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理性:社会组织行动过程中功能发挥的理性重构

2015-04-09 08:18:27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工具理性理性部门

(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成都 610041)

一、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理性上的迷思

(一)以价值理性为指导的功能指向泛滥

1.资源筹集能力的不足。作为不盈利的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资源筹集主要通过政府购买,以及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来得到,以实现救助弱势群体、慈善公益以及办公运营。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的非盈利属性和存在宗旨的原因,第三部门在资源筹集上多以慈善理念或宗教观念去影响其他个体或组织,较多以慈善精神内化自身及感化他人,较少以实质产品和服务服务他人。由此,这种资源筹集的方式就导致了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功能发挥的泛滥。在获得政府资助社会组织的资源上,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中占比最多的是政府资源,多得益于某届政府在施政布局上对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的“施舍”,第三部门也由于自身的“非政府”、“非盈利”属性,从根源上不愿意主动向政府筹集资源,而愿以“苦行僧”形式宣扬自身组织的观念,以期得到公众的物资捐赠。在向营利性企业筹集资源过程中,社会组织多无法向生产实物产品的营利性企业提供实质性的物品,这就导致了他们在和企业进行对话的过程中只有精神理念的宣传,较少实质回报的反馈,这与营利性企业的逐利性和盈利需求有较大冲突。

2.组织结构各职能部门的制衡不明显。以志愿精神,慈善观念组建起来的社会组织,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基金会,或者是民办非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的另一个价值理性泛滥表现则是组织结构上。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的领袖人物要么是政府部门退休的干部,要么是成功企业家,组织的内部治理架构由组织领袖决定,以他们所理解的慈善观、公益观来决定整个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架构除了理事长具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之外,其他成员要么不具有发言权决定权,要么则是高校教授或政府干部,在时间、精力上无法对社会组织事务抽身管理。理事长多由法人代表、创始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并不能对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转、未来发展提供一种多角度、多思维的创见。监事会这样的自我监管机构作用发挥不够,在社会组织中,组织的监管完全靠组织领导的自我意识的警醒,以慈善精神、志愿精神来约束自身的行为。

3.非正式的管理制度多于正式制度。组织的运营、行动和自我评估不是由制度发挥作用,而是慈善观念和志愿精神等价值理性的东西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着非正式的管理。它不是原则性的制度式的,而是一种家长式的。一是在财务管理上,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资金往来、慈善活动费用及办公费用等明细进行持续的常规性的管理与核算。更多的是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或抽检时外聘财务人员核对账目,建立账本。可见,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更多是非正式的价值理性导向的管理,而非一种常态性、制度性的。二是在人员管理上,存在着学界所存在的家长式管理。社会组织领导如同一个家庭的家长,组织内的全体成员的价值观、行事方式以及生活方式都在或大或小地受其影响。

4.理念精神类的行动导向多于指向明确的行动导向。社会组织的行动过程既包括整个组织的行动过程,也包括组织内人员的行动过程,普遍存在着以价值理性为指导的行动过程的泛滥。在整个组织的行动过程中,社会组织更多是存在一种精神的自我强化来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和慈善活动。无论是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申请上还是在社会服务的执行上,社会组织的行动过程的价值理性表现比第一部门的政府和第二部门的企业更加明显。在社会组织中的社工人员或志愿者,由于自身资源、阅历上的缺乏,多对领导人物存在着一种宗教式的崇拜,以其慈善观为自身慈善观,以其价值观为自身价值观,以其行事方式为自身行事方式。其价值理性导向不再是普适意义上的志愿精神、慈善观念,而变为一种畸形的行动导向,泛滥于全组织。

(二)以工具理性为指导的行动指向不足。

1.与第一、二部门关系处理上存在工具理性指向不足。一是与第一部门即政府机关的沟通对话过程中工具理性[1]行动指向不足,其主要表现在:(1)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其志愿性、自治性和随意性的行动方式与政府统一性、纪律性工作方式存在不一致性。[2]这使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所转移公共职能后的工作方式产生不适应;(2)社会组织在备案、注册、项目申报、项目评估等程序过程中陷入“繁琐”的行政程序中。二是向第二部门即企业单位进行资金收集项目支持时也存在工具理性行动指向不足的缺陷,市场所孕育出的企业从其性质来看,其一切行为的目的指向就是盈利。然而,以人文关怀、志愿精神为指向的社会组织在行动过程中的目标对象、行动目的以及成效来看,都是为弱势群体或普罗大众奔走服务,这两者在资金赞助、物资帮扶等行动中,必然产生价值冲突和行动偏离。

2.人力资源的调配上弹性多、随意性强而较少成文性、制度性规定。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的调配上工具理性的行动指向不足的表现主要有:(1)在行动动员上,对社工人员多内化价值呼唤上的弹性要求,少工具理性即纪律规定上的要求;(2)在人员的行动分配上,社会组织因其组织特性,其内部多存在随意性的调配,少惯例性、成文化的职责分配;(3)在组织内部人员作风上,特别是组织领袖人物,其自身行动、人员调配等内部活动存在家长式的行事风格,在外部的社区治理行动中,社会组织的领导人物因则又会出现行动上的无规则性、随意性。

3.物质资源的分配重焦点群体缺乏普适性。首先是注重某一类弱势群体,而忽视了数量更为庞大的其他亟需帮扶的群体。比如,社会组织在参与帮扶某一社区的困难居民时,会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情况非常差的群众吸引了注意力,从而将手中的帮扶物资有倾斜地给予这一个或几个受助对象。如此一来,就会将更多需要社会组织帮扶的群体遗忘了,从而造成了实质上的第三次社会分配的不公。在物质资源的使用上,大多数社会组织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物资使用制度,包括物资采购、存贮、调用、使用以及反馈的完整性制度。

二、社会组织理性迷思的原因探析

(一)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行动功能发挥存在认识的片面性和情绪性。

1.政府组织的代言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出现质疑,认为社会组织在角色和行动上只是政府部门在某些事务上的代言人,有民间称呼社会组织为“二政府”。一是我国传统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大部分的成立背景都是政府大部制改革或解决某些特殊问题而设置的,其成立和行动的目的就是为政府组织分担某些职能的,如妇联是为了帮助妇女儿童的各项福利权利而存在的,慈善总会是为了汇聚全国慈善力量和慈善资源而设置的。二是在社会治理背景下,我国为解决各行各业的规范运营、社区事务的有序开展等议题,解决政府的社会职能转移出去后,能有社会力量能够承担起来,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实现这些社会组织承接各相关职能,解决社会治理存在的操作性问题。但在公众看来,社会组织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来源、项目来源都是政府购买服务而来,视其为政府组织“代言人”就不难理解了。

2.企业组织的背书人。除了大部分社会组织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者、执行者的身份出现之外,部分社会组织的社会行动是受企业组织资助的,其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则与企业组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些社会组织的行动与企业组织的目标有着相关性,故公众认为社会组织的行动是在为企业背书,为其摇旗呐喊,此为其一。其二,有的社会组织直接就是在企业组织的运作下成立的,其社会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行动指向既要实现其公共利益、慈善帮扶的需要,又要为所在企业的产品、服务和未来发展服务,如成都置信开办的以置信生活方式为目标的置信培训学校,其人才培养、社会行动、项目设置都与其成都置信地产的远景目标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逃税避税的投机需要。在慈善公益领域中,也有一部分社会组织的建立,其公益慈善事业的成行则是出于避税逃税的动机。如今年在各地行政机关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的用地、供地政策都给予了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实行优惠地价的福利优惠,如四川省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 号)、福建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4〕3号)在其文件中都有相关的政策论述。基于此,部分地产商处于地价优惠、税收优惠的目的,进军养老地产行业,以期通过获得低价土地以发展养老地产的名义发展商业地产,此类现象已屡见不鲜。在美国,其税法规定“遗产受益人必须在继承遗产前,先交纳遗产税,然后才能办理遗产手续”,“计算可征遗产额度的时候,其中用于建立和运作纯粹为了宗教、慈善、科学研究、文学和教育目的的部分可享受全额免税。”[3]可见,如果富豪在有生之年坚持做慈善捐款,那么既可以为个人或企业避税,又可以降低死后财产数目,减少被征税额度,通过成立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实现合理合法的逃税避税目的。

(二)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的价值预设、组织目标和行动指向的矛盾。

1.社会人假设与经济人假设的冲突。在人性假设上,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行动出发点是迥异的。社会组织作为学者研究中的第三部门出现,它的人性假设是社会人假设,即认为第三部门是为残疾、老年、青少年儿童的困难需求,帮助经济陷入困境的个体或群体,救助在自然灾害中失去生活来源的群众。社会组织成员在行动过程中更多地是秉持着志愿精神,以人道关怀为出发点,专业技术为工具,解决社会中底层的生存、生活问题的。[4]莱斯特·萨拉蒙在其专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中认为,非营利部门即社会组织的出现就是为解决 “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角色而出现的,其社会人假设所主导的行动对解决以上两种失灵具有重要作用。[5]企业组织则是作为经济人假设的角色而出现的,脱胎于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精神,因其从一出现就与宗教的处事精神相关联,故企业组织的经济行为和经济人假设有了更多可供使其合理化、道义化的支持。企业组织的行为是经济行为,经济行为则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的。没有等价值的交换,则就不存在交换的可能,这是被企业组织被奉为圭臬的准则。反过来看,社会组织所进行的公益慈善行动则不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的,而更多地是在提供一种公共服务,履行一种公共责任和职能。因此,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二者出现不适应的情形,则有此源可溯。

2.福利性与竞争性的冲突。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中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么是由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要么是以项目制的形式实现的,其公共产品的购买费用在提供给公众之前已由政府设立专项经费提供给社会组织了。从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和购买主体来看,都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色彩。经济人假设[5]下的企业组织则不同,为实现企业的生存扩大、企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以及企业员工的就业福利待遇保障,它们所提供的产品就必须具有竞争性,也就是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顾客对象多样化、层次化、个性化的需求。只有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求新求异、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才能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立足之地,企业组织才会有生存的空间。

3.公益指向与逐利指向的冲突。[6]社会组织行动的公益指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对老年群体的助洁、助餐、助浴服务,与景区等单位协调保障老年人外出旅游等实行免费提供制;(2)对部分服务实行低偿收费制,如在社区服务中老年活动室的棋牌服务、茶水服务电影放映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3)对部分服务则提供菜单式收费制,如在养老机构老年群体的被褥清洗、个性化需求等,保障老年人在需求上得到合理有效满足。而企业部门的行动指向则不然,其一切行动都是以获取利润、追逐利润为目的的。正如马克思对资本的经典论述一样,“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7]作为资本的承载体和活动工具,企业组织的逐利性鲜明无比。

(三)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存在治理结构、灵活度与组织更新上的差异。

1.扁平式团队与科层式队伍的对比。社会组织的管理层级因其资金来源特殊,资金用途为公共性的,决定它所供养的人员不能太多,管理层级不能太繁杂,以保证更多的资源用于公益慈善上。以中国儿童基金会为例,它的管理层级只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理事会、监事会,第二层级为秘书处,第三则为若干个部门,如项目筹资部、项目合作部、项目发展部、宣传部等。基于现代科层制理论而产生的政府组织则不同,它具有严密的组织层级,且管理层次更多,每一管理层级人数数量庞大,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级别可以发现,我国共分为五等十二级。社会组织扁平化的管理层级影响其行动的理性指向为价值合理化,政府组织因其科层化管理模式决定其行为导向为工具理性。

2.灵活化行动与程序化行动的对比。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通过商业性的交易获得组织收入;作为非政府组织,也不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征收税收来获得收入。因此,社会组织要获得组织收入以求生存、发展,就必须在行动上具有灵活性。政府组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部门,其行政权力来源于权力机关,受法律法规约束,为保证政府组织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且它的每个行为的受众范围都非常大,影响覆盖面广,其行为上必须是程序化的。

3.开放性与封闭性的差异。在组织的对比分析上,社会组织和政府组织是有着截然差异的。社会组织的开放性结构由以下两点决定:(1)在人才吸纳上。因社会工作为新兴行业,大众认知度、熟悉程度都还不够,需要敞开大门,吸引各专业毕业生、各行业专业人才进入,实现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2)在服务提供上。社会组织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提供是完全面向社会公众的,其服务的质量好坏、项目是否如期进行和完成则要接受第三方评判人、受众和服务购买者的检验,客观决定了它的开放性。政府组织则不然,它具有比较浓厚的封闭性。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需要它在结构上具有较强的精密性、封闭性,工作人员需要在各自岗位上有序开展工作,保障政府组织有效运转;作为法律规范的执行者、具体政策的制定者,需要它在监督基础上保障其具备较强独立性,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与阻拦。

三、整合社会组织行动理性指向的必要性

(一)工具理性: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性需要。

1.保障企业部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组织与企业部门沟通对话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行动指向需要以工具理性为内化导向。企业部门的追求和目标是盈利,承担社会责任也更多是从自身组织美誉度、信誉度出发,保证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由此看,企业部门在资助社会组织有其推广自身、获取信誉的功利性取向一面,当然,不排除它也是为承担自身相当的社会责任。因此,社会组织运用工具理性与企业部门沟通对话,洞悉其目的,使双方的目的都能达到,不失为一个双赢的选择。

2.确保政府部门社会职能转移的承接。社会组织以弱势人群或深受各种社会问题困扰的社群为服务对象,其直接目的是解决服务对象的困难,增进服务对象的福祉,使得社会组织的行动具有了一定的世俗性,其指向不是为自身组织谋求利益,更多是为服务对象争取权益、提供帮助,可称得上是一种类政治实践。有学者认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这种行为是政府一种工具化的政治实践,具有维稳、缓解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回应社会福利需要以及实施政治任务等多重目的。[8]由此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保证社会治理环境下相关社会职能的有序、有效以及有力转移,工具理性指向的功利需求是双方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

3.托底家庭部门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从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或困难家庭提供帮助服务的出发点来看,社会组织的行动是以志愿精神、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助人活动,可以说是一种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社会行为。但从接受救助、服务的受益者群体角度来看,其生活困难得到解决,心理得到慰藉,所需要的物资得到补充,所实现的是一种切切实实物质帮助。因此,可以说社会组织更多实现的是一种功能性的职能,是工具理性的表现。

(二)价值理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认同性需要。

1.身份角色的认同。以价值理性为行动指导,社会组织以志愿精神、利他主义、助人自助、无条件接纳等为内化的价值理念出发,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医疗卫生以及青少年服务等社会服务领域中帮助各类人群,这种公益性行为是一种理念与行动相结合的道德价值实践,社会组织能在受助者群体中形成他们对社会组织身份角色的认同。[8]

2.主体地位的认同。当前社会组织的助人行动是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企业资助)框架下是一种以合同导向行为,专职社工服务内容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有的学者看来,当评判社会工作服务的唯一标准是看是否完成合同任务,它限定了社工及社工服务的性质——以服务换经费,这种“商品化”的社会工作背离了社会工作服务的道德属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延伸是经济学领域研究的新扩展,指出在政治领域中当遇到个人需求偏好确实与公共选择的矛盾无法解决时,主张通过“政治程序”来解决经济问题。[9]引申开来,本文认为在社会领域由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所解决不了的困难群体或弱势群体的公众需求通过第三次分配予以解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保障托底门槛。但是,一直以来,与第一次分配如按劳动、智力或管理方分配有法律法规等予以保障,第二次分配如税收、基础设施建设也有相关的法律或协议合同予以保障不同,而社会中的第三次分配的具体操作则没有较完善、位阶较高的法律体系,科学合理的合同体系,这是社会改革亟需注重的领域。现在,运用合同的方式对社会组织的行动合法性予以确认,用量化指标的方式对社工服务活动予以规范,将社会领域的治理用经济范畴的方式予以规范,将社会组织的服务主体地位通过合同予以确认和保障,这是一个进步,这是在工具理性指导下实现对社会组织行动的一种价值理性升华。

3.治理能力的认同。政府组织将社会服务、社会治理的部分职能交予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除具有政府确实管不了管不好的因素外,需要进行社会改革。但是政府选择将购买服务的项目交予哪家社会组织去做,要考虑的是社会组织有没有这个专业能力,社会组织有没有相关的项目经验,能不能与政府携手配合形成多元治理格局而不是产生另外的更多更大的影响社会稳定、不利社会和谐的因素。社会组织在行动中能以专业的手法、娴熟的技术将服务项目运作好,满足受助者的需求,使自身能力得到体现,使社会组织的能力得到购买服务方的认同,实现组织的自我实现,是需要在社工活动中需要以一直秉持的特殊价值理性。

(三)交互理性:社会组织行动逻辑重构的发展方向。

1.在助人行动中价值理性的内化。在社会组织的美国研究范式下[10],社会组织是作为第三部门的代表,在其研究范式中国家、市场、第三部门是独立且平行的,共同构成整体社会。国家部门作为暴力机器,更多的具有主权维护、政治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职能;市场部门的功能更多是具有平衡供需矛盾、商品交换和价值实现、服务功能、信息传递功能以及收益分配等作用,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或困难人群不具有服务的功能。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具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在助人行动中发挥价值理性,将其内化为助人自助的准则,具有学理上的耦合性。

2.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对话中工具理性的强化外化。政府组织的因其权力来源为权力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从此方面说,政府的权力执行是保证权力机关契约权威或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性的,行政机关的权力达成就只是其授权方目的实现的工具,具有工具理性指向。企业组织同理,无论是从企业实现生存发展壮大目的来看,还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下作为资本的载体需要来看,企业在市场的竞争,追逐利润的本性,都促使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工具。综上述来看,社会组织无论是作为第三部门组织与国家、市场部门协力共治社会,还是作为兼具国家、市场、家庭部门性质的混合部门,都需要在社会行动中外化强化工具理性。

3.构建新型的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的行动导向——交互理性。

交互理性是指既具有工具合理性的行为考虑,也包括价值合理性的行为考虑,是对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合理化理论予以糅合的结果。同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如果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不是通过各自的斤斤计较,二是通过相互沟通获得协调,那么,我们就说这是一种交往行为。[11]在交往行为中,(行为)参与者主要关注的不是自己的目的;他们也追求自己的目的,但遵守 “在共同确定的语境中对他们的行为计划加以协调”[11]这样的前提。通过对马克斯韦伯工具合理化、价值合理化理论,以及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的哲学理论进行实践化、功能化,从而得出社会组织在行动过程中的理性选择——交互理性。

结合上文第一、二小节论述,社会组织作为我国新出现的一种组织形态,如若社会组织需要与在它产生之前就已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部门和市场部门进行协力合作,实现多元治理,就必须构建起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的行动导向,此为其一。其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治理既包含“治”,也包含“理”,也就是说,既有政府组织原先管理职能的内化、核化、强化,也有营利性部门和非营利性部门在“经理”功能上的外延、扩展和专业化。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部门在与政府组织这种政治理性型部门对话需要工具理性,与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理性型部门对话也需要工具理性,在其助人技术、专业手法等手段的掌握上也需要工具理性的发挥;然而,在与社会组织的活动对象——也即国家部门眼中的“选民”、经济部门眼中的“顾客”——但这种“顾客”与社会组织的交换关系不是按经济规律完成的,也不是如国家与“选民”那样按政治承诺和行政实践完成关系构建的,[9]而是兼具二者的关系构建要素,同时还具有人文关怀、志愿精神以及非交换意愿等道德价值要素,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的行动导向应是交互理性。

四、实践路径选择

(一)内部路径选择:社会组织间整合合作、抱团取暖

1.起点:增强合作意识。社会组织在新型社会环境以及新型合作共治环境下实现其行动的理性选择,首先需要进行改革的是在组织文化、思想观念上的变化,增多增大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在公益慈善方面的合作意识。首先是需要改变这种观念——作为非政府组织就不应该与政府部门合作,作为非营利组织就不应该与企业组织走得太近,而萨拉蒙在其研究中发现,美国的非营利部门所筹集的资款占比最高为政府来源。鉴于在我国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下,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生存维艰的情况下,增强合作意识就更有其价值实现和工具导向上的意义。二是改变社会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家长式作风,不能只是机构的领袖人物单打独斗,而是加强与第一、第二部门的合作。

2.基点:改革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实现交互理性的重构其基点则为改革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或者说发挥出组织对外合作部门的作用。另外,完善组织内部在管理体制改革架构上的运作方式,建立纵向运作和横向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起专业社工人才和行政人力人才组成团队的机制。基于此,然后有机整合各个项目点的社工人才,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受助者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组建新型的项目制形式的运行团队。

(二)外部路径选择:政府自身的职能转变

1.改革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大力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社会组织在传统的准入管理上,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如若需要注册成立以承接项目,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前,需要根据自身组织服务类型、地域和特点寻找业务主管部门,然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上已有相关的改革步骤:(1)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而无需再找业务主管部门。(2)目前部分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一级实行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制度,大大降低社区社会组织拥有合法身份的门槛。

2.建立以效率、公正、协调有序为导向的行政程序。社会组织在行动过程中因政府组织缓慢、严苛以及不够公开的行政程序造成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受助者之间、社会组织与第三方之间的误解和矛盾,从理性导向的发挥来看,既影响到政府组织在其行为过程中工具理性行为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组织价值理性行为的功能发挥。因此,在政府开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简政放权,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建立以效率、公正、协调有序为导向的行政程序。在管理上改变前置的登记管理,注重过程管理是其有效途径。

3.疏通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对话机制。[2]有学者在探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时认为,哈贝马斯的交互理性行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传达信息,而是制造某种有效性诉求,以至于这种诉求能够得到普遍认可。[12]对于此番论述,本文深以为然。因此,要完成社会组织行为在价值理性指向上的达成,完成其有效性诉求的传递,疏通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对话机制应成为一种必然。

[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2]湛中乐,蒋季雅.论社会工作平台构造中的政府职能转变[J].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7):1-14.

[3]陈慧稚.美国遗产税归零谁得益[N].文汇报,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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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布坎南,塔洛克.陈光金译.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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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贺建军.本底抉择:翟振明对哈贝马斯超越的关键——兼评翟振明教授英文专著《本底抉择与道德理论》[J].道德与文明,2010(3):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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