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谭立独 朱学杰
兼职微商的劳动关系处理
文_谭立独朱学杰
杨某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2015年7月,杨某以婆婆住院需要照顾为由向公司请事假,时间为7月6日至24日,公司于当日批准。但7月16日至20日期间,杨某却出国旅游了。
杨某表示,出去旅游是在2015年6月初就计划好的,之前报了名。后婆婆生病,打了针,过五六天缓解了。其本来不想去旅游,但婆婆病好转了,不需要人照顾,所以还是去旅游了。事假是无薪的,其理解为事假请好了就可以自由支配。
随后,公司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及杨某兼职微商,于上班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信息,通过微信聊天并售卖阿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此案经过一裁两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杨某主张因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故向单位请事假,但在请事假的事由已消失后,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某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与人身性。隶属性及人身性,体现在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忠实义务,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了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劳动者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排他性地从事本职工作,而不能从事微商、开网店的行为。
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企业能否解除其劳动关系,首先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那么员工如果违反规定,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无禁止性规定,那就得分情况讨论了。我们认为,只要劳动者完全利用业余时间,并未占用工作时间,其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宜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职工兼职微商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即使企业规章制度未对其进行禁止性规定,但员工违反了忠实义务及职业道德,企业仍旧可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兼职微商,需要权衡利弊,切莫因小失大。兼职微商,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