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 庆 凯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河北省行唐县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以债务履行情势为视角展开
习 庆 凯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民间借贷是人类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债务履行情势主要包括按约履行、延期履行和不予履行,每种履行情势都隐含着对经济阻碍的弊端。通过对行唐县民间借贷履行情势的调查,揭示其中隐含的弊端,进而为有效规制民间借贷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调查报告;履行情势;规制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增长。民间借贷虽然对我国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一些弊端,也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其不利影响。笔者拟通过对河北省行唐县民间借贷履行情势的调查,旨在发现民间借贷中隐藏的弊端,制定措施以减小其对经济的危害性。
1行唐县民间借贷履行情势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90份,实际收回85份,有效问卷72份,有效问卷率达84.7%。
利息是民间借贷的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履行情势主要包括按约履行、延期履行和不予履行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履行情势所蕴含的习俗、惯例也集中体现在借贷利息方面。
1.1按约履行
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得到预期利益,出借人的预期利益无非是取得借款利息。在当事人约定还本付息时间到来之时,如果债务人能够按期支付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以及归还本金,这就满足了出借人的利益预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借人的预期利益得到了满足,出借人会将一定的利益分享给借款人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4.3积极构建“政府—中心—社会”“医养结合”的养老机制
积极构建“政府—中心—社区”多元化的“医养结合”模式。首先政府层面要破除医养结合政策行政分割的部门管理体制,在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投入资金的同时,也要改变转换资金的投入方式,不仅要补给供方,也要补给作为医养结合服务需求方的老年人群,另外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其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层面,要建立对医护人员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很多时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服务质量较差,对待老年人服务态度恶劣,中心应该就此建立绩效评估、服务回访机制,有效监督中心医护人员实施医疗服务,并激励他们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再者在社会层面,鼓励社会上的私人力量兴办医疗护理与养老机构相结合的护理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企业、政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社会组织的跨界合作,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和专业护理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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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增华
同时为以后的继续合作创造一定的利益基础。由于利息是民间借贷的核心,故出借人对借款人作出的利益分享也会体现在利息方面。表1即是笔者对行唐县民间借贷按约履行情况下,出借人对借款人作出的利益让步数据统计表。
表1 出借人利益让步统计表
通过表1,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在借款人能够按约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完成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在保证自身取得利益的情况下,基于各种原因(例如,为了以后民间借贷的继续合作或者是为了达到一定的人情效果等等)出借人是很愿意对借款人作出一定的利益让步的。这种让步的方式主要包括表1中所列的各项,而在现实中应用最频繁的方式即是“出借人随意确定减息数额”。这也契合了民事行为的本质原则——自愿原则。
1.2延期履行和不予履行
中国有句俗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波动性,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民间借贷对于借款人不仅是一种投资,对于出借人同样是一种投资。投资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履行不一定会按借贷主体的预期约定进行,即会出现债务的延期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现象。
不论是债务的延期履行,抑或债务的不予履行都是当事人不想见到的结果。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经济发展的波动不稳,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民间借贷履行情势中的上述两种情形。在面对这两种履行情势时,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作出的反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笔者将二者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比较(见表2)。
表2 出借人应对延期履行或不予履行方式表
由表2可见,不论是债务的延期履行,还是债务的不履行,在当地的借贷习惯中都不存在利滚利的做法。债务的延期履行或者债务的不予履行都反映着借款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存在某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利滚利”这种方式,将会更不利于借贷的履行,与借贷双方“双赢”的目标更是相去甚远。“利滚利”这种方式在封建社会较常见,如今当地的借贷习俗、惯例中已经摒弃了该种习惯,这也是经济快速发展、传统文化受到冲击的结果。
债务延期履行可以理解为债务人暂时不能按当事人先前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且这个“暂时”是能够预测到的将来某个时间或某个时间段。由于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社会的借贷行为,且熟人社会注重的是人情,所以当借款人出现延期履行的情形时,绝大多数出借人会采取继续计算利息或者提高一定的利息方式,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最终实现借贷双方的利益预期。
对于债务不予履行行为是出借人最不想见到的,但借贷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现实中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在面对这种履行情势时,出借人为了减少自身利益损害最大化,一般会采用停息还本息或者免息还本的方式促使借款人履约。
2行唐县民间借贷履行情势存在的问题
2.1按约履行存在的问题
按约履行可以说是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最好形式。按约履行形式存在的问题较少,但是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高利率的问题。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的平均利率为8%左右,通过股份制银行融资,利率超过了10%,而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利率高达35%[1]。笔者在行唐县民间借贷调查过程中统计的用于生产性借贷的月利率范围基本处于2%—5%之间,这一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家所规定的利率水平。笔者在调查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借贷例子:某一借款人为煤老板,在屯煤期间资金出现缺口,借某私人5万元人民币,用款5日,支付利息5千元人民币,即月利率高达60%。这固然属于极个别现象,但这也说明了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普遍存在。表3为笔者对该地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调查的数据统计。
表3 经营行业与借贷利率关系表
虽说借款人会按约还本付息,但高利率的存在对借款人会造成很大的还款压力。高利贷还款压力的存在,会使得借款人在从事商事经营过程中甘冒违法违规的风险从事商业投机行为。一系列的商业投机行为以及民间借贷高利率对金融行业的冲击最终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同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中小型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并且因高利贷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出现。
2.2延期履行和不予履行存在的问题
延期履行和不予履行属于“非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其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经济发展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例如,温州、神木、鄂尔多斯等地民间借贷的崩盘使得民间信用机制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冲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借款人“跑路”、自杀的现象更是举不胜数,经济、社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表2中虽列出了出借人面对此两种情形时的应对方式,但无可置疑的是,这两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产生了危机感。尤其对于“不予履行”情形更是将借款人的信用度降到了“红线”以下。出借人在面对这两种履行情势下,基于收回出借本金、取得利息的愿望,往往会采取无所不用的方式,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合法手段包括表2中列出的几种方式以应对出借人预期利益的不能实现问题;非法手段则包括暴力催讨、非法拘禁、黑社会介入等方式迅速回收本息资金。在笔者调查的过程中也存在出借人对借款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本息的事例。黑恶势力的介入、非法手段的运用不仅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对当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产生了阻碍作用。
3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对策
3.1利率性问题的规制
利率是规范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借贷利率水平紧密相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对民间借贷的保护程度[2]。
对最高利率进行限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贷款用途、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时间、借款人的信用等。以上各因素的不同,会使得借款人在应对利率时产生不同的态度。比如,用于生产性借贷与用于生活性借贷对同一借贷月利率2%会有不同的态度,生产性借贷人认为该利率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且通过该借贷会使自身的经济问题得到解决,会增加收入;而生活性借贷人则认为该利率过高,自身承受不了,不仅不会解决自身生活问题,反而会加重生活负担。因此,针对利率问题的规制,笔者建议:
首先,制定阶梯性的最高利率政策。原因基于以下三点:一是我国各个地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要远远快于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发达地区所需要的资金量较大、经济预期利益较好、高投资高收益项目较多、借款人对借贷利率有较高的心理预期。二是各个行业的特点不同决定了其对借款利率的预期不同。收益大、周期短的行业对借款利率有较高的心理预期,且这样的行业在支付完较高的利息后,自身所得的利润也会达到借款人在借款之前的预期,从而实现“双赢”局面。三是目前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但现实中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利率高于这一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多少是出借人在理性的情况下根据借款对象的信用、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方面做出的,而不是单单根据其盲目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出的。“堵不如疏”,既然市场不同、行业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则一刀切的方式并不适合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
其次,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高利贷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深渊,而且出借人在收债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恐吓、欺诈、暴力等非法行为,容易滋生犯罪,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的基础要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即利率多少才能算是高利贷。在明确标准后,细化有关法律的处罚标准。
3.2非法性问题的规制
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这一角色在当下的社会中处于尴尬的地位——不合法。说其“不合法”是由于如今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规制与监督,这使得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滞后于社会现实,从而使得我国法律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常态的规制保护。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得暴力催讨、非法拘禁、黑社会介入民间借贷等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
“从人性的角度讲,具有自然正义性的法律,如不具有自然的约束力,那在人们中间就成了一纸空文。”[3]一部好法律的评判标准即是民众接受并从内心乐于服从它的规制,如果一部新法律所确定的价值取向与大众的价值取向大相径庭,那么这部法律就会变为一纸空文。因此,政府应在尊重现实、尊重人民选择、尊重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首先制定一部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与监督监测制度,从而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防范和降低其潜在风险,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次,细化、完善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涉及民间借贷的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我国《刑法》虽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说明其具体构成要件。法律的不细化、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误判。最后,加强普法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使人们认识到高利贷、非法拘禁、暴力催讨等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使人们认识到如何才能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结语
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是经济活动的产物,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民间借贷的存在对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其规范性差,各种矛盾较为突出,因此,政府要坚持采取以“疏”为主的办法,逐步推进民间借贷组织化、阳光化、合法化,正确引导其未来的走向,以便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所蕴含的经济能量,并且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
[1]席月民.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3).
[2]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陈红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29.
责任编辑:卢宏业
作者简介:习庆凯(1988—),男,河北石家庄人,法律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收稿日期:2014-11-19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15)01-0041-03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5.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