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民进中央2018年12月14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保障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提高参政党自身建设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进规章制度是民进制定的,规范和保障民进组织工作和会员行为的,以条款形式表述的制度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名称为会章,条例,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
会章是最根本的民进规章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进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条例对会章中重要内容的贯彻作出基本规定,确保民进全会对会章中重要规定的统一执行;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对条例中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民进全会对条例的执行,或按照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某一方面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第四条民进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会章;民进中央依据会章制定条例和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依据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制定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民进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民进中央领导机构决定,民进中央办公厅作为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定民进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以会章为根本依据,保障会章执行,体现民进宗旨;
(四)从民进事业发展需要和自身建设实际出发,推进民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六)维护民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民进中央负责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编制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后报批。规章制度建设规划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批。年度计划由主席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需要,编制各自的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民进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二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应当依据明确、内容具体、逻辑严密、表述规范、行文简洁,具有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起草民进规章制度,应当对照民进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对如何适用作出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四条民进中央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由主席办公会议按年度计划布置,民进中央办公厅牵头落实,并起草综合性规章制度。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起草中未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各自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民进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应通过书面、会议或网络等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审议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草案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协商研究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审批机关、发布机关与制定机关一致,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审批前,由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原则;
(二)是否同民进的上位规章制度相抵触,或与同位规章制度不一致;
(三)是否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必要的协商;
(四)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审核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民进规章制度批准后,由审批机关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经审批确需试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再作审议,决定正式发布或作废。
第二十一条会章在民进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民进规章制度都不得同会章相抵触。条例的效力高于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的效力。民进中央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同一组织制定的新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旧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民进中央可以对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民进规章制度由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或指定解释部门。现行民进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解释责任的,由审批机关决定和发布解释意见。
民进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送民进中央备案。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备案事务。
第二十五条民进规章制度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评估和清理工作,保证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民进条例,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民进中央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