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恰巧被从他后面走的杨某捡到。杨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1000元,便将钱包收起。事后,杨某一直良心不安,于是便找機会将捡到的1000元捐给了灾区。杜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要求杨某返还。杨某以钱已捐给灾区为由拒绝。那么,杨某是否可以因此而不必返还杜某的钱呢?
杨某必须返还杜某丢失的钱。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杜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在杜某身后的杨某明知钱包是杜某所丢,却恶意侵占,属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利益所生的利益。所以,即使杨某已将其捐给灾区,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