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碰撞交融,让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群体事件成为当前社会阶段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各个阶层习惯于把网络群体事件视为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博弈,然而事件的最终结局并非只有“零和”。应该辩证地思考其衍生效果,从个体、社会、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探究产生的根源,并以“正和博弈”作为研究视角和所要实现的最终效果,通过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和供给,建立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营造高质量的虚拟社会生态文明,构建具有包容性的网络监督体系等途径,使网络群体事件趋于“正和”,促进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网络政治;微时代;网络群体事件;正和博弈;虚拟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3-0037-06
信息技术的发展变革推动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微博、微信等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网络信息传播格局,信息的产生与消费不再把满足社会共性需求当成是唯一目标,公民开始注重个性化的需求和体验,人类社会进入了微时代。由于多种“微应用”的介入,人们的虚拟社会实践活动日趋活跃,网络群体事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爆发频率更高、影响范围更大。虽然不同网络群体事件的主体、起因和诉求存在较大差异,但社会各个阶层习惯于把网络群体事件视为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部分网络群体事件更是被当成了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博弈,并且用单向度思维判定博弈的结果为“零和”,然而“国家本位抑或社会本位都是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张力极化的思维模式之产物。”[1]“零和博弈”的结局并不理想,一方有所得就意味着另一方必有所失,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会出现“共输”的局面。与此相反,“正和博弈”则能够在妥协中实现合作共赢,有效增加社会整体利益。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和发展,需要破除二元对立的固化错异思维,从“正和博弈”的视角出发对网络群体事件进行多维解读,促使虚拟与现实走向和谐互动。
一、(积极与消极:网络群体事件衍生效果的辩证思考)[HJ5mm[HJ[HT
新型移动终端的大量普及,让微时代的信息传播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传播过程中的冗余环节被省略,人际间的沟通变得简单直接,正如施拉姆所说,“‘大媒介和‘小个人的时代似乎正在走向终结。媒介终于不再是那么难以接近、高深莫测了。”[2]289-290得益于此,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大幅提升,网络群体事件参与群体的数量明显增加,衍生出了积极与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背反性效果。首先,日趋增强的影响力倒逼政府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托“微应用”的问政、施政措施持续涌现,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质量和机会都远超从前。民间舆论场的巨大力量增加了政治透明度,民众的意见得以更多地输入到决策体系,许多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理能够兼顾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力求在博弈中平衡多种利益关系。其次,网络群体事件的产生与传播,展现出了微时代背景下立体式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效果,一些政府行为主体的失范、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部分违背价值底线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受到了社会审判。从这个维度来看,网络群体事件为负面社会情绪提供了宣泄出口,促使虚拟社会为现实社会减压,避免了因不满与怨愤的情绪积压而导致社会走向崩溃和分裂的极化边缘。美国学者罗伯特·杰克曼曾对此做出过精辟的描述,“精明的政治家都懂得,容忍在议会中和在报刊上对政府批评是一种防止造反的疫苗;自由抗议是一种安全阀,它让蒸汽溢出,因为,如果蒸汽受到限制,就有可能把锅炉炸毁。”[3]154网络群体事件的宣泄效果的确增强了政权安全性,[JP3推动了社会问题的解决,增加了社会公众对现行国体、政体的认可度和忠诚度。[JP
任何事物都存在截然相反的对立面,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任何一种技术或文明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4]26微时代下的网络群体事件,由于媒介工具的变化,其信源的覆盖范围大为增加,事件客体更为广泛。即使是社会中原本被忽略的细微失范行为,也会被披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增加了社会风险的爆发几率。许多冲突和行为被瞬间放大,有些网络群体事件表现出极强的偶发性和突发性特征,超出了政府能够及时应对的能力范畴。一方面,借助“微应用”简化后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群体事件的内部能量迅速扩散,吸引更多的参与主体不断加入,民间舆论场的力量产生了过度聚集和膨胀,高涨的参与热情使参与主体趋于狂热和偏激,非理性情绪在不同群体间蔓延传染,导致网络群体事件的可控性大幅下降。政府的处置措施和意见表达,总是落后于网络群体事件的发展变化,给社会公众留下了被动应付、效率低下的负面印象,无形中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个性化的参与主体带来了多样化的意见表达,不加限制的信息流动使网络群体事件在传播中产生信息超量,受到“微应用”技术性的限制,参与主体接收到的是碎片化的局部信息,非常容易在二次传播中造成信息失真。面对信息超量的冲击,普通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地加以辨识,在“微应用”情感链的作用下,网络群体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偏颇观点拥有了更加广泛的受众群体,信息污染的扩散有所加剧,现实社会规范的框架作用被严重消解,网络群体事件极易在特定条件下演变为虚拟社会秩序的破坏因素,进而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粹主义与机会主义:网络群体事件的局部表征)[HJ5mm[HJ[HT
中国目前的网民结构决定了平民大众是虚拟社会中的绝对多数化群体,他们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实现个体声音的最大化,改变现实中的利益博弈格局,部分网络群体事件因而出现民粹主义与机会主义的局部表征。微时代的网络群体事件是大众阶层运用新型信息技术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表现,承载了大众阶层的多种诉求,使本就受到冲击的传统社会等级关系加速解构。正如有些学者的阐述,“新的传播技术瓦解了传统的等级结构,新的权力关系正在形成;新的传播要素改变了权力的性质,颠覆了基于现代社会关系的社会稳定观;新的传播动能促进了传播(民主)精神的回归,‘泛传播与‘泛自由化同行……”[5]1精英阶层同样是网络空间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微时代个性化的因素也渗透到了他们的思想当中,虚拟空间成为他们展示个性的舞台。但是部分精英阶层个体以夸张的炫富行为显示阶层的优越感,同时一些权威阶层个体的言行与公众利益的背离度越来越高,这些无不刺激到了大众阶层的敏感神经,导致许多网络群体事件缘起于此。网络群体事件蕴含着理想化的民主主义情结,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是预设前提,反精英、反权威的民粹主义在网络群体事件中徘徊,“零和博弈”倾向难以避免。剖析近年来影响力较大的“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梁丽案”“动车出轨事件”“郭美美事件”“文物古迹刻名事件”“延安城管打人事件”“抛撒黄花菜事件”等网络群体事件,都可以看到民粹主义的影子以及“微应用”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微时代的网络群体事件已经成为现实中阶层冲突的延伸。
网络群体事件反映出的阶层冲突增加了“正和博弈”的实现难度,“零和博弈”成为主导性思维,无论是应对主体还是参与主体,都在网络群体事件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6]76政府作为网络群体事件的应对主体,对微时代背景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新型关系认知不足,维稳、政绩、考核等功利性因素,以及泛政治化思维在网络群体事件的应对中屡见不鲜,推诿责任、被动应付、粗暴干预等机会主义行为时有显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造成的二元对立,无疑会疏远政府和公众的关系,促使网络群体事件朝着“零和博弈”的方向发展。处于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应对主体和参与主体,彼此间行为策略的价值取向相互影响,政府在网络群体事件里表露出的机会主义倾向,无形中对虚拟社会公众的网络实践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负向催化作用。相对于微时代网络群体事件自由化的快速传播,体制内的多种因素约束了政府做出应对决策的速度,部分民众抓住了政府奉行机会主义的应对心理,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参与主体的数量规模,持续对政府施加压力。机会主义行为策略使政府消极应对,社会公众则认为这是力度不够,尚未触动决策层的结果,于是网络群体事件的规模继续升级。部分参与群体通过网络群体事件逼迫政府妥协,他们由此实现甚至是超额完成了短期利益最大化目标。这种机会主义的实践效果为大众阶层起到了示范作用,部分公众会放弃常规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转而选择参与或主动发起网络群体事件,进一步加剧了网络群体事件的机会主义倾向。
三、(个体与社会:网络群体事件成因的根源探究)
(一)网络群体事件的道德根源:普遍性的道德缺失[HT
虚拟社会不是道德真空的世界,传统的社会道德同样在虚拟空间中得到了传承,每一位虚拟社会公民都将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底线。社会公众无法对现实社会中的失德、失范行为展开深度批判,他们对客观世界里的道德现状充满焦虑,虚拟社会提供了理想载体,“文化的传承积淀激起了他们内心捍卫主流价值观的责任感,以及通过对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谴责所能够获得的成就感。”[7]于是社会公众化身为“卫道者”,借助“微应用”信息快速传播的优势,召集具有相同或相近道德标准的民众开展社会评判,获取道义上的广泛支持。但是虚拟社会需要传统道德完成与之相适应的时间、空间对接,在网络空间里建立起新的道德规范。虚拟社会公民普遍缺乏对新型道德关系的认知,道德相对主义盛行,人们陷入了普遍性的道德困境。许多虚拟社会公民明知自身的道德标准存在缺陷,可是为了占据舆论和道义上的主动权,不惜突破道德规范,通过人肉搜索、网络通缉、网络谣言等手段实施社会动员,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己方阵营,巩固实施社会审批的群众基础。道德规范本就受到了虚拟性的严重消解,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社会公众的道德自律意识更加淡漠,“更糟糕的是,一个人一旦加入一个群体,深陷于一群民众之中,就可能变得过分暴躁、惊惶、热情或者残忍。他的行为举止与道德良心相抵触,与其他利益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他似乎完全变了一个人”。[8]33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网络道德理念的匮乏,导致他们不能客观地辨识社会事物,非常容易被狂热的群体行为裹挟,最终演变成为网络群体事件。
(二)网络群体事件的行为根源:解决问题方式的自我设计[HT
虚拟社会的高度繁荣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崛起,在社会转型和微时代双重因素的催化下,社会公众对阶层分化、社会结构矛盾、上升渠道受阻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讨论和认识,公民的多种权利意识觉醒并日渐勃兴。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国家有意识地对信息传播的过程进行了干预和过滤,社会个体的诉求表达受到了体制内的阻塞,绝大多数虚拟社会公民在现实中属于“沉默的大多数”。为了寻求体制外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破除现实因素的牵绊,人们利用微时代的媒介工具实现个人影响力的倍增,试图用自我设计的方式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网络信息传播提高了社会公众进行诉求表达的安全感,但是随着手机实名制、微博实名制的落实,人们迫切地需要在“微应用”的诉求表达基础上寻求群体的庇护,“在这样的社会中,沉渣废物到处都是。其中,聚集起来的个人被剥夺了他们所有的纽带,以及他们由出身和职务所带来的特权,社会不断的变化使他们迷失了方向,他们给我们所谓人类星云的出现提供了不寻常的动力。他受到社会剧痛情绪和压力的影响,被迫接受集体的模式并与之保持一致”。[8]33可以说,社会公众在现实中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促使人们自我设计问题解决方式,并做出了寻求群体庇护的现实选择,这是产生网络群体事件的根本性原因。就表面现象而言,网络群体事件反映出的是不同主体、不同阶层间的利益博弈,实质上它是公民社会崛起中,基于微时代背景下权力与权利新型关系的构建过程,是民众自我设计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分权。
(三)网络群体事件的组织根源:无序化网络结社的必然结果[HT
虚拟社会的宽松氛围使社会公众享受到了高度自由的结社权利,具有相同阶层定位、身份属性、价值取向、情感认同的个体,以“微应用”为途径相互发现并逐渐聚集,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网络社群和网络社团。在当前的社会阶段和社会背景下,注定了由网络结社而成的群体或组织,必然代表着特定利益群体,其意见表达往往是带有强势特征的群体性利益倾向输出。有相当部分的网络结社行为是围绕热点性突发事件展开的,个体价值的内在实现需求和利益诉求的外在实现预期在此时达到了高度契合。受到微时代个体价值彰显的驱动,一方面群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希望自身的观点能够获得他人的赞同,另一方面网络社群或网络社团也希望成为意见领袖,使热点性突发事件的发展走向符合群体内部利益标准。当网络中出现来自于其他群体的不同意见,就会引发不同利益群体间的观点博弈,“心生厌恶或有反对意见,如果发生在孤立个人身上,不会有什么力量,若是群体中的个人,却能立刻变得勃然大怒”。[9]67为了赢得公众意见表达的权威地位,他们对热点性突发事件深度挖掘,用多种方式争取更加广泛的舆论支持,推动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在这一过程中,群体极化、集体不负责任、集体无意识等群体性的负面心理状态将集中涌现,公共舆论趋于同质化,部分个体甚至采取商业化的炒作手段伪造民意,误导组织与群体的观点走向。由于网络社群和网络社团自身的组织结构非常松散,对此缺乏足够的甄别和引导能力,导致偏激、狂热、非理性等情绪迅速蔓延,促使热点性突发事件演变为网络群体事件。
(四)网络群体事件的文化根源:多元网络文化的激烈冲突[HT
网络群体事件的出现不但有其社会根源,而且还有着不可忽视的文化根源。虚拟社会是开放性的公共领域,多元网络文化汇集于此,不同的文化理念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于是精英文化与草根文化、主流文化与大众文化、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产生了激烈冲突,而各种“微应用”则制造出了更为频繁的冲突机遇。多元的网络文化冲突为虚拟社会带来了多种异质社会思潮,社会公众面临着现实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选择性重塑,立场与价值观迥异的不同社会群体相互对抗,推动文化冲突向社会冲突演变,网络群体事件由此产生。这种因文化冲突造成的理念变革,已经全面渗透到了微时代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纵观近年来发生的网络群体事件,都能够观察到社会公众价值观的流变,由此可见,网络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根源与社会根源紧密相联。塞缪尔·亨廷顿对网络中文化冲突的后果严重性有着深刻论述,他说:“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的、最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10]7在微时代的社会环境中,大众阶层用娱乐化的心态对待这场多元网络文化冲突,他们以戏谑化的“恶搞”网络文化形式来表达自身的价值取向,深受后现代主义和文化民粹主义的影响。他们的注意力并没有放在网络群体事件本身,兴趣点更多地是放在了网络群体事件衍生出的流行用语、流行文体和恶搞桥段,一些网络群体事件正是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不经意地产生并传播。
四、(困境与破局:网络群体事件走向“正和博弈”的路径选择)[HJ5mm[HJ[HT
[HT4"F(一)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和供给[HT
现实中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是产生网络群体事件的根本原因,尤其反映出了大众阶层无法克服的现实困境,他们在矛盾冲突和利益诉求中面临着“非得即失”的现实选择,“零和博弈”也就成为常态化思维模式。把化解现实社会矛盾作为应对网络群体事件的根本着力点,既顺应了公民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也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国家和政府实现“正和博弈”效应的理性自觉。以促进网络群体事件良性发展为目的所进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创新和供给,需要兼顾社会转型和微时代背景的双重因素,根据时代特征审视、思考社会矛盾的演进变化,有针对性地实施机制建设。国家应从法制层面入手,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对调整现行分配制度的阻碍,协调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提高对大众阶层的反哺力度,在不同阶层的利益博弈中实现张力平衡,达成和谐的利益共享格局。并致力于从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公众的权利和权益得以全面实现,为底层社会大众创造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社会公众基于现实困境的诉求表达亦应受到更多重视,单向度的表达渠道已经不适应微时代的信息交流模式。政府需要以技术革新推动民意表达渠道的创新,用长效化、实效化、高效化的双向沟通方式建立起利益诉求反馈机制,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给长期积累的负面社会情绪提供一种宣泄途径,让网络空间为现实社会减压,而不是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引爆器,推动多元博弈主体走向共赢,从根本上尽量避免网络群体事件走入“零和博弈”的误区。
(二)营造高质量的虚拟社会生态文明
虚拟社会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二生态文明体系,其质量优劣对虚拟社会的整体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直接决定着网络群体事件最终能否走向“正和博弈”。完善的法制体系是衡量生态文明质量的主要指标,因此,政府应根据信息技术的革新、媒介工具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虚拟社会的他律体系,用健全的法制体系遏制网络空间中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的传播,防止网络群体事件产生扭曲和异化。针对虚拟社会中普遍性的道德困境,以及网络群体事件主体在实践中出现的道德矮化,应从网络文化建设入手,用蕴含高尚道德品质的健康网络文化压制低俗网络文化的生存空间,加速主流文化、民族文化、传统道德文化与网络文化的时代对接和空间对接。采用“微应用”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完成道德教育,在虚拟社会中逐步树立起符合主流价值观的道德规范,以文化自觉促进道德自觉,以道德自觉实现行为自觉。促使虚拟社会公众自觉担负起社会责任,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真正成为高尚道德品质的践行者与维护者。面对普通大众阶层网络素养不足的现状,政府应提供足够的基础性训练,包括参政议政、意见表达、民主协商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微时代背景下日渐繁荣的新型公共领域相适应,培养出高素质的网络行为群体。帮助社会公众在实践中走向成熟,在博弈中学会总体权衡,在理性反思中自觉检视并校正自身的网络行为,用相对客观的标准来评判当前阶段的社会现象,满足构建虚拟社会生态文明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无论是网络群体事件博弈主体的政府、市场还是公民社会,任何一方试图单方面主导事件的发展走向,都不利于矛盾冲突的解决,只会造成“多重失灵”的混乱局面。网络语境中话语权的格局转换,已经揭示了构建微时代背景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必要性,在网络群体事件中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是有效平衡多重利益关系、促使不同博弈主体形成良性合作互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政府需要适应虚拟社会去中心化特征带来的权力分散和权力弱化,合理满足微时代虚拟社会个体的自我治理需求,主动搭建不同类型的公共参与平台,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体系和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渠道。凭借这些公共参与渠道,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够有效地输入到社会管理和决策体系当中,普通社会个体的价值将通过合法途径得到体现,与微时代的个性化因素不谋而合。社会公众会明显感受到在有序、理性状态下进行意见表达的有效性,那种依靠网络群体事件对政府施加舆论压力的负向极化行径,将会受到社会公众主动摒弃。这种模式对政府吸纳民意、提升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样有效,在此过程中,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性、公信力非但不会受损,反而会得到提升。正如迈克尔·罗斯金指出的,“权威是指特定的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权威所强调的也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11]8与此同时,应充分发挥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起互信的合作伙伴关系,对社会活动中发现的各种潜在社会风险及时做出预警,并在网络群体事件里辅助政府协调不同博弈主体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群体事件的爆发几率。
(四)构建具有包容性的网络监督体系
微时代背景下的监督权利拥有自由且充分的发挥空间,社会公众热衷于扮演社会监督员的角色,对社会中的各种失范现象加以批判,构建起了民间力量主导的网络监督体系。但是不仅政府对来自大众阶层的网络监督缺乏包容,而且社会公众在网络监督实践活动中同样缺乏包容,参与网络监督的主体和客体虽有不同,可是他们都把网络监督当作是博弈工具,导致彼此间相互对立。尤其是目前的网络监督体系处于非制度化生存状态,社会公众的监督行为通常表现为自发性的无序,监督活动容易变成情绪宣泄型的网络群体事件。自从包容性发展的价值理念被提出以来,其蕴含的机会平等、权利保障、成果共享等核心思想,受到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可。因此,构建具有包容性的网络监督体系,是推动网络群体事件走向“正和博弈”的有效手段。政府应放弃追逐短期利益,摒弃功利性因素主导下的政府行为,从制度层面明确网络监督的身份地位,变被动应对网络监督为主动运用,把民间力量主导的网络监督与政府主导的体制内监督并轨使用,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合法、有序地参与网络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新型媒介不断拓宽网络监督渠道,积极健全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受理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公权力在自我约束中与私权利并行不悖。社会公众应意识到,行使监督权利不是为了制造对立冲突,根本目的是要推动问题的解决。这种包容并不代表妥协,而是要在平等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去遏制社会中的失范现象,促进社会整体环境良性发展。只有这样,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多元博弈主体才能在和谐的氛围中合作共赢。
五、结语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碰撞交融,让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群体事件成为当前社会阶段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是正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说:“数字科技可以变成一股把人们吸引到一个更加和谐的世界之中的自然动力”[4]9,事件的最终结局并非只有“零和”,运用合理的思维和正确的方法进行解读与应对,能够使网络群体事件趋于“正和”,促进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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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ZUnderthecontextofmicroage,thecollisionandintegrationofinstrumentalrationalityandvaluerationalitymakeInternetmassincidentsbecomerealisticquestionswhichmustbefacedbythecurrentsociety.Foralongtime,allsocialclassesareusedtoregardInternetmassincidentsasthegamblingbetweenanationanditscitizens.However,thefinalresultsofthoseincidentsarenotalways“zerosum”.Thederivationeffectsofthoseincidentsshouldbeconsidereddialectically,andtherootsofthemshouldbeexploredfrommultidimensionsincludingindividual,society,politics,cultureetc.Atthesametime,the“positivesumgame”oughttobetakenasthestudyperspectiveaswellasthefinalexpectedresult.Throughapproachessuchasstrengtheningtheinnovationandsupplyingofsocialcontradictionresolvingmechanism,establishingmultisubjectgovernancemode,buildinghighqualityecologicalcivilizationofthevirtualsocietyandconstructinginclusivenetworksupervisionsystem,Internetmassincidentscouldbeforcedtoa“positivesum”status,andthustheharmonyandstabilityofboththevirtualsocietyandtherealsocietycouldbepromoted.
HZKeywords:BZInternetpolitics;Microage;Internetmassincidents;Positivesumgame;Managementofvirtual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