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消亡的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

2015-11-04 07:17王亮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古村落价值对策

王亮

[摘 要]中国古村落数量多、分布广、个性鲜明,被称之为“传统文化的明珠”。然而随着现代经济飞速的发展,这颗“传统文化的明珠”正逐步走向消亡。伴随着古村落的消亡,许多由其形成与发展的传统文化失去了赖以存活的空间,自然而然的也将走向消亡。本文通过对古村落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及教育价值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古村落面临的困境。如:盲目的城镇化、古村落人口流失等。对困境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古村落;价值;对策

一、古村落的界定及其价值

(一)古村落的界定

我国目前对于古村落的概念尚没有统一标准,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古村落进行界定。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古村落是指那些已经有五六百年以上历史的村寨,由其庞大的家族组成,村寨里有创业始祖的传说、家族兴盛衰败的记载。刘沛林认为古村落是人类聚集、生产、生活和繁衍的最初形式,一直处于演进发展之中,村落的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均应保存较好。冯骥才先生则认为古村落应当有四个标准:“第一,它应是一个整体,有一个比较清晰完整的面貌,不能是支离破碎。第二,要有丰富的历史,这包括有代表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已有项目进入了国家非遗文物名录,就尤其需要保护。第三,必须要保存一些有特点的地域性建筑。第四,必须仍然有人居住,而不是空巢。”

综上所述,古村落是指具有一定历史底蕴,保留了较为完整的外部空间景观与内部社会结构,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民风民俗等,虽历经久远,但仍在为人们服务的村落。

(二)古村落的价值

1.历史文化价值

首先,就社会基础说,中国古村落追求一种具有农业社会特点的理想环境,刘沛林认为,古村落作为一种分布广泛的村居空间,不仅孕育出形形色色的民间乡土文化,而且为地方文化与乡土文化的保存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舞台。陆林等认为,古村落是文化的主要载体之一,综合体现文化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王云才等认为,中国古村落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和人地作用关系的综合体现,包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

其次,就文化传统说,中国古村落崇尚一种寓意深刻的文化环境,代表着特定环境中和谐的人类聚居空间,有着悠久的历史,承载着璀璨的地域文化。刘沛林对古村落这一独特的中国文化空间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总结,得出古村落环境空间形成的理念基础是“人之居住,宜以大地山河为主”;古村落生活空间形成的意境追求是“山深人不觉,全村同在画中居”;古村落精神空间形成的礼制基础是“凡立宫室,宗庙为先”;中国古村落的境界是“田园山水与耕读文化”。

古村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但是只有当古村落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完美的表现出其价值,只有将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在古村落的人居空间里和谐统一并活态传承,才能真正体现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

2.科学研究价值

古村落是人类历史文明的产物,被誉为“传统文化的明珠”和“民间收藏的国宝”。是一笔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意境追求,是人类文明的“活化石”。具有小空间、大社会的特点,涉及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对于科学研究具有很大的价值。古村落对于科学研究的价值是多领域的,当前重点研究的学科有建筑学、设计规划、人文地理、景观生态、旅游管理等,另外在经济、历史、民俗、风土、人情、文学、艺术、哲学、人类学及社会学等领域也逐渐显现出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而且这些不同方面的研究通常是相互穿插、彼此关联着进行的。因此对于古村落的保护要尽量综合考虑,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3.经济价值

这方面的价值大多是将古村落看作是一种旅游资源而言的,许多学者认为旅游业是古村落发展的战略产业。当前许多古村落也通过旅游开发来实现发展,或者以旅游业为先导来发展村落第三产业,实现了古村落产业结构调整。但是,古村落旅游资源具有历史文化、艺术、教育、经济、旅游的多种社会功能,集建筑、雕塑、绘画、民俗文化于一体,是有着诸多价值属性的综合体,它属于一种复合型基本类型旅游资源,是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古村落经济价值的利用不得损毁古村落历史文化及科学研究等价值为前提。

4.教育价值

古村落这一存在于当代的历史文化空间,蕴涵着丰富的历史、道德、审美等多方面的教育价值。如古村落集天地人和之大美的生态和谐,心造其境、形神兼备的建筑艺术及恬淡、安宁的生活情趣等都体现了一种审美的教育价值。同时,当走进古村落,随处可见的老宅古屋、文物古迹,以及旧时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等,这一切将引领现代人置身于一个千百年前的文化空间,就像一副生动的历史画卷展现在眼前,具有重要的历史教育价值。而基于传统文化历史积淀的优良传统如家庭美德、集体意识以及民族精神等,在古村落里都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时刻鞭策着现代人的道德水平。所以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古村落在当代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正如有学者概括到:它们是中国乡村社会的缩影,因其深厚的文化积淀,丰富的历史信息,意境深远的文化景观而具有文化价值。

二、古村落的生存现状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充斥着钢筋与混凝土的现代化大都市,与之格格不入的古村落的生存与发展可谓步履维艰,许多古村落都已经消亡或者徘徊在消亡的边缘。2012年5月9日,中国第六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协主席冯骥才在出席近日举行的“中国北方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论坛”时指出:古村落消失的速度相当惊人,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时中国有360万个自然村。到2010年,自然村减少到270万个,十年里有90万个村子消失了,一天之内就有将近300个自然村落消失,而自然村中包含众多古村落。在冯骥才先生看来,古村落就是一本厚厚的古书,只是很多来不及翻阅就已经消亡了,保护古村落成为迫在眉睫的事。

皖南绩溪县的磡头村,被称为“徽州古村落的明珠”仅村内水街就有14条古巷、10座古桥、3座祠堂、3个古坊、2个古第、1座古庙、1座古碾、1座古楼,多为明清时期所建。但不幸的是,秀桥公祠、太子庙、怀恩堂等建筑,早已变为废墟,大部分古迹已摇摇欲坠。各种与传统风貌格格不入的新式建筑物、构筑物点布其间,给人的感觉是不伦不类。

黄山市徽州区的呈坎村,乃千年古村。朱熹赞此为“呈坎双贤里,江南第一村”。呈坎水口原有文昌阁、文会馆、藏经楼、大圣堂、关帝庙、旷如亭、女贞观、八角亭、乐济廊桥等建筑,历史沧桑,多数人文景观已遭损毁。村内尚存的200余幢明清古建筑,拆建倾塌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明宅就有4幢被拆除,部分被改建。不少住宅因无人居住,长年紧锁,木构腐朽,随时有可能倾废。

休宁县临溪镇一明代建筑,屋主借口老屋危旧,要求拆掉。县文物部门因无保护资金补助,不得已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撤销,由屋主自行处理。许多古祠堂雕梁画栋,建筑技艺高超,本归政府所有,但因乡财政困难,最终拆掉变卖,已补财政。仅黄山区1988年就拆掉祠堂10余座。荒谬之举,既令人可笑,又令人痛心。类似例子比比皆是。

总之,中国的古村落数量众多,每个古村落都有自己的情况,但是总体上来看,古村落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这些承载着一代人美好回忆的精神家园都在逐步走向消亡,而这些消亡都是不可复制或者再生的,古村落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式,亟待研究与保护。

三、古村落消亡的影响因素

(一)城镇化进程加快

我国目前正进入社会转型时期。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农业社会逐步向工业社会转变,由农村为主的社会形态转向以城镇为主的社会形态,在这一过程中城乡之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矛盾。根据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从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1年的51.27%,年均增长0.98个百分点,城镇化率逐年提高,自1994年以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同时期的我国乡村数量却呈现出与此截然相反的状况,中国基层行政村的数量从改革开放时的690388个减少到2011年的589874个,年平均递减2956个。总体来看,我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消逝速度不断加快。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断挤压侵蚀村落的生存空间。盲目的城镇化只重视城市规模的外延扩张和人口的简单集聚,大规模的造城盖楼、强行分割农村土地、拆迁农村民居,这些行为都加速了村落的消亡。

尽管城乡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亦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现阶段城乡共存发展阶段,乡村社会急剧消亡却是一种拿中华文明之“根”换取现代文明“外衣”的买椟还珠的行为。村落是我们农耕生活遥远的源头与根据地,然而,作为传统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载体,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和农村文化载体正在大批消亡。在过去五年,村落的合并和撤销使得我国每天有近20个自然村消失,它显示着村落消亡不可阻挡的迅猛趋势。

(二)古村落人口急剧流失

在改革开放浪潮的席卷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在转变,农民的视野也越来越开阔,物质的刺激、金钱的诱惑使得原本经济思维较弱的农民更加注重追求物质利益,传统的乡土人情逐渐弱化,经济利益成为农民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然而古村落乡土建筑的“老龄化”加之落后的经济与生活水平已经无法满足当地人的需求,于是许多古村落的村民开始向外搬迁,年轻一代举家搬到了城里或镇上,年青的劳动力也大量外出务工,这现象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现代经济越是发展,就越与古村落拉开差距,这种强烈的反差使那些留在古村落的年青人心理失衡,很容易就想离开这个落后的地方去寻找更好的生活,只有极少数的老年人才会有浓厚的乡土情结,不愿意背井离乡,据调查,现在的年轻人乡土观念日益淡薄,大量的古村落人口流失造成了“空心村”现象严重,而这种现象加速了古村落的衰败与消亡。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关于古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我国现在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但缺乏监督和执法机制,问题较大,这也是造成古村落消亡的影响因素之一。冯骥才先生曾在一篇名为《从潘家园看民间文化的消亡》的文章中写道:“从80年代开始,古玩市场忽然崛起,农村祖辈留下来的东西出现在潘家园等古玩市场。农民看不出东西的好,就让贩子们弄走了,一开始卖的是细软,小首饰,小摆件,小玉器什么的。小东西卖完了,就开始卖桌子椅子,再卖完了就开始卖祖辈留下来的老衣服、老照片什么的。最后啥都卖完了,就开始拆房子了,卖窗户,卖柱础,卖门楼子,卖影壁,卖砖雕,卖门墩,等一切都卖完了,村里的房子也就没了,传统村落就这样被贩子们挖空了。”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尤其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许多人变得唯利是图,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钻法律的空子,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正好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冯骥才先生的文章反映出国家在对文物保护方面做得并不尽人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四、古村落的保护对策

(一)古村落的现代化

保护古村落绝不是原封不动。村落进入当代,生产和生活都要现代化,村落中的居民有权力享受现代文明和科技带来的便利。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完全可以做到两全其美。那种认为这两者的矛盾难以解决,非此即彼,正是功利心所导致的。在这方面,希腊、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在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中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能给我们积极的启示。比如他们在不改变街区历史格局、尺度和建筑外墙的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改造内部的使用功能,甚至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使历史街区内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民居不是文物性古建,保护方式应该不同,需要研究与尝试。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但不矛盾,反而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其原则是,尊重历史和创造性地发展,缺一不可。只有古村落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宜于人居,居民感到舒适方便,其保护才会更加牢靠。

(二)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与自信

古村落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更应该是村民自觉的行动。历届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大会都有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要以保护群众利益为核心,要走群众路线,要实现古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如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一届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罗哲文老先生就指出:“以为做出了几条规定,下几道命令,包括做几个规划就可以将古村落保护起来,这是不可能的。古村落的老百姓的生活,决定着古村落的命运,离开村中老百姓的支持与参与,离开了与他们生活相联系的举措,只能是短期奏效,没有生命力的。”李青松在2008年10月召开的第四届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上也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古村落的命运和未来,不取决于专家,甚至不取决于政府,而是取决于村民自己的认识和行动。”

由此可见,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与自信对于古村落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两者相辅相成,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只有村民自己意识到要热爱和保护自己的家园,所有的方案和策略才能顺利实施下去。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护古村落。首先,要科学立法,形成配套完备制度体系,把古村落保护落到实处。注重区域政策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协调,不断完善政策与法律法规。注重用法规制度规范行为,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做到风险预警、纠错整改、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相统一。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效能。作为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监督检查机制是否完善已经成为推进工作落实,提升效率的重要保障。要及时将各类问责结果公布,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以有力的责任追究有效遏制不执行、虚执行、迟执行、不当执行等执行不力行为,做到失责必问,有错必究。由于古村落依然是生活社区,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对其的保护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结语

古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村落发展面临的重大困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传承遭遇的重大困难,也是中国农村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障碍。古村落的不断消亡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城镇化在目前看来是大势所趋,但这也是造成古村落急剧消亡的首要原因之一,当然,其间还有务工带来的“空心村”、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的因素。我国许多古村落挣扎徘徊在消亡的悬崖边,然而许多人都不太了解这一状况或者只是吃惊于这个消亡的数字,但他们并不了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期望本文能加深人们对古村落的了解并对国家制定古村落保护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沛林.古村落:和谐的人聚空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王云才,郭焕成,徐辉林.乡村旅游规划原理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冯骥才.中国传统村落立档调查范本[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

[4]刘沛林.古村落:亟待研究的乡土文化课题[J].衡阳师专学报,1997.

[5]吴玲.“历史文化名村”不搞终身制好[J].民主,200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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