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证据审查的担当意识不可缺

2016-02-04 22:15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公诉人关联性

陈 添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公诉人证据审查的担当意识不可缺

陈 添*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强化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作用,对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首先要求每一位公诉人牢固树立担当意识,要敢担当、有担当和能担当。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公诉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甄别,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强弱进行判断。

公诉人;证据审查;担当意识

刑事案件开庭中,辩护人往往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视作法庭辩论的最高法则。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者站在何种立场,有的人偏爱把“疑罪从无”原则理解为:只要有了疑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

客观世界虽然可以认识,但是这种认识无法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回溯的无非是过去发生事实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对于案件的定罪标准,要达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包括不合理的可能性,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要求有绝对把握,只要求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

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在对“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理解的时候,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会矫枉过正。比较典型的是审查毒品、强奸、贿赂等案件时一旦出现直接证据“一比一”,部分公诉人就会囿于“疑罪从无”理念,以证据不足或者缺乏直接证据为由将相关事实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予以剔除。应该说这是公诉人缺乏担当的一种表现。

何为担当?《说文解字》中,担,解释为击也、举也、负也,也就是用肩膀挑,承担、负责。当,解释为承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担当是指接受并负起责任。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强化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作用,对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首先要求每一位公诉人牢固树立担当意识,要敢担当、有担当和能担当。

“疑罪从无”本身没有问题,但前提必须是“疑罪”才行。公诉人过分从法官、辩护人角度考量案件事实,忽视公诉部门作为国家追诉犯罪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动辄就将案件归入“疑罪”,说的不客气点是惰性的体现。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大的是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否应该等同于法院的定罪标准。主流的观点是认为二者应当等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毕竟是控诉机关而非中立的判决机关,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切不可废缺自身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的最初制度使命,过分地抑制公诉的发动是不恰当的,根据法院“不告不理”原则,也可能会导致对犯罪的疏于追究。在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上能不退缩、不偷懒、肯钻研、肯迎难而上无疑是一种担当;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敢于说服别人、说服法院更是一种担当。

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的担当精神绝非一句口号,它需要有相匹配的职业素能和办案经验。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公诉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甄别,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强弱进行判断。笔者根据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具体案件如果具备了以下几个要件,那么公诉人就要有足够的担当将其纳入已认定犯罪事实的范畴内。

1.用来确定犯罪的所有证据,必须有其客观存在事实相佐证,并且已经被清楚查明、确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构成了证据,而侦查人员要借助于一切手段得到的证据,其真假性是不能确定的,所以一定要进行有效的甄别,确认是真实的,才能在定案时,作为相应的证据依据。

2.用来定罪的各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能够反映案件的真相,并对其加以佐证,才能被当做证据来使用。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不单单局限于比较紧密、内在的关联,所有和案件存在的潜在关联都包含在内。

3.犯罪事实与证据指向相一致。案件里面包含的各种证件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而且它们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同一个,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验证来说明犯罪事实是的的确确存在的。

4.证据与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应该是环环相扣的,不应该自相矛盾。简单来说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直接都应该是能解释得通的,彼此之间要相互验证,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和事实要素之间应该是紧密相连的,每个环节都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不存在某些环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清的现象,比如言词证据能够与物证、书证匹配、物证能够与事实要素匹配、事实要素能够与情理匹配等,这样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将案情完整的确定下来。

5.案件的合理怀疑全部被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部分证明对象有证据证明,另一部分证明对象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从案件的全局出发,存在部分环节不清不楚,还没有加以说明的现象,这就表明证据是不充分的。案件的合理怀疑被没有被完全排除,得到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

6.排除无罪的证据。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是虚假的,则应该对这些无罪证据进行合理的审查,排除无罪证据。在排除无罪数据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彻底准确的原则,防止给出庭的公诉人留下隐患,导致案件不能公平公正的被审查。

7.用来定罪的证据是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完全无误的。证据只有首先是合法的,才具有关联性和客观性。不过并非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是无用的,一些非法证据可以给寻找合法证据提供线索,还有一些非法证据只要经过合法手段转化就可以变成合法证据,进而应用到案件的审理中去。

另一方面,面对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公诉人更要有所担当,严格把好审查起诉关口,既要坚持法定标准,又要防止人为提高或降低标准。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高度重视无罪辩解,核查每一个证据疑点,主动、果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在社会舆论和当事人诉求面前,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问题。

陈添(1985-),男,浙江宁波人,本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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