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主持人:陈家刚(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首席专家)
舆情表达机制与协商民主实践
文/于家琦
特邀主持人:陈家刚(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首席专家)
主持人的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政府职能转变、释放社会活力和维护生态良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改革内容的多样性、改革过程的复杂性、改革效益的差异性,我们同时也面临着逐步累积的社会情绪所带来的严峻挑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改革、稳定和发展的良性互动,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从战略的高度为应对上述挑战提出了系统的思路。协商民主既有利于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实现更充分的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众的政治认同,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分别从良好舆情表达机制对于协商民主的作用、协商式民意调查对于民主决策的价值,以及民意表达的“内向型协商”等方面,深入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促进政府过程、民主决策、民意表达等方面的意义。研究视角涵盖理论分析、方法应用和案例探讨,不仅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具有深化和拓展的意义,而且对于实践探索具有指导意义。
摘要:协商民主是一种多元参与、透明决策和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效治理形式,其实现需要一系列支撑其良性运转的实践条件,而良好的舆情表达机制是激活协商民主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协商民主需要能排列协商议程、合理界定协商议题、科学选择协商参与者、营造理性协商环境、形成监督评估的舆情表达机制。实践中,还需要克服既有利益阻挠、“尾巴主义”、网络群体盲思和群体极化等若干障碍,才能真正实现舆情表达机制对于协商民主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应有价值。
关键词:协商民主;舆情表达;协商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多元参与、透明决策和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效治理形式,在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越发突出。而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从制度环境、制度结构、社会基础和程序设计等各个方面加以推进,需要一系列支撑其良性运转的实践条件,如具备妥协合作、理性参与意识的协商参与方,公平合理的协商规则,有效规范权力的法治环境等。其中,良好的舆情表达机制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之一,是激活协商民主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
(一)表达出的舆情是显性的并意图影响政治过程
舆情是一个充分体现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词语,是中国独有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舆情概念主要有两层:其一是民众的情绪,表现为“舆情欢载”“舆情震骇”等;其二是民众的意见愿望,表现为“察舆情之向背”“俯徇舆情”等。虽然目前学界对舆情的界定各异,但对舆情内核的认识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舆情是民众的意见、态度等主观情况。舆情概念与西方的民意概念较为接近,民意是“民众复杂偏好的综合”,[1]“民众的意愿”[2]贯穿于这两个概念,舆情和民意都是针对一个问题所形成的各类意见混合体。
舆情包含显性意见和隐性态度两部分,而舆情表达突出了舆情中公开的那部分,公开的就是经过表达的显性舆情。区分舆情是否表达的理论意义在于,只有经过语言或其他行动表达出来的、公开的舆情才具有“政治力量”。[3]不公开表达的意见外界无从知晓,也就没有当下的影响力。表达出来的舆情是意图影响政治过程、吸引决策者关注的诉求,是“政府应慎重加以注意的意见”。[4]事实上,民众表达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功利”,[5]民主政治可以看作是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为了保障及争取其权益所设计的政治体系。因此,从民众的角度看,舆情表达是一个争取权益的过程,这一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需要政府加以重视。从政府的角度看,舆情表达是政治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政治要求的提出就意味着政治过程的开始。
(二)舆情表达主体和渠道是舆情表达机制的核心要素
舆情表达机制主要涉及如何使舆情表达各个部分协调运行的问题。舆情表达中的各个部分包括:舆情表达主体——民众;舆情表达内容——围绕某一议题所形成的各种观点;舆情表达对象,即向谁表达——公共权力机构;舆情表达渠道——民众与公权机构进行沟通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其中,舆情表达主体和表达渠道是影响舆情表达机制发挥作用的核心要素。
舆情表达主体的表达能力、组织化程度、代表性程度等对舆情表达效果有明显影响。舆情表达主体——民众是一个群体概念,由不同社会阶级阶层、社会利益群体、生活群体共同构成。社会群体的受教育程度、职业类型、社会关系、居住环境、群体规模等影响其表达能力。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影响其表达能量的高低,一般来说,有组织的群体比无组织的群体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社会群体表达意见,需要推选出代表来作代言人,代表能否真正反映群体声音,对于舆情表达效果有直接影响。
舆情表达渠道是影响舆情表达能否顺畅运行的另一关键因素。大多数政治体系都允许人们进行利益表达,包括个人联系、精英人物代理、大众传播工具、政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等合法表达渠道;几乎所有政治体系都禁止暴乱、阻挠、政治恐怖策略等非法表达;还有一些表达渠道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如罢工、示威等非暴力但激烈的压力活动。[6]从表达的发起方看,舆情表达渠道还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前者包括民众给公权机构写信、打电话、进行游说、请愿、申诉、示威、抗议、游行等;后者多是公权机构邀请民众进行意见表达,如座谈会、民意调查、公民投票等渠道。在一个现代化的政治体系中,都设有合法舆情表达渠道,既包括民众主动表达的渠道,也包括发现潜在态度的被动表达渠道。
(三)良好舆情表达机制的评价标准
判断舆情表达机制是否优良、有效,要从民众的表达目的和公权机构设置舆情表达渠道的目的来分析。从民众角度看,进行舆情表达的目的是通过影响决策来争取权益实现,因此能促进民众意见被决策者采纳或考虑的舆情表达机制是优良的。从公权机构角度看,设置舆情表达渠道的目的是了解社会现实和民众需求,将舆情有序地纳入政治过程,为决策提供依据、为执行提供舆情支持,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公权机构会将舆情表达机制能否真实、全面、顺畅、有序地反映意见作为其优劣的主要考虑。
综合上述两种目的,良好的舆情表达机制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评价。第一,反映舆情的真实度。舆情表达主体的代表性越强,其反映的舆情真实度越高;与政府直接沟通的中介较少、受到其它因素干扰较少的表达渠道,反映的舆情真实度较高。第二,对舆情的整合度,即是否融合了不同舆情主体的意见。评价整合度需要判断以下情况:由代表进行表达的渠道是否全面代表了不同民众的意见;表达渠道是否为不同民众提供对话的机会和程序。第三,反映舆情的通达度。表达主体或沟通中介的能力越强、中间层级越少的表达渠道,舆情通达度越高。第四,公权机构对舆情的接纳度,即掌握决策权的公权机构对舆情信息的吸纳和重视程度,公权机构和民众形成共识的程度。
这四项标准涉及两个要素值得注意:舆情表达渠道中的沟通中介和舆情表达规则。沟通中介包括:民众代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民调机构和智库、公权机构的舆情信息部门等。一般来说,沟通中介越少,舆情真实度和通达度越高;沟通中介层级越多,就越可能出现信息被过滤、遗漏的问题。舆情表达规则主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整合度、接纳度的问题,其中的基本理念是要保证参与者平等地发表观点,公平影响决策过程,民众之间、民众和公权机构之间相互尊重,遵守互相认可的表达程序,理性有序地讨论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概念从参与式民主的研究浪潮中兴起以来,它就逐渐被赋予了多维度的涵义。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一种政府形式、决策形式、治理形式,[7]协商民主是决策民主,[8]即与选举民主的“授权”相衔接的“限权”过程。协商民主主要关注的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何更合理更民主地解决问题,并倡导以公共利益为归依、以公开对话为手段、以理性共识为基础、以程序制度为保障。
通过上述对良好舆情表达机制的解析,可以发现协商民主与良好舆情表达机制之间是相契合的,如较高的舆情真实度、整合度对协商民主发展是有益的。但两者从目的上来说还有一定差异,舆情表达主要关注真实反映民意,协商民主则主要涉及解决问题的民主方式,因此协商民主需要的舆情表达机制更侧重如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排列协商议程的舆情表达机制
协商议程是一个时间段中列入协商范围并“按重要性等级排列”[9]的一系列问题。协商民主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问题,而把什么问题提上议程是协商过程中重要的第一步。政策议程上的空间是稀有资源,“选择把哪些问题提上议程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力”,[10]因为如果问题不能被提上议程,就不会被决策者考虑,更别说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了。哪些问题被提上议程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舆情是影响议程设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问题的影响面较广、民众特别关注、受问题影响的人越多,则越能使该问题快速进入政策议程。
舆情可以对协商议程产生影响,实践中就需要有效的舆情表达机制来实现这一功能。目前,一些国家采取民意调查方式来了解哪些问题是需要列入政策议程的。比如,美国政府经常使用的是盖洛普民调所设计的问题——“你认为本国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什么”,[11]通过“最重要问题”能快速发现一个时期中民众的关注焦点,使舆情指数化,形成可视的公众议程。有的调查问卷还通过测量“意识到的问题显著性”和“人际间问题的显著性”[12]等来判断民众期待政府解决的问题。此外,通过座谈会、对话会、向民众征询意见等舆情表达机制,也能发现民众的主要关注点,从而为排列协商议程提供帮助。
(二)合理界定协商议题的舆情表达机制
排列好协商议程后,就可以选择最重要的问题进入协商程序,这时合理界定协商议题是一个不能忽视的步骤。界定议题是人们对“问题的主观构建”,正确界定问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类错误”——解决了错误的问题。[13]对问题的构建需要若干步骤,要尽可能地搜集各种信息,特别是发现由多个利益相关人做出的问题描述,不能过早停止信息搜索,否则会将某些重大方面遗留在问题范围之外。
对利益相关人不同偏好和需求的充分展现是开展协商对话的前提。而有效的舆情表达机制能为各种意见提供表达的机会,其中的基本原则是展现民众观点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因此以尽可能大范围涵盖民众意见的表达机制为更优。同时,不同的舆情表达机制提供的舆情信息类型不同,应针对不同议题所涉及的民众规模、组织形态、代表性程度来合理选择不同的舆情表达机制。
如果议题涉及的民众规模较大或分散得非常广泛,且围绕议题的民众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合法有效的代表,那么采用民意调查的方式为好。如果议题涉及的民众范围较小,可采取公民大会等方式,邀请持有不同意见的民众都参与到对议题的解释中来。如果议题涉及的民众组织化程度高、组织良好,且组织能够代表民众各方面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代表性,那么最经济和省时的方法是和组织领袖会面,采取听证会、讨论会、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这些利益代表发表观点。
(三)科学选择协商参与者的舆情表达机制
在合理界定协商议题的基础上,需要挑选协商参与者开展协商活动。对参与者的挑选工作决定着协商民主的成败,在选择时需注重参与者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否则协商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协商讨论的参与者应体现围绕该议题的各方观点,既要让“声音大”的相关人参加,也应让沉默的相关人参与;既要展现表达出的舆情,也要囊括那些潜在参与者,特别是没有组织的民众。因为如果在协商时没有发现沉默者的意见,而他们却可能在协商议题上享有利益或义务,那么忽视或排斥这些民众会对协商结果造成重大威胁,导致协商的无效性。
要发现有影响力的沉默者并将其纳入协商过程,就需要代表性强的舆情表达机制来了解围绕一个议题的舆情分布状况。对于大范围民众来说,民意调查是一个较优的方式。民调“可以实现所有民众的同等代表性”,[14]尤其能反映沉默者的声音。调查问卷中包含受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基本信息,通过交互分析能了解不同群体和不同意见的相关程度,[15]不同意见群体的规模和理由,从而避免决策实施时才注意到这些“暗礁”,确保决策能顺利执行,达到协商的预期目标。比如,2004年广州市政府在“禁摩”决策前,通过民意调查和听证会等方式了解舆情,并让“禁摩”利益相关人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从而保证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相反,2010年湖南郴州市政府由于在“禁摩”决策前没有邀请靠摩托车养家糊口的“生计利益群体”参与决策,导致近千名摩托车司机抗拒该项政策执行的群体事件。
(四)营造理性协商环境的舆情表达机制
协商民主提倡理性讨论、形成共识,要求参与者从公共利益出发思考问题,提出相互之间可以理解的理由;参与者要通过讨论来说服他人,并在讨论中对原有偏好进行反思;参与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情绪来表态,其观点应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协商民主对参与者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舆论环境的要求,即民众能够理性地思考和表达。
理性的协商环境主要依靠公开、平等、公平的公共讨论来塑造,因为讨论是一个“清除各种无知的试错过程”,[16]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能把不实信息和不当主张逐步淘汰和消解;讨论还有助于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为下一步的协商决策或政策建议提供宽松、互相包容的社会舆论环境。
讨论方式中最有利于培育理性精神的是公共辩论,辩论能促进不同观点群体的理解和尊重,增强各自对对方的同理心。比如,2013年成都市城管局举办“游商占道是否应当被取缔”的主题辩论赛,参赛选手中包括城管、小贩和普通市民,很多城管表示辩论使他们第一次从小商贩的角度看问题,对小商贩增进了理解,今后工作中对小商贩会更耐心对待。
(五)对协商进行监督和评估的舆情表达机制
协商是在公共空间进行的,[17]协商的内容、程序、结果都对民众公开。公开就意味着民众有权利对协商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评价协商的不同环节,特别是在决策制定前和决策实施后两个阶段应引入民众评估。
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看,对公共政策的评估主要有两大类评价标准:一类标准重视技术和事实分析,着重评价公共政策的绩效、效率等内容;另一类标准重视价值和伦理分析,着重评价公共政策的服务对象、社会影响等内容。第二类评价标准包括“为谁服务、可接受、认可”等核心词,强调政策不仅为精英服务,更要考虑广大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评价政策要看其是否符合民众的意愿。
协商过程和结果是否优良需要民众的监督和评价。从公开监督角度,在协商过程中通过旁听会议、电视直播等方式为民众提供协商的相关信息。从民众评价协商过程的角度,可通过网络论坛、公民听证会等方式,让民众参与到协商互动中来。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关于选举制度改革的协商会议设计了公共听证环节,50场听证会一共有3000名普通民众旁听了听证会,1439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了1603份改革建议。[18]从民众评价协商结果的角度,可通过民意调查等方式了解民众对协商结果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满意度,进而发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轮决策提供舆情信息。在美国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经常进行年度性民意调查,来获得特定公共服务的公民满意度、新服务的潜在需要等情况。
综合以上五个方面可以看出,舆情表达机制贯穿协商民主过程的始终。通过建立适应不同协商民主需求的舆情表达机制,能促进协商民主质量的提高。舆情表达机制能发现沉默民众的声音,提升了协商民主的公平性;舆情表达机制所提供的协商议程、协商议题、协商结果反馈等信息,提升了协商结果的合理性;舆情表达机制所营造的理性舆论环境,有助于民众接受公平合作的协商理念;舆情表达机制对协商各个环节的关照,增强了协商民主的操作性和制度化程度。
良好的舆情表达机制能够服务于协商民主建设并使之趋于完善,但形成这种应然状态的舆情表达机制,还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何防止既有利益的阻挠
协商民主强调参与协商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但现实中,协商参与者对决策的影响力并不对等,民众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公权机构或既得利益团体更容易在协商中占据主导地位,民众的意见表达受到阻挠、话语权较小甚至被剥夺。一些由公权机构组织的协商会议,组织方以领导者自居,使协商变成了先听取意见再发表重要讲话的形式。国外的经验研究也发现,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时行政人员的抵制是一个主要障碍,他们不愿意和公民分享权力;一些政策领域被有影响的利益集团盘踞,很难反映民意。[19]
面对既有利益的阻挠,首先,公权机构要认同协商中重视舆情表达、实现真正参与的必要性。公职人员的角色应是治理者、合作者,要有计划地鼓励民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民众应有平等话语权,决策制定是对话的结果。其次,实现协商信息公开透明。研究发现,一个政策问题对民众的显著性影响着政治家认真对待民众的可能性。[20]具有更高曝光率的、对民众透明度越高的政策问题,会使公权机构更看重舆情的影响力,对民意的回应性更高。第三,创新舆情表达机制。增强表达主体能力、设立新的表达渠道可以提高民众对协商的积极影响,如培育更多具有利益表达功能的民间社团来平衡既有利益团体的影响、在协商议题选择上创设公民联署提案方式等。此外,推动形成“眼睛向下”的公权机构政绩观、规范制度化的舆情表达渠道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既有利益对舆情表达的限制和阻碍。
(二)如何避免出现“尾巴主义”
在协商过程中,既要防止出现漠视舆情的现象,又要避免出现盲目跟随民意的“尾巴主义”。邓小平曾谈到:“我们不是尾巴主义者,当然懂得,群众的意见一定不会都是正确的和成熟的。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21]重视舆情只是良好决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但是现实中,由于受到民意压力,政府有时会面临不得不跟随民意却违背决策质量要求的无奈局面。
避免不得已出现的“尾巴主义”,首先,要做到协商决策前充分了解舆情信息,特别是沉默者的声音,做到主动应对舆情,避免出现被媒体质疑、网络声讨、反对者游行抗议等令政府措手不及的窘境。其次,对舆情影响协商决策的基本界限要有清醒认识。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政策的大方向上要符合舆情,而细节的判断则交给政府。因为多数人没有时间或爱好去过问每一个问题的具体情况。第三,一些决策需要符合技术可行性和法律规范,就应遵循科学和法律标准,但民众可能对这些决策质疑和反对,这时就需要张弛有度的舆情疏导,说服民众站在科学和全局利益的角度看问题,逐步理解和认同决策的必要性。
(三)如何培育协商参与者的妥协意识和公益精神
协商民主要求民众尊重彼此的利益和要求,形成互相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具有包容、妥协、追求公益的民主气质。民主气质需要循序渐进的公民教育和持续的民主实践来造就。公民教育课和公益宣传要让民众理解:面对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制定出完全符合一方利益的决策。参与各方应把自己要求中的各个部分区别开来,在某些部分让步以换取另一些部分的满足,制定出冲突各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容忍的基本满意的协议。民众要以相互忍让的方式来解决公私利益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民主社会的每个人既是公民,又是治者;既受到法律的管辖,又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参与者。[22]
妥协包容的民主精神还需要通过长期实践来获得,直接参加以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活动,如社区自治、民间社团活动等,使民众看到自己参与的效果,看到妥协、包容在管理中的重大作用,只有实际参与经验的日积月累,才能形成协商民主所需要的稳固民主品格。
(四)如何规避新媒体舆情表达带来的风险
协商民主需要理性的舆论环境,而承载着民间舆论场表达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对有序舆情表达提出了挑战,群体盲思、群体极化等现象在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群体盲思是“心理活动的效率、对现实的检验以及道德判断的一种退化,这种退化是来自于群体内压力”,[23]表现为过分乐观以及过度冒险,对群体固有的道德观毫不质疑的信任,远离任何可能破坏群体自满感的信息。群体极化是指群体由具有相同倾向的人构成,而群体讨论容易增强群体成员的已有倾向,[24]讨论圈内部的交流同化了相近的看法、排挤了相异的观点,最终形成一个个极端化的团体。而网络传播的便捷和无限扩散性,让过去现实生活中难以聚合的个体更容易集群,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大约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25]这种“一边倒”的网络舆情表达与协商民主理念背道而驰,往往会助推舆情危机和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
规避新媒体舆情表达带来的风险,既需要政府监管的外部控制,如规范网络运营商和网民行为;更要启动新媒体的自身免疫功能来自然淘汰不当和过激的舆情表达。真正具有互联网开放精神的网络社群,会自发形成和维护内部的交流规范,通过网络投诉、版主警告等方式保障不同观点的平等交流,允许理性的质疑和相互批评。网络世界的竞争压力也会迫使网络社群内部加强自律、提升自身公信力。目前,对网络自愈功能的开发还不够。而自愈功能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保证网络的开放性,为不同网络社群创造对话、讨论的公共平台,允许展现对特定群体观点的批评和辩护,从而减少网络群体盲思、预防群体极化,为协商民主创造出互相尊重、有序表达的舆论环境。
综上所述,从政治体系和政府过程的宏观视野看,舆情表达所反映的舆情信息、营造的舆论氛围贯穿于政治过程,协商民主是解决民众诉求的决策方式之一,舆情表达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可以被抽象为信息、环境与决策的关系。良好舆情表达机制所输出的真实完整民意信息和理性有序舆论环境,为协商民主茁壮成长提供了充沛养料,是中国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克服现有舆情表达中的若干障碍、搭建良好的舆情表达机制,将有助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职责边界、夯实民主建设的社会基础,使中国的改革发展更全面、稳定和可持续。
注释:
[1]Bernard Hennessy:《民意》,赵雅丽、张同莹、曾慧琦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3页。
[2]王来华、林竹、毕宏音:《对舆情、民意和舆论三概念异同的初步辨析》,《新视野》2004年第5期。
[3]Floyd H. Allport, “Toward a Science of Public Opinion”,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1,No.1 (January 1937), p.20.
[4]V.O.Key, Public Opinion and American Democracy, New York: Knopf, 1961, p.7.
[5]郑贞铭:《民意与民意测验》,台北:三民书局,2001年,第184页。
[6]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188-202页。
[7]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24页。
[8]俞可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学习时报》2013年12月23日,第3版。
[9]詹姆斯·迪林、埃弗雷特·罗杰斯:《传播概念·Agenda-Setting》,倪建平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0]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Baratz, “Two Faces of Powe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56, No. 4 (December 1962), pp.47-52.
[11]Tom W. Smith, “America's Most Important Problem: A Trend Analysis,1946-1976”,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 44, No. 2 (Summer 1980),pp.164-180.
[12]Toshio Takeshita,“Agenda-Setting Effects of the Press in a Japanese Local Election”, Studies of Broadcasting, Vol. 29, 1993, pp.194-216.
[13]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谢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8页。
[14]陈陆辉:《民意调查新论》(第三版),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序Ⅲ页。
[15]于家琦、王来华:《论公共政策过程中运用舆情调查的双重理性》,《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16]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
[17]陈家刚:《协商与协商民主》,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6页。
[18]谈火生、霍伟岸、何包钢:《协商民主的技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07-108页。
[19]Jeff Manza and Fay Lomax Cook,“A Democratic Polity? Three Views of Policy Responsiveness to Public Opin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Vol. 30, No. 6 (November 2002), p.652.
[20]Paul Burstein, “Bringing the Public Back in: Should Sociologists Consider the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Public Policy? ”, Social Forces,Vol.77, No.1 (September 1998), pp.27-62.
[21]《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8-219页。
[22]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91页。
[23]Irving L.Janis, Groupthink:Psychological Studies of Policy Decisions and Fiascoes (2nd ed.),Boston: Houghton Miffl in, 1982, p.9.
[24]斯科特·普劳斯:《决策与判断》,施俊琦、王星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第184页。
[25]Patricia Wallace:《互联网心理学》,谢影、苟建新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第88页。
责任编辑余茜
作者简介:于家琦,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天津市,30019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舆情视角下中国政策议程设置模式及完善路径研究”(14CZZ0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舆情表达机制建设与协商民主体系构建”(14@ZH032)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5)04-0010-07