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梅
摘要:我国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以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主旨的。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成了人们重要的使用工具,但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了,这就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使其能够继续发挥其“利益平衡器”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针对当代网络的发展,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的情形,比如第六条中列举了八种情形、第七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采取了规定主义的立法模式。而在这样的模式下,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后才可以主张合理使用,限制了法官的随意解释权。正是因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缺乏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法官对合理使用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会增加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所以在我国网络环境下,法官如果只是机械地“对号入座”,是不能够对作品的不同方式的使用行为做出准确判断的,这样使得法律先天的滞后性显得更加突出。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临时复制的合理使用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指当我们在使用网络进行复制时,系统会自动产生一系列的复制问题,这些暂时性复制的信息最终会因为计算机的关机、重启等原因而变得消失。
现代社会中通过网络进行浏览信息是学习和工作的重要途径。但在浏览信息的过程中,系统自动地产生了大量的临时复制问题。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使得复制变得便捷,可以用 “瞬息之间已传千万里,千万家”来形容。通过对原版进行低廉的复制,会导致大量的生产,使得复制的边际成本可以接近于零。[1]此外通过网络技术比如超文本和超媒体链接,使得作品的交互变得极其容易,很便利地获取和使用。因此在我国传统的环境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已经被前面提到的因素变得不再合理了。可是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临时复制做出规定,此外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也对临时复制进行了立法的回避。
(二)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的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意义下的图书馆,它更具有高效能的处理信息的能力、存储的信息能力更大和快速地传播信息的能力。[2]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下,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在线借阅的服务方式,但是这种服务超过了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比如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和保护条例中的第七条的规定。这种服务不但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而且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建设数字图书馆必须要有无限量的作品供社会公众学习,可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使用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要一一找到每部作品的作者得到他们的同意并非是一件易事。有的即时找到了作品的作者,如果他不同意或者不授权,就无法使用该作品,这样会严重的限制馆藏的规模,就会阻碍了信息的有效快速的传播,使信息变得不便捷,使公众无法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了,这也最终会损害社会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三)远程教育的合理使用问题。远程教育是一种改变传统现实的课堂教育方式,它是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教师与学生在时空上相分离的教学模式,即所谓的“虚拟课堂”。
针对这种“虚拟课堂”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相关的法律都规定的很少,作品只能少量的复制和翻译。但这些规定不能适应远程教育的需要。这种教学方式主要是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问题,使用他人的作品会进行廉价的复制,会导致作者在经济市场上的销售和收益遭受到损害。如果使用者在网络上使用作品仅仅是为了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属于不合理使用,这会损害使用者的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把合理使用制度延伸到网络环境中教学辅助环节,但是该规定并没有为远程网络教育中教师借助大量作品素材制作网络教学课件及供学生阅读、下载的行为提供合法性的依据。这样使得人们不得不考虑在“虚拟课堂”下的合理使用范围了。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解决临时复制问题的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及条例没有对网络临时复制做出规定,针对现存的问题,将临时复制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中,这样为使用者提供依据,不会担心仅上网浏览一些信息而需承担侵权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信息和文化的传播。
我国规定的“复制”的概念与临时复制和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是不矛盾的,所以在立法上不需要对此概念做大的修改。但是需要明确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电子上是构成复制的,并指明绕过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复制的行为是违法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我国的技术保护措施还不健全,在我国还不能普遍的应用。所以我国可以暂时的回避对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临时复制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虽然不具体的规定,但是要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当这种复制是在有理由、不与正常利用相矛盾的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损害作者的合法的利益的话,那么就应当认为未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的。
(二)关于解决数字图书馆问题的建议
1.引入法定许可制度。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另一个制度是法定许可制度,它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共同点就是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宗旨的。不过法定许可制度更具有强制性,数字图书馆如果能够引入此制度,就可以避免因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纠纷了。比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就是引入此制度的。这样不仅保障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还能够防止不合理的权利的滥用。
2.允许著作权人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上传作品大多是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可是这种大规模的传播可能导致作者利益的损失,所以在立法上可以允许著作权人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来缩小传播的范围。
(三)关于解决远程教育问题的建议
1.明确远程教育学员的范围。远程教育即“虚拟课堂”,它是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在地球的各个角落中都存有学习者。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利用作品的学生,必须是在非营利性远程教育机构的某种课程正式注册的学生,而不能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只有保障远程教育中作品传播的定向化,即只要向特定的学生,才能有效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非营利性远程教育学校已注册的学生,除了可以在网络课堂上使用作品外,还可以将远程教育材料用于课后的复习与自学的过程中。[3]
2.限制远程教育使用作品的范围。教师在制作远程教育材料时,对于使用作品的篇幅有一定的限制:除了较小的作品外,不能将整部作品用于制作远程教育所需的材料,或者以数字方式进行展示和播放。只有为了说明与教学有直接联系的内容,才允许截取和播放展示作品,不得将作品用于无关的背景材料,或者仅仅提供给学生欣赏。
总之,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道路还很漫长,在完善的过程中要遵从两个原则即公共利益和效益原则,发挥其“利益平衡器”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冉从境,黄海瑛.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与重构规则初探[J].知识产权,2003年.
[2]李昕,刘渝.略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法学论丛,2008年.
[3]全红霞.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
[4]赵东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
[5]郑坤山.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N].人民日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