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亚丽
摘 要:审计独立性高低与会计信息质量呈现正相关。本文首先探讨了审计独立的定义,接下来分析了审计独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责任限度两个方面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提高会计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审计独立;会计质量;民事责任
为了追求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行使通用会计准则执行权和剩余会计准则制定权。这项规定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会计领域之外的地位,开始以一种超然的态度行使独立审计的职能。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与注册会计师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大小成正相关。
一、审计独立的概念界定
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而言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审计独立被限定在现代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合约框架之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应该既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又包括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应该和被监督企业不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指注册会计师要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不会受到被监督企业的干扰。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二者之间相互联系,形式上的独立具有外显性的特点,它更能够给人以公开、公正的印象。另外,形式的独立可以对实质性独立产生影响,起到限制或延缓的作用[1]。所以,审计人员有义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独立性,从而促进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从业人员的公正形象。
二、审计独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方式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审计质量成正比。这种质量的高低主要表现为审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的影响方式如下:
(一)建立起委托、代理和监督的三角关系
在当代公司制度下,企业的所有人和运行管理者之间已经进行了分离。然而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称。在实际的企业运行当中存在受托人在会计信息方面欺骗委托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运而生,开始扮演一个独立的、客观公正的监督者形象。这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注册会计师的加入可以使其形成稳固的三角关系,从而使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企业的经营者获得足够的信任,审计也就成为了一个专门的职业。
(二)保证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的执行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的顺利运行,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中安排了三个子系统:会计信息的规范系统,负责制定出会计的运行准则;会计信息的生产系统,负责公司会计信息的生产和运行;会计信息的质量监督系统,负责对会计信息正确性的检验。注册会计师就是负责对公司所生产出来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检验的,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可以由会计信息违约行为的检出率来衡量。注册会计师对违约行为的检测情况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是否对违约信息具有检出能力,这由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和审计投入有关;二是对检出的违约信息是否进行了报告,这由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有关[2]。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的措施
从我国现阶段的会计信息审计情况来看,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可以从建立起注册会计师的诚信体系建设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独立性进行惩处两方面做起: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当注册会计师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通常可以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侧重于对过失者的惩罚,对其形成一种威慑作用。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侧重于对受害者损失的补偿,除了对违规者的威慑之外,还有对受害者的补偿。然而在我国的实际执法过程当中存在重惩罚而轻补偿的现象。这种现象会直接造成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因为他们无法在注册會计师违规的时候采取有效措施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所以要走向三种责任同时追究的方式来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进行约束。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这也是制定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初衷之一。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可以解决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冲突;二是可以增强投资人、注册会计师、经营者三者之间的沟通期望;三是可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四是对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形成威慑,做到防范于未然,降低违规的社会成本。
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执行力度不够两个方面。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而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起诉、责任要件构成、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金额及责任分担方式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以往的判决案例来看,多是采用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机构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采取折中的原则,从而产生法不责众的表象。
由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应该从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排除政策干扰、严格执法两方面做起。在设计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理的民事惩罚机制的时候,应该将处罚力度与其不当行为概率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力争制定出最合适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3]。在对审计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应该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来进行,由注册会计师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同时在进行惩处的时候,也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出现的不当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惩处的同时,还有追究具有管理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
(二)逐步提高或取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上限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几个注册会计师组成,共同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另一种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风险较低,它只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责任。后者更能够受到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欢迎,然而它却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的提高,可能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降低。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只有30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仅需要200万。这就相当于,无论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给投资者造成多大的损失,最高只承担30万或200万的责任。这种低风险、责任有限的组织形式就很可能会诱使注册会计师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个高社会价值、高风险的职业,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来讲,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更为理想的形式。
如上所述,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的责任没有限制,这就会形成责任与过失呈正比的局面,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了更为有效的约束,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显著提高。而注册会计师的合作关系也使得其相互监督、共御风险,提高职业技能、客观公正地披露审计结果。(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审计局)
参考文献:
[1] 叶雪芳.基于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研究[J]. 会计研究. 2006(02)
[2] 徐浩萍.会计盈余管理与独立审计质量[J]. 会计研究. 2004(01)
[3] 赵娟.我国独立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证券期货.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