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吉某某、仁某某系在校学生。2016年3月7日晚吉某某与仁某某在一酒吧喝酒,后不慎将包厢内物品损坏,因无现金赔偿,二人将各自手机抵押在酒吧。为赎回手机,吉某某提议到自己宿舍向同住的同学借钱。二人进入房间后向东某某借钱,东某某称没钱,两人便用拳脚殴打东某某,抢得一张银行卡。二人又向其他同学强行索要现金20元及手机两部(價值320元)后离开。3月8日凌晨3时30分吉某某、仁某某在老师的带领下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所有赃物全部交还公安机关。
[问题] 此案中,吉某某、仁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 罪?结果如何?
[评析]
吉某某、仁某某为了获得借款,采取拳脚殴打的方式索要钱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吉某某、仁某某系初犯、偶犯,吉某某系未成年人,二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赃物数量不大且全部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吉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青春期健康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