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本科院校大学制度建设探析

2015-12-16 14:11谭永春
关键词:新建学术权力

谭永春

(蚌埠学院 文学与教育系,安徽 蚌埠233030)

目前,我国新建本科院校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这些院校所具有的历史惯性,学术权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这不仅影响了学术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这与高水平地方应用型大学建设的目标相背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营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消除影响学术发展的种种羁绊。

一、新建本科院校大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失衡

我国地方高校的办学主体是省级政府,政府集投资者、举办者与管理者于一体。近年来,省级政府对教育体制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且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政府对高校的计划管理仍是主要模式,教育资源实行统一分配。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使大学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缺点是政府对高校管得过多过死,高校缺少办学自主权。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办学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俨然还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一方面获得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另一方面也受到政府对其干预。这种干预使得大学有可能失去成为完全按自身规律发展的有机体的可能,导致大学主体地位的缺失。

(二)大学与社会之间关系异化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地方高校的智力支撑,因而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显得愈来愈紧密,同时更显示出大学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站”。然而目前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却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社会不需要或需求量很少,而社会需要或急需的人才学校却没有培养出来,出现了大学与社会脱节的问题,大学失去了为社会服务的某些功能。二是由于大学与社会的脱节,导致社会对大学的评价不高,社会对大学提供的资源就会越来越少。同时大学由于规模越来越大,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的投资有限,导致一些大学不得不在接受公司、基金会和个人捐款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一些附加条件,不利于大学自身的健康发展,失去了大学作为社会引领者的功能,使得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出现异化。

(三)大学内部关系不协调

1.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

1999年1月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体制设计上来看,“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两者各司其职,不能混淆。但在“权、责、利”这三者的关系上却很难分清楚。虽然《高等教育法》对“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大学的实际运行中,比较容易出现包办代替的现象。这种党政职能混淆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对高校的领导,同时也制约了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这样就使得新建本科院校的管理体制与现代大学制度产生了难以协调的矛盾。

2.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关系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管理体制下,高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单位。在这种体制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比较模糊,它们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相互越位的现象。这些在新建本科院校中仍然存在,具体主要表现为:学术权力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化、学术权力操作不规范、大学管理行政化,这些都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起着阻碍作用。

3.学校与院(系)之间关系的矛盾

目前,新建本科院校大多实行的是学校与院(系)两级管理模式,但存在的问题是:(1)学校和院(系)由于历史的惯性,它们之间的关系上明显有权力上移现象。学校和院(系)的关系关键体现在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上。许多新建本科院校在教学、科研、人事、学生、财务等方面给了院(系)一定的自主权,但就总体而言,权力有明显上移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院(系)工作的被动,也极大地影响了院(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在职能部门与院(系)的关系上有明显垂直管理的痕迹。学校层面和许多职能处室保持着对院(系)发出指示的职能且权力较大,这种组织架构形式很容易形成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的现象,使得院(系)无所适从,影响工作效率。(3)校内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处室之间只看到分工,难以看到协作,造成办事效率低下。

二、新建本科院校大学制度建设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一)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随着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大学从“象牙塔”中走向社会的中心,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对大学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政府所要做的应是对大学的宏观管理,依靠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大学的办学行为,而不是具体干预大学的内部事务。新建本科院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本校《大学章程》的要求依法自治,“自治”是大学维护学术自由的前提,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点。大学有权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有权决定学校的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以及机构设置等。要想真正实现大学自治,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大学之间的职责权限,下放办学自主权。其次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大学章程建设,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增强大学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意识。

(二)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新建本科院校要理顺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全方位的发展,大学的快速发展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主要是不断从社会获取必要的办学资源,这就使得大学要不断深化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功能,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对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以获取社会资源为其发展服务。同时,大学作为知识的传承、传播和创造的场所,不能完全跟在社会的后面,要超越社会上的功利主义和浮躁风气,引领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道德风尚。

(三)大学内部关系

1.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关系

新建本科院校协调党政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要尽快制定大学章程,通过大学章程来详细规定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明确划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进行有效监督。(2)严格决策程序。在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上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坚持党委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和沟通,完善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3)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强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

2.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关系

美国教育家约翰·S·布鲁贝克在其《高等教育哲学》中指出,“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这说明了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学术自治的限度。大学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个学术性组织,必须坚持以学术为主导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要协调好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尊重学术的规律,不能用行政组织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学术组织。其次,要完善制度设计,把大学的学术性事务真正交给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等学术性组织,并且保证其真正的学术性,真正实现教授治学。再次,要加强大学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责任建设,保持学术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克服学术的功利化、浮躁化倾向,保证学术回归其本质,这样学术权力的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2]

3.学校与院(系)之间关系

新建本科院校学校与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应该是管理重心下移,但在新建本科院校中,由于受历史惯性的影响,导致学校与院(系)两级管理模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要建立真正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实实在在地落实学校与院(系)两级管理模式。首先,关键是权力下放,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扩大院(系)办学自主权,调动院(系)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的活力。其次,在大学推行职员制改革。根据发达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并根据大学运行模式的规律,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逐步取消大学管理队伍与行政机关的干部级别相对应制度,推行职员制和职级制,真正落实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胜劣汰的机制。再次,大学校长及下属各学院院长(系主任)的选拔任用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避免单方面的自上而下的任命制以及层层依附关系,真正发挥院(系)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语

新建本科院校大学制度的建设是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这样的制度,目前需要做的主要是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处理好大学外部关系,即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和大学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大学内部关系,即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和学校与院系之间关系。处理好这两对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宏观的制度层面首先要真正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微观的学校层面就是要尽快制定大学章程,并严格按照大学章程管理大学。这样新建本科院校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2.

[2]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7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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