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亚兵
[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需要以各种增信来保障其发展。第三方担保、风险备付金、债权的分割与期限错配、保险都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增信方式。但是各种增信方式都在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坚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避免平台自身提供增信,实现借款人风险与自我风险的隔离。
[关键词]增信方式;信息中介;风险备付金;担保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133
1 增信的必要性
网络借贷又称互联网金融P2P模式,最早于2005年在英国产生,2007年引入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爆发的背景与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和信贷约束相关,它立足于小微市场,对传统借贷市场起到补充作用。[1]相较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整个借贷程序的快捷交易,并且突破地域限制,将分散的资金集合起来,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P2P网络借贷依托互联网思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新路径。[2]但是,从根本上说,网络借贷只是以互联网的方式实现了借贷交易过程,并没有突破借贷关系的本质。同时,传统借贷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信贷中核心的风险——信用风险,都存在于网络借贷中。
网贷平台也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吸引投资者。网络借贷平台的增信不是为了直接充当借款人还款履约不能代替履行债务的角色,虽然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借款人还款不能,平台最后兜底事件指新浪财富兜底事件。,也出现过平台以明显的方式承诺对债权人保本付息,但是,从目前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规则来看银监会、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平台在借贷关系中始终充当的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平台在法律上并无义务履行代替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而且,从实践看,平台的运作也只是简单的信息中介提供者,虽然其运营模式已非简单地撮合交易,但是其与传统的直接从事信用中介服务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商业银行直接充当着借贷双方的对手方,为任一一方的交易相对人,基本业务为吸储放贷。
2 实践中的增信方式
以增信方式的来源划分,增信可以分为外部增信与内部增信,外部增信包括引入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包括独立的第三方担保和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担保。内部增信又分为几个层次:一是直接的增信措施,包括债务人担保;二是可以达到增信效果的增信措施,包括提取风险备付金、债权的分割错配、对履约行为的保险措施;三是与增信不相关,但是能够提高网贷平台抵御风险的措施,包括借贷资金的存管、风控措施的完善等。因为增信置于前两类措施相关,所以本文只讨论前两类增信方式。
2.1 第三方担保
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一般属于轻资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并无财产可供抵押,网贷平台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以达到增强债务人整体的信用能力的效果。目前网贷平台以第三方担保(一般引入担保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的方式承诺对借款本息进行担保,若发生资金拖欠和违约,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投资者垫付偿还,这种担保方式在业内广泛存在。
2.2 风险备付金
风险备付金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每笔撮合成功的借款中,从投资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当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的标的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平台将通过风险备付金保障投资人在该项标的投资本金和利息。
2.3 债权的分割和错配
债权的分割是指债权人将资金注入网贷平台之后,网贷平台通过债权分割与错配的方式将债权人的债权分割为多个小额债权和多个期限不同的债权,这样将分散债权人的风险,达到将“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的投资效果。
2.4 保险
保险的本质是借助众人之力,利用大数法则来抵御风险。P2P作为典型的陌生社会内发生的借贷,其信用风险相较于熟人社会更高,所以在网络借贷的交易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保险引入,分散风险。根据不同的对象,在网络借贷的交易中的保险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例如,对用户在P2P平台在充值、提现过程中发生资金被盗刷、盗用时,提供的账户安全险;针对借款人的人身安全险;针对借款人设定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以及最为重要的履约责任保险。履约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投资者)承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任务,则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例如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与P2P平台达成履约责任保险的意向。一般认为,履约责任保险是网贷平台中风险保障的重要方式。
3 各种增信方式的障碍及其解决
上述的增信方式在网络借贷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都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下文就分析不同种类的增信方式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 第三方担保
网络借贷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直接作用是将信用风险转移到担保机构,这样以外部增信的方式为网贷平台上的交易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但是与偶发的、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相比,P2P借贷属于数额巨大的专业性贷款,如将担保公司纳入在网络贷款中对履约不能提供保证的实践中,则担保公司的性质趋向于成为与银行合作的专业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对经常性的、数额巨大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其对网贷提供的担保功能不是偶发的,其单个数额也许远远小于大宗银行贷款,但是实际上提供的担保数额远远大于其风险能够承受的范围。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如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是需要经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批准的。因此,有学者认为,一般担保公司涉足网贷平台的担保业务涉嫌资质欠缺问题。[3]
3.2 风险备付金
在网络借贷中,风险备付金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的比例金额以及平台自身的投入构成,在出现比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或逾期时,启动风险备付金,对投资人进行先行赔付,通过风险备付金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利息。风险备付金在增强平台信用能力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也启动了风险备付金。这一增信方式受到了出借人、借款人与借贷平台的青睐,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旦出现违约,出借人就有权对风险备付金请求赔付,对于借款人来说,正是因为有备付金的信用担保功能,借款人才能在短期内快速地向出借人筹集资金,对于网络平台来说,正是因为有这一种风险保障措施,平台才能不断地吸引出借人与借款人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看似美丽的面纱背后可能隐藏着邪恶的面孔,风险备付金就是如此。在实践中,风险备付金的运作是十分混乱的,没有具体的规则对其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备付金的权利主体不明确,提取规则、赔付规则较为模糊,与网贷平台的自有资金相混合等。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各方对风险备付金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误解,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财产地位的权利主体,抑或是一种依附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方式,可以与网络借贷平台视为一体?
3.3 债权的分割与错配
从国外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来看,lending club、Persper等P2P网贷平台并不提供担保,只是作为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的平台,促成投资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通过信用评分系统对借款人进行筛选,运行相关技术对借款项目做出评价,在平台网站上予以信息披露。[2]我国P2P借贷涉及平台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分割与期限错配,国外的P2P更多的只是债权的原始分割并不涉及债权的转让,即国外网贷平台只是利用将原有债权分割为小块债权的方式将某一债务人履约不能的风险分散至多个债权人。而我国P2P债权的分割与错配实质上是以对借贷信息进行加工、分配、组合之后形成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之后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更是涉及“非法集资”陷阱。
3.4 履约责任险
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工具被运用至多个领域。传统的保险领域限于风险可控的情形,网贷平台如需借助这种分散风险、提高信用的能力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在P2P监管规则尚未落地,P2P现实运作较为混乱的情形下,网贷平台自身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业需要谨慎地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否则,某一领域的风险可以导致保险所涉及行业的风险传递,此时并没有达到网贷履约保险所能实现的预期,又导致风险从一个行业传递至另一个行业。这也是在现实情形下,保险也对P2P业务顾虑重重难以展开业务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叶颖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险凸显的瓶颈及对策研究[J].上海保险,2015(10).
[2]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5).
[3]傅巧灵,韩莉.第三方担保对P2P网贷的风险作用机理——基于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J].时代金融,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