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董月秋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几点影响
文 | 董月秋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末要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实务中简称:“营改增”。建筑业实行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本文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背景及税负变化、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潜在问题来简要阐述建筑业营改增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带动着以建筑为中心的上下产业链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建筑业已纳入此次税制改革的方案,建筑业随时等待营改增的具体施行。但在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所列上海市“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行业中并没有包括建筑业。2012年10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举行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再次提出该问题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6月1日电信业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至此建筑业的营改增纳入日程,即将施行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建筑业营改增其根本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目前增值税税率有17%、11%、6%、3%对增值额征税的几档税率,针对建筑业将由原来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基本核定在8%(此税率等待正式文件确定)。下面从构成建筑业三大主要费用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淡一下营改增对建筑的影响。
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工期长、异地施工、材料品种繁多散杂的特点,以及存在甲方供料或是异地施工“强买强卖”等诸多复杂问题。建筑材料费一般占建安产值比为60%~70%,在建筑成本中占主要费用。
当承揽的工程不存在甲供材料时,通常情况下大宗材料的采购能够取得一般纳税人所开据的进项税额抵扣税票。但对于杂小散多的材料采购通常来源于个体店、五金小杂货店的采购,因无法取得材料进项税发票,从而影响建筑材料的正常抵扣。当承揽的工程大宗材料属于甲供材料(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将无法取得大宗材料进项税发票,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工期长、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各方面原因影响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收取工程款,这就影响了材料款等各项费用的及时结算支付,三角债的现象普遍存于建筑行业。影响企业现金流,挤占本来微利的建筑行业利润。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设备的购置可以进项税抵扣,虽然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建筑企业,设备已基本购置齐全。建筑企业的机械租赁费占建安工程产值2%-3%。租赁业按新税改方案实行17%的税率。针对租赁行业现有的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现又背负的17%的高额负担税率,基本无利润。这种情况相当一部分租赁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可以只承担3%的税率。那么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减少14个点,增加了建筑业的税负。
建筑行业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工费已成上涨趋势。对于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劳务公司属建筑企业下属配套企业,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劳务公司符合条件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或小规模纳税人3%。
假设可以进项税的抵扣(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劳务人工费与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支出属于不能进项抵扣的应纳增值税增值额)。施工企业取得劳务收入为8%的税率,那么支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劳务费时就要多负担2%或5%的税率差,因此建筑业劳务不能得到足额的进项税抵扣。而劳务公司微利企业即使只负担6%或3%的增值税,因联营传导机制所趋最终建筑劳务的税赋都将转嫁到建筑施工单位来负担,增加建筑业劳务人工成本。
建筑业的营改增也会带动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建筑业面临的艰难任务,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三方的共同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应对政策的实行,使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顺利平稳过渡,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各方各面带来的影响缩小到最小范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快速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打通,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成本会逐渐降低。
(作者单位: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