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航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浅析我国非婚同居概念
陈航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由此引发的各种现实问题,引起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上的争议。然而我国在非婚同居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和指引,从而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为此,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并探索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规制制度。
关键词:非婚同居概念;问题研究;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①非婚同居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仅仅作为学理上的概念。
本文看来,非婚同居,有两层含义,一是非婚,即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二是同居,即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彼此照顾,因此,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其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同居关系当事人为无配偶的异性
双方当事人均为异性且未与第三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否则便会对合法婚姻及合法配偶形成伤害,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也是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之间的显著区别。
(二)双方当事人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双方当事人共同居住,共同处理日常事务,形成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相互慰藉的稳定的男女关系,而是否有婚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所不问,这也是与事实婚姻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三)同居生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双方当事人通过持续、稳定的生活在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上产生紧密的联系,建立起类似于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同居期间至少在两年以上,同居生活不具备隐蔽性。
(四)当事人均需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则有可能利用同居关系予以规避,对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造成侵害,也有利于当事人将非婚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受到法律更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特征:第一,非婚同居比例逐年提升,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珍爱网联合发布的《中国幸福家庭调查报告》显示,受访者中70后、80后、90后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44.4%、59.6%、57.8%,相比往年,呈现增加趋势;第二,非婚同居形式固定化,大学生同居、“搭伴养老”、试婚族、都市新同族这四种形式是我国现阶段常见的非婚同居形式;第三,社会对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宽容,根据复旦大学社会科学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80后”的世界——长三角社会变迁调查报告》显示,43%的已婚80后曾有过婚前同居,其中近七成的人在恋爱后一年内就开始同居,表明人们对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持有接受的态度。
非婚同居方式和现象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目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妇女、儿童在受到权利侵害时不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妇女对这段感情的付出也难以得到认可与保护,而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缺乏规范性,也加重了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的机率;第二,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面临户口登记、上学等现实困难,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一定的心理印象和心灵创伤,另一方面,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问题,随意处置极其影响子女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况;第三,有碍于社会稳定,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有随时解除关系的自由,很大程度上难以保证当事人对感情维持和关系循序上花上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在解除关系后,容易引发激烈的争执和冲突,甚至升级为恶性事件,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探讨
非婚同居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潜在的危险使其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我国法律在规制非婚同居问题上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的规定,应当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来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利益不受侵害。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均为无配偶的异性;②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③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④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证明标准上,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两者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法院在判断是否两者间具有非婚同居关系,可以结合同居期间、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一方牺牲程度、周围群众看法等情况综合考量。
(二)非婚同居中的财产关系问题
1.财产制
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对于双方基于合意而达成的同居财产协议,应尊重其选择,有约定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应采用分别财产制,对于同居财产中不能分辨权属的,为了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生活生产工具,应以共同财产制进行处理,一方对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一些价值较大的财物,则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实现利益平衡。
2.损害赔偿补偿问题
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对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后者可以通过相应的损害赔偿补偿机制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具体有:(1)家务补偿,当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时,就意味着失去了其他方面的潜在利益,而另一方却可能因无偿享受这份待遇给自己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对于使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来说,承担家务劳动多的一方,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偿数额,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确定;(2)经济帮助,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派生于夫妻关系的一种责任,是离婚的一种善后措施,而非夫妻抚养义务的延伸。”②事实上,存在因关系解除而生活困难的情况,经济帮助对于在非婚同居关系接触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具有重要作用,在一方生活困难,不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要,而另一方有能力实施帮助的,应有义务进行经济帮助,满足前者最低的生活需求;(3)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时,被侵害方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赔偿义务。
3.遗产继承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取得继承权,一是遗嘱继承,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二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自己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对其抚养、照料情况、所做牺牲等因素证明承担了较多抚养义务,请求继承适当财产。
4.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
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发生协议约定的情形自愿终止,解除同居关系,但一方当事人恶意终止合同关系应负赔偿补偿责任,二是因一方当时死亡而自然解除同居关系。
四、结论
非婚同居是个人在两性结合方式上自由选择的体现,而法律对其规制是国家干预的体现,在对非婚同居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③国家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皆因“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④,如何在两者中保持平衡,妥善解决好矛盾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应然选择。
[注释]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②但淑华.我国非婚同居的二元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③[英]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75-02
作者简介:陈航(1995-),男,汉族,江西上饶人,江西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