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死了”“译者死了”与翻译批评乱象

2015-03-19 22:41广东海洋大学何瑞清北京外国语大学马会娟
外文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阐释学译作意图

广东海洋大学 何瑞清 北京外国语大学 马会娟

“作者死了”“译者死了”与翻译批评乱象

广东海洋大学 何瑞清 北京外国语大学 马会娟

“作者死了” 和“译者死了”这两个假设是西方非理性文艺批评理论的根基,却致使翻译批评脱缰和混乱。“作者死了”,读者随意阐释,译者主体性过度张扬,翻译批评失去统一客观标准。“译者死了”,把译作等同作品,把译作评价当成翻译批评或文艺批评,批评冷落了作者、原文、译者,过分倚重读者。文章评析了5种与阐释学有关的翻译批评乱象。这些乱象不仅源于两个错误假设,也源于批评者没有把握有关理论的本质,没有注意理论的适用范围,没有选择与自己批评身份相符的理论立场。

“作者死了”;“译者死了”;阐释学;译作评价

1.引言

笔者2015年3月20日在中国知网哲学人文科学、社科子库以“阐释学”(或“诠释学”“解释学”)+“翻译”(精确)为检索词,检索到文章共206篇。按照年份小计,论文数高峰值在2012年,有29篇,2013年有17篇,2014年有19篇。这些数字表明,近年阐(诠/解)释学在翻译研究中大受欢迎,至今热度未见明显衰减。

细读上述文章,笔者却发现一些与阐释学有关的翻译批评的乱象:否定翻译标准;翻译标准泛化;误用阐释学理论;“脚踏两只船”;阐释学理论冲突面前的困惑(详见第4部分);文章将分别对这些乱象进行深入评析,并探讨其根源。

2.西方文艺批评理论的两个假设

翻译批评所涉及的主体有作者、译者和读者。翻译研究转向和西方翻译理论的热点的变化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批评中心从作者、译者转向读者。天平过分倾向读者,作者、译者受到冷落,西方文艺批评理论却抛出了“作者死了” 和“译者死了”这两个论调。这导致翻译批评的乱象。

2.1 “作者死了”

法国现代文论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1967年在美国英文杂志Aspen发表题为“作者之死”的文章,反对传统文学批评的做法:即在解读文本时将作者意图和作者生平和背景结合;认为文本与作者无关;读者一定要把文学作品与作者隔绝开,才能把文本从解释的“霸权”(作者)中解放出来;作者只不过是“抄写员”,文本意义之源在语言自身(Death of the Author)。所以所谓“作者死了”,就是文本一旦写成,读者自由解读文本的意义;读者对文本意义的解读。

阐释是作者本人无法支配的,而且主张不应该受作者原意的限制。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一文中用了更加尖锐的隐喻,作品“另一方面又是作者的谋杀者,作者只有死去才能给读者以再生,读者才有可能根据自身的经验来阐释文本”(黄淑芳 2011: 115-116)。

罗兰·巴特“作者死了”的观点比新批评的“意图谬误”更为激进,影响了法国哲学界,尤其是德里达,成为解构主义思想渊源之一。现代阐释学、解构主义在颠覆作者权威的路上越走越远。现代阐释学代表伽达默尔宣称,“文本的意义不能浓缩到作者的意图”(Death of the Author)。巴特文本阅读理论认为阅读即写作和批评 (朱立元 2005: 299);每种意义的产生,都是差异和延宕的结果,永无达到本真世界的可能 (朱立元 2005: 310)。布鲁姆 (1975)在《误读图示》中甚至说“阅读总是误读”,寻找文本原始意义的阅读根本不存在 (朱立元 2005: 315-316),文本意义越来越远离文本的本来意义和作者意图。解构主义是对语言学中的结构主义的批判,德里达及其他解构主义者攻击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想传统,打破现有的各种秩序,登上非理性之巅。

2.2 “译者死了”

在ALJC-语言学及人文数据库只搜索到两篇英语文章涉及“译者死了”的主题,作者都是中国学者。Zhong (1998: 336)文中的“译者死了” 指“译文一旦完成,译者就失去对其意义的控制”,和“作者死了”的隐喻类似,均指读者在文本阅读阐释中不受制于他人的影响,是通常意义的解释。Lee (2011: 92)文中的“译者死了”特指“在机器翻译中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失去,译者死了,机器翻译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偏离原文的意义”。“译者死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也就是译者充当“合著者”的角色,与作者先后死去。这是孙艺风在《上海翻译》2014年第2期“翻译研究三人谈(下)”提出的观点,“如果有的作者授权译者进行改写或者译写,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就是一个co-author,其命运跟原作者是一样的,作者死在前面,译者死在后面” (孙艺风等 2014: 14)。

3篇文章,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最典型,是本文要讨论的。在第一种情形中,实际上译作就被当成作品。这种观点在国内外翻译批评中都备受推崇。

3.上述两个假设在翻译批评中不能成立

“作者死了”和“译者死了”这两个假设是西方非理性文艺批评理论赖以繁荣的基础,然而在翻译批评(包括译作评价)中却不能成立。

现代西方文艺批评理论的本质就是非理性主义、虚无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文学批评中就已经是有失偏颇的理论。这些理论“往往又把话讲得过火冒头,走向某种极端” (张隆溪 1986: 2)。“西方文学理论后来的发展逐渐脱离开文学本身,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和政治化的色彩。在西方文学研究中,作者不仅没有死去,而且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回应巴尔特的讨论” (张隆溪 2014: 6)。

3.1 翻译批评中“作者死了”?

第一个假设违背了翻译的本质和宗旨。“作者死了”,使作者与文本完全割裂,否定作者意图和文本原意;而翻译的本质和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忠实作者和原文,再现作者意图和文本原意。很容易使读者过度阐释,译者主体性过度张扬。

伽达默尔、德里达并没有否定作者意图的存在。伽达默尔认为,“文本的意义不能浓缩到作者的意图”*引自http://en.wikipedia.org/wiki/Death_of_the_Author。。德里达要求人们在解读文学文本时(其他文本也一样),“既要把握文本构制者的创作意图及他带进文本中的结构,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掘那些超出作者意图之外由文本本身所表现出的东西” (朱立元 2005: 286)。据此,在他们看来,读者阐释的文本意义大于作者的原意。

方法论解释学把文本意义与作者意图加以等同。“赫希不跟随施莱尔马赫的做法,即把文本意义与作者在写该文本时的心理活动和经验加以等同。他宁可求助于现象学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概念”(乔治娅·沃恩克 2009: 54)。

不过新批评、现代阐释学、解构主义颠覆作者对文本意义解释的权威,割裂作者与文本的关系,区分却割裂作者原意和文本愿意。有些学者以作者意图不可知、不可信而否定它。这样会纵容作品的误读,荒诞不经的误读。例如,网上有李白《静夜思》搞笑版阐释:“床前有个叫明月的姑娘,皮肤白得就像地上的白霜,抬头看着那个叫明月的姑娘,低头想起远在故乡的妻子。这首诗表达了古人嫖娼时复杂的心理”。又如,莎士比亚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被同性恋研究者乔纳森·戈德堡阐释为同性恋剧,张隆溪(2014: 8)将后者斥之为“肆意歪曲”。

现代阐释学的“合法偏见”“阅读即误读”下乱阐释即便在文学批评中也不能宽容、接受,在翻译批评(包括译作评价)中就更不能接受了。作者原意为衡量解释有效性的客观标准。在文艺、文学欣赏中,读者可以自由阐释文本意义,不管其合理与否,正确与否。但是在翻译、翻译批评和译作评价中,离开作者意图的任何“合理”阐释,即误读,都是不能接受的。古典方法论解释学代表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的目的是要消除误解以达到对文本中作者意图的准确理解” (朱立元 2005: 279)。翻译中的文本是历史的静态文本,不是动态的文本。文本的环境变化和译者个人视域成为翻译的障碍,这些障碍需要克服,才能还原文本的历史真面目。个人前见往往就是先入之见,以它为前提的理解即使合理,不一定是正确的。翻译追求正确而不是合理的文本意义、作者意图。赫希批评伽达默尔, “一个文本对多种有效的解释开放,就等于取消了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以传统为衡量解释有效性的标准等于取消了客观标准而陷入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朱立元 2005: 286)赫希在他的《阐释的有效性》(1991)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作品永远受作者原意支配,不以时间为转移。只要作品存在,作者就不会消亡。国内外许多学者反对巴特的观点。Sen Burke在其著作《作者的死亡与回归》反驳了巴特的观点。赫希 (1991: 16)指出,“唯一能决定文本含义的只有创造该文本的作者;文本含义始终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含义的意义”。Allen (2011: 73)质疑巴特的观点,“他是否仅用一个神的权威换成另一个?如果作者因对他所写的内容的意义失去控制,作为意义的权威而死去的话,读者又如何将构成文本的所有痕迹集中起来?”。译者“不能抛开作者的意图、文本的意义这个根基。从翻译的本体论出发,翻译的标准还是忠实,文学翻译创造性仍然受制于原文或作者原意”(葛校琴 2001: 72-73)。

作者意图与文本意义有时可能脱节,一种情形是言大于意,言不尽意;另一种情形是言小于意,作者故意隐晦使作品出现言外之意、一文多解。对作者意图与文本意义关系的不同主张,会影响译者的行为。谢天振做了客观的分析、评论,“对翻译而言,赫希的观点毫无疑问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这是因为赫希看到了文本含义所具有的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本含义的可复制性” (谢天振 2011: 216)。“伽达默尔否定作者原意,则无异于否定共同价值判断的可能性,……文本的解释活动,包括翻译活动,就都可能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 (谢天振 2011: 220)。

3.2 翻译批评中“译者死了”?

由于译作被当成了作品,第二个假设使翻译批评(含译作评价)和文艺批评的界限、主体、标准不清。文学创作、审美自由度很大,不需要用某一客观标准去衡量、约束,而任何形式的翻译、翻译批评都离不开原文。“由于翻译界的研究者忽视了文学创作与翻译活动的差异性,混淆了文艺批评与翻译批评的界限”(吕俊 2004: 4)。

读者评价与同行专家评价冲突时“谁说了算?”。杨晓荣 (2003: 127-128)从读者接受理论的角度出发,站在读者一边,认为读者批评“决定作品的生存”,“对专家批评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不过,她接着说,“对文学作品来说,如果说专家评论关系到译作作为翻译作品的价值,那么,读者评论所关系到的就是译作作为文学作品的价值”。她注意到了译作的两种身份,对专家来说,译作是翻译作品,而对读者来说是作品。这个区分非常重要。翻译同行专家与译入语一般读者评价的对象表面一样,实质不一样。这不要与文艺批评相混淆。文艺批评(如“星光大道”节目)中,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面对的是同样的作品、表演。而在翻译批评中,同行专家做译作评价,一般读者做文艺批评。对于同行专家来说,不管译作是否已经出版发行,译作始终是译作,而不是作品;他们评价的对象是原作与译作的关系,方法是比较原作和译作,评价标准是“信”“达”“雅”,对译作全面地评价。一般读者评价的对象是由译作变化而来的作品,即便译作已经出版发行而且有译者的信息,读者没有原文对照,也会把译作当成作品;读者不会用“信”的标准来评价作品的内容,例如,题材、思想意义、意境、情节等,主要用“达”“雅”的标准来评价语言的形式,例如写作技巧、语言风格、篇章特点。因此,译作评价应该以翻译同行专家的意见为主,以一般读者的意见为辅。

“译者死了”,翻译批评的天平向读者倾斜,甚至以翻译批评之名,行文艺批评之实。所以译者不能死。读者评价超越同行专家评价,评价过多考虑读者接受,过分强调“达”“雅”的做法值得商榷。西方文艺批评理论是适用作品的评论,用于译作评论或翻译批评中的翻译标准讨论需谨慎。译作评价用这些理论,有失偏颇,因为它抛弃了最重要的“信”。作品只看是否经得起读;译作要经得起读,更要经得起对。

4.与阐释学有关的翻译批评乱象

两个假设使翻译批评和译作评价向文艺批评靠拢,最终界限模糊,翻译批评和译作评价失去客观和理性的标准,使翻译批评脱缰了。西方非理性文论在翻译批评(包括译作评价)中被滥用后,与西方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相呼应,在我国翻译批评领域中,出现一些新潮却经不起推敲的论调,翻译批评出现乱象。

情形一:否定翻译标准

李绍明(2002: 87)断言,“翻译标准不应该是规定性的,而应该是描述性的。所谓的翻译标准……就可以不谈了”。类似地,游振声、姜治文(2003: 69)在《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发表的“论翻译无确定的标准”一文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既然意义没有确定性,翻译就更不应该有确定的标准”。

改革开放后思想解放,使西方非理性文论得以引进。文艺批评界有人“宣扬文艺批评‘无标准’的论调”(刘珙 1990: 67),而引起争论。翻译批评界受到感染,也能听到相仿的声音。郑海凌(1999: 2)就批评过“文学翻译无标准,或者可以不要标准”的论调。可是,随着国内现代阐释学研究的持续升温,这种论调又常常可以听到。持相同论调的人说,“译文无优劣之分”,要标准何用? 说得“振振有词”。没有标准,何以知优劣?如果人类优劣不分、是非不分,看不出事物的差异性,证明人类丧失认识世界的能力。

“现代解释学理论的出发点并不是针对翻译而来的,它主要是针对艺术作品的理解、阐释和研究”(谢天振 2011: 210)。其本质不是建构标准,而是解构标准。否定翻译标准的原因在于错误将文艺批评等同于翻译批评(包括译作评价),把文艺批评的理论观点强加于翻译批评。

情形二:翻译标准的泛化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刊登的“文本观与翻译标准研究——从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文本观看文学翻译标准”一文写道: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理解主体就有一千种解释。因此那种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阐释”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同的理解主体有不同的视界,不同译者对待同一个文本翻译时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苏莹 2007: 114)。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诗无达诂,是文艺批评的观点。读者的种种“合理”阐释,如果偏离作者意图,就是错误的。“合理”的不一定正确,标准关心正确性而不是合理性。如果每一种“合理”阐释就是一个标准,那么从词到篇章,每个翻译单位都有许多标准,而且读者阐释没有止境,那么标准有无限多,“何以断是非?”。“标准无限多”与“否定标准”无异。标准个性化、微观化导致的翻译标准多元与以文类为基础造成的多元翻译标准不是一回事。错误在于用错误的逻辑推理:误读合理→误译合理→误译正确→误译即标准,把误读上升为标准,以微观、个性“标准”代替普遍标准,从而导致翻译标准的泛化。

情形三:误用阐释学理论

从《名作欣赏》2013年第23期的“鲁迅经典翻译理论新解——从现代阐释学角度诠释鲁迅经典翻译理论”一文摘录如下观点:

鲁迅先生在“非有复译不可”一文中,提出复译是“击退乱译”的唯一好方法。…… 偏见合法,根本就不存在“终极”理解,产生不同译本,重译的原因。

“视域融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相当确切地点出了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的实质:在翻译中,译者应该努力接近原著作者的初始视域,领悟作者的意图,即是“欧化”或“异化”,以求尽力保存其“洋气”。可在翻译实践中,译者总是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熟悉世界里的知识带入自己的译作中,造成译文的“归化”。这或许就是鲁迅先生“拿来主义”的要旨所在(孙晓晖 2013: 148-149)。

孙晓晖一文用现代阐释学对鲁迅经典翻译理论进行了新的解读,不过是错误的解读。该文误以为鲁迅同时提倡“欧化”(“异化”)、“归化”。众所周知,鲁迅主张“宁信而不顺”、“硬译”,他写“非有复译不可”一文,是为了“击退乱译”;他所指的别人“乱译”是不“信”的翻译。鲁迅的“复译”与现代阐释学下的“复译”是针锋相对的。该文一方面引用鲁迅的观点:复译是“击退乱译”的唯一好方法,却生搬硬套现代阐释学这一容易导致“乱译”的理论。鲁迅的“拿来主义”是“欧化”,怎能和“归化”扯上关系?

他明知阐释学分为传统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却没有搞清楚它们的本质区别。“视域融合”是现代阐释学的观点,理解以读者视域(先入之见)为主导,它哪里会让译者接近作者本意呢?传统阐释学才主张阅读要读懂作者原意。此外,运用传统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这两种冲突的理论来探讨同一问题(翻译策略),也犯了“脚踏两只船”的错误。

情形四:“脚踏两只船”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刊登“阐释学在翻译领域中的运用——论译者对原文主观理解的合法性”有如下观点:

阐释学试图将读者和译者的主观性合法化,比如我们在阅读《哈姆雷特》时,究竟是在理解莎士比亚的写作意图,还是在理解《哈姆雷特》对今天的我们说了些什么。况且,原语和译入语都在经历不断的变化,我们永远不能固步自封地理解某一文本。

翻译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再创造,但它毕竟是一项“戴着脚镣跳舞”的活动。过度阐释是我们在理解原文的时候应该有意识避免的。昂贝托·艾柯认为在阐释过程中,作者意图与读者意图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同是“本文意图”也在为读者提供阐释空间和自由的同时,以上下文为读者的阐释做出限定。超越原文的叛逆严格上来说不能成为翻译(符白羽 2006: 179-180)。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刊登的“译者的阐释与读者的误读:以《红楼梦》译文为例”一文中有如下观点:

译者对原文的不同解读,在读者眼里可能是错译,也可能是误读。在理解者本人看来,不同于自己理解的就是误读。这些解读,无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构成文学文化的一部分。如果强求要达到作者本人的原意,只准有一种解读,那实际上就取消了文学批评和翻译批评,这对文学艺术的发展是不利的。(戴祝君 2012: 123、 127)

传统阐释学以结构主义为基础,现代阐释学与解构主义相似,两者根本对立。同时运用传统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这两种冲突的理论来探讨同一问题(翻译质量),犯了“脚踏两只船”的错误。

上述第一篇文章用现代阐释学的“偏见合理”“误读合理”的观点将读者和译者阅读过程中的“主观性合法化”,成为译文、译本多样性的依据;把“主观性”与“再创造”等同起来。接着用传统阐释学的观点,翻译要顾及文本意图和作者意图,防止“过度阐释”。

第二篇文章引文用现代阐释学的“偏见合理”“误读合理”的观点做文学批评,这没错。问题是她同时探讨“译者阐释”,这与一般读者阐释有根本差别;一般读者阐释看是否合理,是文学批评;译者阐释有错对之分,是译作评价。同时讨论“文本阐释、误读与错译”,分析《红楼梦》的错译,却在摘要中批评别人将“阐释、误读与错译三者有时混为一谈,甚至等同起来”。文章混淆古典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混淆并同时进行翻译批评和文艺批评,文艺批评压倒译作评价。

情形五:阐释学理论冲突面前的困惑

《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刊登“阐释学三大原则对文学翻译的启示——以《德伯家的苔丝》多译本为例”。摘录如下:

“客观批评派”的理论,要求批评家在文本前忘掉自己,排除主观感受,把回归到作家的原始意图看作追求的终极目标。一方面,译者应该摒弃自身主体因索的干扰。另一方面,译者又总是不可避免地把自己的价值观、自身所处的社会文化等因素带入到翻译中去。

承认了由于“效果历史”的存在而引发的重译的必要性,那么,翻译标准随着译者的时代背景、理解的深入而具有历史的相对性。对于多译本的翻译标准又如何制定,尺度又如何把握呢?怎样去衡量不同译者带着各自有别的前理解历史背景所译出的译本的质量呢?合法的偏见能否找到某种合理的制限来规范? (朱益平 2010a: 219-220)

上文作者一方面承认“效果历史”引发的重译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客观批评派”的理论出发,要求批评家“把回归到作家的原始意图看作追求的终极目标”,要以标准制约“合法偏见”,在传统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之间难以取舍,思想困惑。思想困惑来源于没有充分认识传统阐释学和现代阐释学的理论适用范围。后来经过思考,消除了困惑,认识到阐释学哲学原则在翻译中应用的局限性,意识到视域融合“隐藏着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的可能性”;“阐释也是应该有界限和范围的,……否则对文本的阐释就失去与历史事实的相关性,从而陷入不可知论” (朱益平 2010b: 39-40)。

5.结语

“作者死了”“译者死了”是西方非理性文艺批评理论的重要观点,被滥用、误用于翻译研究,带来不良影响。“作者死了”“译者死了”是错误假设,它们使翻译批评失去统一客观标准,批评过分倚重读者,而把作者、译者抛开了。

古典方法论阐释学以结构主义为基础,适用于以语言学、符号学为基础的翻译研究,现代本体论阐释学的本质是解构主义,适用于文学批评和主体性研究。后者很容易使读者过度阐释,译者主体性过度张扬。阐释学内部不同派别的理论存在冲突,现代阐释学与传统翻译理论也格格不入。我们要注意西方文艺批评理论在翻译领域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选择与批评话题相符的理论;不要同时应用冲突的理论来探讨同一问题,注意理论立场,选择与自己批评身份相符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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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屈璟峰)

通讯地址: 524088 广东省湛江市 广东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何)

100089 北京市 北京外国语大学翻译研究中心(马)

本研究得到2013年广东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译作评价标准与主体的再思考”(C14065)的资助。

H059

A

2095-5723(2015)03-0067-06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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