杂。新闻线人身份的暴露会使线人以及整个家庭生命安全都受到威胁,而法院和媒体都无法提供给线人有力的安全保护。既然法庭无法保护,新闻行业又极其需要新闻线人资源,在这种极为危急的情况下,就只能采取不向原告暴露新闻线人身份的作证方式。一方面,利用自己掌握的证据帮助媒体澄清报道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法庭以不公开的方式对新闻线人实行人身保护。
传媒市场化与产业化运作的催化、社会文化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支撑,使新闻线人的存在成为业界普遍现象。而新闻线人生命安全受威胁的事实,也不仅仅是个案。倘若社会始终在保护媒体消息源的时候软弱无力,那么公众知情权必然会受到折损,舆论监督力量也将无从发挥。因此重视新闻线人的安全保护问题、弥补法律空白,才能增加媒体的贴近性,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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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6-00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