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证分析——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郭瑞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主要为生产性借贷、高息现象日益普遍、担保比例不断增大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具有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应健全民间借贷立法体系,提高民众风险投资意识,强化司法审判职能,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息;担保;融资
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及个人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极易产生风险,当前又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当事人往往在发生纠纷后诉诸法院。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就是典型表现之一。
(一)城东区法院的审理情况
通过对城东区法院的实地调研不难发现,从2008年至今,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标的总额有所增长,案件当事人也从双方演变为有担保的多方。在对城东区法院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本文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37件民间借贷案件展开分析。
1.标的额差距大
在37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低标的额为6500元,最高标的额达到133万元,数额差距较大。另外,最高额较往年有较大提高。
2.借款的用途多样(见表1)
调查显示,在借贷关系中,既有生产性借贷,又有生活性借贷,且生产性借贷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个案资金数额也比生活性借贷高。生产性借贷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都以多种理由或方式,如资金周转不开、工程未到期款项未结、避而不见等应付。生活性借贷一般发生在比较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人基于生活所需,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医疗、子女教育抚养和购房。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长期不能还清欠款。此类案件多以调解结案。
表1 民间借贷资金用途
3.利息条款内容不一
在37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利息的有16件,占总数的43.24%;没有约定利息的有21件,占总数的56.76%。从数量上看,无息借款超过了有息借款。这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固有的特点:因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出借人大多碍于情面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后因资金困难又与出借人协商而被免除利息。以上这些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比较常见。虽然无息借贷的案件数量较多,但案件标的额普遍较低,最高标的额为54.5万元。有息借贷的案件数量略少,但是标的额普遍比无息借贷高,最高标的额为133万元(见表2)。
表2 民间借贷利息情况
4.多为调解结案
在37件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调解结案的有26件,占70.27%;而以判决结案的有11件,占29.73%,两种结案方式的案件数量相差较大。多为调解结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相同,而调解具有诉讼费用低、处理周期短等优点。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法官即可制作调解书结案。(2)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双方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往往会私底下进行协商,在审理时极易达成合意。而且,若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大多可以当场给付,实现案件的彻底解决。(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原告阐述的事实无异议。这就提高了以调解结案的可能性。(4)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将调解率作为法官个人考核的一项指标,有些法院甚至还鼓励“零判决”。这样当然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数量,但也曲解了提倡调解的初衷。法院毕竟属于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当属审判。法院判案的目的就是定纷止争,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实现公平正义是最高要求。然而,调解多了,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恶性“怪圈”:“选择调解就得作出让步,第一次调解利息不还了,再次调解可能本金也要打折扣。”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法官强制调解的情况。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特点
1.借款主要用于生产性借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生活性借贷的比例逐渐减少,而生产性借贷的数量不断增多。这一变化大大促进了民间融资规模的迅速扩张,使民间闲散资金大多被用于民间借贷。同时,单笔的借贷金额不断增高,利息随之“水涨船高”,出借人的收益也不断增加。城东区法院的调查数据也反映出这一特点。而且,这一特点在城市中更加明显。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高息现象日益普遍
近年来,民间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强烈,融资变得相对困难。出借人利用借款人的急迫心理,往往要求高额利息。借款人虽然明知高息借贷的还款风险高,但为解燃眉之急,仍然不得不选择借贷。出借人为赚取高额利息,不考虑放贷风险,以投机为目的盲目放贷,这就为日后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担保比例不断加大
为保障借款的顺利归还,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有担保的民间借贷的数量逐年增高。但是,民间借贷人对法律的了解有限,订立的担保条款存在许多问题,如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担保方式不明确、担保期限不清楚等,在纠纷产生时阻碍了担保的实现。
从调查数据看,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现实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因素
1.经济快速发展造成民间融资供需两旺
我国西北地区地处内陆,既未位于经济发展之前列,也不占据交通枢纽之便利,经济起步较晚。但是,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个人投资经营也不断增多,正规的、数量较少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他们资金上的需求。当然,这些企业和商事个体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等,无法达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中小微企业因经营规模有限,资金需求量不是很大,也容易被那些以大企业为服务目标、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
上述企业与个人若想以借贷满足发展需求,就只能依靠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因此而拥有广大的市场。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的资金基本上都是从居民个人手中获取的。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大量增加,而银行活期储蓄的收益甚微,导致居民储蓄意愿不强烈。这使得居民把资金投放在市场需求旺盛、收益见效快、风险也相对较高的民间借贷领域。
2.追逐高额利息,忽视市场固有风险
很多人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以获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收益。在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民间资本处于卖方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民间闲置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存在风险。缺乏正规金融监管机制的民间借贷风险极大,借款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些借贷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保证条款,一旦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就会发生一损俱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在私力救济失效时,民众只能求助于公力救济,继而发生民间借贷诉讼的井喷。
3.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大量需求涌向民间借贷
正规金融机构拥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它们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还款期限也规定得十分严格。许多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在资金信用方面无法达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要求,为了周转资金,缓解经济压力,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另外,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对于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而言,资金获取时间的长短也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在资金紧缺时,民间借贷无疑是最便捷、有效的获取资金的途径。
(二)社会因素
1.西部地区地域广阔,个人生产经营及中小型企业的设立投资比比皆是
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虽然被告居住于城东区,但是原告可能居住于西宁市其他城区,也可能不在西宁市本地居住。这样的案件相当多。在我国广阔的地域上,东中部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着西部经济向前迈进。小企业、小生产的经营方式不断增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2.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诚实信用缺失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合同,只写了一个简单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对还款的期限、方式、利率,甚至借贷关系是否存在都有争议,其中不乏为了自身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急需资金而无融资渠道,另一方趁机以高利贷方式隐秘放贷的情况,加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三)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等。这些规范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并对损害社会、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分散的规范的协调性较差,某些内容甚至相互冲突。另外,由于缺乏体系性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
2.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是生产性借贷。对民间借贷的大量需求促使职业放贷群体大量出现。当前的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初具规模,经营性质明显。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监管当局一直采取放任的管理态度。纠纷发生前放任,纠纷发生后严处,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反作用。这不仅没有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反而极易诱发民间借贷纠纷。
(一)被告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比例增多
在对城东区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笔者发现,1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4件案件的被告未出庭,均为缺席判决。可见,被告不出庭的比例较高。这主要是近年来陌生人借贷的情况不断增多而导致的。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无法联系被告,也提供不了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为了躲避债务,被告通常举家外出,断绝所有联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利用公安内部系统平台查找被告的户籍信息和经常居住地,进行邮寄送达。如果仍无音讯,则只能公告送达。这就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在被告缺席审判之后,如果通过原告举证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将依法宣判。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屋、财产以清偿债务。如果相关证据不足,原告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原告的债权将难以实现。
(二)案件关联证据少,借贷事实难认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比较少,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关联证据也比较单一。这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由于民间借贷形式比较灵活,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同时,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凭借熟人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只出具简单的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相当困难,法官查明、认定事实的难度也较大。
审判中易出现的问题为,双方当事人只写了借款协议而没有写借据。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笔者认为应视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按照借款事实不存在处理,而要看协议内容是否能反映借款事实。很多案件虽然只有借款协议,但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给付。法官应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调取银行存取款记录,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在形式上形成内心的确信,避免出现判决结果和案件事实的不相符。
(三)对利息的处理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息借贷。利息的有无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约定不明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均应予以保护。《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的。
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预先扣息的行为。《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意图以某种合法的形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如何认定预先扣息行为是审理的关键。如有的出借人在实际支付借款给借贷人之后,约定一年到期还款,却要求在半年内偿还利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预先扣息。法律明文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利息的支付时间,但此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利息是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本金之后产生的。借款人没有于规定期间内完成本金的使用而支付利息,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对借款人显失公平。
民间借贷尽管问题频出,本身却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没有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就没有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发展。不能因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就忽略甚至否定其发挥的积极作用。相反,为民间借贷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当前市场需要的健康发展之路,才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健全民间借贷立法体系
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体系化的法律可供参考。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产生的问题多种多样。要想从深层次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难题,立法层面的规制应是关键。应对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展开研究,整合目前相对分散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出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律。民间借贷立法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促进借贷关系的良性发展,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借贷市场的经济体系建设,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
相关立法应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将其分为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生产性借贷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应明确准入条件、借贷形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
(二)提高民众的风险投资意识
在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西北地区,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人们倾向于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很少会在一开始选择法律途径,待到问题变得十分棘手时,才会求助于司法。这就人为加大了案件的调查审理难度。与其被动等到问题出现时才去处理,不如从根源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防范。
1.政府出力,建立长效机制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司法部门应深入人口密集的社区街道,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懂法、用法的重要性,认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区别,防止掉入借贷陷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审慎作出借贷行为
出借人在借贷之前,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能力,不仅要考察对方的经济来源,还要看对方的为人、口碑,切莫因碍于面子或接受了小恩小惠而盲目借贷。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交易或作出违法行为,如走私、赌博、贩卖枪支等而仍然对其借贷,则法律不仅不保护此类非法借贷,还会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从以往的案件审理情况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借贷关系的确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双方切不可因亲戚朋友的关系而碍于面子,只口头约定或简单地写一个借据,而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并写明借贷的相关内容,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利息等条款。对于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法律也不予保护。对于高额的民间借贷,有必要时,最好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以最大程度保护出借人的债权。
(三)强化司法审判职能,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纠纷,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和谐、稳定、有序,防止案件当事人恶意规避法律。
1.实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
青海省的少数民族众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切实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案件审理与有效化解矛盾紧密结合,特别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恶意收取高息,借款人为躲避债务举家外逃等紧急严重的情况,要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工作。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甄别,做好风险等级评定。案件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记录在案。
2.积极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切实做好审判中的各项工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严格审慎地进行核查,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判断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认。案件原、被告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承担不申请鉴定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效果;若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督促原、被告积极举证,并说明证据不充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当事人自行举证以外,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依职权进行取证调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公正审结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另外,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在执行阶段应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谨慎使用冻结、查封等强制手段。尤其是对于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应避免因司法措施带来企业资金链的断裂,间接使企业职工的利益受损,给企业造成经营上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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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6-03责任编校:王欢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01―0097―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