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法律治理研究

2015-12-30 03:2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法律治理研究

管金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与体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呈现出一种典型的金融排斥局面,在作为正式金融的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均受到一定阻却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为了满足其基本的融资需求,必然会选择民间融资等非正式金融,但因此却面临较高的合法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因此,寻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治理的立法破局,必须以提高金融包容为基本指导思想。应当出台立法对现有的官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改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排斥现象;继续稳步推进民间融资的改革步伐,以风险可控、规范经营为基本原则推进部分民间融资的合法化路径;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排斥;金融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了进一步全面的拓展。《决定》特别指出,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众所周知,中小企业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多数,能否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获得长足发展,将很有可能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形势和发展前景。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境况恰恰是捉襟见肘的:由于在融资渠道和来源等方面存在困境,我国中小企业经常面对资金匮乏的情况,亟需立法和政策的规制。

一、金融排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呈现出一种典型的金融排斥(financialexclusion)局面。所谓金融排斥,是指在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金融服务和利用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会遇到相对其他群体不存在的困难和障碍。[1]从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在理性经济人指引下的逐利本性,以及任一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所导致的金融网络铺设存在偏颇等问题,金融排斥的局面因此不可避免地发生。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经济主体等,是最为常见的、受到金融排斥的主体。从企业融资来看,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一般为企业提供两种基本的融资渠道,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小企业在这两种基本渠道上都存在不可避免的融资困境,由此诱发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排斥现象。

(一)直接融资:极高准入门槛

所谓直接融资,即企业通过直接与资金提供方接洽的形式获得融资来源,它通常包括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和向其他企业进行拆借两种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对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的规定。这便意味着,在现有的金融法律环境下,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仅存证券市场融资一条渠道。因此,证券市场的融资渠道是否畅通,经常成为企业能否突破融资瓶颈的关键因素。从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一个健全的、能保证各种类型和规模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市场体系应当分为主板、二板、三板等多层结构,其对企业规模、信息披露规则、财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一般是递减的,主板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最高,二板、三板则相对较低。[2]主板市场门槛过高,更适合大型企业;对于在规模和资金水平都不可能处于较高状态的中小企业来说,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通常更为适合。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却不太健全,表现出强烈的单一化倾向,作为二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发展趋向愈加接近于主板市场的简单复制;而真正意义上的三板市场则根本不存在。在这样的融资体制下,中小企业面临金融排斥的困境丝毫不奇怪。

(二)间接融资:存在资本偏好

除了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进行融资外,企业还可选择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这便是间接融资。但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事主体,本身也是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组织。因此,在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中,企业若想顺利获得资金,除了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必须遵循的借贷规则外,还要通过商业银行自主制定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规模小、资本薄、风险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极高的信用性要求构成了极高的准入门槛。除此之外,我国银行业高度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资本结构进一步影响了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渠道。“以国有资本为主的中国银行业在借贷业务中天然地对国有企业抱有‘好感’,这便形成了商业银行在借贷中的资本偏好性,通常为民营资本背景的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再一次遭到了金融排斥。”[3]

二、非正式金融:中小企业在融资困境之下的必然选择与潜在风险

(一)前吴英案时代的法律风险

在作为正式金融的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均受到一定阻却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为了满足其基本的融资需求,必然选择民间融资等非正式金融。但是,众所周知,民间融资在中国的身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即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明、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明。一面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本的强烈需求,另一面却是现有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暧昧与排斥。吴英案受到来自企业家与司法机关的完全相反的评价即根源于此。在这一背景下,中小企业以民间融资获取资金的行为将存在很大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境况是:与国营企业家相比,作为中小企业主的民营企业家面临着更多的违法风险,甚至有学者因此而发出了“善待民营企业家”的呼吁。[4]中小企业经营者很难真正产生全面的经营动力,经济发展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钳制。

(二)后吴英案时代的经营风险

近年来,以吴英案为契机,民间融资的改革提上了日程,曾经处于灰色地带的若干民间融资组织和行为将获得一个渐进式的合法性机遇。但是,或许是由于放松管制的改革步伐已然展开,而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在这一关键的制度变革时期,出现了一些由于监管体系不健全而为中小企业融资造就巨大经营性风险的情况。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便是,随着民间融资的放宽,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从地下走到地上,部分资管公司骗取高额评估费的现象开始“死灰复燃”。在这些案件中,融资公司经常会合评估机构进行共谋,为中小企业融资铺设下巨大“陷阱”:首先,融资公司提出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但企业必须到指定的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随后,企业听信融资公司的建议,到评估机构缴纳巨额评估费,而该评估机构与融资公司事先存在共谋,瓜分该评估费用;最后,融资公司以该中小企业的评估结果不符合投资条件为由拒绝提供资金。[5]

图1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图解

三、治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立法破局

(一)指导思想:提高金融包容

治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治理现有不完善金融体制所造就的金融排斥现象。因此,寻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治理的立法破局,必须以提高金融包容为基本指导思想。在现代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金融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必然需求,它不再是前工业革命时代少数财阀玩弄的奢侈品,而应当普惠至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中小企业因现有金融体制不太健全而发生的融资困难现象,是金融包容度不高的典型体现。因此,应当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提高金融包容。

提高金融包容,既是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以提高财富增量为主向促进财富分配为主的改革方向转变的必然要求。申言之,只有以提高经济的包容性增长为指导思想,促进金融包容,保证不同经济形态、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主体均能获得足以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流动性资金,经济活力才能获得质的飞跃,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绝非是一个单纯的民事借贷法律制度或商事经营行为,它具有极强的公法性色彩,国家的监管和促进责任需要从纵向的治理角度予以明确。因此,治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立法破局,是一个糅合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系统性制度演化路径。

(二)基本方针:探寻一个系统的制度演化路径

首先,应当出台立法对现有的官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改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排斥现象。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直接融资渠道方面,出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进多重资本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构建一个系统的直接融资结构,为不同规模、不同需求的企业提供异质的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合适渠道。其二,在间接融资渠道方面,出台产业政策法规,为商业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和行业,以及中小规模企业提供融资给予足够激励。降低这些特殊融资业务的信贷规范性要求,甚至还可以出于鼓励金融包容的角度,为在边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设立的商业银行提供较低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鼓励其向这类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其三,在企业间同业拆借方面,建议出台改革法规,逐步放宽限制性要求,毕竟母子公司间、关联公司间的拆借行为并没有禁止的必要。

其次,应当继续稳步推进民间融资的改革步伐,以风险可控、规范经营为基本原则推进部分民间融资的合法化路径。在官方金融体系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开放准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官方金融体系。一方面可避免民间过多游资所造成的高风险现状;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打破官方金融体系中国有资本的垄断地位,从而鼓励竞争,提高市场活力。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获得极大缓解。

最后,应当注意改革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在对民间融资放松管制的过程中,附加必要的规范化经营要求,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出现“阵痛”。比如,应当健全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完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关联性法规,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权力,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法律指引等等。有效防止在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风险。只有在一系列配套的法律体系变革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才能获得一个口径开放、渠道规范、风险可控、无缝对接的法律制度之保障。

综上,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方能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系统性法律治理演化路径,畅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如此方能呼应《决定》中对非公经济发展所提出的若干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1]李雅洁.我国政府治理金融排斥的角色定位及相关法律制度探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2.

[2]刘道远,王艳萍.中国多重资本市场建设法制创新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3.

[3]管金平.中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变革的新视野: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演化路径[J].兰州学刊,2014(4):185-189.

[4]马晓力.善待民营企业家[J].中国经济报告,2014(4):46.

[5]杨井鑫.资管联手评估做局,中小企业融资暗藏“陷阱”[N].中国经营报,2014-04-07(B4).

收稿日期:2014-09-24责任编校:王欢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01―0105―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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