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打工遭欺负,万万不能一忍了之

2015-12-26 06:48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5年7期
关键词:小苏劳动法口头

杨学友

在校生不是从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假期打工难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拖欠报酬、不给或者给很少报酬,更不能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不管不问!

一、打工虽不受劳动法调整,拖欠报酬法律不答应

[案例]小苏同学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找到了两份代理公司产品的促销宣传工作。小苏与两公司口头约定好,每日报酬分别为60元、65元。为保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小苏每天都要顶着烈日到指定地点开展促销活动,工作虽然很累很辛苦,但只要一想到开学时可以用自己挣的钱交学费就觉得非常兴奋。可结算工资时,其中的一家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提出:要么按50%标准立即给付,要么待将来效益好了再发工资。小苏的同学劝小苏说,算了吧,咱们学生打工没签劳动合同,打官司都不受理。

[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虽表明大学生假期打工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口头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若用人单位违约,小苏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工钱。

二、未签合同欲“赖账”,报酬未必老板说了算

[案例]晓旭是某职专学校女生,临近毕业的寒假期间,晓旭与其他3名同学到一家服装加工公司开展实习性质的打工,上班的当日双方口头商定:晓旭参加顶岗实习劳动,实习结束时,可根据情况优先录用实习生。每天工作8小时,满勤每月2300元。可一个半月后结束打工劳动后,公司只发给晓旭3000元。晓旭提出应按约定给付3450元未果后,打算起诉维权,老板告诉她说,咱们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给多少我说了算,3000元已经不少了。

[分析]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口头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数额时,晓旭已用手机录音,可依据录音要求公司按约定足额给付工资。若未有录音,也未必老板说了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其“合理报酬”应理解为,根据学生所付出劳动量与取得的劳动成果,支付与之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既然晓旭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与其他工人一样劳动,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其他工人接近的数量,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三、约定报酬随意缩水,绝不能自认倒霉

[案例]楠楠暑假期间到一家快餐盒饭店从事送外卖劳动,与老板约定每月完成工作任务后的工资为1500元。为确保得到足额工资,楠楠每天提前上班,按时将50余份盒饭送顾客手中。干满40天后结算时,老板却按月薪1000元标准,只付给楠楠1300元了事。楠楠提出应按足额标准给付2000元。老板回答说,爱要不要,就这么多。楠楠打算诉诸法院维权,可有的同学告诉他说,你啥证据也没有,打官司也赢不了,认倒霉算啦!

[分析]口头约定一类合同,若事后一方不承认,主张权利一方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难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即使如此,也未必老板想给多少是多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若楠楠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越过1500元以上,他完全可以要求老板按该标准支付打工工资。

四、打工被加班,未必没有“加班费”

[案例]阿颖是某高校大四学生,经熟人介绍,阿颖于暑假期间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想到当下就业之难,阿颖想通过打工机会给公司留下一个好印象,以便有机会入职该公司。为此,工作期间阿颖一直很勤奋敬业。老板或许抓住了阿颖心理,每天派给她的工作量相当大,根本干不完。为此,阿颖几乎是天天加班1至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当她们主张加班费时,老板回答说:本来是8小时的工作量,是因为你没经验,又不能吃苦,不得不加班完成,这根本不属于加班,再说,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约束,没有加班费一说。

[分析]以完成工作量为理由,来促使打工学生不得不在8个小时后继续加班工作,实质是一种变换手段的延长工作时间,同正常安排加班并没有什么两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据此,阿颖除了通过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主张权益外,还可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因为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

五、打工伤害非工伤,九项赔偿一个都不能减少

[案例]董宏是某职专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前的假期,董宏到某酒店打工。因对所使用的多功能压面机设备操作不熟练,匆忙时忘记基本操作程序,在进行轧面机操作时,董颖将正在运转的轧面机上的防护网拉开,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轧面机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住院医疗费1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董宏要求按工伤标准赔偿,酒店只同意给付5000元了事。理由是:学生打工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再说,董颖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在校生假期打工虽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但这不非意味着遭受伤害就可以不赔偿或减少、降低赔偿标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雇主,负有对打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并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人身安全。若董宏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则不能减轻该酒店的赔偿责任。其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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