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洪明星+刘建
摘 要: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公民文化权益的基础,它由平等参与文化活动、共享文化成果、文化成果收益受到法律保护、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以及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权利组成。国外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上走在中国前面,“一切为了权利”、适合的制度模式、科学的标准化及开发式社会参与等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借鉴。在法治中国当下,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需要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技术、组织、机制与体制创新、完善公民文化参与机制、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及加快公共文化权益立法保障工作等方面加以推进。
关键词:文化权利;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2-
收稿日期:2014-12-2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0DZ&018)、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文化体制比较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研究》、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CCNU14Z02008)(13XKS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理财,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化治理,乡村治理;洪明星,男,广西区委党校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文化体制改革;刘建,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治理。
自新世纪以来,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良好态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以及我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普遍、均等、有效实现。为此,本研究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厘清基本文化权益的内容,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完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方式与路径,以期提出有价值的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文化权益的概念界定
二战以来,文化权利逐渐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217A(III)号决议——《世界人权宣言》,其第二十七条宣称:“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文化权利”正式问世。1966年12月,联合国再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有权参加文化生活、进行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以及公民的文化权益受法律保护”等。随着缔约国的增加,文化权利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与尊重,终于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起,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以来,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我国的《宪法》、《民法》和其他法律都有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条款。1997年10月,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工作进入到与国际接轨的新时代。
需要明确的是,“文化权利”是基于公民身份建构起来的西方话语,它侧重于通过文化权利的赋予来表达公民身份的塑造,“文化权利”所隐含丰富的“权利至上”的个体主义元素,与社会主义制度所追求的个体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共同体价值和命运共同体价值是有所悖离的。因此,在党和国家的系列文件中基本不用“文化权利”,而是以“文化权益”一词代之。“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两者虽无本质性区别,但二者的差异又恰恰体现出不同国体对意识形态的偏爱,西方自由主义者偏好“权利”一词,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中国用“权益”一词替代“权利”,旨在突出“公益”而弱化“自利”[1]。无论文化权利还是所谓文化权益,其法律意义都是以“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利益”为指向和归宿。
与政治、社会、经济等权利一样,文化权益也是有圈层结构的,它可分为基本文化权益和非基本文化权益。但从实践层面而言,如何厘清基本文化权利与非基本文化权利的边界却是个世界性难题。目前国内外普遍做法是以“是否由国家提供”来划分。显然,这种做法忽略了基本文化权益的主体——“人”这个最重要的因素。任何忽视“人”的文化需求或对“人”的文化需求重视不够,仅凭国家的主观臆断就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必然会造成公共文化服务的供需错位,使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得不到良好保障。但是,西方一些国家片面地以“人”的文化需求为中心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结果又造成国家不堪重负和陷入福利国家陷阱。并且,即使摒除“人”的文化需求和国家文化供给能力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个重要因素,世界各国的文化体制也是千姿百态,有的国家是政府主导的,有的国家走政府-社会合作共治路线,有的国家则让市场机制自主调配,这就使得世界各国的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与内容千差万别。就我国而言,基本文化权益是指与国家或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必须由国家和政府加以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必要的文化权益。目前,以“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为代表的文化需求是各阶层最基本、最强烈的文化需求,这些需求理应由政府承担其服务职责来给予实现。
国家为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保障,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基本文化权益作为一种补救性权益,尽管社会中的强者也许用不着它,但它对弱势群体却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众所周知,市场作用的后果就是优胜劣汰,把弱者淘汰出局,它的后果是社会出现人们因经济条件差异而发生的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严重不对等性。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来调节社会文化资源的供给,为被市场淘汰出局的弱者提供文化保障和东山再起的机会,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相应、同等的文化权益,从而实现弥补市场法则不足的目的。endprint
二、基本文化权益的内容
从我国实际来看,现阶段我国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至少包括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文化成果收益得到保护的权利、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及由此所获取、支配和享有的文化利益。
(一)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主体性文化权利,也是公民实现文化权利的基础。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公民文化活动的参与权以及参与和组建各种文化组织的权利。文化活动对于人的发展的价值,既体现在参加文艺活动、游戏娱乐、读书看报等具体文化活动过程中,也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及组织生活的过程中。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既要使公民能够在文化活动中体验活动带来的愉悦,又要能够让人们在文化组织中得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总体来讲,当前我国公民的文化活动参与欲望是十分强烈的,近几年来广场舞的兴起及各种民间文化组织普遍建立就是最好的例子。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不同的人群都能够参与进来,成为文化活动的主体。
(二)平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文化成果的享受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文化设施的使用权及文化产品的享用权。一方面,公民具有平等地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权利,另一方面,每个公民具有平等地享受公共文化产品的权利。全体社会成员能否享有该社会经济进步所创造的全部精神财富和文化繁荣所带来的全部成果,是政府分配“文化蛋糕”、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保持社会稳定和持续繁荣的重要途径[2]。现阶段,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国家提供公共阅读、公共视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文艺鉴赏服务,以及针对偏远地区和流动人口的流动文化服务。同时,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能不例外地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正在积极改善条件,为这些特定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文化成果收益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所谓文化成果不仅指公民创造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也包括前人遗留和传承下来的各类古迹遗址、宫殿建筑、图书文献等有形文化财产,以及传统工艺、饮食风俗、故事歌谣等无形文化财产[2-2]。文化成果收益受保护的权利,是与公民的文化创造权利息息相关的,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为公民个人及社会群体的文化成果的收益权利的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平等进行文化生活的权利
公民文化生活受尊重的权利,既包括人们生活方式受到尊重的权利,也包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权利。文化作为人们实践的产物,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理应受到尊重,尤其是对于特殊族群、民族的生活方式不仅要受到平等尊重,而且有保护与传承的权利。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实践的产物,也是人们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更是一个民族灵魂的根基,也应受到保护与传承。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遗产,每个公民有权平等地享有,进行文化休闲、旅游的权利。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进行文化生活的权利,不仅出台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等法律法规,而且还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并支持各种文化创造和文化创新。
(五)平等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是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化成果、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实现文化创造的基础,也是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3条中提出的“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强调的“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都是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之一。为了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国家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和培训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文化艺术素养。
三、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域外经验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和公共文化服务在西方国家的兴起,一是公民权扩大到文化领域的历史必然;二是凯恩斯主义主导下福利国家建设的后果。国外虽然没有基本文化权益这一术语,但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国情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在保障基本文化权益的探索中,形成各自模式和特色,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一切为了权利”
近代以来,“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信条,文化权利是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并驾齐驱的三大权利之一。二战之后,欧洲国家纷纷向福利国家转型,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是西方政府的重要使命。就德国来说,“文化重于口粮”,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德国政府每年为国产电影提供三千万欧元财政支持,间接地为观众买“电影票”;德国每年安排大量的财政支出用于补贴实体书店,间接地帮读者买书;德国的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和提供服务,它对人民实行着一种令人羡慕的“文化津贴”。
(二)适合的制度模式
英、法、德、美等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英国根据自己的契约传统建立“一臂之距”公私合作模式,政府与社会力量以合约的方式成立第三方机构,这个机构与政府与社会团体都保持一定距离,它既代表政府分配项目和资助基金、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进程以及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又代表民意向政府反馈意见和建议。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这些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起完备的文化行政部门,政府承担主要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与投资,社会力量是政府的重要补充。美国根据自己自由主义制度特点建立起“民间自主”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国家不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资助或投入,即使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它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外,都得在市场打拼中谋求生存。
(三)科学的标准化
英法德美等虽然采用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但它们都有科学完善的公共文化标准和政府考核评价机制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有两个特点:一是标准及时更新,与时俱进。1983年,英国政府与英国审计委员会(the Audit Commission,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发基于硬件考评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最优价值绩效指标”(Best Value Performance Indicator,简称BVPI),该体系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标准作出规定(参见表1)。endprint
表1 英国BVPI指标体系中的文化指标[3]
指标代码 指标定义
BV 170a 平均每千人参观/使用博物馆与美术馆的人次
BV 170b 平均每千人直接参观/使用博物馆与美术馆的人次
BV 170c 学校组织团体参观/使用博物馆与美术馆的学生数
BV 219b 保有特色的保护区所占比例
BV 220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达标情况
为了弥补第一套单纯硬件考评的不足,2002年,英国政府又开发了基于软件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全面绩效评估”(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Assessment,简称CPA),该体系主要是从资源利用评价、服务评价和市政当局评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就公共文化服务来说,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参与、质量、投资效益是重要考量指标(参见表2)。
表2 2007年英国CPA指标体系中的文化指标[3-2]
指标代码 指 标 说 明 低标准 高标准
获得(Access)
C1 公众易于使用的人行道及其他道路形式的总里程占当地道路总里程的比例。 50% 90%
C2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中“获取”标准—PLSS 1, 2 & 6
C2a 固定图书馆一定距离内能覆盖的家庭比例
C2b 平均每千人享有的图书馆固定累计开放时间
C2c 平均每千人访问图书馆次数
C3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中网络资源标准– PLSS 3 & 4
C3a 提供电子网络信息资源的固定图书馆所占比例
C3b 每万人拥有的供读者使用的电子阅览室数量
C19 体育设施:20分钟内(都市—步行,乡村—开车)可到达三种不同的体育设施且其中一种设施达到一定专业质量认证标准的人口所占比例 30% 50%
参与(Participation)
C4 积极借阅者/借用者在人口中的比例
C16 5-16岁学生中每周至少参加二小时高质量的体育运动及课内外体育活动的学生所占比例 20.40% 27.30%
C17 成人中每周至少三次参加半小时以上中等强度体育运动的人所占比例 24% 27%
C18 每周至少在体育和娱乐场所志愿服务一小时的人口比例 5.00% 6.50%
质量(Quality)
C5 居民对体育/休闲设施的满意度 49% 60%
C6 居民对图书馆的满意度 63% 72%
C7 居民对博物馆/美术馆的满意度 31% 50%
C8 居民对剧院/音乐厅的满意度 36% 56%
C9 居民对公园/其他公共空间的满意度 66% 77%
C11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中馆藏标准—PLSS 5, 9 & 10
C11a 预约所需时间 7日、15日、30日内不同比例
C11b 平均每千人每年新增馆藏
C11c 外借馆藏翻新所需时间
C14a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中有关满意度的标准—16岁以上读者对图书馆服务的评价
C15 博物馆资质水平
投资效益(Value for Money)
C13 图书馆每人次的平均访问成本 3.46英镑 2.53英镑
2007年,英国出台新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国民指标体系”(National Indicators,简称NI),其“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维度的体育运动与体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艺活动的参与度等是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测评的重要指标(见表3)。
表3 英国NI指标体系中的文化指标[3-3]
指标代码 指标名称 定义
NI 8 成人对于体育运动及活动的参与度 当地16岁以上成人中过去四周至少有十二天参加过半小时以上中等强度体育运动或体育活动的人所占比例
NI 9 公共图书馆的使用情况 当地16岁以上成人中在过去的12个月中至少使用过一次图书馆服务的人所占比例
NI 10 博物馆/美术馆参观人次 当地16岁以上成人中在过去的12个月中至少参观过一次博物馆或美术馆的人所占比例
NI 11 艺术融入 当地16岁以上成人中在过去的12个月中至少参加或参与过三次文化活动的人所占比例
2009年,英国出台“全面区域评估”(Comprehensive Area Assessment,简称CAA)以取代“全面绩效评估”(CPA),形成以“国民指标体系”(NI)和“全面绩效评估”(CPA)为主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二是以人为本制定标准。英国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就拿图书馆来说,都是以服务所辐射的居民人均情况来测量的,如考评平均每千人拥有的能够对读者开放的电子工作站的数量及累计开放时间、平均每千人到馆人次及拥有的员工数、平均每千人年新购置馆藏量及用于馆藏购置的经费,原来绝对的一些数值,在这种考评标准下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图书馆“做得有多好”的理念。
(四)开放式社会参与
西方国家大都采取开放式公共文化服务体制,非官方组织(NGO)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得益于西方国家发达的社会,其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社会组织力和影响力量强大,是政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政府鼓励社会赞助、捐赠和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澳大利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除政府外,还有大量的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第三部门,它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各种大型文化设施建立类似公司理事会的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除政府官员外,还有艺术家、银行家、工程师、中学校长等社会各界人士。因此有人认为,澳大利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是一种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governance)”模式。endprint
四、加强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建议
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现阶段来说,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在未来五到十年内,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积极构建覆盖广泛、全民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的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组织、机制和制度安排的总和,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1.以人民为中心,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根据新时期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特点,建立与人民文化需求相契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然而,就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来说,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观仍是许多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在这一动力驱使下,许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权力寻租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与人民文化需求的有效满足,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做到“文化发展为人民,文化发展靠人民,文化成果为人民共享”,构建以人民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加快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始终保持基本文化产品的公益性,通过公益性服务的保障方式,保证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向社会提供。同时,要稳步推进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在加快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同时,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最终达致“最佳服务”。
3.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活动。依托图书馆、文化馆(站)、农家书屋、文化广场、社区、文化团体、企业等,积极开展多样化、多层次公共文化活动,不仅要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生活,而且要让他们切实参与到公共文化活动之中。
(二)不断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提供基础。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要建立以人为主体的可量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测评体系。“十一五”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测评指标体系,但这个指标体系是基于公共文化机构进行测量的,对公民这个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关注不足,有些地方存在空白或语焉不详,有些指标比较粗糙和缺少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以人为主体、符合时代变革和人民文化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要建立包括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等主体的多元公共文化服务测评与监督体系,通过国家、社会及个人的相互合作与监督,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群众满意度。
同时,要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要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统筹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加大对于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名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向农村、社区转移。
(三)不断推进公共文化服技术、组织、机制与体制创新
积极运用新技术、发展新组织、探索新机制、创造新体制,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
1.积极参与现代服务技术。充分利用现代服务技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是推动公共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快电视、电脑、多媒体网络的建设,通过信息技术的更新,统筹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发展。
2.建立合理科学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统筹城乡文化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结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避免公共文化资源的重复配置。
3.积极引入服务竞争机制,建立社会化运作机制。探索和完善“以钱养事”机制,推动与完善文化馆(站)、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持、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税收减免、财政奖励等各项激励机制,激活文化机构的内生动力。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红会、志愿组织等公益组织)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产品生产、组织配送等方面,为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平台。
4.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监督反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完善政府内部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权益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同时,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考评机制,让公益性组织、专家学者、普通民众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考评中,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健全公民文化参与机制
1.积极搭建公民文化参与平台。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是公民文化参与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民族丰富的传统节日文化,着重搭建好元宵、清明、端午、中秋、重阳、春节等节日舞台和祭炎黄、拜孔子、思屈原等传统文化舞台,建好“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穆斯林开斋节等少数民族节日舞台,建好“中国好声音”、“中国风”等现代文化平台,建好“农民工春晚”、“现代乡村”、“残疾人艺术会”、“老年艺术大赛”等特殊群体平台,让更多的人在舞台载歌载舞,在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尽享文化权利。
2.逐步建立回应型公共文化服务体制。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最终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民众文化需求表达机制与民众评价与反馈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与公民的文化需求对接,在健全公民文化参与机制的同时,不断扩大公民对公共文化的有序参与,进而满足城乡之间、不同阶层的文化需求,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五)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
财政投入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基础条件。国家必须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1.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民文化需要等因素,逐步建立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投入机制,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提供财政基础。在未来五至十年内,争取每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至少达到1%。
2.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好中央与地方、省与县之间的财政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部门与广电、新闻出版等文化部门之间的筹资分担机制。
3.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平台。通过财政引导、税收减免、项目支持、资金资助、财政奖励等方式,为社区、企业、公益组织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基础。探索采用国债的方式凑集资金,可以在上海、深圳等公共服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积极探索国债发行筹资与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
(六)加快公民文化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
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我国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虽然在宪法上得到了较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层面,没有一部文化权益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公共文化权益保障仍然是整体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文化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总体上处于落后的状态。要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事业促进法》等文化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让每个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有法可依。同时,加快《文化权益救济条例》、《文化组织条例》的制订,为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保障及公民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规范。最后,要制定政府文化资金投入与使用条例,从立法角度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规范文化服务资金的使用。总之,通过法律明确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增强社会及公民的文化权益意识,规范政府的文化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理财.文化权利概念及其论争[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1):?.
[2]邓如辛,周宿峰.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涵及保障[J].学术交流,2013(3):45.
[3]周玉红,英国中央政府如何考核地方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EB/OL]. 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id=5125.
责任编辑 莫仲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