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教育是当代中国教育领域重要的主题。学界对公民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有争议。公民教育不应当限于培养“国民”,应当培养自觉参与的公民。公民教育应以理想型公民的培养作为参照,激发公民情怀,教导公民知识,培育公民意识,训练公民行动能力。
关键词:公民;公民教育;内容;方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公民教育再度出现在官方文件和研究者的视野中,又一次成为研究的热点。①“公民教育无疑是当代中国教育领域最重要的主题”, ②然而,关于公民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学界尚有争议。
一、进行何种公民教育
由于缺乏对公民涵义的正解,为公民教育的实施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公民教育必须建立在对公民涵义的正确理解上。南京师范大学的高德胜教授等认为:从理论上对公民的界定一般可分为三种,即民主公民、国民、公共人,与此相适应,公民教育也可分为三种形态。公民教育不能这样笼统而又简单地提出来,而是要在对公民涵义有了正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选择,并从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中走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公民教育道路。[1]高教授归纳,民主公民基于公民最古老的意义“政治上的自我治理”,公民(参与)政治权利包括主动地影响政治运行的权利和免受政治压迫的权利;在国民概念与民主公民概念的比较中,前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民主公民只是国民之一种,民主公民标识的是一种政治身份,国民则与民族国家相联系,更多地标识为一种民族身份;公共人则是公民概念从比较严格的政治定义(参与政治生活)向社会学意义上的(参与公共生活)转移,显示了现代人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
因此,他认为, (民主)公民教育来源于西方,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没有存在的土壤。国民教育的公民教育强调作为公民的义务,将承担义务作为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着力培养的是既拥护现行政治,又认同本民族文化传统、守法爱国的国民。如前所言,公共人只是现代人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而公共人培养,并不能赋予公民一个与国家层次对等的身份,而是在其之下,处于国家层次之下的公民则显现出对统治者关注的减弱,同时政府也更加容易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这是任何政府都乐于接受并大加推行的。据此,高教授提出了公民教育在当下的解决之道,即“以不断改进的国民教育为基础,吸收民主公民教育的合理内容与方法,突出公共人的培养,是中国公民教育的独特道路之所在。”[1]
高教授对“公民”概念的理解非常精到,可是他据此提出的路径却是和稀泥式的。他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我们不禁要问,民主公民是否只能存在于西方?固然,公民的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早在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城邦制社会就出现了公民概念,柏拉图的《国家篇》与《法律篇》塑造了延续几个世纪的公民理念,公民教育被认为是国家组织的重要基础也经常被提及;但是,起源于西方社会和发展于西方社会并不代表它为某一个意识形态独有,就好像我们虽然在不同语境下对民主的具体理解会有不同意蕴,可对民主是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些民主最起码的价值认识大概不会有分歧。“公民性”的内核之一就是公民参与,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其天生就应该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自由,这既是公民的德性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既然高教授认为政治参与是民主公民的特质,认为这种公民及由此而生的公民教育在我国没有存在的土壤,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相匹配,难道不是否认了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可以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必须有参与,参与才能是公民,这不仅仅是公共人的参与,更是政治参与,因为,社会公共生活从来和政治生活不可分割。共和主义理论贡献的最具价值的观点之一就是对公共性的理解,在他们眼中,公共性关乎某种共享价值。所谓“共和国”应该有两层意义,即公共权力分享和共享某种价值观。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学生到了大学阶段,还未必知道什么是“共和国”。
事实上,高教授对“公共人”的解释本身值得商榷。这个界定涉及对“公共性”的理解。过去,“公共性”问题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要论域,马克思主义公共性理论的研究现在虽然渐热,但“研究尺度略显不足,主要表现是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性视域放置在西方政治哲学的深度逻辑层面进行解读”。[2]286 金林南教授批评这样的研究是非历史性的应景,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马克思主义学说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之间的关联,如阿伦特评价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不仅传播了真实的马克思学说,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遮蔽和隐灭了真实的马克思学说。”[3]4金林南教授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主义公共性理论的立足点主要在两个领域中:一个是关于劳动的理论,一个是关于历史的维度”。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并非凭空产生,众所周知黑格尔的劳动学说是其来源,但马克思的历史性创造在于其对劳动解放人的真挚赞美,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使“原先被遮蔽的劳动者从历史的黑洞中走出来,成为人类历史实践的主体,是公共空间的主人”,因而塑造了最广泛而具体的公共性基础。同时,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由人的实践活动生成的具体的有主体的历史,马克思的公共性离不开无产阶级有意识地革命性地批判。[2]295可见,公共性在马克思那里一定是包含政治的。“公共人”作为社会意义的存在,并非只是“低于国家层次的社会身份”,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他就打上了政治人的烙印。因此,高德胜教授的参与型民主公民的培养在当代中国土壤不够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以马克思主义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中国,应该更强调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应该具有比资本主义更佳的参与型民主公民的生成土壤。全面深化改革、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的制度必将能为“公民性”的成长提供更好土壤。高教授其实已经看到了国民教育对义务的重视超过权利,提出“以不断改进的国民教育为基础”的公民教育,自然也是希望这种公民教育克服其局限的,然而,欠缺政治赋权意识的公民教育,无法避免其观点的短视,其背后隐藏的是对制度本身的不自信以及对公民主体能动性的不确信。不过,有“从独善其身到主动帮助他人再进而谋求整个社会进步”这样自觉意识的公民在现阶段还不常见,公民教育的价值正在于帮助形成民间的“态度”,因此,我们公民教育不应当限于培养“国民”,其旨应当在培养自觉参与的公民。
二、公民教育的内容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先后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那么,公民教育是否就是围绕上述理念诸方面而进行的教育呢?对这个问题以及围绕公民教育应当教什么,一直颇具争议。为了在众多观点中进一步表明立场,我们可以先设想:一个自觉参与的公民,他的最佳状态是什么?然后在这样的比对中,得出“教什么内容”的答案。为此,笔者提出一个“理想型公民”的状态供讨论。
何谓理想型公民?理想型公民是指集公民情怀、公民理性和公民行动能力于一体,并为之自觉行动的公民。关于公民情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情怀”一词的解释是“含有某种感情的心境”,它可以指心情,也可以指情趣、兴致,还可以犹胸怀。公民情怀主要指最后一种理解。因此,公民情怀是指含有公共性关怀感情的心境,这种感情通常有程度大小之分,并往往和高尚这一道德标准联系在一起。人们往往称那些感情程度最大的、最崇高的境界为“道德圣贤”。古往今来任何一个社会,都可能会出现一些道德圣贤。理想型公民的公民情怀不一定要达到最高境界,即未必一定要是崇高,满足可以作为榜样的高尚即为符合。
公民理性是公民知识与公民意识交互作用的产物,公民知识是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知识范畴,比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空间的区分、制度正义、民主的本质、宪法和法治这些知识范畴。公民意识反映公民对社会共同体和个体相互关系的体认,是公民知识进入公民思维方式的表现,尽管对公民意识具体有哪些方面争议很大,但是一般认为:如何理解自由、独立、平等、民主等是公民意识最核心的内涵。公民理性就是公民主观能动地习得公民知识之后,掌握批判性思维方式,懂得如何行为并且会做出有建设性的选择,简单地讲即为:有知识、有意识、会判断、会选择。
还有公民行动能力。公民行动能力主要是指公民公共性参与的能力,如组织公益活动、提出公民建议、进行公民调研、妥善处理纠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合作能力等。公民行动能力不同于公民能力,应当说,公民能力在某种意义上也包括公民理性思维能力。
如果说公民行动能力促进了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作用的发挥,公民情怀却决定了一个有公民理性和公民行动能力的个体,他的公民特质能够发挥到多大程度,或者说,他愿意让他的公民特质发挥到多大程度。理想型公民是公民情怀、公民理性、公民行动能力三者动态结合于一身的公民,即他首先在这三方面的任何一方面都是当之无愧的佼佼者,其次,这三方面在他身上并不是凝固的一个静态,而是既很好结合又能够不断在公民行动的实践中发展。汤因比曾揭示:社会处于裂变时期会产生一批殉道者,他们会主动承负起社会责任,引领社会进步。[4]236 这些殉道者是具有高尚公民情怀的社会先行者,他们心系天下,铁肩担道义,在现代社会,伴随着公民理性和公民行动能力的作用就可能使他们由道德圣贤转化为理想型公民。
我们不怀疑理想型公民的存在,他甚至可能是生活中的一个普通人,只要是有高尚的公共性关怀,具备公民理性,拥有出色的公民行动能力并且做社会进步的推动就可以是理想型公民,民间道德力量中不乏这样的公民代表,感动中国的王选、刘姝威、陈晓兰等都可当之无愧。但是,提出理想型公民是为了建立一个可以参照的目标,而不是对公民培养规范一个模式。事实上,整齐划一的公民不可能存在,即便是理想型公民本身,由于其公共性关怀的志趣不同,他的公民行动表现也大有区别。理想型公民也不是进行公民教育时对受教育者所做的义务要求,依照波彻姆的理解,“圣人和英雄能够抵抗的力量,是其他人所不可能抵抗的,并且正是这种不可能性,成为不把圣人式的或英雄式的行为归属于义务要求所应当作的行为中的一项理由。 [5]256人们虽然承认比自己道德境界高的人值得学习,但是人们追求自我利益一面的存在,使爱人如己甚至超过自己往往比较难以做到。有时候也可能发自内心去帮助他人而不要求回报,但是在普通人那里,往往是某种情境激发的一时冲动,不如理想型公民来得持久和强烈。
从对理想型公民的建构可以看出,公民知识适合通过公民课程或公民读本的方式进行普及,公民行动能力可以在实践中训练,公民情怀与公民意识这两个复杂的主观变量却绝对不能够在短期内仅仅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来成就,虽然说教育会对其产生影响。公民教育应当以理想型公民的培养作为参照,激发公民情怀,教导公民知识,培育公民意识,训练公民行动能力。
三、公民教育的方法策略
理想型公民的建构说明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如何展开,与此同时,也提示了公民教育的方法策略。
(一)激发自主性德性
彰显主体性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道德作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有先于个人而存在的特性,但人们在选择、理解、接受现有的道德规范的同时,基于社会实践的发展以及道德规范自身发展的需要,还要积极探索,打破一些陈规陋习,建立一些新的东西,引导人们的精神解放。
多少年来,受教育者的主体自主性经常被忽略。其实,教育离不开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自我建构。萨特有句名言:“存在先于本质”,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不是某种先验的规律、理论体系的承载者,我们的未来是开放的,不管它趋向于何处,都应该是我们自主地选择的结果。对于道德的培育来说,也是如此,自由意志永远是道德养成的先在条件,人们在自主选择当中才能达到自己最完善的至善状态。当然,这种至善状态的内容之一就是积极的公共参与和承担自己和他人的命运,成为一个塑造命运的人。亚里士多德讲:“人天生是政治动物”,我们每个人既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产物,也有参与这种公共活动的内在欲望,也想成为一个积极的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和决策者。因此,我们不应该忽略人自身的公民成长需求,作为文明社会中一分子的人,本来就有参与的自主要求,参与是个体德性的重要体现,公民教育需要激发这种自主性德性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公民教育一定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自我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及公民能力训练可以帮助这样的公民教育,但公民教育说到底主要还是在社会公共生活参与中不断进行的自我培养。
(二)引导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就是个人在面对任何信息、教条的时候,都能够保持一种审慎、理性的态度与立场,不盲从,也不偏执。这种怀疑的态度可以使得个体免受其他个人、团体、意识形态与理论体系的诱惑,能够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从而避免社会整体被某些集团掌控。公民个体进入公共领域之后,所面临的信息、选择是非常多的,这时候个人往往容易以自己以前生活所在的环境为标准来进行判断,从而进入一个偏执甚至谬误的境地。如何以批判性思维的教育为主导,教给个体如何反观自己的内心,如何客观、冷静地去评判自己遇到的一切理论体系,如何在保持中立的同时能够做出相对理性的选择,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如能够以此问题为线索,从如何引导养成习惯于不同及异议的基本公民心态来进行公民教育规划,那公民教育一定会大有斩获。
德育的目标是培养人而不是控制人,公民教育必须大力反对只追求个人私利、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保持绝对地冷漠的立场和态度,小心呵护人们心中批判性思维的种子,并通过教育让其发展壮大,以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为了养成民众的批判性思维习惯,教育者的责任便是从自身入手,鼓励、帮助受教育者学会用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教育本身,使个体对群体的批判从教育活动开始便充斥其中。此外,还应该看到,社会上有不少愿意为青少年公民成长义务奉献的知识分子,他们有公共情怀,愿意到学校的讲台上去讨论思想,有关部门不用如临大敌,过于限制,因为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就应在思想与思想的碰撞对话中成长。
(三)鼓励公民参与
公民教育作为民主与法制的训练,作为公民美德的养成过程,应当在公民的社会参与实践中进行。19世纪的政治思想大师约翰·密尔曾说:“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 公民只能通过参与来学会参与, 学会有序地、理性地和有效地参与。
鼓励公民参与可以通过校园民主生活的训练。国外很多学校都为学生提供学院民主生活的参与机会,如德国所进行的公民教育,除了课堂之外,注意通过在学校里提供各种机会培养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学生被部分允许参与学校的事务如学校规则、规划的制定等。[6]433
现阶段,我国已经有部分中小学开始进行鼓励公民参与的教育尝试,我们的教育部门应当鼓励这种尝试。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开展的以“培养对社会公共责任主动担当的公民”为主题的公民教育就令人耳目一新。2008年,学校率先在全国成立首家“娃娃参议院”,让学生研究公共问题。如:三四年级研究学校存在的公共问题,有:调整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缓解交通压力,课间奶盒的回收与利用,校车设置;到了五六年级可以研究社区中存在的公共问题,有:社会大课堂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在这个过程中,有媒体、专家、政府部门的参与。孩子们提出的“为全市小学生免费办理学生证”方案成为了南京市两会提案并且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纳。北京东路小学的尝试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从儿童时期就应当开始培养,并且,这种培养从一开始就应当走向公共生活空间。
从学校公民教育的角度看,常态化的公益实践也是培养公民参与的可取方式。公民教育应当是实践课,通过做志愿者可以学习如何承担公民的社会责任。在美国,中学生的“志愿者服务时间”是美国大学录取新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1993年,克林顿总统颁布了学校鼓励青少年参加服务性学习的法令——“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该法案所规定的服务性学习使学校与社区相结合、服务与课程相结合,将学习场所从教室扩展到小区,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技能为社区提供服务,[7]体现了服务本身并非目的,服务就是学习的理念。相比之下,我们青少年的志愿者行动参与不够广泛,也没有形成常态化,可以吸收国外公民培养与社区结合模式的经验,发挥社区作为公民成长的重要场所的作用。例如,社区可以为志愿者的公益服务提供基地和项目上的指导与帮助等。
总之,在当代中国,未来公民教育的理论建构与教育实践既要学习借鉴国外公民教育经验,又要从本国实际出发;既要有战略眼光,又要注意循序渐进。可以根据从简单到复杂,从品格建构到公民理性、公民行动能力培养的理路,对不同阶段的青少年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有的公民教育都不应当使人觉得沉重,激发自主性德性、引导批判性思维以及鼓励公民参与的方法策略,指向的都是公民的未来。通过公民教育,个体增加的“我们可以改变”的历史主动性,促使我们在反思教育的同时也在反思我们自身:所有的怨天尤人、不思进取都不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态度,唯有加入公民行动的行列,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变得更好。
注释:
①用“又”来表述,基于对公民教育的历史考察,如傅国涌在《百年转型中的公民
教育》一文中所考察的,上个世纪前半叶公民教育一度在中国兴盛。
②檀传宝等:《公民教育引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前言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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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芳.美国社区中的志愿者服务[J].社会,2003(1).
作者简介:王霞(1971-),女,江苏丹阳人,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哲学、教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2010SJD710013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二五”教改项目0114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