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之妻张某于三年前死亡。杨某与张某之子杨小2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后杨某与王某再婚,王某婚后对杨某一直悉心照顾。婚后第二年,杨某查出患有癌症,将不久于人世,杨某遂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王某,且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死亡后,杨小的外公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杨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小能得到父亲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吗?
律师解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由于本案中杨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杨某死亡前,且于杨某死亡前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而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赠与行为在杨某死亡之前已经完成,不符合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
杨某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妻子的权利,王某当然也有受赠的权利。杨某不顾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而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王某,虽然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却没有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