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效应分析

2015-12-31 19:55张大虎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盐城224600吉洪斌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江苏南京210006
国际税收 2015年10期
关键词:核定进项税额增值税

张大虎(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盐城 224600)吉洪斌(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江苏 南京 210006)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效应分析

张大虎(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盐城224600)吉洪斌(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江苏南京210006)

内容提要:为了堵塞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分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经过分析某试点棉纺企业的实践情况,证明该项政策取得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负担、堵塞制度漏洞的良好效应,但是存在归集和分配方法不够明晰、设定的行业标准过于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密切部门配合,力求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

农产品收购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 核定扣除

为了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漏洞,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选择部分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扩大了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以上政策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试点企业反映良好,但是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何应对政策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政策效应最大化是试点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当前面临的新课题。笔者结合棉纺企业试点实践,对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对完善政策措施和加强税收征管提出几点建议。

一、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实施的积极效应

2014年11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根据财税[2013]57号文件制定公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从2015年1月开始,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现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进项税率13%,由于“高征低扣”的问题,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比其他工业企业高。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后,农产品的抵扣税率与产成品的适用率税一致,大大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间税负不平衡的现象,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了税款倒挂现象,促进税收均衡入库

在实行购进扣税法时,进项税额按购进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金额的13%计算,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提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倒挂情形。核定抵扣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核定进项税额,与购进农产品数量无关,一般不会出现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税收入库较为均衡。

(三)堵塞了制度漏洞,有效地防范虚开行为

原有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取消了收购凭证凭票抵扣的功能,从源头上遏制了通过虚开收购发票偷税的违法动机,有效地防范了虚开行为的发生。

(四)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原有农产品“自开自抵”的方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核定扣除政策实行后,进项税额抵扣与销售数量挂钩,税务部门对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征管由原先的进销项并重变为侧重于销项方面的管理,更加科学简便,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的实施解决了以前购进扣税法的不足,但从运行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试以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兰公司)举例说明。

(一)归集和分配方法不够明晰

新金兰公司是大型专业生产色纺纱企业,现有棉纺生产能力12万纱锭,年生产各种颜色的精梳、普梳类色纺纱14 000吨,和同规模的白纺厂比最显著的特点是品种多、批量小。该公司年生产产品品种达6 000多个,正常库存量2 800吨左右,库存品种2 500多个。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怎样才算合理的方法,试点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导致试点企业在操作中感到迷茫。另外由于品种较多,会计核算人员每月初在计算进项税抵扣数时工作量非常大,其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设定的行业标准过于单一

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生产设备,其吨纱耗棉量也不同。因此,采用一刀切的耗棉核定标准,一些企业的棉纱成本必然会增加。例如,色纺纱生产工艺与本白纱生产工艺相比,多了染色、清棉和梳棉工序,增加了吨纱耗棉量,但江苏省核定的吨纱耗棉量,只是统一规定精梳棉纱耗用1.4吨,普梳棉纱耗用1.1吨,没有考虑每吨色纺精梳棉、普梳棉纱的耗用棉花定额,使生产色纺纱的棉纺企业仍然按照本白纱的消耗比例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使色纺纱企业抵扣不足,税负增加。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结转不准确。

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一是期初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核算繁琐,不易操作,税务部门对期初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没有明确细致的要求,政策设计考虑的都是单品种或品种不多的企业库存,没有考虑到多品种库存、电算化(ERP)物流和资金流统一的企业情况,导致各个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统一。

(四)虚开发票现象没有完全杜绝。

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为个人,实行现金交易,发票开具很容易失真。虽然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建议当前应从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密切部门配合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

一是将增值税条例中相应的抵扣计算内容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适用税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同时,将农产品从适用低税率修改为适用标准税率,彻底解决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高征低扣”问题。二是调整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建立初级农产品的一般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原生物标准、手工简单加工标准、低加工增值率标准等,并结合WTO《农产品协议》中确定的农产品范围,制定一套基层税务机关容易把握的初级农产品认定体系,合理增加初级农产品的范围,进一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推进增值税的立法进程。目前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为增值税立法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借助当前增值税立法契机,将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规定以法律形式给予固定,提高政策的法律效力。

(二)提高扣除标准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公平税负

一是数据采集要翔实。以典型调查为主、全面测算为辅,在大面积开展数据测算之前,选择各行业有代表性企业进行调查测算,了解纳税人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核定扣除政策实施后的影响因素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标准测算要精确。建议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等一起参与核定,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三是归集方法要明晰。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的归集方法,税务机关要加以明确,便于征纳双方对照执行。四是扣除标准要分类。建议对产品品种繁多的行业,扣除标准按大类进行测算和公布,兼顾效率和公平,最大限度减少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差异。

(三)出台相关的会计核算办法,便于企业加强核算管理

财税部门应尽快明确与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对应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在遵循会计核算准则的前提下,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对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涉及到的科目归集、成本结转等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会计核算。

(四)加强税收监管,防范多抵虚开

一是严格采集数据的审核,对纳税人上报的“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严格审核把关,与前期调研测算、行业标准等比较分析,最大限度地保证“扣除标准”上报的准确性。二是加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监督管理,建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期初存货及进项税额转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底细,严厉查处利用虚开发票虚增库存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购销发票管理。将收购凭证纳入税控发票范围,借助防伪税控采集发票开具信息,按购入商品分类,对其数量和价格进行事后分析,借助评估模板,对产出产品进行分析评估,做好产品销售的税收事后监管工作。四是突出对生产、销售真实性的监管。在核定扣除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应当注重企业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的真实性,杜绝虚开发票现象。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平台,充分借助资信平台做好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充分借助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一是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督促农产品中间商贩、收购企业、加工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作,适时共享农业部门调查收集的当地农产品数量、品质、价格等精准数据资料,节省人力、物力;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要求出售农业初级产品的个人和企业开设农产品购销专用账户,在流动资金上加强监督,防范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平

An Analysis of Policy Effect regarding Assessment Deduction for VAT on Farm Produce

Dahu Zhang & Hongbin Ji

:In order to fx management loopholes in the receipt of farm produce purchasing,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elect some sectors to implement the pilot project of the assessment deduction for input VAT on farm produce. Through analyzing the practice in a certain enterprise of cotton textile, it is proved that the policy has achieved a good effect for relieving tax burden of agricultural processing enterprises, fxing mechanism loopholes, and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existing issues such as unclear methods for tax collection and allocation and undiversifed industry standard.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policy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close coordination should be made so as to fulfll the maximization of policy effect.

Abstract

Purchase receipt of farm produce Input VAT Assessment deduction

F810.42

A

2095-6126(2015)10-00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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