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女性的经济地位探析

2015-11-04 07:17熊梦楠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1期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女性

熊梦楠

[摘 要]中世纪贵族女子拥有可观的财产,也积极参与着家庭的经济活动,但经济地位并不高,未婚贵族女子的经济地位附属于自己的父母,已婚贵族女子的经济地位则屈从于自己的丈夫。中下层妇女在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经济中进行了积极的参与,活跃于各个领域,但还是有不少行会对女性有着诸多限制。中世纪西欧的女性的经济地位与其对经济的作用是极其不平衡的。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女性;经济地位

女性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她们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有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女性长期主要投身于家庭生活,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较之男性而言是隐性的。所以,女性的地位也长期得不到重视。可以说,女性付出的和男性一样多,甚至更多的努力,却始终不能达到和男性平等的地位。

中世纪,女性在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贵族女子帮助自己的丈夫或者父亲打理庄园事务,管理庄园的经济活动;中下层妇女则在自家的家庭作坊里进行工商业生产活动;城市中许多酒馆、旅店都是由女性经营。一些小型的零售店、杂货铺的老板也都是女性。但是其应得的地位和其所做出的贡献却是相悖的。本文主要是对中世纪西欧女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简要探析。

一、贵族女性的地位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农业经济的基本形式是庄园经济。贵族一般都拥有一个或多个采邑村庄,庄园里有很多农奴,领主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由于贵族所辖的庄园数量众多,男性贵族没有精力一个人进行管理。所以他们的妻女——那些贵族女性也参与到管理庄园的事务中。她们在空闲时间去庄园收取地租、查看农作物的丰收状况、听取庄园管家的汇报、出卖剩余的谷物和农产品、维修房屋。玛格丽特·帕斯顿在写给其在外为国王征战的丈夫的信中详细记述了怎样和庄园内的农夫谈判,出卖庄园的产品和购进必需品,如何击败莫林斯爵士企图霸占她家地产的活动。

当时的庄园可以看成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的小社会,从粮食到生活的日用品,几乎都是由庄园内部自己生产。贵族女子除了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外,还要自己带领女仆织布、做衣、熏肉、酿酒,甚至是制作蜡烛等简单的生活必需品。可以说她们为家庭经济和庄园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这些贵族女子享有土地等不动产的继承权。据《末日审判书》记载,至忏悔者爱德华去世时,英格兰共有350名妇女持有地产,总数达到3500海德,她们结婚后,会有一部分土地和财产作为嫁妆,但是这些财产在婚后会由她们的丈夫进行监管。根据“夫妻一体理论”,普通法将妻子与丈夫视为一个整体,规定有关妻子的各项事务均由丈夫进行代理;妻子无权同第三方签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若确有必要亦须丈夫在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无权赠与或遗赠财产,因为婚后妻子根本就没有属于她个人的任何财产,连嫁妆都是由丈夫掌控,婚姻期间妻子唯一享有的财产是与丈夫共同占有的地产,丈夫去世后此地产可由她单独占有。

尽管她们参与家族资产投资,为扩大家族产业奔波,在家庭经济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为家庭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她们仍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未婚贵族女子的经济地位附属于自己的父母,已婚贵族女子的经济地位则屈从于自己的丈夫。即使是寡妇,虽然表面上,能够自主控制自己的财产,但其经济地位也不如男性贵族,其财产还会受到封建大领主的干涉。

总之,尽管贵族女子拥有可观的财产,也积极参与着家庭的经济活动,为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不难发现,其经济地位并不高,一直属于从属地位,居于男性贵族的经济地位之下。

二、中下层女性的经济地位

中世纪的西欧,商品经济发达,城市工商业发展繁荣。而中世纪西欧的城市工商业活动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采用家庭手工业作坊的形式。因此,女性在这种作坊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作坊中,工匠们教给妻子或女儿手艺,让她们作为自己的帮手,也参与生产。一般情况下,作坊主的妻子在家庭经济中的贡献巨大。一方面,他们是丈夫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伙伴和助手,另一方面,她们还从事于纺线、酿酒、制衣等不同于丈夫的经济活动,作为副业,贴补家用。并且,她们还负责出售丈夫生产的产品、收取欠账、发放学徒工资等。在丈夫出门期间,她们还负责整个作坊的经营活动。

除去在家庭作坊中给丈夫帮工外,还有一部分妇女独立从事经商活动。这些女性一般经营小酒馆、旅店及杂货店等。虽然这些店铺一般以男子的名义交许可费,但实际经营都是他们的妻子。例如,贝斯菲尔德就曾因受雇于贝特修道院而将酒馆的生意交给妻子艾格尼丝打理。艾格尼丝在1460—1468年间多次因违反啤酒法令而受到指控,但她仍然继续经营酒馆,直到去世。此外,女性还充当小贩,她们从手工业者手中买到手工制品,然后走街串巷的进行零售。妇女们活跃在城市和乡镇的大街小巷中,贩卖面包和酒等。还有很多下层妇女选择去当女仆,中世纪西欧雇佣女仆十分盛行,不仅上流社会雇佣女仆,中产阶级也雇佣女仆。青少年妇女做女仆,从事家内服务,在中世纪的乡村十分普遍,甚至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据统计,在中世纪末期,英国20—21岁的农村妇女中,就有66%的人曾做过女仆。另有一份资料更具体,1379年英国豪顿和豪顿郡的人头税报告中,登记了16岁以上的115个女孩的职业状况,其中79个(69%)被登记为“仆人”。可见,做女仆为多数青少年妇女的选择。女仆所从事的事务十分广泛,在从事工商业的主人家庭,女仆还必须从事到其家庭的生产性活动中。

可以说在当时各行各业都可以看到女性的身影。不过,她们主要从事的还是与纺织有关的行业:如生产绸带、帽子、围巾、衣服、假发、羽毛装饰品、刺绣品等。而且,在某些行业,女性还组织了行会。例如在巴黎生产钱包与织造丝绸头巾的妇女组成了妇女行会,金丝绣花行会的四个行会官员中,也有一个是妇女。

尽管女性可以广泛参与工商业活动,还能组织行会,但还是有不少行会对女性有着诸多限制。首先,某些行会直接把女性排斥在外,完全由男性垄断。其次,很多行会对雇佣女工有很多限制条件。第三,一些行会禁止工匠的妻子带男性徒弟。与此同时,轻视女工,将女工视为比男工低贱的“次等”工人,女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与男工不平等等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女性还是不能完全自由、平等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

总之,不难看出。中下层妇女在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经济中进行了积极的参与,活跃于各个领域,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其社会地位与其所做出的贡献并不成正比。她们的经济活动并没有改变她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从属及弱势地位。她们的经济地位并没有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

三、女性对经济的作用与其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中世纪西欧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的兴起,各个阶层的女性都积极参与到各行业中。无论是在家庭经济还是在城市、国家的经济中,她们都是促进其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妇女参与经济活动一个最直接的作用是对自身和家庭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影响。妇女加入劳动者的行列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家庭的收入。由于女性(特别是中下层女性)参与到经济活动,使得她们家庭的经济收入提高,这些家庭手中有了更多的剩余资金可以用于生活消费,吃、穿、住、行等基本消费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另外,女性参与城市中的各种经济活动,也促进了城市工商业和手工业经济的发展。女性在零售业中的活跃,使得城市中手工业产品的商业化进程大大加快,她们活跃于城市和乡村结合部的各处,让这些地方成为了商品的集散地和中转地,加速了城镇化。而贵族女性对经济的参与,让她们的父亲、丈夫及其他贵族男性看到了她们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促进了她们家族经济的发展。

尽管,中世纪西欧的女性对于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她们的经济地位却并未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在法律上,她们的经济权利没有保障。法律将女性财产(包括从事副业挣得额外收入)的控制权赋予给父亲和丈夫。所以尽管女性的经济活动对家庭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法律上她们并没有这种权利,这就导致了女性的经济活动不享有实际影响力;在主流观点上,女性的经济活动被置于附属地位。在中世纪的西欧,成年男子是家庭中主要养家糊口者和社会上的标准劳动力,妇女则被视为附属和辅助的角色。在家庭经济中,男人的工作总是优先于妇女的工作。在雇佣劳动领域,妇女也被视为辅助劳动力和男劳动力的后备军,不受重视。在劳动价值上,妇女的劳动价值常被低估。中世纪西欧社会对两性劳动的认可存在不同标准;男性的劳动价值总要高于女性。女性劳动力被视为“次等”工人,即使与成年男子干同类工作,妇女仍获得低等的报酬。而且,女性的经济活动也经常被掩盖。在中世纪晚期的西欧,男性家长一般要为所有家庭成员的活动承担公共责任。所以,大量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被掩盖了。史料记载出现的多是男性土地所有者、男性家长、男性诉讼人和男性工人,很少出现妇女。被记录的妇女也多是作为“某人的妻子”或“某人的女儿”而被提到:这使得大量活跃在经济活动中的妇女被推入无名状态。

简而言之,中世纪西欧的女性的经济地位与其对经济的作用是极其不平衡的。她们的经济活动对中世纪西欧城市的繁荣、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的传播等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她们的经济地位并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她们的经济活动被隐于男性的经济活动之下,经济活动所得也由男性所掌控。她们的努力,因为她们的性别而被人遗忘。

注释:

[1](以)苏拉密斯.萨哈著,林英译:《第四等级——中世纪西欧妇女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64页

[2]“海德”占英格兰的土地单位,1海德约合60—129英亩

[3]转引:孙科斌:《中世纪后期英国城市妇女的经济活动探析》,《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4]转引:王向梅:《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农村妇女的经济活动考察》,《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第33卷第2期

参考文献:

[1](以)苏拉密斯.萨哈著,林英译:《第四等级——中世纪西欧妇女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志坚:《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3]孙科斌:《中世纪后期英国城市妇女的经济活动探析》,《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4]刘文明:《妇女在中世纪西欧城市工商业中的作用与地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5]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6]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

[7](德)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8]贺璋■:《西欧中世纪女性观浅探》,《学术研究》,2010年第9期

[9]裔昭印等著:《西方妇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

[10]孙连娣:《探析中世纪贵妇社会地位的变化》,《赤峰学院学报》2014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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