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的成因及矫治对策研究
——以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为切入点

2015-04-09 12:06张嘉月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监管场所监所攻击性

□张嘉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治安管理与行政执法】

牢头狱霸的成因及矫治对策研究
——以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为切入点

□张嘉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是通过对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心理进行伤害来化解内部危机的一种冲动型人格障碍,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要矫治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就必须先从动态和静态、内因和外因等多重角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对攻击性行为进行建设性归因,从监管环境、群体氛围以及牢头狱霸自身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入手,以攻击心理的研究为桥梁,促进在押人员的有效改造。

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心理矫治

近年来,公安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与因病死亡、意外事件等相比,由于牢头狱霸的攻击性行为所导致的人员死亡以其特有的遐想空间和敏感程度,更易引起公众对于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死亡的关注。有许多学者对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预防对策等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是其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主要动因,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的特征及形成原因等问题,以对牢头狱霸的遏制和矫治提供对策,这对于保障监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概述

所谓“牢头狱霸”,是指在监管场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监管人员。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监所内正常的管理秩序。从深层次的危害看,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对法律权威性的破坏,并且也成为监管场所内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源泉。牢头狱霸活动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规律性特点,而且在实践中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但是,从根本上讲,他们的各种行为方式都是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攻击性心理的研究目的在于对牢头狱霸独特心理的产生、发展、作用过程和结构、机制进行描述和解释,从中找到矫治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的方法。

攻击性心理是一种非常态的心理危机,从根本上说,它是当个体面临某种或某些对于自己而言是所谓的突然的或重大的生活逆境时,既不能够予以回避,又不能用通常的办法加以解决或消除,而是通过以口头或者身体的方式对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心理进行伤害来化解内部危机的一种冲动型人格障碍。[1]攻击性心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依据攻击心理指向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攻击和内攻击,其中外攻击指行凶报复、打架斗殴等,而内攻击则包括自杀、自残、绝食等;依据不同的攻击手段可分为言语攻击和暴力行为攻击;依据攻击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分为普通的打架斗殴、言语攻击和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攻击行为。对于引起攻击性心理的因素,现代心理学的三大流派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但对于攻击性心理的本质——一种不健康的自我压力缓解或释放机制,三大流派却是一致的。因此,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是多种因素叠加、复合而成的,不能用“人性恶”一言以蔽之,而应以系统的、全面的、动态的视角进行研究和理解,从而为矫治攻击性心理、消除牢头狱霸现象奠定正确的认识论基础。

二、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原因

(一)从攻击性心理的运动轨迹进行分析

攻击性心理的产生与发展,既受外界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刺激,又受主体内部心理结构的影响,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良性向恶性逐步转化的过程,动态地分析从攻击性心理的起源到导致攻击性行为的发生这一心理运动过程,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

牢头狱霸由于个体社会化程度不足,其人格存在着明显缺陷,加上业已形成的不良习惯,当产生强烈的欲求时,很容易采取其他不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求,并且由于其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在私欲膨胀时易滋生攻击性心理的萌芽。监狱等关押场所是人员拥挤、高度封闭、社会消极因素云集之处,每天倾轧、斗争不断,矫治对象不仅容易生病,而且心情烦躁,产生多种负面情绪,更重要的是入监以约束、剥夺和强迫的强制性手段突然中断了个人习惯的行为模式,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在押人员产生严重的心理退化,在以上外界刺激下,牢头狱霸很有可能出现模糊的、没有特定指向地进行攻击活动的内心冲动,这个时候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潜在的微小的心理变化,但这种变化已经使他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攻击性意向的萌发阶段。[2]当牢头狱霸有了攻击意向之后,某些情境因素就将起到诱发作用,如形成适宜攻击的条件、出现萌发和强化攻击意向的情境与气氛、攻击指向对象的引诱等等,这些诱发因素与行为人自身的调控机制之间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当牢头狱霸觉得攻击性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损失时,就会形成明确的攻击动机和攻击目的,这是攻击性心理的成熟阶段。[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攻击性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它的形成和发展,是牢头狱霸主体内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的、多层次的心理运动过程,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都只能解释攻击心理产生原因的一小部分,必须借鉴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对其做全面系统的分析。

(二)从攻击性心理的组成结构进行分析

攻击性心理是多种消极因素的组合,它以一个整体事物内部的各个层次、部分的组合、排列和相互联系而存在,因此,要想明确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原因,就必须分析攻击性心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内在联系,从而探明形成攻击性心理的深层动力。[2]

1.牢头狱霸的个性倾向性是攻击性心理的动力源泉。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不是刻板的,而是具有主观能动的。行为人在新的情景环境下产生的心理,必然受到原有知识、经验和个性特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是被关押前已经形成的心理和监管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他们在被关押前已经形成的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等等,是攻击性心理形成的原始土壤。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主要有隐蔽型因素和外显型因素。隐蔽型因素是导致其情绪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表现为萎靡不振,精力不足,自卑倾向明显,绝望甚至自杀;而外显型因素则指牢头狱霸自身的违法犯罪心理,个人欲望强烈、冲动并与社会规范相悖,同时具有歪曲的、消极的、脱离实际的自我意识,而且当这种好逸恶劳、巧取豪夺的生活恶习形成动力定型,对其监管场所的改造生活发生长期的影响,其消极生活体验的时间越长,生活恶习越深,还容易导致心理的恶逆变,用极端的攻击行为为自己寻求解脱。总之,当牢头狱霸深刻的个性倾向性,偶遇特殊的监管环境,就可能产生攻击性心理。

2.牢头狱霸个性的调节模式是攻击性心理的梳理机制。人的心理系统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它可以依据自己的内在需求和信念体系及外部情景因素的不同而变化,最终使原来处于潜在、无序状态的心理因素成为主导因素并通过重新的调整,使各种消极心理因素变得稳定、紧凑与有序,最终达到自己预想的攻击目的。牢头狱霸具有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其不仅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和放纵,从而不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容易形成攻击性心理。同时,牢头狱霸具有扭曲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他们往往依据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其面对道德和法律的态度。总之,牢头狱霸这种歪曲的调节模式是其接受不良信息、诱发攻击动机的现实过程,对攻击性行为起调控和制动作用。

可以发现,攻击性心理的结构分析是从牢头狱霸的主体自身进行分析,说明主体原有的个性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与攻击性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它积极地吸收主体外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攻击性心理。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要想对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把握,除了要对主体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应当考虑主体外因素的刺激作用。

(三)从攻击性心理的外部刺激因素进行分析

人脑中产生对外部刺激的感应是形成心理状态的基础。攻击性心理,归根结底也是客观世界中的不良因素对牢头狱霸感官上的刺激。因此,要研究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原因,就必须分析导致其心理产生变化的外在刺激因素。

1.监所亚文化是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外部推力。一定的秩序是社会组织的基本表现形态,监管场所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改造和管理场所理应具有积极的、正面的、符合一般社会评价和监所具体要求的主流秩序。然而由于主观心态的对抗和客观层面上基本素质的延续,在部分监所对象内会存在不符合主流文化和秩序要求的评价体系和行为方式的结合体,即监所亚文化。然而文化是相通的,社会组织中的个体在影响他人的同时也在被他人所影响,身处监管群体的监管对象必然会受到部分矫治对象错误的准则、观念、行为方式的影响,即在监管亚文化的影响下逐渐群体化,产生攻击性心理。特别是在监所亚文化盛行并呈取代主流文化之势的监管场所,那些个人素质较差、心态畸形的被监管对象在群体中的影响力上升,指引乃至判断监管人员的标准不再是合理的秩序和基本的法律,而是相信并崇尚暴力,为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或者个人利益的保障而进行争夺、打斗、控制和反控制。在这种错误、阴暗而且偏激的监所亚文化影响下,监管对象逐渐实现了不合理的分流:无视社会规范、信奉弱肉强食的人员成为具有一定地位的牢头狱霸,而遵守基本秩序却得不到主流价值文化切实保护的监管对象则遭受欺压和侮辱,在这样的对比和反向强化中,部分监管对象改变其正确的行为规范屈服于以暴制暴的监所亚文化,逐渐强化了其攻击性心理,从暴力的对立面走向同盟军,由被害者演变为加害者。因此,监所亚文化,容易使被监管人员感染不良习惯,构建错误的“囚犯道德”,形成歪曲的“监狱人格”,是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外部条件。

2.监管场所的物理环境是影响被监管人员心理发展的重要因素。文化有三种载体,即物质、制度和意识,其中物理环境是最直接影响人心理状态的因素。牢头狱霸作为在押人员,其心理内容及其发展变化必然与这种特定的时间——被看押阶段,以及特定的空间——监管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心理学实验和客观现实已经反复证明了一条规律:生存环境越狭小、资源越少的集体生活中,越容易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斗争,久而久之,会形成或者加重消极个性,形成一种恶性刺激。此外,由于经费保障不力、监管负荷过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监管场所羁押人员超标、监控设施失效,被羁押人员伙食、医疗等待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加之不同家境的被羁押人员其生活待遇和消费水平也不同,容易形成心理落差,从而成为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产生的刺激因素。

3.监管制度的漏洞为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提供了滋生和发展的空间。攻击性心理引发攻击性行为,有什么样的攻击性心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同理,行为的能否实施以及是否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也反过来影响攻击性心理的发展,也就是说,外在因素可以通过牢头狱霸的行为这一媒介,对其攻击性心理的走向实施影响。虽然自2009年起监管局就开始大力整顿监管秩序,但由于客观条件的不足,“以老带新”的监管制度依旧在很大范围内客观存在。这种监管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同囚犯具有不同的地位,这种地位的形成既与监所亚文化的泛化有关,也与监管人员客观上的默许和纵容密不可分。由于老囚犯对于监狱环境更加了解,同时利用监管人员通过其管理监狱单元的便利,能够对新囚犯取得控制地位和管理特权,因此新囚犯在进入监所后必然会面对不平等的客观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给予及时和有效的干预,极有可能会出现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全方位的压迫,为攻击性心理和攻击性行为的产生提供土壤,严重影响监所的管理秩序和改造效果。因此,监管制度中的漏洞为攻击性心理的产生提供了空间。[4]

三、矫治牢头狱霸攻击性心理的措施

(一)改善监管环境和监管措施,减少消极的监禁效应

监管场所是对罪犯实行刑罚的场所,其特有的隔离效应和拥挤效应,降低了个人对环境的控制感,干扰了个人目标,限制了自由和隐私,导致了更多的摩擦、噪音、互相打扰、气味的侵犯以及过多的刺激,因此对于在押人员的情绪困扰和破坏行为有放大作用。诚然,惩罚和威慑是监管场所固有的作用,但是对监管环境场所的改善,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抑制和消除引发攻击性心理的消极因素,从而实现矫治目的。比如,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注重监管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的提升,以红花、绿树、流水等自然的美景使监管场所更加人性化,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发展和良好情绪、情感的培养。而且,根据被监管对象改造表现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奖励,如服刑态度好、劳动积极者,可以允许其按照个人的生活习惯、审美情趣进行生活化摆设和安排,使其在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下,享受到人文化教育的温暖,从而陶冶情操,稳定情绪,避免攻击性心理的发生和发展[1]。

攻击机遇是实施攻击性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而由于多种防范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监管空隙又是牢头狱霸萌生攻击性心理的诱因刺激,因此,消除或减少攻击机遇有利于攻击性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可以通过深入推进监控技防和信息化建设应用,促进监所管控效能、安全系数的进一步加强。以高科技设备武装监管场所,确保技防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的监管体系;确保监控能够全方位覆盖,民警对监室在押人员状况能够实时全面掌控,确保发现早、防范早、控制早,不给牢头狱霸的不法行为留下空间,从而通过对其外在攻击行为的控制和打压,遏制其攻击性心理的滋长和发展。

(二)通过强化建立起持续的期许行为,从而间接改变攻击性心理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差异交往——强化理论认为,越轨行为是人们通过社会环境中的人际互动而习得的,是重要他人给予的社会性强化物不断发展的结果。凡是能够给人们带来物质上、精神上或者社会上满足的外在强化物,我们称之为正强化;相反,能够使人摆脱外在困境的行为将会得到负强化,当我们目睹他人(榜样)的某种行为得到奖励或者惩罚时,我们往往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榜样几乎成了行为的抑制者或促进者。人们内化了重要榜样的行为和观点,并把这些纳入到自己的行为剧本和认知结构中。更重要的是,行为也可以影响我们的态度和认知,因为如果某一特定行为方式让我们认为它是值得做的、必需的或者是我们的个性使然,那么将来我们就很有可能继续以相同的方式行动,态度和信念也可能因行为的持续改变而间接地发生改变。所以,在矫治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矫治牢头狱霸的攻击性行为,形成符合社会一般规范的行为,通过长期的强化抑制乃至消除其攻击性心理。具体来说,一方面监管场所要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严密管理制度,优化防范措施,完善奖惩制度,规范被监管人员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言行举止等每个环节和细节,强制性地抑制其各种不良欲求,矫治旧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为打击违法犯罪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又要把文明管理理念贯彻于整个执法过程,对被监管人员做到人格上尊重、生活上关心、思想上教育,最大限度地做好帮救工作,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促进其重归社会。总之,通过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和管理制度,树立积极向上的典型,对于牢头狱霸的攻击行为给予及时、合理的惩罚,发挥榜样的正面导向作用。

(三)发挥示范性影响的作用,塑造积极的监管场所主流文化

人是社会性动物,因此个体必然希望社会认可而排斥社会的拒绝。在这种动机的调节下,个体必然会尽量满足社会的要求,与社会的一般规范保持一致性,这就是规范性影响。而在监管场所这个“小社会”中,发挥规范性影响的是所在群体的辨别刺激,它所提供的就是辨别是否符合群里规范的标准,而这套标准当然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别。既然获得社会归属与社会激励是人类的基本需要,那么通过改变环境和条件,避免使攻击性行为比遵纪守法的行为得到更多的强化,就能够使原有的不良条件反射消退,并建立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健康心理。所以,矫治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必须塑造积极的监管场所主流文化,通过积极探索规范化管理的新方法、新模式,在硬件设施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积极营造文化氛围,强化教育转化的“软环境”建设,使他们在身体健康、心情舒畅的条件下,在文明礼貌的气氛中,进行交往、学习和劳动。

(四)重视被监管人员的心理调试,引导矫治对象自我教育

攻击性行为不仅仅取决于外在的奖励或惩罚,大部分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个人信念、价值观和期望所激励和规范的。如果不注重对牢头狱霸认知系统的改变,使其深陷于自己对世界的看法中,任何其他的观点都很难穿透他们的认知防御。因此,矫治牢头狱霸的攻击性心理,还应采用认知疗法,即不要把牢头狱霸的认知结构看作静态的存储仓库,而应视为一套不断转化的系统。因此,首先要开展心理健康及法治教育,使监所在押人员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心理健康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监管活动中能够自觉剖析内心活动、调节过激心理,从而自觉调整心理状态,提高消除心理障碍的能力,积极面对改造生活;其次应重视心理咨询,让监管人员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解答,从而将隐患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积极的情绪情感活动,矫治牢头狱霸的不良需要结构,使其具备良性的心理选择机制。

[1][美]Curt R.Bartol,Anne.M.Bartol.犯罪心理学[M].杨 波,李 林,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

[2]刘邦惠.法治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

[3]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20.

[4]郑谊英,何谷山.看守所“牢头狱霸”的行为特点及其形成原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4): 86.

(责任编辑:刘永红)

Research on the Causes of Heads of Prison Gang and Correction Measures——Starting from the aggressive psychology of heads of prison gang

ZHANG Jia-yue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

The aggressive psychology of heads of prison gang is a kind of i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which defuses internal crisis through doing physical and mental harm to themselves or others and has different forms.The aggressive psychology of heads of prison gang could be corrected by analyzing the causes from dynamic and static points and from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 attributing aggressive behaviors constructively, starting from the supervision surroundings, mass air and the cognitive structure and behavior pattern of heads of prison gang and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correction of personnel under detention with the research on aggressive psychology as the bridge.

head of prison gang; aggressive psychology; psychological correction

2014-10-23

张嘉月(1988-),女,河北沧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D631.7

A

1671-685X(2015)01-0059-05

猜你喜欢
监管场所监所攻击性
3-6岁幼儿攻击性行为的现状及对策
幼儿攻击性行为的诱因及干预策略
智慧监所建设与技术应用
“智慧监所”建设的理念、特点及影响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条形码技术在公安监所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
监管场所医护人员工作环境与安全防范措施
浅析公安监所特情选建机制*
“爱”的另类表达,婴儿的攻击性行为
监管场所中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