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外来僧侣管理

2015-02-28 22:07:29王兰兰
关键词:遣唐使空海僧侣

王兰兰

(西安文理学院 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西安 710065)

【历史文化研究】

唐代外来僧侣管理

王兰兰

(西安文理学院 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西安 710065)

有唐一代,中外宗教文化交流频繁,为加强对外来僧侣的管理,唐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外来僧侣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要接受唐各级政府的管理。他们出入唐境,在唐土的居住、学习、出行都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在华期间,外来僧侣可以得到政策优待,但若违反唐朝法律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制裁。

唐代;外籍僧侣;管理

公元7至9世纪的唐王朝,一方面中外多种宗教汇聚大唐,另一方面唐朝宗教文化广泛向外传播,此时堪称是中国历史上中外宗教文化传播、交流的繁盛期。这一时期,大量外国僧侣进入中国境内,或传道,或学习,对他们的管理也随之进入了唐朝政府的视线范围。

对外来入境人口,唐政府要查验往来凭证,僧侣也不例外。如唐德宗贞元二十年(804),藤原葛野麻吕为首的遣唐使团“往到唐福州长溪县,州县吏疑其无符印,责之。葛野麻吕赠书福州观察使,略云:‘竹符铜契,本备奸诈,世淳人质,文契何用?是故我国淳朴已降,常好事邻。所献信物,不用印书,所遣使人,无有奸伪……然今州使责以文书,疑彼腹心,检括船上,计数公私’”。[1]日本留学僧乘坐遣唐使船同行,自然也受到严格的检查。

外来僧侣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也要接受唐朝各级政府的管理。开成三年(838)七月二十六日,日僧圆仁、圆载等搭乘遣唐使船至扬州,随即他们就向扬州地方政府递交状文,提出去天台山的学习计划,遣唐使也为他们向淮南节度使李德裕申请。[2]开成三年八月一、三、四日条,9李德裕未准,给出的理由是扬州文牒只能行于淮南八州,不能通用于浙西道、浙东道,只有得到朝廷诏敕,才可通行无阻。[2]开成四年正月十七日条,27

为何圆仁等费心费力想要得到唐朝各级政府前往天台山求法的许可呢?因为只有获得政府的牒文,才能在唐境内合法通行,也可得到政府的粮食供应,否则要在规定期限内离唐出境。经过长达七个月的努力,圆仁向天台宗高僧请益的愿望终未达成,而圆载却得到了允许,其原因是二人的身份不同。日本来华的学生与僧侣分为四类,“所谓学问生和学问僧,是指长期留学,历经数年充分研究学问之留学生和留学僧。而请益生和请益僧,则是指在入唐以前,已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研究和修行,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并且具有相当地位之人,其入唐是为研究其专业领域的特殊问题。”[3]圆仁为使团成员兼请益僧,这样的人也称还学僧,一般要随使团同来同归。“所谓留学生,是指入唐以后,长期在唐钻研学问之人。与此相对,还学生是指随同遣唐使往返者。”[4]留学僧和还学僧与此相类。而圆载是留学僧,即学问僧,归国可以不受遣唐使船归期的限制。

得到许可的圆载,也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决定自己去天台山的时间,而要按唐政府公文要求,在唐政府官员管理下,按规定时间前往目的地。[2]开成四年二月廿六日条,33

随前述贞元二十年藤原葛野麻吕使团来华的空海也曾遇到过与圆仁类似的问题,未被允许前往求法目的地,空海通过《与福州观察使入京启》,言辞恳切地陈述了自己的学习请求,[5]幸运的是,空海此信打动了当时的福建观察使阎济美,终于得以入长安求法。这或许还因为空海是一位学问僧,不像圆仁需要与遣唐使船同时回国,可以较长时间地在唐逗留,故福建观察使对他网开一面。后来由于得到密教名僧惠果真传,故空海未按原计划在中国逗留二十年,而是于两年后回国。

其实这也不是对外来僧侣的特殊规定,如敦煌文书P.3928《某僧人状一篇》中记载了一位唐朝僧侣向官府提出巡礼五台山的申请,“本居缁侣,谬在僧门。行艺全亏,又乖事业。今欲报君臣之恩德,巡礼五台山。……伏乞仆射台造,不阻福门,特赐允容,与满心愿,伏听处分”。[6]可见这是一种对僧界的普遍要求,国内僧侣要在境内旅行,也必须得到官府的许可与批文。

因为没有公验,开成四年(839)二月,圆仁无奈地离开扬州,准备随遣唐使回国。但他不甘心一无所得,遂决心冒着非法之危险寄居于唐,史载他“先在楚州与新罗译语金正南共谋,到密州界留住人家,朝贡船发,隐居山里,便向天台,兼往长安”。[2]开成四年四月五日条,39

后因天气缘故,遣唐使船自海州归国,圆仁遂于东海县下船,非法滞留中国。他诈称新罗人,但随即就被发现,被送至另一艘返日的遣唐使船,却又因天气原因漂流至登州。当使船再次启航时,圆仁决定再度滞留中国,又很快被唐朝政府发现,经搪塞、解释而侥幸得脱。次年初,他欲由登州前往五台山求法,路途遥远,加之前两次被地方政府盘诘的遭遇,要想顺利实现愿望,圆仁自然想要得到唐朝政府的公验,改非法留居为合法通行。

这一过程也颇费周章。唐登州下辖牟平、文登、蓬莱、黄县,州府在蓬莱;青州都督府又下辖莱州、登州、青州、淄州等州。为得到前往五台山的公验,圆仁先作牒向赤山法华院申请,法华院纲维上奏当州军事押衙,押衙再报文登县,正式启动了求取公验的历程。此后,经文登县、登州、青州都督府层层审批,直至青州节度使奏闻朝廷,他方才最终得到一纸前往五台山的公验。[2]开成四年九月廿六日条至开成五年四月一日条,71-97

外国僧侣若想回国也需向唐政府申请,取得许可公文。圆仁“从会昌元年已来,经功德使通状,请归本国,计百有余度”。[2]会昌五年三月十四日条,185却始终未得许可,至会昌法难,他因未取得唐祠部牒,被勒还俗,才得以被递归本国。为顺利出境,他又“入京兆府请公验,恐无公凭在路难为欤。……府司判与两道牒,仰路次差人递过”。[2]会昌五年三月十四日,185

虽说已得到归国的许可,但在哪里出境并非随心所欲,要按公文要求执行。圆仁先至楚州山阳县,想从这里上船,未获同意,只好按要求前往“极海之处”登州出境。[2]会昌五年七月三日条,189近年河南登封法王寺出土《释迦舍利藏志》,因碑末题刻圆仁和法王寺僧天如的名字,学界也称之为圆仁碑。志文写于大唐会昌五年(845),记载了唐武宗灭佛时,圆仁归国途中经过此地,与中国僧侣合力保护佛教法物的史实。[7]

得到唐朝政府许可在唐生活的外来留学、传法僧侣,唐政府会对其生活给予关照,但并无定制,而是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中天竺僧波罗颇迦罗蜜多罗,武德九年(626)来华,高祖召见,“所将五僧,加料供给,重频慰问,劳接殊伦”。[8]卷3,66唐贞观十二年(638),新罗僧慈藏入华,先后在五台山、长安、终南山等地修行,太宗曾赐绢二百匹充衣费。他返回新罗前,太宗又赐衲一领、杂彩五百匹,东宫太子赐缎二百匹。又于弘福寺设斋度僧,敕太常九部乐供养。[8]卷25,966中印度僧那提三藏,“以永徽六年,创达京师。在敕令于慈恩安置,所司供给。”[8]卷4,137天宝二年(743),唐玄宗曾赏赐日本僧人,敕曰:“僧荣睿等,既是番僧,入朝学问,每年赐绢二十五匹,四季给时服。……今欲还国,随意放还宜扬州例送遣。”[9]46前述圆载前往天台山学习,五年之内,唐政府为其提供食粮。

得到许可在唐传教、学习的外来僧侣,要遵照僧侣配住制度进入规定的寺院。高宗时,中印度人释无极髙“永徽三年壬子岁正月,自西印度赍梵夹来届长安,敕令慈门寺安置”。[10]卷2,30武周时,于阗僧天智“永昌元年来届于此,谒天后于洛阳,敕令就魏国东寺翻译”。[10]卷2,33景龙二年(708),于阗僧实叉难陀至长安,中宗亲迎于开远门外,“敕于大荐福寺安置”。[10]卷2,32日本僧空海“(延历)二十四年二月十日准敕,配住西明寺”,“仲春十一日,大使等旋轫本朝,唯空海孑然准敕留住西明寺永忠和尚故院”。[11]55册,1060这里说的永忠和尚也是一位日本僧侣,当年也是由唐朝政府安排居于西明寺,日本《本朝高僧传》记载:“释永忠……又慕支那佛法,宝龟初入唐,代宗大历年也。帝闻其德业,敕居西明寺院内。”西明寺应为唐代接待外来僧侣的重要寺院,史载曾居于此的外来僧还有来自新罗的圆测,日本的圆珍、圆载、真如、宗睿,来自印度的善无畏、不空、般次若,来自罽宾的般若等。高宗时来华的北印度僧佛陀波利翻译《佛顶尊胜陀罗尼经》时,“乃向西明寺访得善梵语僧顺贞,奏乞重翻”。[8]卷2,28佛陀波利之所以向西明寺寻访助手,或因西明寺居住较多的外来僧侣,比较容易找到善梵语之僧。

圆仁给我们记录了晚唐外来僧侣入住唐代长安寺院的详细过程与图景。首先,外国僧侣向唐朝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功德使提出申请。如开成五年(840)八月二十三日,圆仁来到左街功德巡院,见知巡押衙并递交了状文,称拟学圣法,请寄住城中寺舍。值班的知巡押衙为监察侍御史赵炼,他当日就差巡官一人,领圆仁等暂且在资圣寺安置。次日,圆仁拟参见功德使,“缘开府不出,不得进状,案头何判官送到内护国天王寺安置”。[2]开成五年八月廿四日条,142再次日,“得功德使牒,称权寄住资圣寺,仰纲维供给者。知巡侍御准使帖,转帖资圣寺便差巡官送到寺,且在库西亭安置”。[2]开成五年八月廿五日条,142通观整个过程,向功德巡院递交状文后,圆仁先被知巡押衙临时安置于资圣院,次日,本拟面见功德使并听其安置,但却因故未得见,巡院判官只好临时为圆仁等改换寄住地,第三日,圆仁再入功德使院,得到功德使牒文,仍住回资圣寺。

对于那些道行高深,能够主持开设译场的外来僧侣,唐朝政府对他们的配住待遇相应较高,如为其在大寺院内提供一处独立的别院。“释地婆诃罗,……仪凤四年五月表请翻度所赍经夹,仍准玄奘例于一大寺别院安置,并大徳三五人同译。至天后垂拱末,于两京东西太原寺及西京广福寺译《大乘显识经》《大乘五藴论》等凡一十八部。”[10]卷2,32唐政府之所以供给他一所大寺的别院,是出于供他存放佛经及召集译经僧的考虑。地婆诃罗译场是唐代著名译场之一,他先后在多所寺院译经,应该都享受这样的待遇。

外来僧侣配住的寺院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宝思惟“以天后长寿二年届于洛都,敕于天宫寺安置”,至中宗神龙年间,“于佛授记、天宫、福先等寺出不空绢索陀罗尼经等七部”。[10]卷3,42金刚智开元年间到广州,“敕迎就慈恩寺,寻徙荐福寺”。[10]卷1,4善无畏“开元四年丙辰,赍梵夹始届长安,敕于兴福寺南院安置。续宣住西明寺,……至五年丁巳,奉诏于菩提院翻译”。[10]卷2,20而且,外来僧侣抵华后不一定会被马上安排入住寺院,有时会先住在非宗教场所,如空海因为是随代表日本政府的遣唐使入京,故于“宣阳坊官宅安置”。[11]55册,1065在遣唐使归国前一日,空海才“准敕配住西明寺”。与政府间交往无关,单独行动的僧人也有类似的经历,不空“至天宝五载还京,……奉敕权止鸿胪,续诏入内立坛为帝灌顶,后移居浄影寺”。此后,不空的行动都听从唐政府的安排,他曾在不止一处寺庙居住,但每一次均为奉敕入住,“十二载敕令赴河陇节度使哥舒翰所请,十三载至武威,住开元寺。……十五载诏还京,住大兴善寺。……(上元末)空表请入山,李辅国宣敕令于终南山智炬寺修功徳”。[10]卷1,8

若外来僧侣长期留在中国,超过一定年限,唐朝政府会将其编入中国籍帐簿册。《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崇玄署》记载:“新罗、日本僧人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12]《唐会要》卷四九《僧籍》记载略同。

对于危害唐社会稳定的外来宗教徒,唐朝政府会按照中国法律予以处分。

天宝二年(743),日本僧人迎请鉴真第一次东渡时,因内部矛盾,僧人如海告道航等众僧与海贼勾结,《唐大和上东征传》里详细记载了这桩与僧侣有关的案件和政府对案件的处理。

时淮南(道)采访使班景倩闻即大骇,便令人将如海于狱推问;又差官人于诸寺收捉贼徒。(遂)于既济寺搜得干粮,大明寺捉得日本僧普照,开元寺得玄朗、玄法。其荣叡师走入池水中仰卧,不良久,见水动,入水得荣叡师,并送县推问。

僧道航隐俗人家,亦被捉得,并禁狱中。

其诬告僧如海与反坐,还俗,决杖六十,(还)送本贯。其日本僧四人,扬州上奏,(奏)至京鸿胪寺,检案问本配寺,寺众报曰:“其僧随驾去,更不见(来)。”鸿胪依寺报而奏,便敕下扬州曰:“僧荣叡等,既是蕃僧,入朝学问,每年赐绢廿五匹,四季给时服;兼与随驾,非是伪滥。今欲还国,随意放还,宜(委)扬州,(依)例送遣。”

时,荣叡、普照等四月被禁,八月方始得出。[9]44-46

这桩案件里的涉案者荣叡、普照等四人均为日本僧人,对他们是按照世俗法律程序层层审查裁断的,先由案件发生地扬州的地方政府上奏京师鸿胪寺,鸿胪寺再去寺院调查,将结果奏报皇帝,皇帝下诏,令扬州政府处理,过程非常严格,此四僧被关押于扬州地方政府的监狱中达四个月之久,政府还可因司法需要而搜查寺院。

荣叡等被放出后,仍想迎鉴真赴日,天宝三载(744),鉴真准备第三次东渡,“时越州僧等知大和上欲往日本国,告州官曰:‘日本国僧荣叡诱大和上欲往日本国。’时山阴县尉遣人于王亟宅,搜得荣叡师,著枷递送(于)京”。[9]57外国僧人被披枷带锁,已经没有任何照顾可言。

唐朝政府甚至会将某些可能危害政权的外来僧侣驱逐出境。唐玄宗时曾出现过遣外来僧归国之事,“时帝留心玄牝,未重空门。所司希旨,奏外国蕃僧遣令归国”。[10]卷1,5这是因为当时出现了一些打着弥勒信仰旗号的叛乱,对于危及政权的外来宗教,唐玄宗采取了坚决打击的态度。

总之,外来僧侣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要接受唐朝各级政府的管理,他们出入唐境,在唐土的居住、学习、出行都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在华期间,外来僧侣可以得到政策优待,但若违反唐朝法律规定,也同样会受到相应制裁。

[1] [日]德川光圀.日本史:242[M].东京:吉川弘文馆,明治四十四年(1911):6.

[2] [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 [日]森克己.遣唐使[M].东京:至文堂,1966:114.

[4] 王勇.聖德太子時空超越:歴史を動かした慧思後身説[M].东京:大修館書店,1994:353.

[5] [日]空海著,渡辺照宏、宫坂宥胜校注.三教指归·性灵集:卷5[M].东京:岩波书店,昭和四十年(1965):270.

[6] 黄永武.敦煌宝藏:132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313.

[7] 赵振华.嵩山法王寺《释迦舍利藏志》研究[J].唐研究,2011,(第17卷):486.

[8] 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9] [日]真人元开著,汪向荣校注.唐大和上东征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0] 赞宁撰,范祥雍点校.宋高僧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1] 大正藏[M].台北:佛陀教育基金会,1990.

[12]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252.

[责任编辑 朱小琴]

Management of Foreign Monks in Tang Dynasty

WANG Lan-lan

(ResearchInstituteforChang’anHistoryandCulture,Xi’anUniversity,Xi’an710065,China)

In Tang Dynasty, the cultural exchange of religion was frequent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monks, the Tang government formulate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system. The activities of the foreign monks who lived in China were subjec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Tang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They should get the consent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n many affairs,such as exit and entry,living, learning, travel and so on. In China, foreign monks could enjoy favorable policy. However, if they broke the law of Tang dynasty,they w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ly.

Tang Dynasty; foreign monks; management.

2015-04-02

2012年陕西省社会科学

中古陕西关中中外宗教文化交流与文物遗存研究(12H045)阶段性成果。

王兰兰(1972—),女,陕西凤翔人,西安文理学院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K242

A

1008-777X(2015)06-0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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