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召开BEPS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宣讲会
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OECD/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并在北京市税务学校召开了宣讲会。BEPS项目成果包括所有15项行动计划报告和一份解释性声明。OECD于2015年10月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这些成果的英文版。10月8日,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秘鲁利马)审议通过了全部的BEPS成果,并计划将其提交11月G20安塔利亚峰会由各国领导人背书。
BEPS项目由34个OECD成员国、8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其一揽子国际税改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二是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三是提高税收确定性。
根据OECD统计,全球每年4%-10%的企业所得税因BEPS问题流失,每年损失的税收收入规模约为1 000亿至2 400亿美元。为共同应对BEPS问题,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各国领导人委托OECD启动实施BEPS项目。经过24个月紧锣密鼓的工作,BEPS项目到今天已接近完美收官。
OECD BEPS项目负责人拉斐尔先生在宣讲会上指出,BEPS行动计划所带来的是一种模式(paradigm)的改变。BEPS措施的精髓在于明确应税所得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申报纳税。新的转让定价指南、防止协定滥用和转让定价相关规则以及其他措施都以此为目标。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BEPS措施由全部OECD和G20成员国平等参与,达成共识,这在国际税收领域有史以来尚属首次。参与这项工作的发展中国家也不断增多,它们可以通过直接参与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或者间接通过区域税收组织及区域政策对话来提供观点和意见。因此,这不仅是全球税收合作模式的创新和发展,而且从结果来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提及BEPS项目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拉斐尔先生认为,焦点将主要集中在BEPS措施的全球实施上。根据OECD第90次财政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各方一致同意尽快构建后BEPS时代包容性工作架构,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为其提供能力建设帮助,扩大BEPS成果落实的范围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另外,还将在目前成果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进一步形成和补充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重点向大家介绍了中国在BEPS项目中的地位及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此项国际税改中,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平等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为了做好BEPS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G20税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全局50多名干部,深度参与各议题会议、研究和意见反馈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还派员担任BEPS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设计、监督和审议各项行动计划方案、进程和成果。2013年至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参加BEPS相关会议86次,向OECD提交我国立场声明和建议1 000多条,其中很多意见得到采纳并体现在最终成果中,为该项目所遵循的核心原则的确立和推动各项成果顺利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维护税收权益发挥了独特作用。
参与BEPS项目对中国的意义,王晓悦副司长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这次国际税制改革为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机遇。我国以平等身份参与改革,表达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立场和观点,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二是有利于推动国内税制改革。BEPS成果产出后,如何落实转化是主要问题。通过借鉴BEPS成果,可以推动国内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立法,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三是有利于促进国际税收合作。BEPS有利于促进各国税务机关在情报交换、争端解决、多边协议等领域加强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遏止利润向低税地转移,保障税制健全国家的税基安全,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税基安全。BEPS项目在我国的落地,有利于我国堵塞避税漏洞,打击跨境逃避税,从跨国公司跨境交易的利润分配中得到公平合理的份额,进一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随后,国际税务司相关工作人员就CFC制度、利息扣除、披露恶意税收筹划、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完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规避常设机构、争议解决、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方面的成果内容向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介绍。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总结发言中指出,BEPS项目实现了五大突破:一是实现了征税原则的突破,从1923年确立的常设机构原则向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转变;二是防止国际规则滥用,主要是防止协定滥用及转让定价规则滥用;三是透明度,体现在恶意税收筹划的强制性披露、分国别报告、CRS诸方面,说明未来国际税收将进入一个透明的时代;四是确定性,它与透明度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在于要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五是多边工具,预期将成为所得税历史上第一次多边国际协调的法律行动,其文本将于2016年底出台,开放供各国签署,一旦签署将成为多边公约。从这些意义上来说,BEPS项目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它的成功,还意味着国际税收走向了合作的新时代。未来中国将与OECD一道完成后续11项工作。这11项工作都是实质性、颇具现实性的工作,它们将与现有规则一同构成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在国内,我们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修订国内法。包括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增加反避税条款,为堵塞税收漏洞提供法律依据。还要在协定谈签和修订中逐步引入BEPS成果。我们已经于今年5月与智利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引入反滥用等条款。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2014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14〕32号),规范一般反避税调查实施程序;《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7号),进一步明确间接股权转让的执行等问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6号),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简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程序。正在修订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引入了BEPS关于同期资料、无形资产等多项研究成果,将国际最新规则、理念与反避税实践管理经验相结合,目前已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三是改革中国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四是统一全国风险应对,建立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分投资国的跨国企业利润水平指标监控体系,在案件调查和对外谈判中应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开展双边协商等。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五大要素。
廖体忠多次强调,中国在做好所有这些对内、对外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四个转变,即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变、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转变、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的转变以及从制造现代化到全价值链现代化的转变。并要考虑一个大的战略,即“一带一路”战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改变整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面貌,而中国将在这个过程中与这些国家互利共赢。国际税收工作也要考虑这个战略实施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发现BEPS项目的时间表、路线图与我国国内的形势、战略构想形成了相互的映照。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确定了BEPS项目。同一个时间,中国产生了新一届党中央,并明确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此相对应,国家税务总局也提出到2020年全面实现中国税收现代化。具体到国际税收工作,则是“要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有一个大的变化”。如今24个月过去了,BEPS项目面临收官,我们国内的国际税收工作也确实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构建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格局相适应、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与国际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的中国国际税收新体系。
文 / 韩霖
责任编辑: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