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探讨

2015-09-28 00:37陶润平
中国经贸 2015年16期
关键词:资金监管建设单位探讨

陶润平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关键词】建设单位;资金监管;探讨

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是指在公路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附属条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资金,指定开户,专户储存,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和廉政建设的措施。

一、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1.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是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公路基建项目的现实需要

公路基建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要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有效控制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要素,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否及时有效地筹集和凋拨资金,能否使建设资金按国家、合同及附属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计量支付,确保项目资金供应,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核心。 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监管和施工单位的资金监管两个方面。有些项目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项目建设单位自身的资金管理,而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只重视计量支付,以拨代管,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则有所忽视。由于监管不到位,少数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存在外借、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导致本来资金拨付及时到位的项目建设形成资金缺口,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效益。因此,为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完全用于本项目建设,使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在做好自身建设资金监管的同时,还要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设资金加强监管。

2.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是法规和制度的政策要求

交通部交财发[ 2009 1782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上述原则首先要求公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计划和概算,不得挪用项曰资金,不得变更项目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同时要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针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金监管措施和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在公路建设中施工单位承担着项目建设建筑安装主体工程任务,占整个项目建设任务的绝大部分,施工单位取得的工程计量款自然是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部分,对其加强监管是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必要措施。 3.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符合公路建设项目的特性 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质上是施工单位通过白有的技术、劳务和机械设备,按建设单位和合同的要求,按质量、工期完成合同签订的施工任务的过程。而公路建设项目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外,南于建设工期长,其间受环境、市场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对公路建设的合同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对施工单位来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使工程达不到预期的进度甚至停工,将遭受很大的损失;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工期无法保证,不能按期向社会提供公路公共服务,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就日前公路建设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都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有严格要求。虽然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严格审查把关,但仅凭资格审查往往不能对投标单位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作出恰当的评价,再加之日前建筑施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粗放、效益低下,流动资金不足、机械设备落后、履约能力差等通病,仅靠招标时的资质审查远不能规避上述风险,无形中加大了施工单位合同违约的风险。

在招标和签订合同时,虽然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给建设单位办理了银行信贷证明、履约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但信贷证明只是银行对施工单位贷款额度的证明,与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担保没有直接关系;履约保函只是银行对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一定额度内的保证,并不能对质量和工期起到完全的担保作用,况且按中标价5%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担保金额远不能弥补由于质量和工期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预付款保函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债权的担保,待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抵减预付款后其担保责任会白行解除。

因此,公路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

二、对建设资金监管的范围和方式

在公路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主要有:单位白备流动资金、建设单位支付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计量款、质保金、其他收入。施工单位的开支主要有:人员费用开支、日常管理费用开支、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租赁费支出,分包工程款支出、上缴的管理费(利润)、相关税费,其他支出。

建设单位为了有效监管施工单位的各项资金活动,以上各项收支中除质保金、人员费用开支、日常管理开支和各种税费开支外都应纳入控制和监管的范围。其中,收入部分重点是确保资金划入专户;支出部分要把项目建设中的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租赁支出、分包工程款支出、管理费(利润)上缴以及代收代缴的费用作为控制和监管的重点。

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通过银行协控和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双控于段,充分发挥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资金流动信息的掌控优势,达到对资金使用的监控,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中的偏差,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贯穿于项目建设始终,确证建设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三、建设资金监管的程序和内容

1.招标前建设单位要将资金监管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要将资金监管条款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要对当地银行资信、员工素质、服务水平等多方要素进行考察、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开户行。

3.建设单位召集中标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协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各方权责。

4.“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各方:建设单位为甲方、施工单位为乙方、开户银行为丙方。

“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并保证不在当地其它银行另行开户。

(2)甲方保证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将各项建设资金汇人乙方账户,保证专户储存。

(3)乙方必须将甲方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以外借、挪用、转移、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4)丙方受甲方委托对乙方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监督。

(5)如发现乙方于本项目建设之外使用结算户资金,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改正。

(6)甲方不定期抽查丙方对乙方资金监督情况,对丙方不能履行职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对乙、丙双方有关问题的争议协调、解决。

(7)监管三方应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漏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建设资金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权,银行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避免监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2.多方比选资信、服务好,工作人员责任心强,熟悉工程建设的开户银行是资金监管的关键。

3.监管过程中应明确目的,抓大放小,以免干扰施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工期。

4.资金监管工作应得到监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5.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工程建设大局。

参考文献:

交通部交财发[ 2009]782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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