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改革

2015-08-21 14:57夏正林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双语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高等教育·

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改革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目前将法学专业定位为推行高校双语及全英教学的排头兵,其主要原因是,与其他专业知识相比而言,法学专业的双语、全英教学更加符合国际化,特别是中国进入 WTO后对双语知识的需求。但笔者认为这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本质需求:对中国人来说,法本质上是一种舶来品,法学专业更需要双语教学的真正的必要性在于使用必要的语言来理解法的思想和知识体系。因此,对法学专业来说,双语教学并不能仅仅意味着运用 “两种”语言来教学,它更多的要求是运用“必要的”语言来进行教学,以使学生真正明白法的知识。

双语教学;法学专业;必要的语言;思想和知识体系

在目前进行双语教学的专业中,法学专业是被首先要求进行双语教学的专业之一。早在 2001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字[2001]4号)中就明确要求,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以及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3年内,用外语教学的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 5% 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现在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加快步伐,争取40%50%大学课程用英语讲授。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作评估方案 (试行)》明确将双语教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2005年,教育部 [2005]1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就本人所在的华南理工大学而言,在本校制定的迎接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优秀评估的指标细则中,明确对法学的双语教学提出严格的要求。显然,法学专业作为双语教学的 “排头兵”身份已凸现。

那么,双语教学对于法学专业真的那么重要吗?法学专业又该如何安排双语教学呢?笔者从自己进行的 《美国宪法》课程双语教学角度来谈谈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看法。

一、当前开展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基本动因

一般来说,动机决定了具体的做法,但同样,动机本身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过程出现的问题是由在法学专业中推行双语教学的基本动因所决定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要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上入手,所以有必要首先对当前在法学专业中推行双语教学的基本动因作一个梳理。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在法学专业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双语教学无非是社会的需求兼以行政为主导推动的结果。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发展对法学双语人才的需求

正如教育部教高字 [2001]4号文提出的,为实现 “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在这个背景和要求下,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就更明显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机遇越来越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组织到中国来发展,从而增加了对中国法律人才的需求。从目前的状况看,在国内完成法学本科教育,然后到国外取得更高层次的教育,外语过硬又回国的海归人才最为抢手,其原因是他们既系统学习和掌握了国内法律,又能够使用第二种语言,从而能够满足在中国的外国人和组织对中国法律的需求。这一部分人纷纷回国在一些大城市开设律师事务所,或者担任外国人的法律顾问。这一现象对国内的法律双语教学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即在本科阶段进行双语教学,使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不用出国即可掌握某种外语运用法律为在中国的外国人和组织服务。

WTO与国际化的需求。如果改革开放在某种意义上还只是涉及外贸方面的经济活动需要国际法律方面的知识,而加入WTO后,可以说,不仅在整个经济活动方面,而且在社会活动关系方面都与国际联系在一起,对国际法律知识的需求,也就不仅仅涉及经济领域,而往往是更为全面地涉及所有领域。在经济活动方面,无论是引进外资或是对外投资,都需要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人才担负起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校工作,直至整个项目的最后完成。但目前的情况是,局限于母语教学环境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大多对于用英文表述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一知半解,加上口语不过关,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力不从心。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尝试启用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来解燃眉之急。这类学生的长处是英文沟通能力较强,但缺乏必要的法学背景,因而也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双语教学可以将法学知识和英语技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无疑是我国法律人才迈出国际化步伐的必要途径。[1]

(二)行政推动的结果

虽然,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目前法学专业推行双语教学提供了客观的理由,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目前进行的双语教学热与行政的推动是分不开的。这种主观上的需求在某种意义上复制,甚至可能夸大了这种需求,从而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

社会的需求首先使行政部门感到了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上述几项行政文件以及指标体系中都将法学列为推行双语教学的重点是行政部门努力的结果。以此为要求,全国二百多所设置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中或多或少地都开设了法学双语教学,这显然又是行政推动的结果 (至少必须通过本科教学评估,才能获得一定的行政办学资源),而不是因为这些高校本身已认识到了双语教学的必要性。显然,行政的推动一方面促进了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但同时使用行政的手段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仓促推行,难以保证双语教学质量。

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看到了在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具有客观的必要的社会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上述背景开展的法学双语教学,必然使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一开始就带有 “功利”的色彩:这种双语教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外语教学在法学专业的扩大化。加之,由于行政的推动,使得原本不具备条件进行双语教学的院校也急于开展,造成许多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

(一)数量急剧扩大,质量不尽如人意

在推行双语教学的课程方面,许多高校为达到硬的评估指标,不仅在与 WTO规则有关的国际法方面开设了双语教学,在国内法方面也开设了双语教学。虽然许多高校采取了鼓励和建设性的措施,如:武汉大学采取教师到国外培训,请外教对本科生进行英语口语强化训练。[2]华南理工大学在这些常用的措施外,还推行了把双语教学纳入教学科研项目,予以特别支持的措施,应该说,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甚至还推进到全英教学。

但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一种行政推动的结果。这使得目前的双语教学的开展过于仓促,在思想认识上并没有足够的准备,师资储备、教学经验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因而双语教学的开展参次不齐,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学生的满意度不超过10%。[3]

(二)取消了原来的法律英语教学,转变为双语教学

法学专业推行双语教学的另一个措施是将原来的法律英语教学转变为双语教学。法律英语的教学本身是为掌握法学专业的英语打下基础,主要侧重于英文词汇,以及通过短小精致的文章来传达英语世界的法学理念。它不完全同于公共外语教学,将其改为双语教学后,就变成了外语在这些课程中的运用了,通过一些精致的文章来传达法学理念的做法也不再存在。

(三)法学双语教学实际上只是公共外语教学在法学领域中的扩大或运用

固然,从双语教学的历史溯源来看,它的本来目的是为一些移民国家掌握母语的需要,一方面用本地语言授课,另一方面用母语授课,从而产生了双语教学。[4]这的确契合了我国目前的对双语教学的需要:在母语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对英语运用的需要。因此,双语教学被简单地理解为用英语授课。如此,法学双语教学被理解为公共外语教学的扩大或英语教学运用的需要,公共外语教学本身又被理解为考四、六级的需要。

但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法学专业的特点,从而没有从本质上理解在法学专业推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法学专业在我国是舶来品,对我们的传统教学来说,用汉语语言来表达法学的知识是不够的,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双语教学的真正必要性应当在于利用必要的语言来理解法的知识。

三、加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改革的措施

应当从推行双语教学的本质需要层面上来理解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还原双语教学的真正目的,提高法学教学的科研水平

目前的法学双语教学就其数量而言,超过任何时代,但水平并不如前。许多知识和思想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就非常普及,而今天还在研究,成果重复,甚至还达不到那个水平。从师资来看,早先大批的法学家都有留学经历,他们对法的理解完全是建立在法的 “母语”基础上的。而今天的法学双语教学是在用英语讲中国的法律,它不可能完美表达 “法”本身的含义。

双语教学本身本不应该只是用两种语言来教学,思想表达的需要就应该是多语言的,但语言的差异可能造成思想表达的不一致,而且有些思想只能用某种语言来表达,具有不可翻译性,这时只能用双语进行教学。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来传授知识和思想,是由知识和思想本身的要求所决定的,并不是先确定语言后确定传授什么样的知识。目前来看,双语教学主要强调用另外一种语言来传授现有知识,而不是强调用语言来探索知识或更为准确地表达思想。教学是一种知识的传授和思想的表达,它与语言种类本身并无必然的联系。它们的关系在于,语言是表达知识和思想的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思想决定了语言的种类的使用。知识具有地方性,并不完全需要由另一种语言来表达,特别是一些思想由一些语言来表达更为不妥。因此,只有在为表达知识和思想时才可能真正需要多语言的教学。从这个角度看,在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双语多语言教学的必要性正在于使用法本来的语言来理解法本来的知识。因为,我国长期以来缺乏 “法”的观念,中国人的长期观点是法意味着秩序,强调它的管理和对秩序的保障功能。“法”即意味着权利的观念是西方国家特有的,法语中droit德语中Rescht都可以称之为 “法”,也可称为“权利”。英语世界中的 “无救济便无权利”引进后,虽有译者有提到这个观念,但总体上来讲,在汉语的世界中法与权利是分开的,法虽也有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内容,但仍以强调秩序为根本,没有权利的内涵。特别是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的理念决定了依法治国理念的不同,甚至成败。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我们的依法治国,强调所有人都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特别是老百姓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用法律来管理社会,即为英文中的 “by the law”,强调将法律当作是一种管理的工具,这便顺应了法在中国文化的传统作用。“绳之以法”,在中国人的眼中,是将“法”当做一种捆绑的工具来使用的。法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 “of the law”,法律的统治,它强调的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当遵守法律,即公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则,而对于普通的老百姓而言,法治的含义应当是权利保留的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从立法的角度,这个含义直到上世纪未才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确立 (1997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在行政法中却仍然没有确立,这说明法的这一理念仍然没有深入人心)。

因此,法学双语教学不能简单地看成用两种语言来学习和掌握同一门知识,而应该是 “法”的理念在中国传播和吸引的需要。我们要真正地理解“法治”是什么,就应当通过“法的母语”来表达。从这一角度,法学的教学又不仅仅是用 “双语”,而可能是用 “多语”(只要有必要)。

(二)在课程选择上,应循序渐进

笔者认为,推进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化,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首先在法理学课程进行双语教学,满足对真正法的理念传播的需要。法的理念在中国是缺失的,所以,要在中国扩大和发扬法学教育,应当是法的理念的传播,否则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的制度。这首先是法理学应当承担的任务。而用传统的中国的语言是难以表达法的理念的,就必须使用双语甚至多语言的教学手段。

其次,为满足 WTO以及国际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应当尽可能地开设外国的法律课程。传统上进行过的法律教学一般都是从词汇、基本原理方面对外国法律进行介绍,有些专业的课程,如经济法律英语也有所侧重,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面对国际化、WTO已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因此,有关国际法,特别是WTO规则的课程应当优先纳入双语教学课程中,并纳入必修课程中;外国法律课程根据学院的师资条件来设定。

再次,逐步将中国法律的课程纳入双语教学。只有在理解了法的理念后,将中国的法律纳入“法”的母语体系,才具有沟通的可能,否则,就只能是用英语来讲中国法律,而不是用法的语言来讲解中国法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无帮助。

(三)鼓励自编讲义

有人鼓励用外文原著,笔者觉得不可行,课时就是一大限制。双语教学的课时一般不太多,而且也没有必要如此系统地讲授一个国家的一个部门法的知识。问题并不在于一定要用外文教材,笔者主张根据课程本身的要求来自编讲义:一方面体现了这门课程知识的全面性,另一方面也是教师本人思想的表达。目前著作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教材抄袭雷同,在法律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因为已经纠缠不清,并且这些教材中的观点带有通说的特点,公共性知识偏多。如美国宪法这一课程,国内没有教材,如果使用美国教材显然不合适,可以根据美国宪法的特点,讲课时自编讲义,安排三大部分:一是美国宪法历史发展过程、文本内容;二是典型案例 (历史转折时期);三是重点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这一编排既能够比较系统地介绍美国的宪政,也体现了教师教学的思想。

目前,无论是法学教育的大环境,还是我校走国际化道路的小环境,都需要法学教育增加双语以及全英教学的比例。2012年,我校被批准为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这对我院的法学双语教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应当顺应时势要求,进行更多的探索,总结更多的经验,争取在法学双语教学方面更上一层楼。

[1] 王颖,岳娟娟.推进双语教学,拓展国际视野[J].中国高等教育,2005(23):32-33.

[2] 李小红.论教师的课程创生 [J].高等教育研究,2005(11):88-92.

[3] 邢小玲.双语教学效果的调查分析及建议 [J].统计与咨询,2006(6):72-73.

[4] 黄安余.双语教学理论探讨 [J].教育探索,2005(4):61-62.

On the Reform of Bilingual Teaching of Law

XIA Zheng-lin
(Law School,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006,Guangdong,China)

Themain reason for the importance of bilingual teaching for the law major is that it ismore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especially the needs of bilingual knowledge after entering WTO.But I think that we really need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demand of bilingual teaching in law major:for Chinese,law is a kind of exotic,and the real necessity of bilingual education is to understand themethod and knowledge system with the use of the language Therefore,bilingual teaching does not onlymean the use of the two languages for teaching,it also requires is the use of necessary language for teaching,in order to enable students to truly understand the law of knowledge.

bilingual teaching;law major;the necessary language;thought and knowledge system

G420

A

1009-055X(2015)03-0089-04

2013-07-04

夏正林(1973-),男,江苏盐城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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