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琳,王 腾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2.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基于传统治理模式现代转型的视角
王梅琳1,王 腾2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2.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在承继传统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向现代治理模式的创造性转换。在治理主体上,传统士绅向现代乡村精英转变;在治理制度上,乡规民约向村民自治章程转变;在治理观念上,儒家思想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转变。这种转化既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步的必然要求,又反映着传统治理模式内在合理价值的跨时空存在。
乡村治理;治理模式;现代转型
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乡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乡村治理的绩效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从当前来看,中国乡村治理的现实语境表现为:一方面,传统治理模式仍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直接影响着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些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1]对于当代中国乡村的治理而言,传统乡村治理资源是一种最可借用的资源,如果忽视了对其的继承,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支持。另一方面,传统资源往往对外嵌的现代性因素具有抗拒性。由此可见,在继承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必须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并使之适合于当代乡村社会的具体情境,这是当代乡村治理构架的预设前提。因此,借助于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现代转型的视角,探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思维、方法与路径,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策略。
纵观历史,无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当代中国,地方内生性的乡村精英始终是国家政权倚重的主要政治力量,他们扮演着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中介者的角色,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主体的作用。
在传统中国,由于资源的不充分,“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2]。由此,皇权政治表面上呈现出一种“强权力弱能力”[3]的状态,以致造成皇权“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4]。在这种皇权不下县、政权对乡村只是有限渗透的制度结构中,传统中国如何确保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很多学者都提出了疑问,查尔斯·蒂利就提出,中华帝国的文职官员如此之少(大多数时间只有一到两万),“帝国是怎样实现这管理奇迹的”[5]?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自然离不开对传统中国治理实践的深层次把握。所谓“构大厦者,必资于众公;治天下者,必赖于群才”,乡村善治的实现,实际上建立在传统乡村精英即士绅参与基层治理、维系国家与社会整合的基础上。
作为乡村治理主体,士绅往往来自本乡本土,兼具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重资源。士绅的合法性“并不来自于官府授权,也不能自动地从对私有财富的控制中得到,更无法仅凭借学位的荣光获得”[6],而必须依赖于士绅对地方利益的积极介入和有效促进。士绅身份的特殊性,使得他们作为民间精英力量,能够有效弥合官方治理的困境。具体说来,士绅的治理一般是通过乡里组织完成的,而乡里组织又大致可分为以里甲、保甲组织为代表的官方组织,以乡约、社学、义仓为代表的半官方组织,以义庄、族田、善会、商会等为代表的民间组织这三种类型的组织。士绅通过这些乡里组织发挥自身的功能:首先是组织性的功能,主要是集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地方福利事业、参与地方防务等。其次是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践行儒家思想,以自身人格力量来感召百姓、教化乡里、维持礼治等。对于士绅的功能,萧公权赞誉他们是“乡村组织的基石”。
士绅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绅士代表了地方社群的非正式的权力”,但是在乡村场域中,“他们不是一种孤立的地方势力”[7]。士绅架起了国家与地方政治衔接的桥梁。自上而下来看,作为官僚体系末端的延伸,士绅配合官府教化民众、治理乡里;自下而上来看,作为基层民众的代言人,士绅代表地方民众与官府作斗争,从而为保障乡民免于国家权力侵入提供了中间保护带。由此,通过士绅在官民之间的双向沟通,使政权上下达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有效地整合了国家与基层社会。
从传统乡村治理出发,考察当代的乡村治理,首先要分析其存在的现实情境。一方面,虽然走向现代化是中国的不避之途,但当代中国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半乡土社会”。由此,建构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中间地带,由精英充当承上(国家)启下(乡民)的角色,依然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当代乡村社会实际存在精英治理的现象。当代的乡村精英,“指的是在经济资源、政治地位、社会关系、社区威信、办事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与参与意识,并对当地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的村民”[8]。可见,无论是士绅还是当代乡村精英,他们在身份属性上具有共通性。因此,现代乡村精英治理模式承继传统士绅治理模式,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必然性。
当然,这种继承并不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照搬,而必须对其进行现代转型。之所以得出如此结论,第一是因为现代国家建立以后,国家权力下沉,高度离散的乡村社会被逐渐整合到了国家政权体系中,乡村治理由此呈现出了一种新态势。第二,在民主转型和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乡村治理的统治色彩逐渐为治理色彩所取代,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企望乡村精英治理这种仅仅是少数人主导的治理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
传统士绅治理向现代乡村精英治理的现代转型,最重要的是要超越传统的人情伦理思想。“中国文化的最高精神是内倾的道德精神。”[9]传统士绅重视道德,在治理中突出乡土人情的重要性,并以天下为公为己任,致力于促进地方利益。当今时代,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变迁,规则取代人情成为治理的首要原则。但不容否认的是,当今乡村社会关系正在逐渐淡漠化,传统自然的“我——你”关系变成了非个人的“我——它”关系。乡村精英与乡民关系的疏远,淡化了乡村精英的主体责任,从而引发了乡村社会层出不穷的矛盾与问题。由此,虽然不能过分强调人情的重要性,但现代乡村精英应继承伦理道德传统,突出自身责任。不过,“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往往包括三种类型的道德,即过时道德、应世道德和趋前道德”[10]。因此,现代乡村精英必须超越传统的伦理道德,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从而真正做到权为乡民所用、情为乡民所系、利为乡民所谋。
在乡村治理中,最根本的是对人的治理。人的治理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人心治理与行为治理。我们首先谈一下行为治理。行为治理是一种由外向内的治理,强调的是通过强制制度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1]。因此,制度在古今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在传统乡村治理的具体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在社会适用上存在不足,致使它无法有效渗透到广大的乡村社会中,乡规民约便成为乡民自发建构社会秩序的一种表达方式。那么何为乡规民约呢?它大概可以定义为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里百姓,基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需要,自发组织起来,通过相互同意的方式,共同订立的行为规范。从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将乡规民约的特征总结如下:第一,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作为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规范,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第二,它建立在人们互相同意的基础上,从而赋予了它一定的权威性。第三,它是人们自发性的产物。这种自发性,建立在人们对维持秩序这一共同需要的基础上。第四,它的订立主体是乡民而非官府,故它属于民间法的范畴。
“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2]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制度手段,在国家法律制度调控不足的乡村社会中,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起到了有效的社会控制作用,从而构建和维持了乡土社会的秩序。此外,它还塑造了乡村社会的规则意识。乡规民约将乡村传统纳入其内容之中,而乡民们基于传统是“生活和工作必须遵循的正常方式”[13],自然而然地便形成了一种规则意识。总之,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携带在乡民身上的规范基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治理的实现。当然,传统乡规民约中存在不少糟粕,在某些方面成为“吃人的礼教”,从而阻滞了乡村社会的良性发展。
传统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治理的制度路径,是否适应当今社会呢?放眼当下中国,我们已经进入建设法治中国的新阶段。在社会急剧变迁和转型的今天,传统乡规民约的生存土壤发生极大变化,乡规民约的价值功用已远不及从前。立足于国家权力对正统法律制度推动的大趋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乡村治理新的制度路径,从而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乡村社会。但是,由于“就组织和管理而言,我们形成改革的观念往往是通过反对一种令人不满意的社会现状,而不是真正从‘零起点’开始制度设计的过程”[14],因此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显然必须建立在对乡规民约的审视性反思的基础上,必须在挖掘它规范社会秩序的现代价值基础上进行现代转型。村民自治章程大概就是乡规民约现代转型的体现。
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形式,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98年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此,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具有了法律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产物,其内容关涉到村民组织、经济工作管理、社会生活管理、公益事业管理等多个方面。它类似于传统的乡规民约,然而,在新时代“国家和社会分权,他治和自治抗衡”[15]的村民自治背景下,推进基层民主制度要求村民自治章程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乡规民约的基础上,而必须在继承其乡土色彩的基础上,融入现代性因素。
那么,如何增加现代性因素,促进乡规民约向村民自治章程的创造性转换呢?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使乡民自生自发产生的秩序与国家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以适应社会转型期乡民价值观的需要。传统乡规民约契合儒家思想,从而获得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认同。可见,唯有符合核心价值观,才能使村民自治章程在人们的习惯场域中运行,从而得到人们的自发认同,最终内化为乡民的规则意识。并且,我们要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在国家法制的框架内运行。村民自治章程很多内容是传统乡规民约的延续,它虽然在国家法之外自成体系,但必须接受国家法的指导、整合与制约,并随着国家法的更新而更新。惟其如此,乡规民约方能获得权威性与约束性。与国家法制相容,不但有益于摒弃传统规制中落后的、不合时宜的内容,从而切实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乡民在日常生活领域里践行法治规则,实现从基层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
纵观历史与现实,任何社会都深受文化观念的影响。韦伯指出:“观念创造出的‘世界图像’,时常像扳道夫一样决定着人们由利益驱动的行为的发展方向。”[16]可见,在乡村社会,观念的力量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帕森斯将其表述为“共同的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念在社会秩序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7]。因此,乡村秩序的实现,依赖于核心价值观对人心的治理,即古人所强调的心治。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和精神力量,核心价值观在传统中国体现为儒家思想,在当代中国则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经验启示我们,唯有重视核心价值观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乡村治理才不至于迷失方向,才能够更有效地凝聚乡民,实现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在传统中国,儒家思想治理乡村社会的手段主要是教化。儒家思想的教化治理兴起于汉代。其兴起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秦王朝灭亡的历史经验教训。秦朝专奉法家之学,片面主张以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忽视人心教化,最终导致政权迅速灭亡。汉代建国后,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警示,认识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第二,治理国家的现实需要。汉代高官陆贾曾言“居马上得之,宁可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史记·陆贾列传》),这表明了统治者在治理中认识到了价值观教化的作用。汉代教化治理的兴起,表明了价值观的教化与政治即治理国家的密切关系,并在两千多年中华文明的历史延续中一再被证明。对此,有学者这样评价:“融国家于社会人伦之中,纳政治于礼俗教化之中,而以道德统括文化,或至少是在全部文化中道德气氛特重,确为中国的事实。”[18]
具体而言,在乡村社会,儒家思想的教化治理主要是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教化机制来实现的,寓治于教是传统乡村治理的典型特征。在教化过程中,媒介主要是儒家经典教义、宗谱、嗣堂、民间文艺形式等,传播主体则是传统士绅。在乡村社会,儒家的教化治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道德教化。乡村士绅严格秉承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按照“正人先正己”的教化原则,在圣人理想的指引下严格要求自我,从而为乡里百姓树立了效仿的榜样,治理过程由此成为一种道德感化的过程。其次是礼乐教化。为避免道德教化流于形式,乡村社会的教化治理还将礼乐作为重点。儒家思想的礼乐教化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礼记·经解》)。礼乐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与乡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无形之中教化了乡民。最后是宗教教化。儒家思想将祭祀与孝德关联,通过对祭祀传统的强调,最终达到家天下制度架构下对皇权的效忠。乡村社会中,这种祭祀传统有多种表现,最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通过以上措施,“儒家的‘大一统’,由尽量扩大政治版图所造出的统治上的困难问题,就内其尽量推行纲常之教或伦理的治化,而相当的得到解决”[19]。
作为传统治理人心的手段,儒家思想在历史长河中彰显了它的有效性。然而,自五四运动以来,儒家思想遭遇了巨大的诘难与沉沦,在当代中国已难以在价值观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这隐含了其向现代核心价值观转向的可能性。此外,从现实来看,虽然我们继承了一贯重视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传统,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并不十分明确。而且,随着社会结构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们的思想意识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呈现出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整个乡村社会陷入价值观过度多元化甚至碎片化的局面,亟须用核心价值观最大程度地解决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价值统合的问题。因此,儒家思想的现代转型也就呈现出了其必然性。
当然,这里所说的现代转型是在价值观领域进行的,是一种从传统的核心价值观向现代的核心价值观转变。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归纳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应该思考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发展中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超越儒家思想的教化之道,实现乡村善治。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态度,我们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其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中,要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榜样示范作用。乡村治理不能仅仅通过制度规范进行强制约束,往往还需要伦理道德进行合理引导。在道德教化引导方面,乡村精英具有感化他人的效应。因此,乡村精英以身作则,必然能够促成乡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景象的出现,从而促进乡村道德的提升,推动乡村善治的实现。其二,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相融合。由于自身的抽象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容易被广大乡民所理解,也不容易被贯彻落实。因此,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村民自治章程中,实现对乡民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积极践行者在精神和物质上都能受益,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都能受到惩罚和制约。当代表广大乡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得到有效体现和彰显,那么它自然会得到广大乡民的认可,从而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转。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既要通过乡村精英发挥正向的道德引导作用,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村民自治章程中,前者由外向内凝聚人心,后者由外向内规范行为,二者合力共同达成乡村善治的目标。
总之,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是继承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基础上的一种超越,离不开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思想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过程中,必须要适应乡村社会发展的新生态,在乡村精英的主力领导下,通过村规民约这一制度设计,借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最终达到乡村善治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将有效推动现代中国的稳定发展,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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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莉娜]
2015-04-16
王梅林(1989-),女,山东烟台人,硕士研究生。
D422
A
1008-8520(2015)04-007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