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6年6月5日13时许,贵港市延塘村16岁少年杨某窜到同村杨某甲家中,盗走两本存折。得手后,杨某欲盗领存折里的钱,但因不知道存折的密码未果,遂将存折丢弃。同日14时许,杨某又窜到同村杨某乙家中,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和现金后逃离现场。同日15时許,杨某又窜到同村杨某丙家中,盗走现金88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杨某挥霍殆尽。
[问题] 在此案件中,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评析]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第一、二起盗窃中,杨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青春期健康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