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张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摘要:早在网络技术萌发的时代,著作权受到的挑战与由于网络技术引起的问题已然存在。在云计算的环境之下,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处理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关系的主要制度最先也最大受到影响。一直以来,著作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直处于激烈的对抗和博弈之中。伴随着云计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相应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亟需做出同步的改变和调整。因此,在云计算的环境之下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规范和研究尤为重要。
关键词:云计算;合理使用
一、云计算与合理使用
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技术兴起之后,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云计算模式下,以数字化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传输。用户只要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数码设备,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可获得所需的作品。如此一来,用户只需支付在线使用的流量费就可获得所需的作品,渠道简单,成本也低。这种情况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其次,权利人开始采用技术措施来防止作品被非法使用,禁止使用者任意接触、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作品。在传统网络技术的环境下,对权利人采用的技术措施应当加以保护,这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提供云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加密处理是轻而易举的。然而对于一般用户,付费之后连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都无法控制,破解这类技术措施更是难上加难了。将本来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进行加密,普通用户又无法破解,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相关利益就被服务提供方垄断,著作权人、云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也失衡了。著作权人与云服务提供商合作,通过一些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却无形中为社会大众使用作品设置了门槛,将社会大众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空间一定程度上缩小了。
二、国外对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的处理
美国的现行版权法对某一特定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了四个要素:“(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非营利性质;(二)有版权作品的性质;(三)被使用部分占整个版权作品的数量及其是否为该版权作品的实质内容;(四)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的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一)和(四)的分歧颇多,最为典型的便是云计算第一案“索尼案”①。美国最高法院认定“改变观看时间”只是为电视观众收看那些本来就可以免费观看的电视节目提供了可能,不具备商业性和赢利性,满足(一)中的非赢利;同时,针对(四),原告对“改变观看时间”会带来经济上损害只是一种未来性的推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充其量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损害,最终法院认定个人消费者录播电视节目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②。可见美国的这种立法模式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云环境对合理使用的冲击。再加上美国法官通常情况下都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美国处理云技术引起的合理使用问题显得更加得心应手。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采取“规定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中列举了具体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所有权人必须容忍那些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限制”,这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所作的相关解释,这应该也是德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最为抽象的描述了。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必须用于非商业用途;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学界普遍认为,云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标准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完善云计算环境下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像一对矛盾体,
而随着进入云计算时代,保护著作权的模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相应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亟需做出同步的改变和调整。在云计算环境之下,使用者使用作品的成本大大降低,这一方面给使用者使用作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法定事由,意为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满足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要求,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其对合理使用及其限制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该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式,稳定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但其滞后性也使得它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云计算环境下带来的问题。如使用者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而非付费获得已发表作品,但他只是为了个人使用的话,依然符合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但在云计算环境之下这种使用方式明显不宜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否则不会有著作权人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置于云环境之中。④因此,合理使用的认定和适用均应做出调整,除了考虑使用目的之外,更要考虑使用者获取作品的行为是否破坏了著作权人可接受范围内的使用方式。
在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为了既能满足使用者的合理使用又尽可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使用行为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控制。合理范围内的技术手段和合同手段,甚至是税费制度都是可以考虑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利用相关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但过度的技术措施则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影响资源的共享⑤。因此,技术保护手段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不影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权利为限。在云计算的大环境之下亦是如此。著作权人如若使用加密等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版权,无疑会阻止和限制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这不仅损害了使用者的实际利益,也降低了作品的社会效益。⑥“合理使用制度就像是安全阀,可以平衡激励机制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需要重新确立,才能用于对抗因技术进步而导致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更强控制。”⑦结合上文所述,为平衡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同时也是因为列举式的固有缺陷显而易见,在二十二条的基础之上设置兜底条款并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寻求著作权和著作权合理使用之间的临界点,适应云计算环境之下的变化和挑战。
[注释]
①罗斌.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探讨——从“索尼案”到“Cablevision案”的适用原则变更[J].中国版权,2012(3).
②罗斌.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探讨[Z].大学生征文获奖作品选登,2012(3).
③韦之.知识产权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62.
④李强.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困境与出路[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⑤王伟博,张超.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8).
⑥王菲.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6).
⑦Dan Thu Phi Phan:Will Fair Use Function on the Internet,Columbia Law Review 169 190(1998),p98.
[参考文献]
[1]韦之.知识产权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汤宗舜主编.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张惠彬.挑战与回应:云计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J].编辑之友,2013(1).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28-02
作者简介:张焕(1990-),女,汉族,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