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创新路径

2015-04-29 00:44:03张欣欣赵立民欧阳河
职业技术教育 2015年34期
关键词:路径创新长效机制校企合作

张欣欣?赵立民?欧阳河

摘 要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创新难,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创新路径不畅。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刻变革最为重要的体现,是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在角色、责任和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与发展。在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创新现状和国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成功经验后,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创新路径:加强国家层面的引导机制,建立地方层面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落实行业层面的执行机制;明确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责任,重构行业、企业和学校的责任;通过改革创新办学体制、建立共同治理模式、完善过程管理模式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路径创新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34-0008-06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一直处在深刻变革之中。这种变革最为重要的体现是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在角色、责任和行为模式等方面,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整体脱离出来,并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路径是采用政府主导的改革策略,由先剥离再合作的改革模式,以行政力量为推动力的改革手段,以四合作(合作育人、合作研发、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改革方向。这种改革路径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学生对口实习难等[1]。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正处于一个新的起点上,原有的改革路径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挑战和发展。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North D)创立了制度变迁的“轨迹”概念,提出了著名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指人们一旦选择了某个体制,由于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学习效应(Learning Effect)、协调效应(Coordination Effect)、适应性预期(Adaptive Effect)以及既得利益约束等因素的存在,会导致该体制沿着既定的方向不断得以自我强化。而一旦进入锁定状态,必须借助外部效应,才能实现对原有方向的扭转。要彻底改变我国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路径创新是必然的要求和方向。因此,本文着力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路径创新问题。

一、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法治化改造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现状

我国涉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共有五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中,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各种形式职业培训的要求,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提供职业培训经费。条款中虽没有明确指出企业要与学校合作开展职业培训,但为后续相关法律提出校企合作要求打下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教育与社会”中明确指出,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为企业职工培训、学校学生实习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该法进一步明确了校企合作的要求,大致提出了合作的内容和范围,对校企合作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有所表述,但比较含糊、不够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均有提及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如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政府、行业、企业都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实行产教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企业与学校应密切联系,企业可以委托学校培训职工,学校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企业或实习场所;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不予实施将受到处罚;企业应当接纳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生给予劳动报酬。该法明确了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出了对不履行义务方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组织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明确高等学校中包含了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再一次提出企业应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实行产教结合等要求。但条文内容仍较空泛,不具体。

此外,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为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文件的精神,均出台了相关条例和执行意见。如甘肃、贵州、安徽、云南、黑龙江、山东、湖南、重庆、天津和上海等十个省市都制定了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条例。北京、山西、河北、辽宁、江苏、河南、陕西、海南、内蒙古、湖北等十个省市和自治区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宁波市针对校企合作专门出台了加强职业训练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等各校企合作参与主体包括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法律责任,提出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职业教育联系会议制度”,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建立预防和实习生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宁波市的创举是我国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的先河,标志着我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化建设道路上迈上了新台阶。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存在严重缺陷,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立法质量不高。

第一,与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办法或细则尚未出台,校企合作专门法案屈指可数。按照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单行法之下,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办法或细则。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教育法》为母法,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的标志,但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未制定,这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执行标准难以统一,推进进程难以监控,实施效果难以检查。

第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进程缓慢。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宁波市有明确的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早在2003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但条例主要是针对深圳市的职业训练、职业训练机构的施行和保障等进行规定,通篇只在规范企业以及职业训练机构在职业训练中的行为和要求,并无提及职业院校在职业训练中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进程相当缓慢。

第三,各级颁布的校企合作政策条文针对性不强。由政府出台的诸如《决定》《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虽灵活及时,对某一时期的职业教育发展起到指引性作用,但毕竟都不具有法律效应。几乎所有的省级单位均依据《决定》精神制定出相关的实施意见,但绝大部分都只是重复条例,针对性不强,实际施行意义不大。

第四,法律法规条文表述不统一,实施模棱两可。当前多部法律都有提及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个法律条文阐述的主体职责大体一致,法律规定阐述不清晰,导致行为主体执行法规不规范,如企业主体地位依旧不明确,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仍不够具体。

第五,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法制监管力度较弱。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表述比较简单,规定笼统不明确,法律条款中普遍出现“鼓励”“倡导”“应当”“支持”“可以”等游刃性较大的引导性表述,而非“必须”“一定”“务必”等硬性较大的强制性表述,缺乏激励和惩罚条款,监管力度不大,要素不齐全,规定不够明确。

(三)法治化改造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人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化改造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进一步统一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清晰化、具体化,具有可执行性;从法律层面制定保障各参与主体权益的有效措施,尤其要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学生群体、中小企业、办学条件较差的职业院校等;制定科学可行的校企合作项目开发、进程管理、监督反馈等法定办事流程,让校企合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构建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针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化改造的设想方案——“五大机制相结合的三层法制保障机制”,见图1。从纵向角度看,该机制由三大层面构成,即由国家基本法和单行法及其实施细则构成的引导层面,由地方制定相应的约束、激励、监督等法规层面,以及行业的执行保障层面。此外,在地方法规和行业条例两个层面上还有横向方面的延伸。

1.国家层面——引导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的引导机制是指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起到的宣传、引导、统筹、规划、政策和协调作用[3]。当前形势下,我国应以《职业教育法》修订为契机,着力加强校企合作方面的引导力度,明确政、校、行、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和意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伺机而动,组织有关专家着力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等专门法律,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地方层面——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

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应以国家法律为基本原则,构建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体系,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个领域、各类问题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明确校企合作方式和内容,参与校企合作各方的资质认定,制定企业内外部培训的相关规定等。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种与校企合作各方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通过开展本地职业教育研究和企业调研,出台实质性的奖惩激励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3.行业层面——执行机制

行业层面的法制化改造是一条漫长的路,要实现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进一步明确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中的责任,各行业努力制定校企合作执行条例,把原则性的法律法规条文转化成具有强大操作性的执行条例。执行机制越具体、越深入,行业组织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监管力度越大,越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发展。

二、校企合作主体责任的明确与重构

根据当前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提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重构方案——“构建两极主导下的三维互动角色体系”。

该体系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三大主体构成,政府和行业企业承担主导角色,学校是执行主体。图2中借用电子专业中的二极管符号,电流从正极流向负极(从左至右),二极管才能正常运作。政府与行业企业的关系也如同二极管的工作原理,即位于两极上的主导者是有方向和顺利的,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起第一主导作用的仍旧是政府,行业企业是第二主导者,两极缺一不可。

(一)明确政府责任

1.政府应始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主导者

政府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导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在各级政府统筹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主体办学。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并制定了我国21世纪以来第一个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多元办学的具体要求[4]。在2014年启动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中,针对校企合作的修订工作是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

2.政府是促成校企合作的高效助推器

除制定法律法规外,政府还应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引导行业企业、学校积极投身到校企合作发展中来,促成校企联姻。如,21世纪我国致力于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通过推动全国各院校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岗位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融“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等方面,着力提升办学内涵和特色,激发学校探索和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针对企业,政府应制定更多利益驱动型政策,协助行业组织发展壮大,保障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畅顺运行,宣传校企合作共赢理念,出台奖惩措施,鼓动企业支持和参与校企合作。

3.政府是保证校企合作质量的监视器

政府要对校企合作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包括初始监督、过程监督和目标监督。目前,国家仍未设立校企合作资质监管机构,校企合作双方存在力不从心、敷衍了事等不负责任现象。因此,政府应设立校企合作资质监管部门,从参与积极性、办学能力、企业实力等多个评价维度,对符合校企合作参与条件的学校和企业进行严格筛选。过程监管方面可以通过中期评审、项目考核等手段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质量。而人才培养质量、合作双方的效益、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等则是判定校企合作项目质量是否达标的主要标准。

(二)行业、企业责任重构

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的角色定位应是“主导”,主要体现在校企合作项目开发与制定、提供培训场地、投入资源、寻找合作学校、合作质量监控等方面。

1.行业企业应当成为校企合作项目的发起方

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因此,校企合作项目完全应该由企业来发起并牵头,需承担包括制定合作项目的细节,培养标准、课程设置等人才培养方案内容的制定,物色邀请资质良好的学校参与等义务。

2.企业需要充当利他的“慈父”

“经济人”这个基本假设前提说明了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必然是利己,但只是一味地想着自己的发展,忽略其他主体的利益,校企合作根本无法促成,甚至会导致中途夭折。因此,企业必须学着当一位利他的“慈父”,担任校企合作的主要投资者。职业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只有具备贡献精神的企业才能与学校构成长久合作关系,包括资金、设备、知识、技术、师资、场地等各方面的投入。

(三)学校责任重构

1.学校应积极转变办学理念,全力支持和配合校企合作办学

职业教育必须站在企业用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如教学模式、人才培养与管理等。此外,职业院校还需用包容和体谅的态度去接纳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努力寻求合作双方的帕累托最优组合。

2.学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阵地,是监管校企合作教学质量的权威方

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应从专业的角度,以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理论为原则和基础,指导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和课程体系建设,根据行业企业要求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一)改革创新办学体制

在管理学上,体制是一种组织方式,体现某种具体的关系,但体制的灵活度较低,一般定下来以后,难以改变。“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变行政决定难度大。“行政化”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二是“沉没成本”太高。先前的模式运行必须投入人力物力,一旦变革原有模式,此前的巨大投入会顷刻化为乌有。三是存在变革风险。经济学中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性进取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就是求稳、求安全,变革推进难度大。

体制上的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解决,要从根本上改变办学体制,可从多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去行政化”。去行政化的精髓是要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要求行政管理者要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提升办学实力等根本问题出发来思考问题,突破现有体制限制,大胆尝试多种创新的办学体制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校企合作模式,形成创新的校企合作机制。二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校企合作不是政府、企业或学校单方面的事,而是共同的事业,因此校企合作各方都应该依法承担由于办学体制变革而存在的风险。三是彻底转变观念,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蜕变。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的重要作用并不体现在对社会的控制或驾驭,而是要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因此,职业院校有义务配合和帮助企业培养优秀的技能人才,提升企业效益,通过牵线搭桥帮助学生了解企业发展,提升技能,实现自我价值。

(二)建立真正的“共同治理”模式

校企合作是企业与学校双向选择的结果,由于各方立场存在差异,利益点也不尽相同,全局观难免会受到限制,因此,校企合作必须依托政、校、行、企多方联动的“共同治理”模式,才能有效推动校企合作的全面发展。共同治理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是一种不同于单边治理的模式,通过合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以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并以此来安排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权力。此外,还要合理分配责任,责任共担,责与权相匹配。共同治理各主体应是“合伙人”的关系,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完善创新合作过程管理模式

基于四维分析模型,课题组从校企合作的广度、深度、持续度与有效度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进行调研发现,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主体广泛,合作内容宽广,合作受众普遍性比较高,但当前合作主要以中浅层次合作为主,合作深度不够,学校在合作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合作持续度不高,尚未达到满意效果[5]。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绝大部分的校企合作模式可称为“偶发性的单点少次合作模式”。即校企合作的促成纯粹是偶然性的,合作之初并没有周详科学的合作计划;另外合作双方达成的合作内容有且只有一项,如企业单纯地接受实习生,满足短期劳动力紧缺的需要;而且合作次数只有一到两次,或因各种原因合作时有时无,合作关系并不持久。

“计划性的全面持续合作模式”是在继续保持宽广的合作内容前提下,全面提升校企合作的深度、持续度和有效度,寻找快速有效的校企合作创新路径,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扫清障碍。实现计划性的全面持续合作模式需从三方面着手:制定合作计划,挖掘合作项目,管理合作关系。合作体制创新三步曲示意图见图3。

1.校企合作开展应计划先行

计划是对校企双方总体合作思路的高度概括,是合作双方合作目标具体化的文书,是提高双方合作执行力的有效保障。制定合作计划是为了不落俗套,合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合作计划,必然具有创新性,而不是现有合作模式的照搬照用,合作效果也会大大提高。制定合作计划是为了提高合作效率,通过计划的前瞻性、指导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实现更好的合作效果,校企合作不能只是为了合作而单纯地合作,而是要通过创新性的合作模式,达到合作多方的共赢,实现企业、学校、学生、学生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注意的是,合作计划并不等同于校企合作协议,但可以作为校企合作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合作关系必然会更加牢固,执行力会大大提高。

2.量体裁衣,充分挖掘创新型合作项目

调查发现,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广度指标是让人满意的,职业院校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内实训室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及指导、能力评价、研究开发等八个方面与企业开展了校企合作。但绝大部分的校企合作只是“人有我有”,这是低级阶段的合作,可持续的校企合作内容应该是具有创新性的,“人有我可以有,人无但适合我的就一定要有”,只有满足校企合作双方实际需要的合作项目,才能更深入、更持久、更高效地合作。“点触发——全覆盖”循序渐进式的校企合作创新模式,逐步实现从单点合作或几点合作逐渐过渡到全面合作,最终实现校企合作双方的效益最大化。

3.开展合作关系管理,永葆“鲜度”

合作关系管理是一种建立在校企双方合作共赢基础上的新的合作管理模式。合作双方需要利用相应的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化的新媒体,来协调企业与学校间在合作沟通、过程管理和效果反馈上的交互,从而提升校企合作的管理方式,向校企双方提供创新式的个性化沟通交互和反馈过程。其最终目标是保持校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保持合作方的合作热情,永葆合作方深度合作、持续合作的意愿。

合作关系管理平台可以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牵头建设,如建设校企合作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有合作意向的主体可以通过授权进入系统后台发布最新的企业和学校动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对已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双方可以通过专设的通道,实现项目沟通与管理。政府或行业可以作为第三方对各主体进行合作引导,对已有合作项目进行审批、监督、考核。当然合作关系管理平台也可以由校企合作双方自行搭建,如开发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互的及时性,合作步伐一致性,协助校企合作双方从磨合期快速进入稳定期,并使校企双方保持最佳的合作状态。

参 考 文 献

[1]欧阳河,吴建新.以学生成长为目标构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基于《职业教育法》新修订的视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6):8-18.

[2]田蕾.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3]欧阳媛,张永敬.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内涵与特征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6):30-32.

[4]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

[5]多淑杰,易雪玲,黄新谋,等.基于四维分析模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调查与分析[J]. 职教论坛,2015(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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